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转移前我把 房钱转移了,法院 还能查到吗?

夫妻分居两年,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没离成,二次上诉,到她家送传票,她父母拒接,她就是结婚前压了4万多房钱,不想给,女方居然玩失踪,法院让道居委会开失踪证明,居委会不给开怎么办,法院要求就是要女方的失踪证明,不然的话法院让撤诉
夫妻分居两年,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没离成,二次上诉,到她家送传票,她父母拒接,她就是结婚前压了4万多房钱,不想给,女方居然玩失踪,法院让道居委会开失踪证明,居委会不给开怎么办,法院要求就是要女方的失踪证明,不然的话法院让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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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即可,请直接参见民诉法相关规定。
就你所述, 从当地律师事务所请位律师帮助你。
1、男方可以起诉宣告对方失踪的,得到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就可以了。2、对方不收传票,法院要求男方撤诉是不合法的,因为依法法院是可以公告送达传票和判决书的,也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建议男方不要主动撤诉。
律师解答:第二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女方失踪,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只要原告方不撤诉,法院是不会按撤诉处理的,详情可来电咨询律师:
这事得找律师他会告诉你咋办的
到底是逃避还是失踪这是两个性质,你让派出所查他确实无消息才能证明是失踪,居委会也不能乱开失踪证明的,找律师帮助你呀
玩失踪并不是失踪。只是躲避而已。当然是无法得到失踪证明的。找到她再起诉吧。
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个月,法院只要依法办理没有办不了的案件。
法院传票可以公告、判决也可以公告。
你不用管,不撤诉,让法院判吧!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宣判的!
法院作法欠妥,法院可以判离婚是不是有其它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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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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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答案已成功提交  你前妻的存款已被转走了
  方盛和林怡两年前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两人对婚前所购的房产及婚后所购的轿车进行了分割,并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就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配的申请。离婚两年后,方盛觉得前妻离婚前瞒着自己转移了大笔共同存款,但因离婚前家里的“财政大权”由妻子掌管,他无从知晓共同存款的具体数额。方盛将前妻告上法庭并申请法院查询前妻账户,结果发现前妻名下确有46万余元存款。林怡辩称,这些存款非夫妻共同财产,每笔钱的去向和用途均有证据解释清楚。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男子将前妻告到法院
  要求分割其名下存款
  方盛今年33岁,林怡比他年长一岁,两人均为海口人。他们原是夫妻。日,方盛和林怡经秀英区法院调解离婚,结束了为期三年的婚姻。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达成协议,两人婚前购买的位于海口秀英区秀英大道“海岛?阳光”小区的一套房产归林怡所有,林怡补偿方盛20万元,婚后所购买的白色索纳塔轿车也归林怡所有,林怡再补偿方盛10万元,协议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就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配的申请。
  离婚两年后,方盛觉得离婚时分割的房屋及车辆并非两人全部的共同财产。方盛向法起诉称,在他和林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怡是家里的“财政大臣”,他的工资及其他经营收入全部都交给林怡管理,所以两人离婚时,他无从知晓林怡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数额。方盛向法院申请查询林怡的银行账户。结果发现,林怡在中国银行海口蓝天西路支行和工行海口金贸支行共有46万余元的存款。其中林怡工行账户日的存款余额为7万元,而中行账户2012年4月向境外账户转账约13万元,同年7月林怡给父亲林俊转账2.5万元,同年8月取现20万。此外在2012年还向其持有的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等账户先后转账共计4万余元。
  方盛认为,这些存款被林怡在离婚前故意转移,他请求法院判决依法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元的夫妻共同存款。
  前妻辩称所有款项均非共同存款
  林怡辩称,方盛请求分割的所有款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每一笔钱的去向和用途都有证据可以解释清楚。法院查明,因林怡财务状况一直不好,分两次签订《借款合同》向其父亲林俊借款共计31万余元,林怡在其中行账户的7万元存款就是因生活困难向父亲借的第二笔借款;向境外账户转账的13万元则是转给方盛所有的香港某公司教育培训费支出;取现20万元则交给公司的财务方敏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方敏为方盛的妹妹;其余转账均为信用卡还款,用于生活消费。林怡称,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的三年间,夫妻开设海口某贸易公司,但公司3年的经营并无收益。因此方盛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没有依据。
  林怡称,方盛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还有共同债务,她将向法院起诉,要求方盛共同承担债务。
  证据不足,男子起诉被法院驳回
  对于方盛请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元一事,秀英区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林怡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还款记录凭证、汇款单相关证据,是用于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的经营,并非是方盛所诉求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林怡的反驳证据法院予以采纳。方盛以被告林怡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林怡名下存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近日,秀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方盛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转移财产可起诉
  胡景临律师认为,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提出离婚前或诉讼期间就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有效预防和惩罚这种恶意损害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若掌握充足证据证明另一方在离婚时存在上述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夫妻另一方也会因其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付出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代价。
来源:&&&&李美香&&
(责编:吴占桂、蒋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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