被告能否追加被告的年龄不祥能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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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对原始户籍登记年龄提出异议时,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年龄
发布时间: 16:03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对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有些地区户籍管理不规范,登记资料混乱或却少原始资料;有些人为了规避计划生育、上学、当兵等,随意报大年龄、报小年龄、更改年龄;有些人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没有进行过户籍登记;有些人出生后几年才申报户口;有些人按照农历申报年龄等等原因,造成部分被告人的年龄难以查明。那么当被告人对原始户籍登记年龄提出异议时,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年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 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上述司法解释是审查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原则。具体操作而言,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户籍证明为准;对户籍证明有异议的,应当以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文件的,应根据人口普查登记资料、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学籍登记资料、农村分配土地和宅基地登记资料等证据综合判断。如果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的年龄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三个重要刑事责任年龄界点的,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对其年龄作出推定文章来源:乐清专业律师网您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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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未成年被告人年龄的证据
[摘要]正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是刑事诉讼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过相应的解释和批复,但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截然不同的证据,如何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予以审核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仍然面临着激烈的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确定被告人年龄的主要证据种类是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结论。书证主要体现在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人证言主要体现在知悉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证人向法庭所做的证言,鉴定结论主要体现在骨龄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首先考察书证,书证在认定被告人年龄方面具有很高的证明力,一旦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即应当依此确定被告人的年龄。如果户籍资料等书证无法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而被告人又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则可以通过骨龄鉴定来确定被告人的年龄。如果被告人说明了真实姓名、住址,则只有通过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来确定被告人的年龄。为此,法庭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认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的可靠性,如果无法确认,则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结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一)本案中书证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在本案中,被告人的户口簿显然不可信,所以,公诉机关并没有采纳户口簿的年龄(该日期为
日),而是采纳了在人口普查时登记的《户口整顿逐人登记表》,但这份表格上登记的日期与其他的,同样是由同一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相矛盾,也与被告人所读的小学、中学的学籍资料上载明的日期相矛盾,兼之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书证存在其他多处矛盾,显然,单靠《户口整顿逐人登记表》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真实出生日期。
  (二)本案中鉴定结论的效力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为确定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公安机关给被告人作了骨龄测试,两者相互结合,以证明被告人出生于日。但需要明确的是,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采用骨龄鉴定这一科学手段以确定当事人的年龄?因为现阶段的骨龄鉴定结论确定的年龄是一个幅度而非一点,也即它仍然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骨龄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始终存在疑问。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日发布的《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明确:&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虽然《批复》没有明确骨龄鉴定的前提条件,但可从其措辞中解释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情况下,才能以骨龄鉴定的方式来确定被告人的出生日期,这显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骨龄鉴定的审慎态度。但本案的被告人显然不属于这一情况,因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骨龄鉴定结论并不符合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法庭不应采纳。因此,在确定被告人年龄时,骨龄鉴定结论的效力低于其他证据,只有当其他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年龄时,才能依此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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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老赖年龄电话 是否能起诉他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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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咨询:一年前,经人介绍,我借给了一名男子90万元,当时约定好半年还钱,可至今他仅还了我40万元。当时,他只打了一张借条,借条很简单,并没记载他的身份证号等信息。最近3个月,他换了手机号,我联系不上他了,中间介绍人也查不到他的新手机号,几经周折,我终于找到了他的家庭住址,但他的妻子就是不给开门,也不告诉我他的联系方式。我一气之下就想起诉对方,遂到某区法院附近的一律师事务所咨询,接待的律师说,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的具体出生年月日和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否则该区法院可能不给立案。我没有办法掌握被告的出生年月日,也没有被告新的联系方式,请问,这样就不能起诉吗?
  法律帮办: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列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和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相比,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在起诉状记明事项中区分原被告分别处理,要求原告记明详细信息,并增加一项&联系方式&,为诉讼过程中的送达提供了便利条件;未记明被告&联系方式&,而只是原则规定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信息,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项&有明确的被告&即可。因此,&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年龄、联系方式,法院也应予以立案,有关被告&年龄&、&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可以由被告提交答辩状时向法院提供。
关键词:法律,被告,联系方式,住所
责任编辑:李天洋当前位置:
户籍证明与族谱记载有出入 应如何认定被告人准确年龄
作者:霞浦法院&&发布时间: 11:45:54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经审理查明,日晚,黄某及温某某等人与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同在霞浦县松城街道“酒度空间”酒吧一楼大厅娱乐。次日凌晨0时许,在该酒吧大厅,温某某质问被告人郑某某有无殴打其朋友,被告人郑某某离开酒吧走到门口时,温某某带着五、六个人尾随出来,并再次质问被告人郑某某。二人发生争执,温某某的同伙五、六人对被告人郑某某拳打脚踢,被在场的林某某劝止后,被告人郑某某到该酒吧隔壁的原东方大酒店的左侧门口,从其朋友处拿到一把匕首,持匕首向围上前的黄某等人乱捅,致黄某左侧第7前肋骨折、左侧液气胸、左肺下部分肺组织压迫性不张、膈肌裂伤、胃大弯侧锐气伤、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作案后,被告人郑某某乘“摩的”逃离现场。当晚,得知被害人黄某在霞浦县医院住院,被告人郑某某又伙同他人驾驶小轿车赶到医院,持棒球棍、刀等工具欲寻被害人黄某报复,在住院部一楼被劝走。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曾某某自月间向被告人郑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一直未还。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得知曾某某在霞浦县长春镇洪江村,便指使二名男青年驾车至洪江村公路边将曾某某骗上车,到霞浦县沙江镇涵江村与被告人郑某某会合后,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将曾某某带至霞浦县沙江镇竹江村拘禁,并将曾某某带到沙江镇卫生院竹江门诊部、竹江村繁英亭、竹江村海边等地,拳打脚踢曾某某,并用木棍、钢板殴打曾某某头部、手、膝盖、腰部等处,向其讨要欠款。至日上午5时许,曾某某因伤势严重才被送到霞浦县医院治疗。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九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支付医疗费等人民币5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的亲属又赔偿被害人曾景伟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曾某某的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因琐事而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某结伙非法扣押、拘禁,并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郑某某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非法拘禁一节中具有殴打情节,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本案俩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该俩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厘定被告人郑某某之刑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一节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某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某某的出生日期是日,因前罪是未成年犯罪,故不构成累犯,以及故意伤害一节,被告人具有防卫过当或假想防卫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法官释法:本案被告人郑某某提出其出生日期与事实不符的辩解,并提供了郑氏宗谱和家人笔录等证明,并在被告人被抓获后,其家人到所属乡镇的计生部门修改了相应的计生台账记录,以此证明被告人的年龄,并涉及其所犯前罪系未成年人犯罪,故其不构成累犯。
   近年来,乡镇计生部门的台帐录入日益规范,采用微机操作,但在实践中,其随意改动的现象时有发生。承办法官如果没有深入核查,就有可能造成另一种的审判结果。
  本案在案证据中,公安机关户籍信息、霞浦县沙江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霞浦县某中学学籍卡和2000年初中招生报名登记表,共同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
            (作者 霞浦法院 钟凌云)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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