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法院强制执行多长时间期间可以协议离婚吗

您的位置:&&&&&&&&&&&&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处理如何强制执行问题的批复 00:0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75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湖北省高级人院:
  现对你院〔63〕法民字第143号关于在离婚案件中对抗不执行财产的当事人如何采取强制执行的请示答复如下:
  我院认为,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队协助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抗不执行时,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队派人亲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的将原物交给对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顾当事人生产和生活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折价抵偿,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队从工资或工分中扣除。
  在执行中应尽量取得有关方面的协助和群众的支持,只要这些工作真正做好了,给付财产问题是容易解决的。扣押人的办法会使问题复杂化,更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不宜采用。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5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咨询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移动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当年考试不过,第二年半价重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当期考试未过,签署协议,学费全返!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每15分钟一个讲座;
化繁为简,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适合有一定专业基础,高效利用零散时间高效备考的学员!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5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   京公网安备66 当前位置:
离婚协议书中抚养费的支付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蔡芳芳 江聪越&&发布时间: 15:47:22
  【案情】
  日付某与张某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自愿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小孩付某某(日出生)由付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张某分三次给付抚养费,第一次在领取离婚证时给付8000元,第二次在日之前给付7500元,第三次在日之前给付7500元,共计应给付抚养费33000元。
  双方领取离婚证后,张某当场给付抚养费8000元,但约定于日之前应给付的7500元抚养费,经付某多次讨要,张某均拒绝支付。现付某以张某违反离婚协议书为由,申请法院执行到期应支付的抚养费。
  【分歧】
  本案对张某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拒绝支付抚养费,付某可否申请法院执行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种协议不是普通的民事约定,而是由民政部门确认的生效协议,其本身即含有可供执行的内容,所以应参照《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付某可以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并不属于可以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故对于付某要求法院直接执行的申请,应不予支持。本案付某可依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离婚协议本身上看,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作为一项协议,其所属的应是一种合同的性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故只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不能作为法律文书,申请执行。  
  第二,从婚姻登记部门的角度上看,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之规定,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作为行使该职能的婚姻登记部门,必须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但从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的运行上看,对于协议离婚,法律采取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做的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而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婚姻登记部门却无从确认。因此,婚姻登记部门对离婚协议书的确认并不当然享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第三,从法院执行的依据上看,除人民法院自身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外,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1、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仲裁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3、行政机关制作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婚姻登记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故其成为法院执行依据的基础也就不存在。
  综上,笔者认为婚姻登记部门对离婚协议中婚姻关系的确认(发放离婚证),应予以认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对子女抚养及财产等其他方面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因其职能所限,无法做到实质性的审查,是否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更是无从确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假离婚”案件就是其典型代表。故只能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再次审查确认,才能赋予其直接执行的效力。如现行的司法确认程序或公证机关的公证。因此,对于付某申请执行的请求,因无法确认其离婚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其已过30日的司法确认程序的时限要求,故只能以诉讼的形式),通过庭审确认其协议的效力,才能予以执行。故其直接申请执行的主张,应不予支持,只能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元春华当前位置:
离婚后不给女儿抚养费
法院强制执行扣工资
  婚姻大事要慎重,草率结婚只会为未来埋下隐患。日前,泾县法院执行一起离婚纠纷,因被执行人张亮不按时给付女儿美美的抚养费,法院裁定每月从其学校的工资收入中扣除1000元,直至扣满美美的抚养费12000元止。
  张亮与刘欣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即2010年登记结婚,并于当年生下一女美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为琐事争吵。一次激烈争吵后,刘欣带着美美离家出走。2011年,张亮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为美美一直由刘欣带,故判决二人离婚,孩子归刘欣抚养,张亮每月给付抚养费。但判决后张亮一直未给付抚养费,2013年9月刘欣带着美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对张亮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张亮为中学老师,现请假在外地务工。学校工资加上务工工资,其经济条件相对较好。而幼小的美美和刘欣生活则较困难,刘欣现在独自打工负担自己和孩子两人的生活开支。判决生效至今,张亮共欠12000元抚养费未支付。法官耐心劝说和教导张亮,虽然现在和刘欣缘分已尽,但是美美是两人共同的结晶,作为男人和父亲一定要对女儿负责。通过做思想工作,张亮同意每月扣留其500元工资,表示以后一定会按时给付女儿的抚养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作出上述裁定。(当事人系化名)(宣城新闻网)
标签:抚养费 强制执行
版权声明:
① 安徽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各媒体稿件和图片,独家授权中安在线发布,未经本网允许,不得转载使用。获授权转载时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须注明来源,如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②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转载的作品内容涉及您的版权或其它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稿酬或作其他相应处理。
24小时新闻排行
安徽国内国际
搜索热词        来源:360新闻离婚协议书能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永频道
作者:黄谦和
   【案情回放】李某与刘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孩,双方因感情不合,2012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女孩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承担;婚姻期间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李某补偿刘某10万元。离婚后,李某总以手头紧张为由,拒绝给付10万元,刘某无奈,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被告知应另行起诉。
  【案例分析】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方式中的一种,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异,并同时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在我国,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合意,不是一种司法文书,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内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在实践中,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对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致离婚后对协议内容中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反悔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周利航
相关新闻:
&&&&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5日举行了隆重的...&&nbsp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 您可以用智能手机扫描左侧的二维码,直接打开本网页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起诉离婚程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