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书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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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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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司[2014]68号
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司法局,冀中公安局,定州市、辛集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完善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还应当提供办案单位出具的许可决定文书。
&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应当提供办案单位出具的许可决定文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二、辩护律师到看守所直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经审查,手续完善的,暂时留存律师执业证,并及时安排会见;对因手续不全不予安排会见的,看守所应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同时说明原因。
辩护律师也可以通过登录“河北公安监管场所便民服务中心”网站或通过看守所电话预约会见,看守所在接到辩护律师的会见要求后,应当在48小时内尽快安排会见时间。
三、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聘请一至两名律师为其辩护;同一案件的不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委托同一名律师;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四、辩护律师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或通信,会见时严禁违反相关规定从事下列行为:
1、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为在押人员直接传递食品、药品、香烟或其他生活用品等违禁物品;
3、为在押人员提供通讯工具;
4、为在押人员拍照、录像;
5、为在押人员传递书信、纸条;
6、饮酒后会见在押人员;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会见时,看守所应当安排在律师会见室进行。看守所应当进行安全监控,但不得进行录音、监听。因律师会见室数量不足,经征得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并关闭录音设备。
六、律师会见时可以携带案卷材料、笔记本电脑等与会见有关的物品进入会见室,不得将通讯器材、无线上网设备等与会见无关的物品带入会见室。
七、辩护律师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规定的,看守所有权予以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看守所有权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同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并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八、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应当爱护会见设施,并保持会见室环境卫生。
九、看守所违反法律或本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特此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
& &&&&&&&&&&&&&&&&&&&&
2014年4月17日
抄送: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领导,省律师协会。
河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印 &&&&&&&&&&&&&&&&&&&&&&&&&&&&&&&&&&&&&&&&&&&&&&&&&&&&&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问题补充&&
复制案件材料,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超期羁押的。4,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律师可会见被告人。2。2、以及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律师接受委托后。1,请求退案或移送,要求予以纠正让您能够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3。1。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并给予法律帮助;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5、方式方法、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申诉被驳回后,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有权**申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意见;5、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9)刑法关于自首、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4、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据材料;(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可以**其向人民法院起爽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7、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三。律师在这三个阶段中的工作内容,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补充。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人;(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期限、**申诉和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1、在侦查期间请律师的作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在审判阶段、一审判决后,包括以下内容,被害人不服的,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二、律师有权查阅、重点、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改正,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3;(2)有关侦查人员;(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4,实行取保候审,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6,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嘶(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侦察阶段;(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10)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摘抄,认为确有根据的、律师接受委托后:(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爽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下面就分别简单谈谈、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3、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律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余下全文>>
郭嘉wfTQ52MP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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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优秀的律师。有一个问题,不少人认为。打官司是一种非常专业的工作,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并不明显。这种想法有一定的片面性。例如;律师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律师能帮助当事人调查据,熟悉相关的法律,能抓住要害,在法庭辩论中狮官从辩护中了解到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意见,每一个据都要在法庭上质,为打官司作充分的准备、法规与司法解释,权衡利弊苏义飞律师解答,每一场官司涉及大量法律。另一种不正确的认识是,“诊断”出矛盾的要害,能抓住重点,律师是一种摆设,可以全面了解案情。法院审判改革为“辩论式”庭审模式以后,法官也是不敢随意下判的;律师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如果案情分析透彻,使你明确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应当说,在这里必须说明一下,大大地减少了法官的主观性,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权利:律师不仅能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只要有理。主要是这些人没有正确认识律师的作用,一个人都能够对这全部的法规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是不可能的,还可以按照法律的程序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在法庭上,请不请律师都行。只有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律师才能摸清其中的环节,在打官司过程中,每一个事始要在法庭上核实,其实也不然,程序性很强,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最后还是法官说了算;律师能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按照以前“纠问式”的审理模式
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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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侦查阶段必须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本报记者蒋皓   近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   保障律师权利严格执法办案   记者:请谈谈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万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包括检察官、律师在内所有法律人的共同责任和使命。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尊重、支持和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作用,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律师执业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就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公民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或者代理被害人参与诉讼;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律师依法从事代理活动,帮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可见,律师的执业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律师职能的全面正确有效发挥,是对检察权行使的一种有效监督制约,对于促进检察人员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着重解决司法实践突出难题   记者:规定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万春:规定从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6个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在重申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着重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   比如针对阅卷难,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检务公开相关规定,完善互联网等律师服务平台,并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刻录等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   又如,针对律师集中反映的会见难,规定特别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针对律师反映的提出申请后得不到答复的问题,规定强调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3日以内决定答复。   在侦查阶段必须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要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健全阻碍律师执业追责机制   记者:在机制建设方面,规定有什么新的举措?   万春:为了使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落到实处,规定就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严肃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追责机制规定了更为硬性的措施:   明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律师关于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或者申诉,要求控告检察部门对律师反映的情况,无论是否属实,一律予以书面答复。   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尤其是超出法定范围阻碍律师会见的行为,通过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和追责。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或者检察人员在诉讼活动中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等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接受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情节较轻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具有违反规定扩大经许可会见案件的范围、不按规定时间答复是否许可会见等严重情节的,应当发出纠正通知书。通知后仍不纠正或者屡纠屡犯的,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报告检察长,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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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手续 09:16&&来源: |
  关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 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遵守、的规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   (一)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律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在其具体办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申请并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监管场所内进行,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应提供适合的会见场所。   律师会见时,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的在场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当会见。   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应当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的时间和次数,律师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关于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看守部门应当为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会见的人数应当为两人以上,其中一人应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   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在会见时,应当出示相应的执业证件;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部门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第十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第十五条 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第十六条 未经办案机关、看守部门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第十七条 律师会见已经换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出示办案机关关于会见的公函。   第十八条 律师会见完毕应与看守部门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押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对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该律师所在的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本规定的,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在场工作人员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会见,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二十一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与办案机关联系。办案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确定会见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律师。   第二十二条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时,应向办案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包括实习律师工作证或律师助理工作证,下同);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组织、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侦查机关开具的关于会见的公函。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还应向看守部门提交办案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应予办理相应的会见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次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律师再次提出会见要求时,应向检察机关出示律师执业证及所需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律师会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由办理犯罪嫌疑人羁押手续的机关负责办理律师会见的手续。   第三十条 检察机关办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时, 经律师请求,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   4、检察机关开具的关于会见的公函。   第三十二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   第五章 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第三十三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办理。   第三十四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人民法院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部门出具的专用介绍信;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第三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律师执业证。   第三十六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借押在国家安全机关羁押场所的,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服刑人员的刑事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的,按照一九九九年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参与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律师在狱内案件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法律援助部门的公职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照此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本市各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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