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新人从别人手里得到丢弃的承包种好责任田田至今,合法吗?现他人想要回!当时公粮与公差劳动都是我

谁来维护我们的权益,谁来赔偿我们的损失?!!!严厉打击非法圈地行为 ,确保农民土地合法权利!!!  
我们是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安村第八组农户,就国土局干部伙同开发商章源宾馆老板唐向阳在日召集闲杂人员携带刀具强行强占基本农田(非法圈地),并与农户发生严重冲突一事,社会舆论应该允与曝光,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允与严厉查办。建议对村委会职务侵权(土地侵占),国土局干部渎职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办. 我们要求认真执行中纪委的《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决定。  
我们矢志不渝,我们强烈抗议我村村委会,国土局干部的不法所为,并强烈请求省及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予以干涉,并督促有关部门对我村农田被毁征一事引起高度重视,从速、从严、从重处罚我村这些视法律如儿戏、待百姓如草芥,故意愚弄百姓的村官恶霸,并切实完善,有效地处理相关事宜。  
不管地方政府目标是公益还是什么,圈百姓的土地或强占农民集体土地,明显就是和老百姓过不去!老百姓如果再用忍让二字来应付,地方政府亦不吃那一套;他们就会把老百姓的忍让视为软弱,就会对老百姓的欺负与侮辱亦会变本加厉;所以老百姓不得不亮剑,亦必须来亮剑。  
一个国家如果不能用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名义征收社会的土地,那就是用“宋襄公式”的仁义道德理念去治国理政。  
土地已经成为一块谁都想吃、而除了农民自己几乎谁都可以吃到的唐僧肉。  
政府应该严肃处理此种非法圈地行为!  
保证农民的切实利益!    解决老百姓的最根本问题!  开发商圈占开发我们的土地官商勾结国土局干部召集社会不良分子我们要怎样守卫我们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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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张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怎么来的?大余县国土资源局有非法批地之过
  在征用农民土地时,一亩地补偿农民1万元,可拍卖给开发商的价格为几十万元。政府怎么能这样做?这不是倒卖土地吗?政府把土地一倒手,价格就增值了10倍,大头进了政府的钱袋子,农民只得到了小头。
  地方基本上官商勾结,你要地搞开发、赚钱,我要钱,我必须作假,老百姓好欺负  
  跟侵略者别客气,你不让我好活,我让你没得活,斗不过大人还斗不过小孩?
  耕地在眼皮底下一点点被侵占,国土部门的数字却一年年土地在扩大,真不知道是怎么统计的!
  顶  
  一、我们的土地与村、镇、县没有任何买卖关系        (一)征地协议         土地是民生之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农民没有了土地,就没有了生存。日村委会为了配合县政府的决定,征用我们的责任田用于兴建县接待中心,村拟定了一份(规格式的、单方面的)的协议,只有村委会的权力,没有农民的权力,签字期间,村委会采取了欺骗、说谎的手段,骗取农民的签名。村委会完全违背宪法“征收、征用”的理念,征用是短时间的使用,使用完后,应归还于土地所有权人(农民)。因此,此协议违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农民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进行买卖。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征收征用农民基本农田必须国务院批准。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此协议违背1997年国务院《严禁炒卖农民土地搞房地产》和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农村集体土地决不能搞房地产开发的规定》        (二)兴建县接待中心,实际是商业行为        原县领导为了所谓的政绩,借公益事业为名,把国有土地上的县接待中心(县招待所)拍卖给开发商,又以兴建县接待中心为名,从而达到倒卖农民土地的目的。        (三)县国土局倒卖了我们的基本农田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到底是谁做出倒卖我们基本农田错误决策,此决策严重失误,造成了我们重大的损失和在群众中恶劣的影响,此决策已经失信于民,地方政府的信誉度大大降低。  
  加强土地管理 打击圈地囤地行为      土地荒芜7年之久,谁来赔偿我们的利益,希望国土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英明决策,认真履行自己义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土地违法案件一查到底。  
  XX社会流行:村官卖村,乡官卖乡,县官卖县,...,GDP=刮地皮,上一届新官,搞一轮拆迁,刮一次地皮,层层反复,我朝城市、乡村的地皮就被权贵资本频繁刮!他们捞取了政治与金钱资本!
  不知道楼主又要惊动多少网监来看帖,
  我们只想要回我们的土地~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农村闲置 土地那么多
    楼主你太厉害
光看图片 从背影 都能看出 是国土局的谁谁谁
  我拍的我当然知道。。  
  打着公益事业的幌子  强行倒卖农民良田  强行拆除百姓良舍     新民村:大余车站、建材一条街、南安大道及梅关大道、金莲山大道两边构建楼房(蔬菜基地:1600亩)都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补偿。现在该蔬菜基地131亩,强行为商品房开发。(政府给开发商每亩35万元,开发商卖给建房者每亩80万元,政府给农民每亩才16000元)  新珠村:房地产开发、体育场、私立学校(用财政款支付私立学校教师工资)、(占基本农田1800亩)。(政府给开发商每亩25万元,开发商卖给建房者每亩86、658万元,政府给农民每亩才22500元)  新余村:工业城、房地产开发、梅国大道(占基本农田1650亩)  新安村:陶园城、陶园街、房地产开发、(私人别墅300亩,每栋别墅占地2亩)(占基本农田1600亩)以上四村各剩耕地不足200亩  新华、梅山两村建第二工业园区(占基本农田1700亩),上述用地,都没有依法征用和依法补偿。广大农民群众非常气愤,对今后的生计顾虑重重。  
  维护土地管理法尊严 严惩官员违法者    (挪用六安亭土地租金问题)        李卫平书记:你好!     我们是新民村的村民,现将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六安亭100多亩    水稻田,被村书记胡承华转租和20多年的租金被挪用的严重侵权的不法行为向书记做个全面的陈诉。请李书记关注并查办。    根据日下午,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召开深入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深入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要求,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里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    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会议上说的好:“贪官不除,难以立党;污吏不除,难以治国;腐败不除,难以安民。”    从一九八一年开始土地承包以后,有关南安镇新民村六安亭的水稻田,我们一直种植水稻和花生等农作物,八九年十二月,原村委会书记钟燕升、村主任吴兰秀为村开办柑橘基地,每户每人每年十元的青苗补偿费,每户留五元参加村互助会,并发一本存折作为依据.,六安亭的公粮款我们一直交到一九九八年.朱总理下达减轻农民负担的命令以后才减免. 因时间紧迫,第一批土地没有办好租赁手续,从八九年至今没有支付农民租金。现任书记胡承华滥用职权,一手遮天,违纪违法,侵占农民利益。依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界定,家庭联产承包中,确定该村农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侵占和倒卖。,    胡锦涛主席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内涵实质,正如总理温家宝所言,“要让人民生活得快乐和幸福”。 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是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为主要目的.我们的租金被他们挪用,严重侵占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收入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依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纠正不正之风活动的要求,纠正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规律性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依托,不知猴年马月,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和协商,村书记把我们的耕地(六安亭水稻田)转租于张达财(非农业户),这完全侵害了我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把我们的租金挪做他用,根据两会要求:新选拔的官员,要能贯彻中央的精神,那些太注重地方利益自搞一套的,不能配合中央政策的官员也可能不会重用。村民多次与村委会协商,村主要领导推脱:“那么多年的事,钱用掉了,要补,我们补不起”,对错误不进行整改的干部,不是好干部.    我们请求李书记查办,并把20年的租金和耕地归还我们。    1、建议对村委会职务侵权(土地侵占)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办. 我们要求认真执行中纪委的《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决定。.要求南安镇新民村补办六安亭的(耕地)租赁协议,并归还20年的租金。    2、查清弄虚作假(制造假协议)的幕后主使人,查清挪用租金的去向。    此致     敬礼     南安镇新民村村民代理人:    14组:张书仁 岳永贵 邓椿意 6组:邓水龙 邓椿占 杨正明 蔡隆海 12组:邓金龙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土地是民生之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农民没有了土地,就没有了生存。日村委会为了配合县政府的决定,征用我们的责任田用于兴建县接待中心,村拟定了一份(规格式的、单方面的)的协议,只有村委会的权力,没有农民的权力,签字期间,村委会采取了欺骗、说谎的手段,骗取农民的签名。村委会完全违背宪法“征收、征用”的理念,征用是短时间的使用,使用完后,应归还于土地所有权人(农民)。   
  订立协议前,村委会并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
。  村委会到一个村民家中,对此村民说本组其他村民已全部签字,只剩你一个。同样,对另一个村民也是如是说的。(通过这种方式逼迫大家签字。)    
  严厉打击非法倒卖农民农田行为 确保农民土地合法权利    我们是南安镇新安村第八组农户,就章源宾馆老板唐向阳在日—28、29、30、31日召集闲杂人员(手持砍刀)强行破坏基本农田(非法圈地)一事,与农户发生严重冲突事件,敬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一、我们的土地与村、镇、县没有任何买卖关系  (一)征地协议  
土地是民生之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农民没有了土地,就没有了生存。月份,村委会为了配合县政府的决定,征用我们的责任田用于兴建县接待中心,村拟定了一份(规格式的、单方面的)的协议,只有村委会的权力,没有农民的权力,签字期间,村委会采取了欺骗、说谎的手段,骗取农民的签名。村委会完全违背宪法“征收、征用”的理念,征用是短时间的使用,使用完后,应归还于土地所有权人(农民)。此协议违背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同时,此协议违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农民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进行买卖。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征收征用农民基本农田必须国务院批准。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此协议违背1997年国务院《严禁炒卖农民土地搞房地产》和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农村集体土地决不能搞房地产开发的规定》  二、兴建县接待中心,实际是商业行为  原县领导为了所谓的政绩,借公益事业为名,把国有土地上的县接待中心(县招待所)拍卖给开发商,又以兴建县接待中心为名,从而达到倒卖农民土地的目的。  三、国土局倒卖了我们的基本农田  国土局与新安村串通,采用了以租代征的非法手段,骗取村民的签字,不知猴年马月国土局又把我们的基本农田倒卖给了章源宾馆进行商业性开发。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国土局做出倒卖我们基本农田错误决策,此决策严重失误,造成了我们重大的损失和在群众中恶劣的影响,此决策已经失信于民,地方政府的信誉度大大降低。  
  土地被破坏7年之久,农民的经济收入大幅度下降,谁来赔偿我们的利益,希望国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保护农民耕地的英明决策,认真履行自己义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土地违法案件一查到底。  我们矢志不渝,我们强烈抗议我村村委会,国土局干部的不法所为,并强烈请求省及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予以干涉,并督促有关部门对我村农田被毁征一事引起高度重视,从速、从严、从重处罚我村这些视法律如儿戏、待百姓如草芥,故意愚弄百姓的村官恶霸,并切实完善,有效地处理相关事宜。      我们全体村民呼吁:  依法注销大余县国土局与章源宾馆签订的非法合同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  无条件的归还农民的基本农田。对破坏多年的土地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安村第八村民小组        
  有心杀贼无力回天
  不管地方政府目标是公益还是什么,圈百姓的土地或强占农民集体土地,明显就是和老百姓过不去!老百姓如果再用忍让二字来应付,地方政府亦不吃那一套;他们就会把老百姓的忍让视为软弱,就会对老百姓的欺负与侮辱亦会变本加厉;所以老百姓不得不亮剑,亦必须来亮剑  在征用农民土地时,一亩地补偿农民1万元,可拍卖给开发商的价格为几十万元。政府怎么能这样做?这不是倒卖土地吗?政府把土地一倒手,价格就增值了10倍,大头进了政府的钱袋子,农民只得到了小头。      
  这种做法不合法。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不是国家所有。按照法律,既然是集体所有,农民就有收益权,而这种收益权是足额的,他人不得侵占。农村的土地不是国家所有,政府凭什么把大头拿走?政府从中截走大部分卖地款,这就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大部分收益权 。
  这种做法不合规。中央多次强调对农民要“多予少取搞活”,要把群众利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政府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低价买高价卖,是多取少予,损害农民利益。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政府本应把失地农民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可政府却把手伸向农民的腰包,结果政府得实惠,农民吃大亏,这分明是与中央的政策对着干 。
  这种做法不合理。既然一亩地能卖到几十万元,说明一亩地就值这么多钱,那为什么只给农民1万元,这样交易不公平。再说政府应该把土地价格的真实信息告诉农民,不应该瞒着农民。   
  (我的爸爸是李刚)这次事件告诉我们!如果你不是李刚请不要生孩子!
  这种做法不合情。农民收入本来就低,土地卖了以后政府只给个零头,这是雪上加霜。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政府征用集体的土地搞商业开发,就要让农民得到较高的补偿,让失地的农民不但老来无忧,而且通过卖地能获得一笔丰厚的收入,过上比较殷实的生活,农民多得些收入有什么不好,这不正是政府的工作目标吗?可是,政府却与农民争利,下得去手吗?这样做愧对农民 。  
  可笑的不法分子 注定不得善果 更可笑的是他们的出身。 ╮(╯▽╰)╭
  耕地在眼皮底下一点点被侵占,国土部门的数字却一年年土地在扩大,真不知道是怎么统计的!  
  失去了维持农民生存、发展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和发展方式,却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失地失业又失去社会保障,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门的“三无”人群。他们的生活养老问题不解决好,必然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政府寻租、企业行为等问题也必须解决,否则必然扰乱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清明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彻底曝光大余的黑暗面
  查处违规官员要“动真格”!!!
  农民都是地方政府官员的牺牲品
  跟侵略者别客气,你不让我好活,我让你没得活,斗不过大人还斗不过小孩?    
手机上天涯,随时围观热点:       作者:张国荣1 回复日期: 11:24:49    复议...
  我家良田就这样侵占了,没有任何补偿.  这是章源宾馆后面良田    
  我是江西省大余县新安村一位深受政府压迫的农民,2005年政府以建政府接接待中心为由征用我家良田,当时是以很低廉的价格征收的,农民不愿意,政府就以各种手段逼迫农民签字。签字后2年,政府又以高昂的价格非法出卖给章源宾馆老板作商业用地,至使我们的良田成为了商业用地,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违背1997年国务院《严禁炒卖农民土地搞房地产》和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农村集体土地决不能搞房地产开发的规定》。     这事件至今已有7年之久,我们的良田已荒废,谁来补偿我们的损失。谁能归还我们的良田。
  1997年大余县公安交警大队建车辆检测中心,在我组征用耕18.64亩,未公告、未进行所有权登记。1999年大余县供电公司建变电站,未进行所有权、使用权登记。2002年初,公检法、土管、司法人员组成30多人的工作组,到各户威胁不成后,于3月7日凌晨公检法人员加赣州特警240多人加狼狗4条,包围我组各户,抓走农民14人,其中被一审判有期徒刑(半年至8年不等),至今没有得到国家赔偿。(当事人:赖福中等14人)         2001年7月,县政府为了骗取群众的宅基地进行商业开发,弄虚作假,压低群众的补偿为开发商谋取利益。(南安镇新余村张书锦)        日,大余县政府以所谓开发“商业步行街”为诱饵,在上级部门没有任何批文的情况下,张贴拆迁通告。县人民法院日,对我实行强制拆迁,法院执行人员在主人不在场时,爬楼梯,撬门入室,实施拆迁,严重的渎职侵权。(当事人:付任明)        2003年3月初,在县委书记刘建平的主导下,在城建局三次强制拆迁房屋1600平方米。6月24日停电停水,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全部工具、设备材料、生活用品及花卉。(侨属彭某)被抢劫一空,至今末得到处理。刘建平在任时,为开发商免去税收500万元,(当事人:郭齐禄)        南安镇新华村侵占土地80多亩。每亩以400元强租,后来以800元强占,侵占林地:以每亩250元至300元转包于他人。开发商以每平方4000元至4500元卖给该村村民,镇书记叶大才为亲属王某(挂名)一次性强占8亩作为自己的花卉基地。2003年6月指使公安人员殴打村民林有忠,并把当事人押在水里浸泡,后送往医院抢救,免于一死。其母亲被气得中风,至今末愈,出院后,叶大才威胁当事人再闹就送去做牢。(当事人:林有忠)        从2005年7月份,在本村的丫山路两边(323国道旁)强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六百多亩),用于皇隆工业园开发区,预计总占地面为二千四百多亩。征地前未开听证会,没有出示任何有关征地手续。更没有出示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没有和老百姓签定任何合同。(农民每亩年收入为2200元,政府给农民终身补偿才15000元,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        日上午,镇书记叶大才、镇长周春光、武装部长王海海、村支书胡承华带领县公安人员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侵占我的菜地、侵犯我的人身权,好几个公安人员把我按倒在地进行殴打,强行伤害我的生存权,(当事人:邓九龙)  
  政府渎职 土地、拆迁侵权        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        近几年来,在前两任县委书记(欧阳泉华、刘建平、县长严家春)主导下,在没有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批文和没有老百姓签定合同的情况下,大搞城市规划,扩大城市建设,招商引资,乱搞工业区开发,乱占耕地搞房地产开发。原县委、政府不按照党的政策办事,不顾本县的实际人口多少,经济条件,乱开滥发,把成千上万亩(蔬菜基地)良田变成商业性住宅。中纪委第七次会议强调,惩治腐败,必须依法从严。对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必须严惩不贷,决不手软。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有关党中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惩土地侵权、严惩职务犯罪、严惩侵害老百姓利益的人的英明决策出台以后,为什么在我们这里落实不到位?我们的土地被侵占、被破坏,我们今后的生活怎么办?这些主导侵权者还在逍遥法外,有的还提为赣州市副市长(原县委书记刘建平).省、市、县职能部门至今还没有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他们离心离德,损害党和国家在大余老百姓心目中的光辉形象。镇书记叶大才明目张胆挪用新余、新安、新珠、新民村的土地生活安置款几百万。        中央天天喊保护耕地 地方政府天天侵占土地        &土地管理法&出台十几年了,维护农民的利益,保护耕地的新政策也不断完善,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有效惩治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可是, 地方政府天天侵占土地,农民今后怎样生活,请中央救救江西省大余县老百姓.        新民村:大余车站、建材一条街、南安大道及梅关大道、金莲山大道两边构建楼房(蔬菜基地:1600亩)都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补偿。现在该蔬菜基地131亩,强行为商品房开发。(政府给开发商每亩35万元,开发商卖给建房者每亩80万元,政府给农民每亩才16000元)        新珠村:房地产开发、体育场、私立学校(用财政款支付私立学校教师工资)、(占基本农田1800亩)。(政府给开发商每亩25万元,开发商卖给建房者每亩86、658万元,政府给农民每亩才22500元)                 新余村:工业城、房地产开发、梅国大道(占基本农田1650亩),        新安村:陶园城、陶园街、房地产开发、(私人别墅300亩,每栋别墅占地2亩)(占基本农田1600亩)以上四村各剩耕地不足200亩,        新华、梅山两村建第二工业园区(占基本农田1700亩),上述用地,都没有依法征用和依法补偿。广大农民群众非常气愤,对今后的生计顾虑重重。                  1997年大余县公安交警大队建车辆检测中心,在我组征用耕18.64亩,未公告、未进行所有权登记。1999年大余县供电公司建变电站,未进行所有权、使用权登记。2002年初,公检法、土管、司法人员组成30多人的工作组,到各户威胁不成后,于3月7日凌晨公检法人员加赣州特警240多人加狼狗4条,包围我组各户,抓走农民14人,其中被一审判有期徒刑(半年至8年不等),至今没有得到国家赔偿。(当事人:赖福中等14人)         2001年7月,县政府为了骗取群众的宅基地进行商业开发,弄虚作假,压低群众的补偿为开发商谋取利益。(南安镇新余村张书锦)        日,大余县政府以所谓开发“商业步行街”为诱饵,在上级部门没有任何批文的情况下,张贴拆迁通告。县人民法院日,对我实行强制拆迁,法院执行人员在主人不在场时,爬楼梯,撬门入室,实施拆迁,严重的渎职侵权。(当事人:付任明)        2003年3月初,在县委书记刘建平的主导下,在城建局三次强制拆迁房屋1600平方米。6月24日停电停水,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全部工具、设备材料、生活用品及花卉。(侨属彭某)被抢劫一空,至今末得到处理。刘建平在任时,为开发商免去税收500万元,(当事人:郭齐禄)        南安镇新华村侵占土地80多亩。每亩以400元强租,后来以800元强占,侵占林地:以每亩250元至300元转包于他人。开发商以每平方4000元至4500元卖给该村村民,镇书记叶大才为亲属王某(挂名)一次性强占8亩作为自己的花卉基地。2003年6月指使公安人员殴打村民林有忠,并把当事人押在水里浸泡,后送往医院抢救,免于一死。其母亲被气得中风,至今末愈,出院后,叶大才威胁当事人再闹就送去做牢。(当事人:林有忠)        从2005年7月份,在本村的丫山路两边(323国道旁)强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六百多亩),用于皇隆工业园开发区,预计总占地面为二千四百多亩。征地前未开听证会,没有出示任何有关征地手续。更没有出示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没有和老百姓签定任何合同。(农民每亩年收入为2200元,政府给农民终身补偿才15000元,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        日上午,镇书记叶大才、镇长周春光、武装部长王海海、村支书胡承华带领县公安人员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侵占我的菜地、侵犯我的人身权,好几个公安人员把我按倒在地进行殴打,强行伤害我的生存权,(当事人:邓九龙)        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村民村
  官商勾结,国土局渎职失职,对非法在基本农田(蔬菜基地)违规建筑的行为不予制止。  
  网民们期待:在“十二五”期间,地方政府在合理追求“GDP翻番”的同时,百姓的“幸福感”也能翻番。
  不符合程序的会议决定不能成立,决议无效  
  不符合程序的会议决定不能成立,决议无效  
  在没有土地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大余县国土局非法办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粮食生产形势,在近期已出台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出台十项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    蔬菜地、粮地都被县、镇、村三级破坏了,国土部门失职渎职,怎么保粮、保蔬菜呀
  蔬菜地、粮地都被县、镇、村三级破坏了,国土部门失职渎职,怎么保粮、保蔬菜呀
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农户
  着力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侵占土地、非法建筑的违法行为    尊敬的大余县建设局局长:    
我们是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农民,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为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落实到实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保护农民耕地的决策,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根据国务院纠正农村土地拆迁违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通知,根据97年国务院严禁炒卖农民土地搞房地产和国土部部长徐绍史:农村集体土地决不能搞房地产开发,根据中纪委严查“群体性事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严肃查办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和渎职立案标准。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向县城建局建议:    1、 收回2007年发的(在新民村基本农田金山街)建设许可证,并宣布注销无效。    2、 依法对新民村擅自在基本农田的非法建筑进行整治。    3、 据村书记胡承华说:建设局已经同意我们在农田建筑房子,为了在耕地给你们建房,就是没有下跪了,什么好话都说尽了。规划股都来了测量,栋与栋的距离都是他们规划的。    4、 建设局没有同意,他们敢这么大胆的非法建房吗?    南安镇新民村村民     日    
    还“剑”呢,菜刀都要实名制并统一编号了。
  这是镇政府和新民村擅自建房的开发区
  怎么到家了  
  违反土地管理法要负哪责任?    国土资源部
发布时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破坏耕地;3.非法占用土地;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5.非法批准用地;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7.拒不交还土地;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村建设;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旦相关人员违反了以上规定,将被处以相应惩罚:1.没收违法所得。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承担刑事责任。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清洁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不能以牺牲农民集体土地为代价,搞城镇经济发展    尊敬的徐部长:你好!    1、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加大对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监督力度,对土地管理法落实不到位的县级干部进行问责。    2、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对基层老百姓的土地违法举报,一经查实,一查到底,绝不手软,才能遏制地方政府非法倒地、非法用地。    3、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强行破坏、强行占用的农民土地,应依法查办,依法赔偿,对强行非法建筑的应依法拆除,    4、对原县委书记刘建平个人武断,决策错误,使农民集体土地遭到破坏、荒芜、经济收入遭到损失巨大的一把手进行法律追究。    5、对县国土局滥用职权,非法批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和违背国家土地政策的一把手,依照刑法第228、322、410条进行法办。    6、对决策错误,失职渎职,造成农民巨大经济损失的党员干部,依法查办。    
  官官相护。。。神马才是硬道理。。。闹到中央去就好了。。。    农民没有土地只好去干苦力。。这是能吃一辈子的本事吗?现在大余到处都是别墅。。有钱人吃喝玩乐。。卖东西的都冲着有钱人哄抬物价。。我们这些没钱的还怎么过日子啊。。。
  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土地问题),在地方是一句空话,中央的英明决策的地方是无法畅通的
  呼吁包青天下凡哟,为农民申冤
  都是钱惹的祸
  真是很无语,这官当得,地都卖到他重孙子的辈分上了。          
  到处都是
  顶上去
  顶,让更多人看到
  无语。    只有帮你顶了!
  哪里都是这样操作;我们南康也一样;打着政府征地的名义,补偿给村民2.7万一亩;卖出就4000元一平方;换句话说;有背景的人40.5元一平方买我的地;我要买回我的地就要4000元一平方;
  无语。手无寸铁的公尺啊!
  只有顶。。。。
  无语。手无寸铁的公民啊!
  2010年邢台沙河市强占农民耕地,50岁妇女被66名男子殴打、**离10米竟‘没看见’网址: http://www./zsc_info.asp?id=5224        狼烟滚滚飞满天        怨声载道震河川;        板砖在手四下望,        原是河北强拆迁。        党的光辉照满天,        民众利益大过天,        不管变样不变样,        从此再不强拆迁!        貂皮大衣毛朝外         十岁孩童谈恋爱         扩招没有失业快         小官下乡贼气派         短裤穿在长裤外         贪官多因情妇败         政f热衷土地卖         都靠贷款富起来         出门专把情人带         好人要钱装乞丐  
  必须顶,叼搓他们!
  如今这世道,已无语。不过逼到我头上,或许我会亮剑。
  强拆的人都是临时雇来的,没有合法身份实施强拆,你可以多捅几个,属自卫,出了人名命开发商头疼
  精辟的标题
  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农民土地被村委会强行霸占,搞房地产开发。  
  村书记的亲戚(不是本村人)在基本农田建房。  
  权益?何为权益?权利?何为权利?在中国,只有权力。
  怎么到处都是这种消息
  全部都是被村委会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的蔬菜地。国土局、建设局有法不依,任其泛滥。  
  洛阳新安县曹村村后地也被圈了!那可是村民唯一的口粮地呀!
  新安县曹村后地说是盖学校,其实是某些村干部盖楼卖!
  村委会在蔬菜地里铺路,黑手伸向基本农田,搞房地产开发(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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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严厉打击非法圈地~!访问数:6648
回复数:174
1 2 下一页末页 共2页直接到页   楼主作者:fack001_77
发表日期: 15:12:20  
严厉打击非法圈地行为 确保农民土地合法权利    严厉打击非法圈地行为 确保农民土地合法权利        我们是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安村第八组农户,就章源宾馆老板在日召集闲杂人员强行强占基本农田(非法圈地)一事,与农户发生严重冲突事件,敬请国土资源部依法处理。        一、我们的土地与村、镇、县没有任何买卖关系        (一)征地协议         土地是民生之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农民没有了土地,就没有了生存。日村委会为了配合县政府的决定,征用我们的责任田用于兴建县接待中心,村拟定了一份(规格式的、单方面的)的协议,只有村委会的权力,没有农民的权力,签字期间,村委会采取了欺骗、说谎的手段,骗取农民的签名。村委会完全违背宪法“征收、征用”的理念,征用是短时间的使用,使用完后,应归还于土地所有权人(农民)。因此,此协议违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农民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进行买卖。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征收征用农民基本农田必须国务院批准。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此协议违背1997年国务院《严禁炒卖农民土地搞房地产》和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农村集体土地决不能搞房地产开发的规定》        (二)兴建县接待中心,实际是商业行为        原县领导为了所谓的政绩,借公益事业为名,把国有土地上的县接待中心(县招待所)拍卖给开发商,又以兴建县接待中心为名,从而达到倒卖农民土地的目的。        (三)县国土局倒卖了我们的基本农田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到底是谁做出倒卖我们基本农田错误决策,此决策严重失误,造成了我们重大的损失和在群众中恶劣的影响,此决策已经失信于民,地方政府的信誉度大大降低。              加强土地管理 打击圈地囤地行为      土地荒芜7年之久,谁来赔偿我们的利益,希望国土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英明决策,认真履行自己义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土地违法案件一查到底。            关注楼主收藏转发至天涯微博      奶牛梦工场  DIY贺卡,送大礼,2011梦想大礼等你开启   更多品牌专区&&       1#作者:fack001_77
回复日期: 15:13:00    上图是未经村民同意擅自倒卖土地的合同~!2#作者:fack001_77
回复日期: 15:16:00    合同内容  3#作者:ffys1
回复日期: 16:53:00    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政府以要做板鸭大市场为由(不是公益事业,确实是商业行为),2003年向省国土厅报批,把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131亩土地征收。但后来并没有按照批准把土地用来做板鸭大市场,而是卖给开发商。后来农民为此事进行上访,省里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对有关领导作出处分。后来,大余县国土局通过《赣南日报》依法公开注销了两家公司开发南安板鸭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理,大余县政府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归还土地给新民村农民集体,但后来县政府并没有把归还土地给村民,而是继续出让土地谋利。造成现在很多纠纷。4#作者:ffys1
回复日期: 16:54:00    土地并没有做成板鸭市场却出让开发商        据新民村村民介绍,县政府征下地后,并没有按照之前向省国土厅报批的那样,把所征之地建成板鸭大市场,而是把土地进行挂牌出售,卖给了两个开发商。开发商便把买下的土地夷为平地,且在土地上欲建商品房,做房地产开发,期间也与新民村村民发生20余次冲突。5#作者:ffys1
回复日期: 16:55:00    村民举报起效果        对于政府征地的一系列做法,新民村村民普遍不满。于是日,新民村4名村民到省国土厅信访局上访,信访局陈玉华主任给予了接待,,省国土厅信访局接到举报后便派出了调查小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后来查明事实后,对大余县原国土局局长,原县长等涉案人员进行了处分。之后,在日,大余县政府在《赣南日报》上发表声明,注销原来两个开发商的开发权,收回卖出的土地。6#作者:ffys1
回复日期: 16:56:00    依法应把土地归还村民并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而根据其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7#作者:ffys1
回复日期: 16:58:00    国土局称没接到宣传部通知而不便接受采访         为了更好的了解此事,记者也来到了大余县国土局。而国土局申副局长则称,自己没有接到大余县宣传部的任何通知,称不知有采访,并认为记者没有经过采访程序。对于记者提的一些问题,申副局长并没有给予记者多少的答复。8#作者:ffys1
回复日期: 17:00:00    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文件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        国土资源部: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我厅(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现报告如下:9#作者:ffys1
回复日期: 17:05:00    江西省大余县国土局就本县南安镇新民村党支部、村委会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强行占用农民耕地,非法转租,挪用农民租金的腐败问题,不予认真查处,袒护村党支部、村委会弄虚作假的不法行为,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请部长认真关注,并认真查办。10#作者:ffys1
回复日期: 17:06:00    维护土地管理法尊严 严惩官员违法者    (挪用六安亭土地租金问题)        李卫平书记:你好!     我们是新民村的村民,现将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六安亭100多亩    水稻田,被村书记胡承华转租和20多年的租金被挪用的严重侵权的不法行为向书记做个全面的陈诉。请李书记关注并查办。    根据日下午,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召开深入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深入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要求,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里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    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会议上说的好:“贪官不除,难以立党;污吏不除,难以治国;腐败不除,难以安民。”    从一九八一年开始土地承包以后,有关南安镇新民村六安亭的水稻田,我们一直种植水稻和花生等农作物,八九年十二月,原村委会书记钟燕升、村主任吴兰秀为村开办柑橘基地,每户每人每年十元的青苗补偿费,每户留五元参加村互助会,并发一本存折作为依据.,六安亭的公粮款我们一直交到一九九八年.朱总理下达减轻农民负担的命令以后才减免. 因时间紧迫,第一批土地没有办好租赁手续,从八九年至今没有支付农民租金。现任书记胡承华滥用职权,一手遮天,违纪违法,侵占农民利益。依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界定,家庭联产承包中,确定该村农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侵占和倒卖。,    胡锦涛主席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内涵实质,正如总理温家宝所言,“要让人民生活得快乐和幸福”。 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是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为主要目的.我们的租金被他们挪用,严重侵占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收入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依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纠正不正之风活动的要求,纠正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规律性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依托,不知猴年马月,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和协商,村书记把我们的耕地(六安亭水稻田)转租于张达财(非农业户),这完全侵害了我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把我们的租金挪做他用,根据两会要求:新选拔的官员,要能贯彻中央的精神,那些太注重地方利益自搞一套的,不能配合中央政策的官员也可能不会重用。村民多次与村委会协商,村主要领导推脱:“那么多年的事,钱用掉了,要补,我们补不起”,对错误不进行整改的干部,不是好干部.    我们请求李书记查办,并把20年的租金和耕地归还我们。    1、建议对村委会职务侵权(土地侵占)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办. 我们要求认真执行中纪委的《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决定。.要求南安镇新民村补办六安亭的(耕地)租赁协议,并归还20年的租金。    2、查清弄虚作假(制造假协议)的幕后主使人,查清挪用租金的去向。    此致     敬礼     南安镇新民村村民代理人:    14组:张书仁 岳永贵 邓椿意 6组:邓水龙 邓椿占 杨正明 蔡隆海 12组:邓金龙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fwzs@chinalaw.gov.国务院法制办     11#作者:happymitchell
回复日期: 21:56:00    官官相护。。。神马才是硬道理。。。闹到中央去就好了。。。    农民没有土地只好去干苦力。。这是能吃一辈子的本事吗?现在大余到处都是别墅。。有钱人吃喝玩乐。。卖东西的都冲着有钱人哄抬物价。。我们这些没钱的还怎么过日子啊。。。12#作者:happymitchell
回复日期: 21:58:00    那些人觉得这些村民都是为了钱才去闹的。。    那咱不要那钱。。把地还给村民。。他们能守一辈子。。    是村民不敢呢还是那些奸商贪官舍不得啊。。。13#作者:happymitchell
回复日期: 21:59:00    是地值钱还是地值钱啊。。。?14#作者:ffys1
回复日期: 8:40:00    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土地问题),在地方是一句空话,中央的英明决策的地方是无法畅通的。15#作者:ffys1
回复日期: 9:06:00    如何当好一名县纪委书记。县纪检书记反腐也是一句空话。16#作者:ffys1
回复日期: 11:18:00    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农民土地被村委会强行霸占,搞房地产开发。  17#作者:ffys1
回复日期: 11:21:00    村书记的亲戚(不是本村人)在基本农田建房。  18#作者:ffys1
回复日期: 11:29:00    全部都是被村委会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的蔬菜地。国土局、建设局有法不依,任其泛滥。  19#作者:ffys1
回复日期: 11:34:00    村委会在蔬菜地里铺路,黑手伸向基本农田,搞房地产开发(敛财)  20#作者:ls8885399
回复日期: 12:27:00    呼吁包青天下凡哟,为农民申冤雪耻啊21#作者:ffys1
回复日期: 13:13:00    村书记胡承华亲自导演了一场(涉黑的)强占农民土地    殴打农民土地权益人的恶性事件         :    我叫邓森英,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第14组(排上)村民,现年60多岁,大儿子英年早逝,现在家里只有小儿子和大小儿媳及5个孙子孙女共9人,世代务农,家境不济。今天我携一家老小怀着满腔悲愤和几度绝望的心情,在经过一系列的由镇、县上访、控告无效的艰难历程之后,我们悲叹民间的炎凉世态,原已根深蒂固,我们斗胆再度冒死向省国土部门上访。    在1972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新民村为蔬菜生产基地,供应四大矿山及城市居民的生活用菜。    例图一:2005年春,我家蔬菜地到处都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明文规定:“……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7月11日上午,村书记胡承华一行突然来到我家,声称“这片田已经不是你们的了”,“你又不懂法”,“你听话事情就好解决,不听话你就吃亏”,“这片田不征也得征,征也得征”。在我儿子、儿媳们的一致反对下,胡承华肆意嚷喃“这片田已经是三个老板的了”“你们脖力还能扭过刀刃?”胡承华再次扬言“土地是国家的,这片土地你只有使用权,没有卖的权力”“你执意要阻拦人家三个老板的话,那打到了你,你就挨痛去医院,人家三个就出钱!”——多么狂妄的言语啊!    尽管如此,胡承华依然我行我素,在与毫无协商成议、毫无事先通知,同时在我家毫无知情的情况下,7月14日,胡承华唆使三位个体老板邱冬生、余山和蒙广平带领二、三十个持有大确刀的黑社会人员开上一辆大型铲车同时来到现场,非法强占我的土地,在胡承华的护佑下,个体老板邱冬生非常嚣张,言词“今天无论如何我都要将这片土给啃下!”当我们提出要提高补偿价位时,“去抢银行哇!”“更多”。邱冬生更加肆无忌惮地说:“你可以上午收钱,下午就去坐班房”。“如果不同意,上”。蒙广平、邱冬生、余山、胡承华居然叫黑社会的人员一齐上,侵占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村书记胡承华和其三人暗箱操作,逼迫我写下“收过路费叁仟圆”的收条,邱冬生说:“书记你有没有带钱,先到你这里拿出叁仟圆”,这就是名副其实的土匪强盗,过路还收什么“过路费”。在慌乱之下,又叫我们写了一张“青苗补偿费贰万壹仟元”的收条,可我们并没有见到钱,又被划到村书记胡承华开了一张“交地基款贰万壹仟元”的纸,我们一家人都被依葫芦画瓢,画得糊里糊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房屋。他们严重的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四条,第二章第十三、十四条,第三章第三十一、三十四条,第五章第四十五、四十七条、六十三条的规定。    图二、日,邱冬生、蒙广平对我家菜地进行疯狂的摧毁。    邱冬生、余山、蒙广平并没有合法手续,我在外面听到传言“南安镇政府欠其三个人的工程款,款项还不上来,所以把我家的蔬菜地用来抵债。”    图三,同样的菜地,为什么别人辛勤地耕种着。    我们曾几次找到村书记胡承华,他都是避重就轻推诿,但事情远远还没有结束,8月1日胡承华的一系列话,又使悲剧重演。8月4日,我们婆媳三人阻止了施工,8月6日午后,蒙广平、余山为了能够顺利施工,黑社会性质的蒙广平举起几十斤重的石头就砸向我小儿媳,致使我婆媳两人同时因伤入院,蒙广平打了人就逃之夭夭,扬言“去叫到人来”。当事人(我小儿媳)在14:15报了110,出警的是赣B3000警车,是警员109021及司机开车陪同我们去人民医院检查,我们受伤的消息很快就传开了,亲戚、朋友很快就来了,蒙广平早就有所准备,在15:00左右一辆皮卡装了十多个人和十多把长砍刀、长铁棍,被110在万隆制衣厂大门口截了个正着,人和凶器全部扣押到公安大楼一楼(南安派出所)。8月6日事件发生后,蒙广平更加嚣张跋扈,“你以为110是你家开的。”他们居然光天化日之下到处搜寻我亲戚及家人,扬言要杀我全部孙子女,毁掉我一家。    我们知道,国家政策是好的,地方官员再怎么犯乱也乱不了国家的朝纲法纪,为了全面制止胡承华的不法所为,仅靠地方政府是毫无希望也毫无办法,我们只能拼死上访,不管路途多么艰险,官府多么恶毒,我都有这样的决心和勇气!我们全家也有这样的决心和勇气!我们矢志不渝,因此我强烈抗议我村书记胡承华及蒙广平等人的不法所为,并强烈请求省及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予以干涉,并督促有关部门对我家农田被毁征一事引起高度重视,从速、从严、从重处罚我村这些视法律如儿戏、待百姓如草芥,故意愚弄百姓的村官恶霸,并切实完善,有效地处理相关事宜。我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强烈制止胡承华一行的非法所为,并对其法律制裁。    二、强烈要求公安部门严厉制裁蒙广平、余山、邱冬生的非法所为,并确保我家老小不再受到其生命威胁。    三、将我家仅有的2亩多地由施工场地恢复耕地性质。    四、胡承华必须承担我家目前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务求速办!         上访人:邓森英     日
  村书记胡承华亲自导演了一场(涉黑的)强占农民土地    殴打农民土地权益人的恶性事件         :    我叫邓森英,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第14组(排上)村民,现年60多岁,大儿子英年早逝,现在家里只有小儿子和大小儿媳及5个孙子孙女共9人,世代务农,家境不济。今天我携一家老小怀着满腔悲愤和几度绝望的心情,在经过一系列的由镇、县上访、控告无效的艰难历程之后,我们悲叹民间的炎凉世态,原已根深蒂固,我们斗胆再度冒死向省国土部门上访。    在1972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新民村为蔬菜生产基地,供应四大矿山及城市居民的生活用菜。    例图一:2005年春,我家蔬菜地到处都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明文规定:“……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7月11日上午,村书记胡承华一行突然来到我家,声称“这片田已经不是你们的了”,“你又不懂法”,“你听话事情就好解决,不听话你就吃亏”,“这片田不征也得征,征也得征”。在我儿子、儿媳们的一致反对下,胡承华肆意嚷喃“这片田已经是三个老板的了”“你们脖力还能扭过刀刃?”胡承华再次扬言“土地是国家的,这片土地你只有使用权,没有卖的权力”“你执意要阻拦人家三个老板的话,那打到了你,你就挨痛去医院,人家三个就出钱!”——多么狂妄的言语啊!    尽管如此,胡承华依然我行我素,在与毫无协商成议、毫无事先通知,同时在我家毫无知情的情况下,7月14日,胡承华唆使三位个体老板邱冬生、余山和蒙广平带领二、三十个持有大确刀的黑社会人员开上一辆大型铲车同时来到现场,非法强占我的土地,在胡承华的护佑下,个体老板邱冬生非常嚣张,言词“今天无论如何我都要将这片土给啃下!”当我们提出要提高补偿价位时,“去抢银行哇!”“更多”。邱冬生更加肆无忌惮地说:“你可以上午收钱,下午就去坐班房”。“如果不同意,上”。蒙广平、邱冬生、余山、胡承华居然叫黑社会的人员一齐上,侵占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村书记胡承华和其三人暗箱操作,逼迫我写下“收过路费叁仟圆”的收条,邱冬生说:“书记你有没有带钱,先到你这里拿出叁仟圆”,这就是名副其实的土匪强盗,过路还收什么“过路费”。在慌乱之下,又叫我们写了一张“青苗补偿费贰万壹仟元”的收条,可我们并没有见到钱,又被划到村书记胡承华开了一张“交地基款贰万壹仟元”的纸,我们一家人都被依葫芦画瓢,画得糊里糊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房屋。他们严重的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四条,第二章第十三、十四条,第三章第三十一、三十四条,第五章第四十五、四十七条、六十三条的规定。    图二、日,邱冬生、蒙广平对我家菜地进行疯狂的摧毁。    邱冬生、余山、蒙广平并没有合法手续,我在外面听到传言“南安镇政府欠其三个人的工程款,款项还不上来,所以把我家的蔬菜地用来抵债。”    图三,同样的菜地,为什么别人辛勤地耕种着。    我们曾几次找到村书记胡承华,他都是避重就轻推诿,但事情远远还没有结束,8月1日胡承华的一系列话,又使悲剧重演。8月4日,我们婆媳三人阻止了施工,8月6日午后,蒙广平、余山为了能够顺利施工,黑社会性质的蒙广平举起几十斤重的石头就砸向我小儿媳,致使我婆媳两人同时因伤入院,蒙广平打了人就逃之夭夭,扬言“去叫到人来”。当事人(我小儿媳)在14:15报了110,出警的是赣B3000警车,是警员109021及司机开车陪同我们去人民医院检查,我们受伤的消息很快就传开了,亲戚、朋友很快就来了,蒙广平早就有所准备,在15:00左右一辆皮卡装了十多个人和十多把长砍刀、长铁棍,被110在万隆制衣厂大门口截了个正着,人和凶器全部扣押到公安大楼一楼(南安派出所)。8月6日事件发生后,蒙广平更加嚣张跋扈,“你以为110是你家开的。”他们居然光天化日之下到处搜寻我亲戚及家人,扬言要杀我全部孙子女,毁掉我一家。    我们知道,国家政策是好的,地方官员再怎么犯乱也乱不了国家的朝纲法纪,为了全面制止胡承华的不法所为,仅靠地方政府是毫无希望也毫无办法,我们只能拼死上访,不管路途多么艰险,官府多么恶毒,我都有这样的决心和勇气!我们全家也有这样的决心和勇气!我们矢志不渝,因此我强烈抗议我村书记胡承华及蒙广平等人的不法所为,并强烈请求省及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予以干涉,并督促有关部门对我家农田被毁征一事引起高度重视,从速、从严、从重处罚我村这些视法律如儿戏、待百姓如草芥,故意愚弄百姓的村官恶霸,并切实完善,有效地处理相关事宜。我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强烈制止胡承华一行的非法所为,并对其法律制裁。    二、强烈要求公安部门严厉制裁蒙广平、余山、邱冬生的非法所为,并确保我家老小不再受到其生命威胁。    三、将我家仅有的2亩多地由施工场地恢复耕地性质。    四、胡承华必须承担我家目前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务求速办!         上访人:邓森英     日
  国土局倒卖农民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079元,强制农民接受26元一平方米。  
  决不能越“十八亿亩耕地红线” 半步    近年来,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对违法违规转让土地蔓延上升之势。早在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会议要求,按照约束要硬、激励要实、责任要明、监管要严的原则,提高各项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取得明显成效。会议强调:(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三)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日 《广州日报》)      新修订的《纲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从保障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发,提出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围绕规划目标,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应邀为中共中央党校学员作专题报告时指出,尽管目前土地管理形势依然严峻,但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一定要坚守。确保十八亿亩耕地,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分析中国基本国情和长远发展目标后作出的重大科学决策。土地管理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随着土地生产的入不敷出,坚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任务艰巨。众所周知,中国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土地利用粗放浪费,城镇盲目扩张,建设贪大求洋;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合理,产出效率低;农村空闲住宅多,空心村多,人均用地逐年扩大。土地供需矛盾突出,违规违法用地屡禁不止。保持十八亿亩耕地,关系到宏观调控效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也关系到持续发展。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切实保护好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资源。      决不能越“十八亿亩耕地红线” 半步,就是要落实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坚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不仅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义不容辞,坚定不移,不留退路,打一场只能胜不容败的耕地保护战。同时,坚守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也是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必须明确责任,强化约束,严格监管,切实落实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决不能越“十八亿亩耕地红线” 半步,就是要走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挖潜开源、节约集约用地,拓展利用土地新空间。决不能越“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半步,就是要严格执法监管。各地要积极开展土地执法大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以租代征”、擅自扩区设区和“未批先占先用”三类违规违法问题。同时,要改革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征地制度和土地制度等。      耕地问题关系到粮食安全,稳粮增收是当前最大的民生。因此,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保障粮食生产用地非常重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法定的基本国策,法律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变为非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保护耕地是事关社会主义全局的大事,是我们的“生命线”,要把保护耕地放在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第一需求的位置上,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要把耕地从“供给”的位置上转换到“需求”的位置上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好、利用好每一寸耕地,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要“不以利少而弃之、不因利多而占之”。    
  这是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的蔬菜基地  
  威胁。恐吓。。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是依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村委会租用此村民土地,却在未与土地权益人卢能富协议的情况下将土地所有权出让给开发商章源宾馆。    村民卢能富3.32亩地已经荒废十几年了。。这些损失谁来补偿。。  
  村民卢能富,电话.希望有热心网友,热心记者能够帮助他们。。。
  法律意识淡薄的村干部,强词夺理,滥用职权,强行克扣农民租金
  征用土地是暂时的,也应该支付租金呀
  这是强占农民土地时的地方官员殴打土地权益人的时间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    土地的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意见的通知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最后的疯狂,快完了。楼主可能被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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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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