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到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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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重复鉴定问题存在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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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文档: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重复鉴定问题存在的原因与对策.PDF定州法院审结一起因婚姻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 保定市法院网
定州法院审结一起因婚姻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夫妻吵架叔、伯来劝,劝架不成反被男方用菜刀砍伤,男方落得个妻离子散又触刑。
2013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在家中吵架,当妻子的伯父甲、叔父乙闻讯前来劝架时,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砍击叔父乙、伯父甲头部、面部等部位。经鉴定,其伯父甲、叔父乙的损伤均属轻伤。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行和解解决。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期间,李某某与妻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儿子随妻子生活。9月25日,法院就离婚协议为李某某夫妻双方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同时就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王明璐&&&&文章出处:定州市人民法院&&&&
Copyright&2010 All right reserved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张某故意伤害案
聚焦命中&& 转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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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连刑终字第00052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
【刑事罪刑情节】 ,
【全文】【】 &&&& 张某故意伤害案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连刑终字第00052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案发前系江苏省某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东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亮,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日作出了(2013)东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曹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因用车一事产生纠纷,被告人张某到被害人赵某办公室内,用拳头击打赵某面部,致赵某轻伤。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某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现有证据不足,不能形成锁链,不能认定上诉人张某有罪。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被害人赵某系该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日上午,赵某因私事用车被车辆驾驶员以未向领导请示为由拒绝,赵某遂辱骂张某。张某到赵某办公室内,对赵某面部打一拳,致赵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发破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赵某于日受伤后,其子赵某某报警,上诉人张某日被传唤到案。
  2、被害人赵某就医材料、伤情照片、CT片,证实被害人赵某于日上午到某县中医院进行CT检查,并进行治疗。
  3、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张某的自然概况。
  4、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灌)公(法)鉴(活)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3590号鉴定意见,均证实被害人赵某的伤情构成一处轻伤。
  5、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日8点20分左右,其因私事找办公室副主任吴某派车到汽车站。吴某让其到法院门口看有车子拦下来用。后其见办公室主任张某乘车进法院,就打电话给驾驶员周某提出要用车。周某让其请示张某。当周某开车出院门时其就上车走了,车行驶一段路后周某因其未请示领导不愿意送其到车站,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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