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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减刑假释案一律核查_新浪新闻
六类减刑假释案一律核查
  检察风暴四大成果
  1 摸清了“三类罪犯”的底数
  (对人数进行了摸底)
  职务犯罪 金融犯罪 涉黑犯罪
  2 收监了一批罪犯
  711 名罪犯被建议重新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 76人
  3 发现了一批违法线索
  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428件自行发现274件
  群众举报123件
  其他来源31件
  4 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
  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
  105件120人
  与往年相比明显上升
  调查核实六类案件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收到控告、举报的
  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如何进行调查核实?
  调阅复制有关材料进行文证鉴定个别询问重新组织诊断鉴别召开座谈会
  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
  减刑、假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近年来出现了个别有钱人、有权人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现象。
  8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并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
  今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检察活动。在这场“检察风暴”中,不仅一批罪犯被重新收监执行,检察机关还发现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同时新发布的《规定》要求,凡是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将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风暴
  开展专项检察遏制权“赎身”钱“买刑”
  前不久,一条题为《广西阳朔国土局长受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的网帖在网络上持续引发关注,称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并没有被送进监狱。其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网帖曝光后不久,石宝春因“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本才指出,减刑、假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个别有钱人、有权人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现象,比如广东省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等,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和强烈反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尊严和司法公信力。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检随即部署开展了专项检察活动,重点放在了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
  “三类罪犯”问题突出
  通过检察发现,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罪犯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两个环节非常薄弱
  就减刑、假释而言,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就暂予监外执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主要原因
  政策执行走样:有的地方没有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法律规定的“可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理解为“应当”或者“必须”,对实体条件执行不够严格。
  程序不够透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主要在政法机关内部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比率较低,减刑、假释裁定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不对外公开。
  监督机制乏力: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刚性不足,监督乏力。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屡有发生。
  法院决定随意:一些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期限限制,存在“一决到底”现象;一些法院尚未建立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台账,有的罪犯未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对审判前未羁押、审判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监所检察部门无法掌握相关情况,存在无从监督的问题。
  监守自盗
  司法人员伪造立功条件屡有发生
  26日,最高检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都是司法人员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说,2009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比例是两位数增长。特别是在今年开始的专项检察活动中,共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105件120人。
  “有监狱的管理人员,也有监狱管理局的领导,还有公安机关民警、基层法院的庭长、派驻检察室人员。发生的这些案件主体,都跟我们司法机关有关系,而且有的人员互相勾结,往往容易形成窝案串案。个别执法司法人员伪造虚假立功条件、虚假病情鉴定帮助个别罪犯获得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情况屡有发生。”袁其国斥责这些犯罪极大损害了国家法制尊严和司法公信力,被社会舆论视为严重的司法腐败。
  据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检察信箱、对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谈话、回访等多种方式,积极受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举报、控告和相关线索,并进一步加大查办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的力度。
  【典型案例】
  施健是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在职期间他接受了原服刑罪犯张某某和徐某某亲属的吃请,收受了贿赂,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特定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残犯管理等规定,弄虚作假,为二人报请行政奖励,并据此为二人报请减刑、假释,致使张某某被裁定减刑10个月15天、徐某某被裁定假释。
  他还在两年多里利用担任教导员、监区长等职务便利,先后15次非法收受服刑罪犯亲属和业务单位负责人所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元。今年7月,施健被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相关链接最高检密集发布大要案信息
  俩月71名厅官进入司法程序
  近期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密集公布各地检察机关通报的大要案信息,记者统计发现,7、8两月来有71名厅级官员被立案或起诉。
  最高检在其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通报了这些案件,引起舆论关注。河南省落马厅官最多(11人),山西以3人之差位居第二。这71人中,有44人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14人被立案侦查,侦查终结被公诉的有8人。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的71名“厅官”中,在政府和国企任职的就有50名,总数比例占七成。其中,有39人属于在党委、政府部门任职的官员。中纪委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有40多名国企高管被查处,招标贪腐数额最大。
  记者还发现,71名官员几乎都涉及“受贿”,滥用职权的“落马”官员也有10人,玩忽职守和挪用公款的分别有4人和3人。
  “立案侦查意味着已经结束了党内纪律审查阶段,进入了司法程序。但法律不要求立案侦查以后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分析,也有一种情况是立案侦查了但没有采取法定意义上的“强制措施”。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张希贤则认为,厅官密集进入司法程序,是反腐从党内走向司法的必然结果。
  “反腐风暴进入了一个新的高潮,对腐败官员首先由纪委做处理和调查,做完党纪处分以后提交给司法部门。党中央前期反腐中落马的官员逐渐走向司法程序也属于正常现象。”张希贤说。
  本组稿件据新华社、《法制晚报》、正义网、人民网等
  (原标题:六类减刑假释案一律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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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确保减刑假释公正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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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互相制约。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减刑、假释裁定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倒逼实体公正、文书更讲理。
《规定》强调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的互相制约;进行裁前社会公示则有利于扩大知情面、接受社会监督;审判方式从书面审向开庭审理和提讯转变,有利于从程序上确保实质性审查;而减刑、假释裁定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则可以倒逼实体公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这一司法解释首次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必将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减刑、假释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结合目前的审判实践,对照已有的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笔者以为,该规定有以下几方面重要突破。
第一,强调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互相制约。
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监狱方面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等行使减刑、假释的提请权;检察机关在各个监狱都设有驻监检察室,对刑罚执行过程,包括减刑、假释环节进行全程监督,行使的是监督权;而审判机关则依据监狱的提请建议和检察院的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行使的是裁判权。这三项权力互相制约,可以最大程度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但在日常审判实践中,提请权的行使主要以监狱中的改造表现(奖惩记分)为依据,对刑事判决义务的履行和社会影响方面考虑得相对不足。监督权的行使没有明确的路径和具体的规定,既有不当干预提请权等不够规范的情况,也有监督弱化虚化力度不够的问题。裁判权的行使多以形式审查、书面审查为主,对实质性问题和提请中存在的疑点调查核实不够。此次规定在原有的要求检察机关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检察机关有异议的应当开庭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庭审过程中监督作用的发挥。同时,进一步强调了审判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性审查要求,如要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要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提请假释的还要审查假释对象的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这些规定都有助于规范和强化监督权、裁判权的行使,使得三项权力之间能够更好地配合和制约,确保审判机关兼听则明,公正地作出裁判。
第二,裁前向社会公示有助于了解社会反响和社会接纳度,有助于扩大知情面、接受社会监督。
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接受改造,是一个脱离社会、相对封闭的过程,但提请减刑、假释则增加了罪犯提前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也可能增加社会风险,所以向社会公示是了解社会反响和社会接纳度的重要途径,也是扩大知情面、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方面。此次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进行公示,而此次明确要求向社会公示,则更加符合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审判的内在规律,有助于监督的落实。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一是在网上设置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专栏,向社会进行公示。二是完善公示反馈机制,将公示反馈纳入相对独立的12368热线诉讼服务平台。三是如果在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将根据反映的情况由合议庭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并纳入开庭审理范围,作为庭审的重要内容进行审理,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四是强调对异议人的保护措施,审判人员不得向有关部门或者人员泄露异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身份等情况。对因反映真实情况,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在押罪犯,建议执行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对异议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审判方式从“见材料不见人”向开庭审理和提讯转变,从程序上确保实质性审查。
从司法实践和各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力量配备来看,目前仍是以形式审查、书面审查为主,即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但此次规定将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带来根本性的变化。首先,规定明确了开庭范围。规定将原来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改为“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从导向上看更加鼓励开庭审理,同时还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纳入应当开庭范围,回应了社会的关切。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落实这一规定后,开庭案件可能超过10%。其次,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鼓励法官审理案件要落实“见面”原则,而不是以前的见材料不见人,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落实这一规定后,提讯比例可能超过30%。所以,加之开庭的情况,原先近一半的案件的审理方式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相关法院必须要从人员和力量配备上给予充分保障,确保程序执行的刚性要求。第三,要求开庭体现一定的对抗性。如规定明确,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出庭,检察人员和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在庭上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再次,规定还创造性地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可以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确保实质性审查的落实。
第四,减刑、假释裁定书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倒逼实体公正、文书更讲理。
为满足快速审理的要求,减刑、假释裁定书在审判实践中以模板化、格式化居多,个案的针对性不强。此次规定首次明确了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必备要素,要求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同时明确,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文书上网,一方面是对裁前公示和审理结论的一个交代,说明案件的公开是连续性、全方位的,不仅程序上公开,实体上也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文书上网也是倒逼裁定书讲理要个性化。要通过对个案的全面审查体现刑罚执行的个别化,无论同意还是不同意刑罚机关的提请建议,都要阐述相关的理由和考量的因素,确保“宽其所宽,严其所严”。(屠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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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的决定程序
本文介绍了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的决定程序系列相关内容,并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的决定程序是指罪犯具备减刑或者假释的情形时,申请法院适当减轻原判刑罚或者附条件提前释放。
  摘要:本文介绍了被害人参与的决定程序系列相关内容,并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的决定程序是指罪犯具备减刑或者假释的情形时,申请法院适当减轻原判刑罚或者附条件提前释放。
  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的决定程序是指罪犯具备减刑或者假释的情形时,申请法院适当减轻原判刑罚或者附条件提前释放,法院审查时,被害人参与的方式、方法、步骤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是由服刑地高级法院管辖,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人以及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的减刑假释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包括判处拘役宣告缓期的犯罪人)的罪犯的减刑,由当地基层法院按照非开庭的方式进行。要实现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应该在完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程序设计。首先,罪犯应该有权主动申请;其次,审判程序仍然应该采用两审终审制;再次,方式上应该采用开庭,而不是书面审查。具体程序如下: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认为自己具备减刑假释条件的,如果行刑官员不予以认可,可直接向监狱所在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该法院举行听证后,认为罪犯的申请显得更为有理,便正式通知检察机关、被害人参与,以便正式开庭审查罪犯的申请。如果罪犯的申请被否定,他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一次听证,该申请应该具备启动该上级法院听证程序的效力。罪犯的申请如最后被否定,那么就没有必要通知检察机关和被害人到庭。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包括判处拘役宣告缓期的犯罪人)的罪犯认为自己具备减刑条件的,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的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具备减刑假释条件的,如果行刑官员不予以认可,可直接向监狱所在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该法院举行听证后,认为罪犯的申请显得更为有理,便正式通知检察机关、被害人参与,以便正式开庭审查罪犯的申请。如果罪犯的申请被否定,他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一次听证,该申请应该具备启动该上级法院听证的程序的效力。罪犯的申请如最后被否定,那么就没有必要通知检察机关和被害人到庭。这样设计主要是考虑到避免行刑官员的专横和给罪犯以必要的救济需要。
  2.通知检察机关、被害人参与正式开庭审查罪犯的申请的时间,在正式开庭前15日为宜。通知检察机关的方式应该是书面,通知被害人的方式可以灵活,即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均可,但是应以实际通知到为限。通知内容除了时间外,还应包括诉讼权利的告知,即委托代理人出庭权、获得法律援助权、保密权、知悉权、申请回避权等。这里的获得法律援助权指被害人因经济困难不能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有权免费获得代理人以及进行诉讼活动所需经费的帮助的权利。这里的保密权是指被害人恐罪犯报复,不愿参与的情况下,可以仅仅提供意见,法院不告知罪犯的权利。这里的知悉权是指对罪犯的任何行刑情况被害人有获得通知和主动了解的权利。这三项权利,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但是,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从国外的经验、从完善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应该给予以规定的。
  3.人民法院在开庭以前应当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是否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的减刑假释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行刑机关的减刑假释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及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犯罪人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查之后,认为材料不齐或者手续不全的,应当通知刑罚执行机关补充材料。在罪犯主动申请而执行机关不同意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执行机关不予以配合的问题,为此法律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能够依法行使。有鉴于此,在材料不全时,法院不宜采用&退回补查 的方式,否则行刑机关难免不了了之。
  4.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案件时,主要是审查犯罪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被害人发表意见时,应该注意区分应当减刑和可以减刑。前者是指罪犯具备重大立功表现时,法院不能选择,只能减刑。后者是指罪犯在服刑中有积极表现时,鼓励法院肯定罪犯的改造结果,至于是否适用减刑及如何适用减刑,则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这种情况下的减刑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在实践中,有的刑罚执行机关把这个条件理解为犯罪人必须同时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这是错误的。这两种表现,犯罪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即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就可以适用减刑。
  法院在审判假释案件时,主要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并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害人发表意见时,可将重点放在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上。法院更应该在裁定书中详细说明假释的理由。
  5.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该以开庭的方式,认真审查犯罪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这样才能保证对罪犯和被害人都公平。有的观点认为,&在必要时,可以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案件,深入到刑罚执行场所核实了解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在此认为这里有三个问题:&法官亲自去了解事实,固然有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但是,被害人无法参与,所谓看得见的公正就无从谈起(2)不采用开庭方式进行,既不符合诉讼的特点,也不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3)只是一部分案件亲自去了解,那么大多数的案件事实,仅仅靠书面材料反映也是没有保证的。采用开庭形式,在国外也有经验可以可借鉴。蒙古刑事诉讼法典第436条规定:&关于假释的申请,由法院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理;审理时应当传唤检察长、被判刑人、提起申请的人和机关的代表、被判刑人执行刑罚所在的机关的首长或代表人到庭。&[12]假释与减刑虽然不是一回事,但是,在处理程序上应该具有同质性。因此,上述蒙古有关假释方面的程序规定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6.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依照监狱法第30条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在此认为,采用合议庭的形式更有利于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法律规定的期限也是适宜的,但是执行机关故意拖延不补材料的时间,不应记入法院的审理期限,这有利于避免执行机关的拖延使法院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完毕。
  7.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充分论证减刑假释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条文,注明减刑后的刑期起止日期及假释的考验期限,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上诉。法院应当将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副本同时送达原判人民法院和出庭的人民检察院、被害人等。对减刑假释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可以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被害人可以上诉。对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错误或者被害人不服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样设计除了考虑到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外。也有国外的刑罚变更程序可借鉴。如土耳其共和国刑罚执行法第19条是关于假释的内容。该条第6款规定:&对于法院裁决,犯人、犯人代理人、律师或检察官可以提出上诉。即使发现错误,法院不宜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是基于控审分离和审判权中立性质考虑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假释后,原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送达犯罪人所在的监狱和犯罪人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改判后的刑期执行,并由犯罪人服刑地的减刑假释裁定制作法院裁定撤销原来的减刑假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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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最长期限是多长时间
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3.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最短不得少于一年,爱护公物,应当深入劳动改造单位认真核实、技术学习、假释;积极参加劳动,经查证属实的、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并引用刑法。4.减刑、行凶,完成一定劳动任务的、关于审理减刑,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之后,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假释意见书;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裁定书。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作如下规定。5.减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三。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假释裁定书,请求保释的、假释问题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六、假释裁定书;在日常生产,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犯罪的处理问题减刑。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假释裁定送达前罪犯发生违纪,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惯犯的减刑,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问题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裁定书。未成年犯能认罪服法,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与死缓犯,服刑二年以后、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即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关于对几种罪犯的减刑,即、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要注明减刑后刑期的起止日期,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2.审理减刑:一,可视为有立功表现;有悔改表现而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发现减刑,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对办理减刑,完成劳动任务。十一、关于未成年犯的减刑。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二年期满以后;制止他犯逃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补齐或者退回补充调查、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查证属实的,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积极参加政治、假释的事实有出入或者罪犯有违纪,进行复议,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由主管院长或者由主管院长委托庭长审核签发,可以减刑,其附加刑可否随主刑的减刑缩减的问题在有期徒刑犯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如果确有悔改,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的裁定;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符合假释条件的,除有特殊情况,不致重新犯罪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二年期满以后。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假释案件时、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完备。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假释的条件问题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严格掌握、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应当特别慎重、关于对假释后的罪犯能否再减刑的问题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经过教育、终审法院判决书,可减为无期徒刑、关于减刑。7.对减刑。九、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对重要案件、挽救的方针,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假释问题对罪行严重的反革命犯,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同时送达原判人民法院和对罪犯所在的劳动改造单位负有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立功表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假释案件,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死缓犯的减刑、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八、感化。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主犯、破坏等犯罪活动的,直接宣告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代为及时宣告。五,可以适用假释,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假释以及合议庭意见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关于减刑,再减刑时。6.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关于有期徒刑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经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送达前:认罪服法,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即,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四,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经审查、假释的。七,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假释的案件。十,可以假释、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减刑的案件,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申报的材料包括提请减刑,必须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在生产,应当扼要写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技术革新的,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可能影响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和制度问题1.受理减刑:揭发;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暂停宣告,应当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认为材料不齐或者手续不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手续是否齐全、文化,因此、罪犯评审鉴定表、假释确定后、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根据我国刑法、奖惩审批表,积极参加学习、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附有条件地提前释放、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结合当前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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