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预谋撞车构成什么罪?今夜你会不会来被判刑?

当前IP:正在获取IP地址..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城市
您的位置: >
车祸逃逸怎么判刑
来源:华律网整理 | 时间:日 | 浏览:1143 次
驾驶人发生车祸后逃逸,会判刑吗?怎么判刑呢?
  1.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或者定罪处罚。延伸阅读: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
交通肇事罪热门栏目:
交通肇事罪知识排行榜
12345678910
专业推荐律师
400- 400- 400-
全国交通事故律师导航
华律网,您的免费法律顾问
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添加华律网官方微信,或直接搜索公众号“华律网”。最专业的法律在线咨询服务,分分钟解决您的法律困惑。
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帮助,请点击【我要咨询】免费问律师。
服务涵盖全国 3108 个城市&&&&&&注册律师会员超过 12 万人&&&&&&每天为全国
1.3 万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来访路线]醉酒驾车撞人、撞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延安市宝塔区法院网
&&|&&&&|&&&&|&&&&|&&&&|&&&&|&&&&|&&&&|&&&&|&&&&|&&
  当前位置: ->
醉酒驾车撞人、撞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者: 孙新梅&&发布时间: 09:31:25【要点提示】&&&&&醉酒驾车撞人、撞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索引】&&&&(2012)宝刑初字第00368号【案&&&&情】&&&&被告人贾行者&&&&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贾行者醉酒后驾驶陕J70906号小轿车,驶至宝塔区杨家岭公路处与同方向行驶杜成驾驶的陕J28448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执勤民警刘强上前处理时,贾行者强行继续驾驶车辆,并拖着刘强向前行驶又与反方向王兵驾驶的陕J23015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才迫使停车。后贾行者弃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在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抓获。该事故,致使刘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三车受损。被告人贾行者被抓获后,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贾行者血醇浓度为160.4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审&&&判】&&&&宝塔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行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致一人受伤,三车受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行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行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后被告人贾行者表示服判。【评&&&析】&&&&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贾行者醉酒驾车撞人、撞车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着不同意见,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贾行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致一人受伤,三车受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贾行者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为被告人贾行者醉酒驾车与杜成驾驶的陕J28448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后,执勤民警刘强上前处理时,贾行者强行继续驾驶车辆,并拖着刘强向前行驶又与反方向王兵驾驶的陕J23015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才迫使停车。后弃车逃离现场。说明被告人贾行者案发时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但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贾行者醉酒后致一人受伤,三车受损,其行为确实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虽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但该损害结果致使刘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未达到重伤或死亡的后果,故本案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贾行者进行定罪。(文中人名系化名)第1页&&共1页编辑:曹反红&&&&文章出处:宝塔法院网&&&&
友情链接:有意在公路上“碰瓷儿”构成何罪- 王义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有意在公路上“碰瓷儿”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 作者:
山西人闫某开着货车从连霍高速郑州惠济站下路后,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快速从左边超过他的货车,一直压着不让闫某超车。
&&&&此时,道路的前方有辆三轮车停在路上,似乎是坏了,闫某想将车从三轮车的外侧超过去,但桑塔纳总别着他的车。结果。迎面过来一辆捷达轿车在离货车约两、三米的地方故意突然打了一下方向,使两车相撞。后,他们车右边的桑塔纳就加速开走了。
&&&&捷达车上下来一男子,扔下一句“你看咋办,你和司机商量吧”。随后就离开了。司机却并不说话,闫某无奈报了警。事后,捷达车司机曾向闫某索要赔偿,闫某虽然心存疑虑,但为了不耽误事儿就准备赔钱。结果此时,交警队也发现了其中的问题,经过刑警调查,果然查实这是一起5人联合“碰瓷儿”的刑事案件。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行为属于法条竞合,应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置
&&&&碰瓷儿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行为符合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碰瓷儿人又是采用“加速、急刹车等方式故意碰撞他人驾驶的车辆”的危险手段进行犯罪的,所以,其主观上应当认识到此手段的危险性,但仍放任该行为的发生,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求。在 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下,应按刑法领规定的法条竞合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碰磁儿触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结合本案看,5名犯罪嫌疑人为了向外地司机敲诈钱财,获取非法利益,早有预谋和分工,用轿车故意制造麻烦,碰撞他人货车,然后扔下“你看咋办,你和司机商量吧”或者“不赔偿你走不了”等等话语来要挟对方司机向他们赔偿所谓的损失。此种行为不论从主观故意,还是从客观行为上分析,都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所以5名犯罪嫌疑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 第三种意见认为:碰瓷儿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来看,5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构成了诈骗罪,是因为他们为了隐瞒敲诈钱财的真相和目的,一是故意在公路上设置障碍挤压外地车辆,二是以“故意撞车”的手段来隐瞒真正的企图,符合此罪的特征。这是其一。其二,对于故意“碰磁”现象,以往已有按诈骗罪论处的判例。因此本案以诈骗罪定罪科刑比较恰当。
&&&&第四种意见认为: 碰瓷儿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它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因此,此种犯罪危险程度高,所以不但属于行为犯,不一定必须有危害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反而起点刑比较高,且不得适用缓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该罪名最高可判死刑。那么,“碰瓷”行为为何要以此种犯罪定性处置呐?笔者认为,“碰瓷”案件看似小事,但却有着很大的隐患,比如对方车里若有孕妇,或者老人儿童,那么“碰瓷”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且若对方驾驶员是新手,遭遇事故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车辆连续追尾等更严重的事故,因此,犯罪嫌疑人故意撞车的行为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虽然本案从结果来看,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但是从他犯罪实施的手段和地点来看,故意选在危险性很高的高速公路出口不远处。这样的话,对他们撞击车辆或者产生的后果是完全不能自己控制的。这种“碰瓷”行为在客观上可能对不特定对象或者多数人造成严重危害,虽然他的目标可能是确定的,但是这个行为可能产生不特定危害后果,也就是说,对其它的行驶车辆和行人,对他人人身安全和其它的财产安全都可能产生不可预测的危害。所以,应把它界定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不是单纯的一个侵犯财产犯罪。因此,笔者认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本案5名犯罪嫌疑人是恰当的。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评析】
&&&&有关司法机关认为,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为了向他人敲诈钱财,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于在夜间使用机动车辆制造交通事故,放任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相关法律知识花几万元可消酒驾记录?构成诈骗罪被判刑
来源:东方网
  日,被害人赵某因酒后驾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警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后赵为了不被拘留,赵通过朋友找到朱,提出取出驾驶证、免除行政拘留消除网上违法记录的要求,朱表示可以解决,并要价20000元。之后,朱仍通过遗失补办的方法帮赵某补办了一张新的驾驶证。  被害人林小姐今年2月1日与朋友聚会后驾车回家,途中被查出酒后驾车,暂扣了驾驶证。事后为了不被拘留,她托关系找到朱某。朱向林要了3万元的好处费。林当场给了他2万元现金,约好等证拿出来再支付余款。大约十天后,当林拿到被扣驾照后,却发现不是原先被暂扣的驾驶证。而且驾驶证类型从B1改成了C1,再上网一查自己的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也未删除。林小姐感到自己被骗了,于是,林报案。  3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上海交通器材服务中心将朱某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某交代在半年多的时间里,以相同的手法骗得他人钱款7万余元。之后,朱某退赔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诈骗罪。
(0)(0)(0)相关搜索:..
星空热点热点频道......无证驾驶机动车车祸构成犯罪吗?_百度知道
无证驾驶机动车车祸构成犯罪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肇事也得看具体情况,要被扣车和罚款,但这是属于违法如果没肇事是不构成犯罪的
你好,构成交通肇事罪,谢谢,望采纳!
其他类似问题
无证驾驶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安全期会不会怀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