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了,可是过了23天我才拿到刑事判决书书,这样合理吗,刑事判决书书下来15天没有申诉就直接生效了吗

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二审判决下来,过多久才可以去高院申诉?
11月1号做出,11月21号才寄送给律师知道判决已下,我们是22号收到的判决书,25号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询问准备申诉,叫我们准备好申诉45天后再去申诉,对不对啊?
不对,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新的理由,可以在二审判决书下达之日,60天之后进行申诉。因此是35日后在申诉。
之日起的15日,不服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

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大家还关注问题编号:1097038
判决后15天没有收到上诉书,是否判决书就生效了?
我哥他们建房,邻里纠纷案。5月11日签字领取判决书。听说对方不服,已经上诉了,但我哥他们在15日之内并没有收到二审的传票,这是不是说明原来的判决已经生效了?
提问者:云南-玉溪综合咨询浏览1521次 16:54:57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共有 4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云南-昆明)帮助网友:5132称赞:15需要去法院看是否有上诉的事实。如需帮助请来电:,尹律师。 19:28:3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云南-曲靖)帮助网友:3792称赞:1上诉即不生效 09:25:1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8813**** (云南-昆明)帮助网友:1272称赞:0您好,如果对方已经上诉那么还要经过二审。 20:38:49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838716**** (云南-昆明)帮助网友:9973称赞:7您好!不生效。 10:40:42
已帮助5人&已帮助11人&已帮助7人&已帮助9人&已帮助11人&已帮助7人&已帮助27人&已帮助17人&
已帮助51人&已帮助86人&已帮助72人&已帮助53人&已帮助102人&已帮助109人&已帮助62人&已帮助96人&
还没有华律网账号?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华律网:
相同经历,我也要问
扫微信,与律师对话
华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您投诉的是 的提问:
投诉类型:
无意义的回复
内容含广告
投诉说明:您的位置: &&
昨天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判我败诉,需赔偿对方10万元,现在我一分钱都没有,请问我该怎么办?
我的意思是法院执行判我坐牢后,我就可以免予赔偿了民事案件,判你赔偿10万元,你一分都没有,说实在的谁拿你也没办法,绝对不会判你坐牢的。怕的是你有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这种情况下才有麻烦。OK?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相关法律知识
吉安推荐律师
法律咨询最新回复
最新法律知识一审法院通知1号拿判决书,我是原告,我1号就拿了,被告10号才拿!请问判决书十五天生效,是以原告拿判决_百度知道
一审法院通知1号拿判决书,我是原告,我1号就拿了,被告10号才拿!请问判决书十五天生效,是以原告拿判决
都以法院通知去拿判决书那天算起十五天起效,被告10号才拿,我1号就拿了,还是双方都拿了的那天算起一审法院通知1号拿判决书,是以原告拿判决书那天算起,我是原告?还是说不管两方谁没准时去拿判决书?!请问判决书十五天生效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您要是一号就拿了判决书的话。详情可直接拨打,如果是一审判决的话法院判决说上所说的“十五天的上诉期限”,是从各自在法院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准计算的,十五天后您就失去上诉权利您好,该判决才生效;而被告的计算期限要从10号签收判决书后才开始算。也就是说,对于该期限,您有十五天的上诉期限,从一号算起,云誉张律师竭诚为您解答,十五天后对方才失去上诉的权利,而不是法院通知的时间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判决书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民事判决书,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民事判决书
&&&&&&&&&&&&&&&&&&&&&&&&&&&&&&&&&&&&&&&&&&&&&&&&&&&&&&
&(2009)雁民初字第4 8 5 6号
&&& 原告xxx,女,1
9 6 6年2月1 4日出生,汉族,原籍江西& 省婺源县清华镇洪村1 6号,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康家村5
委托代理人xxx的丈夫,男,1 9 6 4年7月3 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康家村5 2号,系原告丈夫。
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2 7 7号。
法定代表人李旭,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胜国,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龙,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xxx诉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的丈夫,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梁胜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xxx诉称,2
0 01年3月3 0日,其因患慢性结石性胆、囊炎住进被告处治疗,并于同年4月3日实施手术,于同年4月9日出院。2 0 01年4月1
8日,因同病又住进被告处,4月1 9日做了第二次手术,于同年5月2 8日出院。2 0 0 1年7月2
3日原告又因同病住进被告处,于8月6日做了第三次手术,同年8月2
9日出院。由于该院在术中对胆管缝合不严,导致胆汁渗漏,又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致原告身体器官功能障碍。经西京医院诊断为“肝内胆管积气,左下胸膜增厚粘连”,原告遂产生怀疑,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结论为:术前谈话笔录中,xxx的丈夫的签名是伪造的。故原告认为,医院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数次,没有正确结论。从三次手术过程来看,都已构成医疗事故,且被告篡改病历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故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医疗费25036.01元、误工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40元、陪护费26591.16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8906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3760元、交通费20346.5元、住宿费106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354元、诉讼费1050元、律师费3830元、公民代理费25000元、鉴定费6660元、打字复印费5038.7元、摊位费21600元、邮寄费645.8元、后续治疗费400000元等费用,共计1921877.
7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对原告的整个治疗过程未出现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所述被告伪造病历等事实不属实。原告的情况是手术后产生的并发症。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缺乏法律依据,并无确实证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因患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入住被告处,于同年4月3日进行了第一次胆囊切除术后出院。同年4月18日再次入住被告处,19日进行了剖腹探查术。同年8月6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胆肠吻合术。在原告住院期间,原告丈夫xxx的丈夫签署了相应的病历材料。出院后,原告自感身体不适,遂产生怀疑,申请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经三级医学会鉴定,陕西省医学会于日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为“由于胆管变异,迷走胆管导致漏胆,此系不能避免和防范的并发症。
与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后原告仍有异议,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标称时间为日及日的《术前谈话记录》复印件一页中签名栏内“xxx的丈夫”签名字迹真伪进行鉴定,结论为:术前谈话笔录中,xxx的丈夫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原告遂以此要求被告承担过错责任,并于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人民币2000元。原审审理期间,被告于日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申请对2
01年4月2日及日《术前谈话记录》中签名栏的签名进行鉴定(即上述原告自行委托的事项)。后原告又对xxx的丈夫于2001年5月
24日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中的指纹提出异议,认为系伪造,要求进行鉴定。对上述两项鉴定申请,原审予以准许,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由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以上两项鉴定结论为:检材中的签名和样本的签名属同一人书写,检材中的指纹和原告代理人xxx的丈夫的指纹相同。对该鉴定结论原告仍提出异议,被告无异议。随后,根据原告的异议,我院将两份鉴定文书提交鉴定单位进行复议。复议后鉴定单位认为:原鉴定结论正确。综上,原审认为被告在医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因被告愿意向原告补偿200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遂于日做出(2005)雁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补偿2000元,笔迹鉴定及指纹鉴定的费用共3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宣判后原告xxx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
0 0 6年5月2 4日作出 (2006)西民二终字第7
0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xxx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后,于2 0 0
7年3月1 2日作出(2007)西民申字第2
5号通知,驳回了原告xxx的再审申请。原告xxx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通知不服,又向检察机关申诉。2 0 08年5月2
6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结论及复议情况均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民抗字第4号函将此案转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
0 08年8月8日做出(2008)西民抗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2 0 0 9年8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2008)西民再终字第6 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撤销本案驳回通知及一、二审判决,发回我院重审。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提交了其于2
0 0 5年3月1
4日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所做的司法鉴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伪造原告xxx代理人xxx的丈夫的笔迹。鉴定内容系标称时间为2
0 0 1年4月2日及2 0 0 1年4月1
9日的《术前谈话记录》复印件一页中签名栏内“xxx的丈夫”签名字迹,鉴定结论为:检材中“xxx的丈夫”签名字迹和样本中“xxx的丈夫”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质证后被告对上述鉴定报告不予认可。201
0年3月1 6日,原告提出要求对2 0 0
1年8月2日的两份《关于xxx医疗问题的备忘录》上的“xxx的丈夫’’签名字迹真伪以及xxx的丈夫于
4日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中的指纹真伪进行鉴定。经开庭质证后,本院于2 01 0年4月2 6日转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2 0
1 0年7月2日,被告申请对2 0 01年4月2日和2 0 01年4月1
9日的两份《术前谈话记录》中签名栏内“xxx的丈夫”签名及家属意见栏内“同意手术、谅解意外”的笔迹与xxx的丈夫本人的笔迹是否系同一人所写进行鉴定。经开庭质证后,当庭将相关检材进行了封存,于2
01 0年7月1 2日转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原告于2 0 1 0年7月2 0日又提出对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标称时间为2
0 0 1年4月2日和2 0 0 1年4月1 9日的两份《术前谈话记录》中签名栏内“xxx的丈夫”签名字迹进行鉴定。2 0 1
0年8月9日,原告又提出其不同意对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所做的笔迹鉴定结论进行鉴定,只是同意对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笔迹鉴定结论进行鉴定。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在未对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所做鉴定结论效力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启动该项鉴定程序后所做鉴定结论若出现矛盾恐有不妥,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去函暂缓启动该项鉴定程序。后原告又要求启动该项鉴定,在对原告进行了风险释明后,本院启动了该项鉴定、。因原告对是否鉴定及鉴定事项难以确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于2
0 1 0年1 0月1 4日召开听证会,要求原告明确其鉴定事项,原告明确提出要求对2 0 0
1年8月2日《关于xxx医疗问题的备忘录》上的“xxx的丈夫’’签名字迹以及xxx的丈夫于2 0 0 1年5月2
4日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中的指纹进行鉴定,以及对2 0 0 1年4月2日和2 0 01年4月1
9日的两份《术前谈话记录》中签名栏内“xxx的丈夫’’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被告的鉴定事项明确为:2 0 0 1年4月2日和2 0 0
1年4月1 9日的两份《术前谈话记录》中签名栏内“xxx的丈夫”签名及“同意手术、谅解意外”与xxx的丈夫本人笔迹是否系同一人所写。2
01 0年1 0月1
8日,原告又提出申请,要求对其鉴定申请暂缓鉴定,对被告的鉴定申请予以撤销,同时请求:1、对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报告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文书;2、对被告提交过的三份备忘录原件逐一调查清楚,其中有一份是真的,其余两份是假的;3、将被告提交过的申请书原件查找出来。2
0 1 0年1 1月8日,原告要求将鉴定案件撤回,要求纪检部门将备忘录与申请书的原件找到后调查清楚再鉴定。
另查明,被告提供的xxx住院病历中存在以下问题:1、病历中记载的原告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人姓名、邮政编码等均与实际情况不符;2、入院日期:病历中记载存在矛盾,有的记载为2
0 0 1年3月30日8时,有的记载为3月3 0日1 0时,有的记载成3月2
8日8时;3、门诊和入院诊断“慢性结石性胆囊炎”而病理诊断是“急性复发性胆囊炎”;4、第一次住院病历住院号前后不一致。前面是042 1
5 8 3,后面是、第二次手术时间有几个不同的时间。分别是“2 0 01年4月1 9日下午5点”、“2 0 0
1年4月1 9日下午两点”、“2 0 0 1年4月19日早上8点’’;6、第二次住院病历中“2 0 0 1年4月1 8日4点5
0分进医院’’与“2 0 01年4月1 8日4点4 0分做了十项检查”相矛盾;
7、第一次住院病历明细账上的时间与检查单上的时间不符,例如2 0 01年3月3
0日明细账上只有放射费,而没有心电图检查申请单和检验科报告单。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于2 0 0 1年3月2
8日因患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入住被告处,经过三次手术,被诊断为“肝内胆管积气,左下胸膜增厚粘连’’。根据被告提交的原告住院病历,存在多处涂改和错误,被告未提供证据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以及第二十八条:“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对病历进行了伪造和涂改,导致以原告住院病历为基础的医疗事故鉴定无法做出正确结论,系被告过错造成,根据上述规定,应由被告直接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关于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5036.
01元,有医疗费票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患者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即按照陕西省2
0 0 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 02 9 3元,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为8797.
42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
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原告住院1 06天,按每天3 0元计算,共计3 1 8
0元。关于陪护费,应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计算陪护费为87'97.
42元。如前所述,因被告伪造、涂改病历,导致医疗事故等级无法判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应按等级的最高标准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来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二级,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30年为289062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共有兄弟姐妹4人,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项费用应计算为2
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0346.5元,原告虽提供了相关票据,但未举证证明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考虑原告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为2
000元。对于住宿费,应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即每天1 3 0元计算,共计1 3 7 8
0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3年为32 1 1 8元。另外,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6 6 6
0元,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费、律师费、公民代理费、打字复印费、摊位费、邮寄费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4
0元,因原告已治疗终结,本案已确定了伤残等级,并按该等级确定了赔偿数额,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1103
0.85元。兹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赔偿医疗费25036. 01元、误工费8797.
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 1 8 0元、陪护费8797. 42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 8 9 0 6 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 1 6 0
0元、交通费2 0 0 0元、住宿费1 3 7 8 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2 1 1 8元、鉴定费6 6 6 0元,共计4110
30. 85元。
二、驳回原告xxx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本案案件受理费2
2 09 7元,由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
附属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马庆华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员&&& 魏张红
打印:扈艳红&&&
校对:何燕&&& 2
011年3月24日送达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判决书什么时候下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