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复旦投毒案被告变供当事人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邓建云
   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然而,被告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实务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
  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应当以法院是否履行了释明义务为前提。如果法院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即使举证通知书中没有规定举证期限的,但举证通知书中已经载明不举证的法律后果,法院履行了释明义务,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放弃了其举证的权利。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视为是新的证据。如果法院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没有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法院的释明义务没有履行,被告并不知晓不出庭举证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应当视为是新的证据。有的同志认为,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了举证期限或者法院是否规定了举证期限为前提。因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有关新证据制度的规定是以举证期限规定为理论基石的。如果法院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中也规定了举证期限的,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放弃了其举证的权利。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视为是新的证据。如果法院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但举证通知书中没有规定举证期限的,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因法院未规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供证据。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应当视为是新的证据。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必须对当前举证通知书送达的情况及《证据规定》中有关新证据制度的规定加以剖析。
  一 对送达举证通知书的现状分析
  当前,在“大立案精审判”的改革精神指导下,多数法院是由立案庭负责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自《证据规定》实施以来,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立案庭在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的同时,应当送达举证通知书,而举证通知书中如何确定举证期限,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作法。仅以我院为例,由于立案庭只负责送达上述法律文书,不确定案件审理程序,无法确定举证期限;同时,由于简易案件不受30日指定举证期限的限制,立案庭在送达举证通知书时,通常不确定举证期限。案件转送到业务庭后,由庭长根据书面材料确定审理程序。庭长在确立审判程序时,除公告案件和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确定为普通程序审理外,其他案件均为简易程序审理。而基层法院多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在庭审时根据案情及当事人的延期举证申请,确定举证期限,对案件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法院依照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对于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的,法院通常是在审查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认为书面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请后,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这样的缺席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呢?
  二 举证时限制度与新证据制度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制度。《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则丧失举证的权利。当事人丧失举证权利,即丧失了主张权和陈述权。举证失权是举证时限的核心。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将以往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改变为“证据限时提出主义”,结束了多年来法院审理案件有期限约束,而当事人举证无期限约束的矛盾状态,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然而,在《证据规定》实施过程中,正是由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发生了诸如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庭审后又提交证据;或者是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或者是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而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形。对此,《证据规定》第41条针对不同的情形,规定了一审、二审中属于新证据的范畴。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只有属于新证据的,法院才按照证据处理。根据《证据规定》第41条的规定,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指以下情形: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两种: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另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证据,如某种民事权利证书在这之前尚未取得。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我国的审级为两审终审制,两级法院的法官对如何看待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问题上的认识有可能存在不同,二审法院在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比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为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在这个阶段,如果当事人继续请求提出其在一审阶段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当事人关于证据调查申请的,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属“新的证据”的范畴。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举证时限制度与新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制度,新证据制度是对举证时限制度的一种补充。
  三 法院的释明义务
  释明义务是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承担的一项义务,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前,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解释、说明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院在履行释明义务后,当事人对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法院在质证中的释明义务(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在组织质证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之后提交的证据,其法律后果是证据失权,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质证。只有在法院行使释明权后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质证的,人民法院才能组织质证);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的释明义;在认证中的释明义务等等。如果法院在诉讼中不履行释明义务,法院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法院送达举证通知书,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送达举证通知书。因举证通知书中有关于证据失权的规定,如果法院没有履行送达举证通知书的义务,导致当事人证据失权的,一审法院因没有履行释明义务,二审法院可以径行以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而将案件发回重审。法院的释明义务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四 结论
  通过以上对举证时限制度、新证据制度、法院释明义务的分析,对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未送达举证通知书的,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对法院的缺席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无论被告是否提供证据材料,二审法院均可以以一审程序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
  2、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送达举证通知书的,不论举证通知书中是否规定举证期限,法院已经履行释明义务,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对法院的缺席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提供了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证据规定》第41条的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提供的证据材料属于新证据的,按照新证据处理;如果不属于新证据的,则不予采纳。
(作者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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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撕毁重贴借条的证据效力
& 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 作者:黄鹤庆
杨如龙 & 浏览次数: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持撕毁重贴借条起诉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 原告:林燕南。
&&& 被告:林霞。
&&& 原告诉称:日,被告通过其叔父林松杰,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立下借条一张,约定&年归还,本金加息共54000元。现借款期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54000元。另外,2009年8月中旬,被告与其叔父林松杰发生纠纷,将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撕成几片,幸好林松杰及时收回借条碎片,才保住借款证据。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被告辩称:一、林松杰为原告的表见代理人、本案的第三人,有权代表原告收取借款。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中,确认了本案借款还款的整个过程都是通过其代理人林松杰办理的,原、被告没有直接交接借款现金。2010年初的某天,原告夫妻在市场上与被告的谈话中,已承认了被告已付还借款这一事实。另外,借条一直在林松杰手里。因此,被告有理由相信林松杰是原告的表见代理人,有权代表原告向被告收取借款。至于林松杰在收取还款金额后是否将该款交还原告,则与被告无关。二、被告已将本案的借款本息交付原告的代理人林松杰偿还原告。日,被告在位于中山路美昌里2号的布行店内,将现金54000元交给原告的代理人林松杰,已向原告还清了借款本息。林松杰收到还款后,在借条上注明了&已还清&字样并签名证明,后将借条交还被告。被告收到借条后,将借条撕碎扔进垃圾桶,而不是原告所称的被告与其叔父林松杰发生纠纷,将借条撕成几片。对此,林松杰于日在位于中山路美昌里2号的布行店内与被告交谈中,也承认本案的借款本息已经通过其向原告还清的事实,且当时林贤会在场。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谓借条,是林松杰暗地里将已撕碎扔掉的借条碎片收集起来,然后交给原告粘贴而成的,并已涂掉借条上的&已还清&的字样。综上,被告已将本案借款本息54000元通过林松杰付还原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被告通过林松杰介绍、经手,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4000元。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兹向燕南叔借人民币伍万元正,一年归还,本金加息共伍万肆仟元正。借款人林霞证明人:林松杰。&原告提交的上述借条,有被撕掉重贴的痕迹。该借条右下方&证明人&上方有涂改笔迹,经辨认,被涂改字迹为&担保人&。原告及证人林松杰均陈述,林松杰原为上述借款担保人,后经原告同意,借条上&担保人松杰&改为&证明人松杰&。日,原告以被告没有还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准其上述诉讼请求。
&&& 诉讼期间,原告称:2009年8月中旬,被告打电话给其叔父林松杰,要求其向原告借款的期限由原来一年延长至一年半,原告同意后将借条交给林松杰。林松杰持借条到被告开设的美昌里布店进行修改,被告遂将借条撕掉,另写一份与借条内容不符的欠条,林松杰对此不同意,不得已只能将被告已撕掉扔在店内废纸筐的借条碎片捡起来重贴,再将重贴好的借条交还原告。原告没有委托林松杰将上述借款转为林松杰与被告之间的借款。
&&& 被告辩称,日,在美昌里布店其已将现金54000元交付原告代理人林松杰偿还原告,在还款时,林松杰在借条上写&已还清&字样并签名证明,后将借条交给被告,被告将借条撕掉丢进废纸筐。庭审间,被告在法庭上指认借条中被涂改字体即为林松杰所写&已还清&字体。
&&& 另查明,被告提交的DVD录像片、录音片属复制品,被告没有提交上述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审判]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为出借人收到借款人付还的借款时,需将借条交还借款人,借款人收回或撕掉借条。
&&& 当事人对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变更及履行发生争议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由负有履行还款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借贷方,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故被告对还款负有举证责任。
&&& 被告虽然举证其秘密录制与原告及林松杰谈话录音、录像片的视听资料,以证明其已通过林松杰偿还原告的借款,但原告及证人林松杰对该视听资料部分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交的视听资料属复制品,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不排除被告对录音、录像内容进行了有意删改。原告及证人林松杰要求被告提交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予以核对,本院也要求被告提交,但被告没有提交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1款第(3)项、第(4)项之规定,上述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单独认定被告已通过林松杰付还原告借款的证据。
&&& 被告虽然以借条被其撕掉为由抗辩已付还原告的借款,但被告提出日在美昌里布店其已将现金54000元交给原告代理人林松杰付还原告并撕掉借条的抗辩,与在场证人林贤会、林松杰、李双滨、纪建荣的证言不符,且其在庭审时指认被其撕掉重贴的借条涂改部分即是林松杰书写&已还清&字体部分,也与事实不符。经辨认,借条被涂改字体为&担保人&而非被告所说&已还清&字体,故被告提出已通过林松杰付还原告借款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借条经被告撕掉该借款已付还原告的事实。
&&& 被告提供的录像资料复制件从显示时间来看,由多个片断拼接组成,且加大功率前播放内容对被告有利,加大功率后播放内容对被告不利,内容不一致。被告持有该录像资料的原始载体,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可采信原告及证人林松杰对加大功率播放后林松杰所说&你当时撕掉块物,你作呢想,爱作呢解决?你改的时候含这块数目字一起改下去&&&的解释及主张,即原告及证人林松杰提出办理延长借条还款期限时,被告故意撕掉借条后拒不另写延长还款期限的借条交还原告,可推定被告关于借款已付还的主张不能成立。
&&& 本案借条虽然存在撕掉重贴瑕疵,但原告陈述与在场证人林松杰、李双滨、纪建荣、林贤会的证言及视听资料部分内容基本吻合,且借条碎片是在被告知悉情况下被林松杰当场拿走的,综合全案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可以认定原告举证被告向其借款本息54000元尚未付还的证据证明力大于被告举证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尚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54000元。
&&&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4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没有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69条第1款第(3)项及第(4)项、第7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林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林燕南借款5万元及利息4000元。债务人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日作出(2011)汕中法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评析]
&&& 一、当事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 本案被告辩称证人林松杰是原告的表见代理人,被告已通过林松杰付还原告借款。原告与林松杰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的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林松杰有提前收取借款代理权的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仅提供了该视听资料的复制品,而原告及证人林松杰对该视听资料部分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交的视听资料属复制品,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不排除被告对录音、录像内容进行了有意删改。原告及证人林松杰要求被告提交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予以核对,本院也要求被告提交,被告没有提交且无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规定,该视听资料不足以认定被告已通过林松杰付还原告借款的事实。
&&& 在没有证据直接证明原告已授权林松杰收取还未到期借款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仅凭林松杰持有原告的借条就可作为其相信林松杰是原告表见代理人的理由,并将该借款擅自支付给林松杰,这既违背了被告作为借款方应审查他人代为收取原告借款的审慎义务,也有悖于常理。
&&& 因此,被告提出林松杰为原告表见代理人,已通过林松杰提前付还原告借款的主张,理由及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持撕毁重贴借条起诉应如何认定
&&&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通常情况下出借人(一般为原告)诉称其与借款人存在借贷关系,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及利息,依照法律规定,出借人应对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还款义务的借款人(一般为被告)对其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法院需要对原、被告双方提交证据的效力大小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73条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已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
&&& 本案中,一方面,原告提交的借条虽然是撕掉后重新粘贴的,但粘贴后借条仍基本完整,法律并没有规定被撕掉后重新粘贴而成的单据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而且,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其在诉讼期间的陈述与在场证人林松杰、李双滨、纪建荣的证言基本吻合,与本院依被告申请调查的证人林贤会的证言及被告提交的视听资料部分内容也基本吻合。同时,在庭审期间,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性也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 另一方面,原告提交的借条是以其文字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而且又是原件,属于书证和原始证据。而被告提交其秘密录制与原告及林松杰谈话的录音、录像片是利用其反映出来的声音、形象来证明案件的证据,而且又是复制品,属于视听资料和传来证据,被告未能提供原件以核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3)项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 虽然原告提交的借条存在撕掉重贴瑕疵,但综合全案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原告举证被告向其借款本息54000元尚未付还的盖然性,大于被告举证已付还原告借款本息的盖然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原告举证被告向其借款本息54000元尚未付还的证据证明力大于被告举证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对原告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 三、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此类纠纷当中,借条借据往往是法院据以认定事实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对借条借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容易造成难以取证的困境。
&&& 因此,作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及时出具借条借据,并且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况;同时,在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据,或者将还款情况在借条借据上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要提高对借条借据重要性的认识,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借据,防止借条借据灭失或损毁,也不能随意将借条借据交由他人,防止借条借据被当事人撕毁导致举证困难。
作者单位: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 一审:(2010)龙民一初字第44号 二审:(2011)汕中法民二终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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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知道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无法提供被告住址时,法院该如何处理?
发布于: 16:39
鉴于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本文中孙潭律师仅就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意图通过诉讼维权时,不知道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无法提供被告住址等信息时,法院应如何对待和处理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摆在当事人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及产生原因
当事人咨询到律所关于不知道对方身份证号码、无法提供被告住址等情况时,律师会根据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方法通过证据锁定被告的情况。由于很多案件的争议金额较小,当事人也不愿意付出律师费或者专项咨询的费用,甚至很多当事人都没有咨询律师的想法,那么从法律技术上来看,这个时候这个当事人是赤裸裸的面对着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专业技能、没有相关法律知识的储备,没有处理纠纷的经验。
在民事领域中,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纠纷、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海商事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相关的纠纷等纠纷类型。结合律师办案的经验,大部分的纠纷都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陌生人之间的纠纷要么是无妄之灾的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要么是不当得利之类的自作孽行为。同时,也是根据本律师办案的经验,孙潭律师发现中国人始终是被所谓的人情所累,事前不理性,事后没人性,比如借款纠纷,连对方的基本信息都没审阅过,难道就不担心别人落款的名字不是类似“二蛋”、“三狗”之类的昵称?鉴于自身经验和对社会观察的角度深度有限,孙潭律师武断的认为产生原因是我国众人的法治意识淡薄到不值一提。
二、孙潭律师撰文的原因
以上问题屡见不鲜。撰此文的两大原因:一、为正碰到此类问题的当事者提供一个公益的法律指导,当然作为律师,孙潭律师始终认为,专业人士能够给你提供的帮助实在不是通过临时抱佛脚的学习能代替的;二、敲打下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很好贯彻司法为民的做法,法院机械化甚至歪曲理解法律规定的做法不仅让当事人,也让许多律师及法律相关从业人员感到困惑,撰写本文的直接原因是一个律师同仁在QQ里咨询孙潭律师上述情况该如何确定对方身份信息。
三、我国法律对被告信息的要求
司法讲究公正,司法资源有限,也讲究效率,否则无任何证明纠纷存在的证据的情况下,按照我国的人口数量,一撮人贸然跑到法院胡闹,就足以让法院系统瘫痪,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条件,符合条件的,法院予以受理,诉讼程序正式启动。
法院起诉条件中对于被告的要求是:被告应当是明确的,民事起诉状中应当记明的被告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鉴于工商登记查询的公开性,后者信息不明的情况可以从实践中得到完善的解决,本文不提。
1、关于身份证号码。
请法院特别是各级法院立案庭注意:被告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并不包含身份证号码。请不要用法院系统意见或者内部会议纪要之类的方式,为了暂缓自身压力的需要,曲解法律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的诉权。
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法院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性别、住所、工作单位等信息之一或者组合是可以通过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工作机制解决被告是明确的这个问题,请不要试图让维权者维权之路障碍重重,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别让维权者无法感受到司法良心。
2、关于住所。
有些案件中,当事人知道对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一般是通过在书证中落款的方式获知),但是不知道住址。这种情况,孙潭律师认为根据身份证号码的编号规律,可以判断出此人的行政区划归属,同时也打消了法院系统管辖权方面的疑虑,这里要夸奖的是渝北法院,渝北法院在没有身份证复印件但是有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认为被告是明确的。
当然,根据我国人员流动的现状,身份证号码管理的情况,户籍迁移后身份证号码保持一致,这种情况下根据身份证号码编号规律对行政区划进行判断就会发生错误,不过这种错误可以通过法院系统与公安机关的工作机制纠正错误。孙潭律师认为这种错误是值得的,把当事人的部分能力缺陷转移给公权机关,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法院如果不允许这种方式,结合我国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对方信息的大门将被关闭,难道法院要逼良为娼?
于此,最高人员法院于2004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做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希望各级法院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真的彻底贯彻执行了。
四、律师的几个善意而重要的提醒
1、防患于未然,人之本性。在生活工作中,了解对方是人的自然天性,在你与他人发生利益关系的时候,请认真仔细的去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有些抹不开面子的情况下,总有更智慧的方式去取得这方面的信息,不过信息量确实太少的情况下,建议直接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信息,从律师处理纠纷的角度来看,好像也不是面子问题了。另外,从博弈的理论来看,这时候对方有求于你的时候,你帮助他人,他更应该提供他值得被信任的信息。
2、及时向专业人士、有关部门求助。孙潭律师一直认为律师行业是极富人情味的行业,从善良的本性来说是如此,从律师行业与私权纠纷利益相关的驱动来看更是如此,律师总是不厌其烦的会在电话中给你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所以碰到事情,不妨不要吝啬一个电话费向律师求助。有关部门比如公安机关,在你受到侵害的时候,一个报警电话,民警从职务上或者本性上都是愿意帮助你调查处理的。
3、发生纠纷后,不要因为处理的难度感到无力,更不要拖延,拖延不是全面观察事情规律后的暂缓,拖延会让你失去维权的良机。律师、法官都是从专业上来解决纠纷,很多时候空口无凭,我们只能对你表示爱莫能助,同时,如果你拖延造成了自己的损失,别怪法律不公,怪自己吧。
法律咨询电话: 孙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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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6:46
只要安心查 & 人民警察是没有办不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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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6:49
有客户在我这里买了东西没付钱,当时由于是长期客户,所以没些任何欠条,最后知道他是骗子但是我也知道他在看守所,现在是告他无门警察也不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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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3:23
:有客户在我这里买了东西没付钱,当时由于是长期客户,所以没些任何欠条,最后知道他是骗子但是我也知道他在看守所,现在是告他无门警察也不关,怎么办 民事纠纷还是要提供证据的,证据种类比较广泛,监控录像,送货单之类的都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就不知道你做的是什么买卖,你留一下身边的环境看有没有有迹可循的证据。
法律咨询电话: 孙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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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3:25
:只要安心查 & 人民警察是没有办不到的事情 有关部门有自己的考虑,如果太容易查询的话,你就不担心别个随便查询你的信息做坏事么。不过我觉得通过报警,民警如果有责任心帮你协调下,在协调的基础上基本能判断你们之间确实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提供部分足以明确被告人信息的方式是可取的。
法律咨询电话: 孙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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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0:01
:民事纠纷还是要提供证据的,证据种类比较广泛,监控录像,送货单之类的都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就不知道你做的是什么买卖,你留一下身边的环境看有没有有迹可循的证据。 就是没得,一句话,警察要是安心为民办事直接看守所一问就知道 ,我是做电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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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1:01
:就是没得,一句话,警察要是安心为民办事直接看守所一问就知道 ,我是做电脑的 你这个想法就太暴力了撒。虽然这些不守诚信的人可恶,不过公安机关有这种权力的话就太恐怖了。吃一堑长一智,你自己在这个事情中也有需要反思的地方。
法律咨询电话: 孙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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