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辩护词被判刑十个月,以后有没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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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碧凤、文明俊、彭丽、刘佳、张斌宇、谢果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2011)芦法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碧凤,男,日出生于四川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XX县XX乡XX村1组11号,现租住在湖南省XX市XX宾馆2307号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文明俊,男,日出生于湖北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XX市XX镇XX村二组,现租住在湖南省XX市XX区XX阁B栋1203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佳,女,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07号,现住湖南省XX市XX区XX路XX小区12栋02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谢果,男,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因犯抢劫罪,1998年9月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01年6月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日被减刑释放;因犯妨害公务罪,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斌宇,男,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09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戴亚萍,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丽,女,日出生于湖北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XX市XX镇XX村四组59号,现租住在湖南省XX市XX区XX阁B栋1203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碧凤、文明俊、刘佳、张斌宇、谢果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彭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欧蓉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沈顺珍、杨利民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邹琼艳担任法庭记录。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碧凤、文明俊、彭丽、刘佳、张斌宇、谢果及被告人张斌宇的辩护人戴亚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任碧凤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日凌晨,被告人任碧凤在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路景江大厦公寓1114号房内,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文明俊毒品冰毒49.5克,毒资共计人民币14850克,因被告人文明俊身上无钱,遂与被告人任碧凤约定日后付款。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任碧凤抓获,并从被告人任碧凤住处收缴毒品麻古190粒净重17.62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任碧凤处收缴的圆状片剂(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成分。综上,被告人任碧凤贩卖毒品1次,贩卖毒品冰毒重约49.5克,麻古190粒重17.62克,共计67.12克。二、被告人文明俊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日,被告人文明俊以每克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任碧凤手上购得毒品冰毒49.5克以后,在长沙市景江大厦公寓内以340元的价格贩卖10克冰毒给被告人刘佳,获毒资3400元,尔后,被告人刘佳又从被告人文明俊手上购得毒品20克,因被告人刘佳身上无钱,遂与被告人文明俊约定日后付款。被告人刘佳因被告人文明俊贩卖给自己的毒品质量不好,遂于日下午将16克冰毒退回给被告人文明俊。同日晚上,被告人文明俊与被告人彭丽去刘佳租房,并携带被告人刘佳退给自己的毒品和其他毒品放入一背包交由被告人彭丽保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该背包内当场收缴毒品冰毒4包净重41克,麻古104粒、净重8.41克。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文明俊的租房进行搜查,当场收缴出毒品麻古200粒净重16.23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文明俊处收缴的圆状片剂(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成分;从白色针状物质(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文明俊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任碧凤。综上,被告人文明俊贩卖毒品1次,贩卖冰毒重约55克,麻古304粒重24.64克,共计79.64克。三、被告人刘佳的犯罪事实(一)被告人刘佳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日,被告人刘佳受被告人谢果之要求,欲为其购买毒品,并收取被告人谢果毒资5000元,尔后,被告人刘佳从被告人文明俊手上购得毒品冰毒重约30克,从毒贩“阿军”(其身份无法核实)手上购得毒品麻古100粒回到株洲,在株洲市芦淞区洗煤厂附近将重约5克毒品冰毒和40粒麻古贩卖给被告人谢果。日,被告人刘佳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住处当场收缴毒品冰毒2袋净重2.1克,毒品麻古24粒净重2.3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刘佳处收缴的圆状片剂(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成分;从白色针状物质(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被告人刘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谢果。综上,被告人刘佳贩卖毒品冰毒重约7.1克,麻古64粒重约5.9克,共计13克。(二)被告人刘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日下午,被告人刘佳在其租住的XX区XX路XX小区12栋102号房内容留王X(另处理)吸食毒品麻古,经检测,王X的尿检呈阳性。四、被告人张斌宇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1、日下午16时许,吸毒人员王X(另处理)以电话告知被告人张斌宇,要其送毒品麻古给被告人刘佳,尔后,被告人张斌宇来到株洲市XX区XX路XX小区,将20粒麻古贩卖给被告人刘佳,获毒资人民币1400元。2、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刘佳以电话告知被告人张斌宇,要其给自己送毒品10粒麻古,尔后,被告人张斌宇赶至株洲市XX区XX路XX小区,将10粒麻古交给吸毒人员王X,获毒资人民币600元,王X拿到麻古后,回到被告人刘佳的住处,与被告人刘佳一起吸食。日,被告人张斌宇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身上当场收缴毒品冰毒3袋净重0.96克,毒品麻古20粒净重2.23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张斌宇处收缴的圆状片剂(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成分;从白色针状物质(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斌宇退缴毒资计人民币2000元。综上,被告人张斌宇贩卖毒品2次,贩卖冰毒0.96克,麻古50粒重约4.93克,共计5.89克。五、被告人谢果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1、日15时许,被告人谢果在钻石路象牙塔网吧将毒品冰毒0.3克和一粒麻古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X,获毒资400元。2、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谢果与应XX、尹XX、文X等人(以上几人均另处理)在应XX住处打牌,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谢果与其他人约定,先由被告人谢果提供0.5克冰毒和8粒麻古一起吸食,再从打牌中抽水1000元钱以购买毒品和香烟,之后,该半克冰毒和8粒麻古被以上等人吸食完毕。日,被告人谢果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收缴毒品冰毒1袋净重2.0克,毒品麻古17粒净重1.53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谢果处收缴的圆状片剂(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成分;从白色针状物质(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谢果贩卖毒品2次,贩卖冰毒重约2.8克,麻古26粒重约2.34克,共计5.14克。六、被告人彭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日晚上,被告人文明俊与被告人彭丽去刘佳租房,并携带被告人刘佳退给自己的毒品和其他毒品将其放入一背包内,交由被告人彭丽保管,被告人彭丽在明知背包内有毒品的情况下而予以保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该背包内当场收缴毒品冰毒4包净重41克,麻古104粒净重8.41克。案发后,被告人彭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任碧凤。综上,被告人彭丽非法持有毒品冰毒41克,麻古8.41克,共计49.4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任碧凤、文明俊、彭丽、刘佳、张斌宇、谢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肖XX、刘X、王X、尹X、文X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疑似物当面称量记录、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公(湘株)鉴(理化)字[4、435、436、437号毒品检验报告、办案说明及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缴款书、人口信息材料、被告人任碧凤、文明俊、彭丽、刘佳、张斌宇、谢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碧凤、文明俊、刘佳、张斌宇、谢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被告人任碧凤、文明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被告人刘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佳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彭丽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以上六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任碧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故意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亦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明俊、刘佳、彭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任碧凤、文明俊、刘佳、谢果、彭丽均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斌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毒资,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请求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任碧凤、文明俊、刘佳、谢果、张斌宇、彭丽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任碧凤适用《》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文明俊适用《》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佳适用《》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谢果适用《》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斌宇适用《》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彭丽适用《》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碧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文明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谢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斌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彭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七、对公安机关收缴的被告人任碧凤的毒品麻古190粒;文明俊的毒品冰毒41克、毒品麻古304粒;被告人刘佳的毒品冰毒2.1克,毒品麻古24粒;被告人谢果的毒品冰毒2克,毒品麻古17粒;被告人张斌宇的毒品冰毒0.96克、毒品麻古20粒依法予以没收;八、对被告人刘佳的非法所得毒资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谢果的非法所得毒资人民币四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张斌宇的非法所得毒资人民币二千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欧&&蓉&&静人民陪审员&&&&沈&&顺&&珍人民陪审员&&&&杨&&利&&民&&&&&&二○一一年七月一日&&书&&记&&员&&&&邹&&琼&&艳附:引用的法条全文《》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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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甲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通山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甲,男,因本案于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某某,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某某,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于日以通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及辩护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晚10时许,通山县公安局在侦办案件中,在通山县小桥客栈308号房内发现被告人黄甲持有毒品并抓获,同时查获红色圆形片剂1袋,白色晶体3小袋以及408房卡一张。公安机关随即对408号房进行搜查,在该房间查获黄甲所有的黑色铁皮盒子一个,盒内装有红色圆形片剂1袋,白色晶体12袋。经鉴定,查获的红色圆形片剂重9.16克,白色晶体重8.91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向法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由此认定被告人黄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时认为被告人黄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被告人黄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日晚10时许,通山县公安局民警执行公务时,在通山县小桥客栈308房间查获被告人黄甲持有疑似毒品红色圆形片剂1袋,同时用被告人黄甲持有的该客栈408号房间的房卡对408号房间依法搜查,查获被告人黄甲存放在该房间的黑色铁盒子一个,内装红色圆形片剂一袋,白色晶体12小袋。经鉴定,被查获的红色圆形片剂重9.16克,白色晶体重8.91克,均见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黄甲于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扣押物品为被告人黄甲持有的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甲的年龄、身份。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为被告人黄甲持有的事实。4、鉴定意见,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甲处扣押的红色药片和白色晶体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07克。5、被告人黄甲的供述。上述事实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查证属实,足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07克以供本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认定。被告人黄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对被告人黄甲非法所有的毒品甲基本丙胺18.07克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甲的刑期从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向阳人民陪审员  顾秋玲人民陪审员  田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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