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陷别人强奸自己老婆无证驾驶怎么处罚2015具,但人家有时间充分证明不在,诬陷人已经备案。被诬陷人走法律程序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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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22 &&
第 1468 楼
17:26:57&&的原帖:&& 人有理性的一面,也有感性的一面。当某种信息刺激你感性发作。往往会做一些疯狂的事情,这就是人。假如说完全用理性去解释人的行为。那是解释不通的。就拿本案来讲,这真的牵扯到你的利益吗?我这样讲你就会认同吗?或者我们有可能取得一致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但是不耽误我们在吵架。你用理性去解释一些事情,那是永远无法解释的。&&就拿你来讲,你在这里说这些话会有什么好处吗?我相信是没有的,但是人是有感性一面的。特别是中国人。我们需要对这个环节有一定的了解。&&我们是人,我们有时候因为自己的情绪会做一些错误的事情。不是完全按照理性思考来做的。这一点上本质上都差不太多呵呵,所以你认为那5个人突然疯癫了,觉得2000块可以摆平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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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09 &&
<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textareaeditor/face/emoji/e00e.png"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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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18 &&
第 1445 楼
16:54:38&&的原帖:&&既然你觉得两千块不对,怎么样才是对的呢?第 1447 楼
16:55:53&&的原帖:呵呵,我说你10块钱买不来电脑,我没义务告诉你电脑多少钱,呵呵已隐藏重复盖楼 [点击展开]第 1452 楼
17:01:24&&的原帖:&& 你来这里就是为斗嘴吗?说一句“白痴”让你这么高兴吗?我不用你提醒十块钱买不来电脑。我不是前面就说了,封口费不一定要达成才会做的。事实上很多封口行为并没有做成。这是客观事实。&&两千块是不是能摆平强奸这种事,我个人认为肯定是不行的。价格上就不是足够的。是不是你强奸别人,给点好处他就不会告你。那也未必。是不是你把人打一顿,给点钱就不会报案。那也未必。要说能不能摆平,现实来讲,很困难,几乎是不可能的。要不现在就没有犯人了。你能不能摆平那是另一个问题。但是,你做不做摆平这个动作,怎么做这个动作。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第 1453 楼
17:05:20&&的原帖:你个人认为肯定不行,那么谁个人可能认为行?认为行的是不是脑子有问题?第 1465 楼
17:21:09&&的原帖:&& 你已经情绪化了,变得非常难沟通。&& 从人的角度来讲,就拿彩票来讲。中奖的概率我算过。非常之低,不耽误有人购买。你碰到五个大汉抢劫你,你有机会还是会反抗。虽然你绝大部分时候会被揍的鼻青脸肿。还是有很多人做了这种反抗的选择。人的行为是有趣的,至少比跟我对话有趣的多。从概率上讲,找个美女做老婆并不容易。但是不耽误人都找美女。犯罪行为是世界上最赔本,风险最高的事情。但是不耽误有人犯罪。&& 概率的高低,做得成做不成通常情况下是很少有人考量的。这就是现实,人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人有感性的一面。任何人都是如此。包括你自己。一旦某些信息刺激了你的感性就变得不管不顾。你不了解这一点,你是看不懂的。我不知道你有没有觉得自己有时候想起一出他就是一出。那是因为某种东西刺激了你的感情。第 1467 楼
17:25:51&&的原帖:你个人认为肯定不行,那么谁个人可能认为行?认为行的是不是脑子有问题?他怎么感性的认为自己10块钱可以买个电脑?第 1470 楼
17:28:18&&的原帖:&& 你在这里能说服谁,谁也不能,这也不耽误你一直在说。你说你脑子有没有问题?呵呵,我想说服谁了?你脑子进水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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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53 &&
第 1263 楼
20:25:12&&的原帖:&&懂法律的人不会说要求谁必须出庭。而是说在什么情况下你必须出庭。也就是说你的合理性在哪里。这是首先要考量的。因为你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要求任何人出庭的。而你的正当理由只能是说你不出庭整个案件的定性将受到影响。也就是说你不出庭将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对量刑产生影响。或者无法理清犯罪事实。造成冤假错案才会强制要求出庭的。这东西你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说律师怀疑你说谎,你就必须要出庭。因为被害人也有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因为被告律师要求了,就应该执行,那么直接让被告律师做法官多省事。&&我觉得这种要求是非常荒唐的,你要指出犯罪事实部分那一部分被害人说谎了,法官才可能说要求被害人出庭的。必须是犯罪事实部分,因为只有犯罪事实部分才是定罪的决定性因素。跟本案无关的一定是不批的。任何案件都是这样,我改天不管做被告还是被害人,都是这样。我也没有觉得哪里会不合理。我不知道你在美国打了几年官司。但是,我跟你的交流来看,对司法基本上是一窍不通。被害人叙述因为他是当事人,所以证明力天生较弱。我要是不跟你这样讲,我说第三方证人的证言要比被告的证言证明力强。比被害人的证明力强。你不会觉得我是做了一个等级性的解释。我要说物证的证明力比言词证据要强。你也不会说觉得我做了一个等级性的解释。通常的说法,物证的证明力要大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又要比口供以及被害人供述要大。而英美法系是证人证言跟物证是同等的。而在除了中国之外的国家都是把被害人供述直接当证人证言使用的,也就是说在证明力上在英美法系他们是同等的,那么我请教你,我应该怎么表述呢?我不这样讲,我应该怎么讲?&& 我应该讲我们的言词证据跟物证是一样的,我显然是在撒谎。我应该讲第三方证言是跟口供,被害人叙述等同的。我显然还是在撒谎。我既然承认物证大于言词证据,第三方证言大于被告口供,被害人叙述。我同时又知道英美法系言词证据跟物证地位是一样的。我只能说中国的被害人叙述低了两个层级,比英美法系来讲。那个环节出来问题?我欢迎你来指教。否则我只能撒谎才能契合你的观点。第 1269 楼
21:10:38&&的原帖:&&&&我看过很多强奸案例,绝大多数案例中,受害人的陈述都是关键性证据,很多被告为了赢官司,最先走的路通常都是试图与受害者达成协议,就是希望受害者可以改口供。&& 普通的一对一的性侵案中,受害者不出庭,其实是对受害者自己不利的,而这起案件是五人同犯,最重要的是,有四个人认了罪(王某律师做的是罪轻辩护,这其实也是认罪),而且,三个认罪的未成年人是有监护人以及律师陪同审讯的,他们的认罪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只有一个不认罪,而且这个人不但是未成年人,也没有当大官,甚至并不在关键部门掌握特殊权力的人,又有足够的物证证明他的确在这起强奸案中起了直接以及主要的作用,我至今没见过我相信今后也不可能见到这种,同时有四个人牺牲自己的名誉自由,以强奸犯的预知结局而没有任何好处地去诬陷他,甚至还预先录了并只录了犯罪现场以外的视频,又去找个愿意被打出伤痕并且愿意被五人轮奸的女子,而且还能同时买通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的冤案。已隐藏重复盖楼 [点击展开]第 1289 楼
19:00:28&&的原帖:你胡说。另四个人其实都没有认罪。第 1292 楼
21:37:05&&的原帖:&&&&没认罪?你帮他们做的无罪辩护?这四个人,都由律师帮他们做了罪轻辩护,罪轻辩护你应该知道是什么意思吧?有罪,但因为有可以减轻处罚的原因,所以,请求法庭从轻判决。&& 不认罪道什么歉啊,不认罪赔什么偿啊?包括王某在内,都当庭对受害者真诚地道了歉,承认给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都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王某甚至还在事后很委曲地称,就因为他家钱少,才判的最重,而事实是,一个成年人参与强奸,有轮奸以及暴力情节,还有受害者进精神医院的严重后果,十二年已经是罪轻判决中最轻的一个惩罚了,如果他不认罪,二十年以上才公平。第 1306 楼
9:31:47&&的原帖:在五个人中只有大魏承认强奸,但否认打人,而且还说商议过价格。这怎么能是强奸呢?这个案件的邪恶之处在于,四个被告的律师与海淀区公、检、法狼狈为奸。在这个世界上,绝对再找不到被告不承认有罪,但其辩护律师确要承认有罪这样的事。律师动员家长要自己的儿子承认有罪也是闻所未闻的事情。请记住,道歉并不等于承认犯罪。再说,他们道歉是出于自愿吗?这种道歉难道不是被人编排和引导的吗?陈枢在辩护词和视频访谈中说过,去年三月五个被告的家长同时喊冤。张某某和大、小魏的家长怎么可能到一审时突然来一个180度的转弯,同意控告书中的指控并各赔偿15万元。这里面暗有文章。我猜测,张某某和大魏的父亲可能有贪污受贿的问题被警方查到,警方用此逼迫他们要自己的儿子认罪并诬陷李天一和王某。第 1338 楼
11:19:22&&的原帖:你这个无耻的骗子,陈枢什么时候说过去年三月份五个家长同时喊冤?你简直太不要脸了,这么无耻的谎言都能编造出来,你把陈枢这段话贴出来!&&别理周思毅这个骗子,这个周思毅是个卖假药的骗子,他吹嘘自己发明了一种能治脱发的方法,到处招摇撞骗,已经被很多人投诉了,估计过不了多久就会被抓进监狱。周思毅还自称能得诺贝尔奖,看来和李天一是一样的货色!你这个流氓又蹦出来了。我说话从来都有根据。下面的就是陈枢律师说的。还有一个视频访谈,重复说到此。原文地址:每家拿十五万真的自愿公平吗?作者:陈枢律师&&&&民事活动自愿原则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民事行为人外在行为表示与内心真实意思表示相一致。&&&&本案家长们从三月份开始控告所谓被害人等诱惑了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坚决不承认自己的孩子犯了强奸罪。既然不承认自己的孩子犯有强奸罪,却要给一口咬定自己孩子犯强奸罪的人拿去15万,这是家长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吗?这是真自愿吗?如果不是真自愿,那么何来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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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3:47 &&
第 1468 楼
17:26:57&&的原帖:&& 人有理性的一面,也有感性的一面。当某种信息刺激你感性发作。往往会做一些疯狂的事情,这就是人。假如说完全用理性去解释人的行为。那是解释不通的。就拿本案来讲,这真的牵扯到你的利益吗?我这样讲你就会认同吗?或者我们有可能取得一致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但是不耽误我们在吵架。你用理性去解释一些事情,那是永远无法解释的。&&就拿你来讲,你在这里说这些话会有什么好处吗?我相信是没有的,但是人是有感性一面的。特别是中国人。我们需要对这个环节有一定的了解。&&我们是人,我们有时候因为自己的情绪会做一些错误的事情。不是完全按照理性思考来做的。这一点上本质上都差不太多第 1471 楼
17:28:22&&的原帖:呵呵,所以你认为那5个人突然疯癫了,觉得2000块可以摆平了?呵呵&&2000块是不是能摆平,以及当时他们怎么衡量的。我们不知道,不知道的时候一定要说自己不知道。&& 就我的观察,很多人都认为事后给钱没有给钱是定义嫖娼或是不是嫖娼的关键性问题,只要你收钱了。那么很多人就定义为嫖娼行为。虽然我不是这样看的。但是不耽误说很多人这么认为。给钱了,收钱了。就是嫖娼了。很多人都这么看。这就是现实。至于李天一为什么这么做。我觉得他主观上认为说。给钱了,那么我就是一种嫖娼行为。&&李家支持者基本上都是这种看法,李天一这么认为我并不会觉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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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6:38 &&
第 1263 楼
20:25:12&&的原帖:&&懂法律的人不会说要求谁必须出庭。而是说在什么情况下你必须出庭。也就是说你的合理性在哪里。这是首先要考量的。因为你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要求任何人出庭的。而你的正当理由只能是说你不出庭整个案件的定性将受到影响。也就是说你不出庭将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对量刑产生影响。或者无法理清犯罪事实。造成冤假错案才会强制要求出庭的。这东西你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说律师怀疑你说谎,你就必须要出庭。因为被害人也有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因为被告律师要求了,就应该执行,那么直接让被告律师做法官多省事。&&我觉得这种要求是非常荒唐的,你要指出犯罪事实部分那一部分被害人说谎了,法官才可能说要求被害人出庭的。必须是犯罪事实部分,因为只有犯罪事实部分才是定罪的决定性因素。跟本案无关的一定是不批的。任何案件都是这样,我改天不管做被告还是被害人,都是这样。我也没有觉得哪里会不合理。我不知道你在美国打了几年官司。但是,我跟你的交流来看,对司法基本上是一窍不通。被害人叙述因为他是当事人,所以证明力天生较弱。我要是不跟你这样讲,我说第三方证人的证言要比被告的证言证明力强。比被害人的证明力强。你不会觉得我是做了一个等级性的解释。我要说物证的证明力比言词证据要强。你也不会说觉得我做了一个等级性的解释。通常的说法,物证的证明力要大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又要比口供以及被害人供述要大。而英美法系是证人证言跟物证是同等的。而在除了中国之外的国家都是把被害人供述直接当证人证言使用的,也就是说在证明力上在英美法系他们是同等的,那么我请教你,我应该怎么表述呢?我不这样讲,我应该怎么讲?&& 我应该讲我们的言词证据跟物证是一样的,我显然是在撒谎。我应该讲第三方证言是跟口供,被害人叙述等同的。我显然还是在撒谎。我既然承认物证大于言词证据,第三方证言大于被告口供,被害人叙述。我同时又知道英美法系言词证据跟物证地位是一样的。我只能说中国的被害人叙述低了两个层级,比英美法系来讲。那个环节出来问题?我欢迎你来指教。否则我只能撒谎才能契合你的观点。第 1269 楼
21:10:38&&的原帖:&&&&我看过很多强奸案例,绝大多数案例中,受害人的陈述都是关键性证据,很多被告为了赢官司,最先走的路通常都是试图与受害者达成协议,就是希望受害者可以改口供。&& 普通的一对一的性侵案中,受害者不出庭,其实是对受害者自己不利的,而这起案件是五人同犯,最重要的是,有四个人认了罪(王某律师做的是罪轻辩护,这其实也是认罪),而且,三个认罪的未成年人是有监护人以及律师陪同审讯的,他们的认罪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只有一个不认罪,而且这个人不但是未成年人,也没有当大官,甚至并不在关键部门掌握特殊权力的人,又有足够的物证证明他的确在这起强奸案中起了直接以及主要的作用,我至今没见过我相信今后也不可能见到这种,同时有四个人牺牲自己的名誉自由,以强奸犯的预知结局而没有任何好处地去诬陷他,甚至还预先录了并只录了犯罪现场以外的视频,又去找个愿意被打出伤痕并且愿意被五人轮奸的女子,而且还能同时买通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的冤案。已隐藏重复盖楼 [点击展开]第 1289 楼
19:00:28&&的原帖:你胡说。另四个人其实都没有认罪。第 1292 楼
21:37:05&&的原帖:&&&&没认罪?你帮他们做的无罪辩护?这四个人,都由律师帮他们做了罪轻辩护,罪轻辩护你应该知道是什么意思吧?有罪,但因为有可以减轻处罚的原因,所以,请求法庭从轻判决。&& 不认罪道什么歉啊,不认罪赔什么偿啊?包括王某在内,都当庭对受害者真诚地道了歉,承认给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都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王某甚至还在事后很委曲地称,就因为他家钱少,才判的最重,而事实是,一个成年人参与强奸,有轮奸以及暴力情节,还有受害者进精神医院的严重后果,十二年已经是罪轻判决中最轻的一个惩罚了,如果他不认罪,二十年以上才公平。第 1306 楼
9:31:47&&的原帖:在五个人中只有大魏承认强奸,但否认打人,而且还说商议过价格。这怎么能是强奸呢?这个案件的邪恶之处在于,四个被告的律师与海淀区公、检、法狼狈为奸。在这个世界上,绝对再找不到被告不承认有罪,但其辩护律师确要承认有罪这样的事。律师动员家长要自己的儿子承认有罪也是闻所未闻的事情。请记住,道歉并不等于承认犯罪。再说,他们道歉是出于自愿吗?这种道歉难道不是被人编排和引导的吗?陈枢在辩护词和视频访谈中说过,去年三月五个被告的家长同时喊冤。张某某和大、小魏的家长怎么可能到一审时突然来一个180度的转弯,同意控告书中的指控并各赔偿15万元。这里面暗有文章。我猜测,张某某和大魏的父亲可能有贪污受贿的问题被警方查到,警方用此逼迫他们要自己的儿子认罪并诬陷李天一和王某。第 1314 楼
10:40:34&&的原帖:&& 1.在五个人中只有大魏承认强奸,但否认打人,而且还说商议过价格。这怎么能是强奸呢?=========这句话的意思,你相信大魏某的供述对不对? 好,那我来问你,大魏某说,他商议价格,是与张某商议的,你信不信?信的话,我想问你,他们是与张某发生的性行为吗?很明显,不是,这能是交易?既然张某答应他们交易了,他们为什么不去找张某交易,却去强迫杨某某与他们交易?强买强卖不犯法,但是,在性上面强买强卖,就是强奸罪,没有如果没有可能没有之一。&& 2.在这个世界上,绝对再找不到被告不承认有罪,但其辩护律师确要承认有罪这样的事。=========这个世界上就是有这样的事,为什么呢?因为被告在请律师的时候,就已经授权律师代表他了,律师是专业人士上,拿到检方起诉的证据一看一分析,就知道这官司能不能打,李某某请的律师有几个就是这样专业的律师,他们无一例外地退出这单官司了,同一道理,如果王某不同意罪轻辩护,律师不可能帮他用罪轻辩护打这场官司,这正是做有罪辩护这位律师的专业以及敬业表现,否则的话,王某少于二十年的刑期,就是司法不公。 人证物证俱全的案件,想做无罪辩护,别把法官不当法官好不好?&& &&3.律师动员家长要自己的儿子承认有罪也是闻所未闻的事情=========你觉得闻所未闻,那说明你闻的太少了,律师看到证据不能打,劝当事人认罪在中国也好在美国也好在英国也好,都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情况,因为无论是在中国也好美国也好英国也好,都有一种情况,认罪获较轻刑期,中国在这方面不规范,相反,美国和英国则不同,如果检方在庭审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证据不是那么铁,都会跑去找辩方律师,和他商量一下,是不是叫被告认下一个较轻的罪,可以为被告向法官求情,以获较轻刑期,这是合法的,辩方律师也一样,他看到证据不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时候,可以去找检方,要求认罪,以此换取较轻刑期,这些,都是英美合法的控辩交易,所以,你所说的情况,绝不是闻所未闻。&&再说母亲,同是母亲,大小魏某张某的母亲所做的事,才能叫做母亲,她们的儿子犯了法,她们不是说诬陷受害者,继续伤害受害者来为她们的儿子辩护,她们选择了另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我通常称之为救赎的方式,她们爱不爱她们的孩子?爱,甚至比梦女士更爱,因为她们知道一个人犯了罪,必须接受惩罚,否则,他将一生一世背负这个罪,梦女士显然想不到这一层次,所以,同是未成年人监护人,她们选择了道歉以及赔偿,本来呢,赔偿多少金钱都无法弥补他们对受害者所造成的伤害,但是至少,他们为他们做错的事情承担了道义上的责任,很明显,受害者是个很大度的女孩,她要的就是个说法,她接受了这道歉,并表示了原谅,到这里为止,大小魏某和张某,已经为他们的行为负上了责任,等到服完刑,他们无论从道义上来说还是从法律上来说,他们都无罪了。这难道也是你闻所未闻的事? 律师的职责是什么?以他的专业知识,为他的当事人谋取最大的利益,这就是为他当事人谋取到了最大的利益了,正如大小魏某律师所得意的一样,这个案件,他们很满意,如果我是这三个被告的家长,我同样满意,孩子为他的行为负了责,又可以被法律从轻判决,又能取得受害者的谅解,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从轻,不就是为了他们的将来吗?每个人都有他有罪的地方,救赎之路,就是从忏悔道歉赔偿开始的。当然,梦女士并不希望他的儿子得到精神上的救赎,但是,五个可怜的犯罪者中,有三个得到救赎,也未尝不是不幸之中的大幸。你的这些胡扯不值得我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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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9:06 &&
&&2000块是不是能摆平,以及当时他们怎么衡量的。我们不知道,不知道的时候一定要说自己不知道。&& 就我的观察,很多人都认为事后给钱没有给钱是定义嫖娼或是不是嫖娼的关键性问题,只要你收钱了。那么很多人就定义为嫖娼行为。虽然我不是这样看的。但是不耽误说很多人这么认为。给钱了,收钱了。就是嫖娼了。很多人都这么看。这就是现实。至于李天一为什么这么做。我觉得他主观上认为说。给钱了,那么我就是一种嫖娼行为。&&李家支持者基本上都是这种看法,李天一这么认为我并不会觉得意外。.***** 大概是梦鸽认为“给钱了就是嫖娼”,所以和梦鸽通完电话后,叫李子给杨女塞了2000元。 梦鸽涉嫌传授犯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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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9:21 &&
周这样的是律师界的败类我从业三十余年,未见李案中某些所谓律师之不守道义到令人发齿之地步!李某二之案,是非不顾,是所谓挺梦妈之类丑恶的大表演!孔尸粥子之流,历史定有大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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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9:42 &&
第 1062 楼
23:41:48&&的原帖:“真相是什么20”,这只周先生口中的水狗,把下面这个有“辫子”的截屏,贴在不少于十个帖子上。十分卑鄙。<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97755.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第 1089 楼
22:18:39&&的原帖:你应该问问他为什么要加辫子?周翠丽律师说的是她呆在车里不想下来,不想进国奥宾馆。已隐藏重复盖楼 [点击展开]第 1109 楼
9:25:49&&的原帖:&& 你不是说受害者嫌国奥宾馆环境不好么?你的根据是什么?几个罪犯可根本没有类似的口供喔。 受害者刚被暴打过,这么快注意环境去了?而且,真相是什么是一直在为李某某喊冤的人,他加个辫子干嘛,不用猜也知道,就是想制造受害者自己上车的谎言。第 1141 楼
18:55:45&&的原帖:请你到周翠丽律师的微博去读她的微博就知道了。我没去过国奥宾馆,但据网上说,国奥宾馆的环境不好。我在北京时,曾到湖北大厦吃过饭,其环境确实不错。第 1157 楼
7:40:56&&的原帖:&&既然你没去过国奥宾馆,你怎么肯定环境没有湖北大厦的好,再一个,你认为一个性工作者,有权力去要求宾馆的住宿条件吗?她是他们中任何一个人的女朋友?再说了,有过一个被告有受害者嫌弃宾馆环境的口供?第 1167 楼
19:33:27&&的原帖:柴会群叙述过,国奥宾馆的房间不隔音,不用我去调查。“性工作者”这样的话只有像你这样的人说得出口。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还没有给提供性服务的妓女提供工作许可。所以,中国的妓女不能称为“性工作者”。第 1169 楼
7:30:46&&的原帖:&&尊重性工作者从本质上来说,与尊重你是一样的,而且,性工作者不需要许可,因为他事实上就是从事这一工作的,这是一个中性词,我个人对我这样的人并不反感。&&国奥宾馆不隔音,是被告们的口供,你信他们的有罪口供?第 1174 楼
18:29:00&&的原帖:妓女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下是违法的。你“尊重性工作者”那一定是因为妓女会给你带来收入和性快乐。所以,你要袒护她。从这里,我可看出,你跟她是以仙人跳进行敲诈勒索的一伙的。那些可怜的被告说什么我完全不关心,我关心的是,物证证明,他们没有强奸卖淫女杨某某。从她的阴道里取出的分泌液中找不到可怜的被告的精液及DNA就是明证。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最后不得不承认与莱温斯基发生性关系就是因为莱温斯基的裙子上有他的精斑,从中检测到的DNA就是克林顿的。DNA检测是科学检测中最不能怀疑的东西。第 1193 楼
7:20:11&&的原帖: 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受害者是性工作者,所以,我用这个称呼所尊重的,与受害者无关,而是这个社会最底层最不幸的女性。看来你还没学会尊重,你甚至连尊重这个词,都还没弄懂。&&中国的性工作者的确不合法,但是,哪怕是李某某这种被法庭判决罪成的人,我都不会直呼他为强奸犯,因为这是贬抑性的称呼,我会称呼他为强奸犯罪者,这是就是用中性词的意思,懂?&&最后,戴套强奸,或者强奸不射精,还是不是强奸?如果不是,那为什么法律在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时,不加上强奸必须有精斑作证据,否则哪怕是强奸都不可能被判罪名成立?&&法庭依照法律,根据证据来判决一个事实强奸了受害者的犯罪者,既合法又合理,我凭什么不可以支持。&& 我在这里为受害者说话,我就是受害者一伙的?那么,你为强奸犯罪者说话,你就是强奸犯罪者一伙的?成为受害者一伙的,并不是什么丢人的事,但是,作为强奸犯罪者一伙的,就那么值得你自豪?&& 最重要的是,你根据什么证据看出我是杨某某一伙的?没有证据的胡说,你习惯了??第 1239 楼
18:33:08&&的原帖: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把自己的性器官当作商品来出售的女性都不能称为性工作者。宣称遭受强奸的女性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不经法庭质证而自动被称为受害者:1.在强奸现场被解救;2.在强奸犯逃离现场后,立即报警,由警方护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和取证。杨某某是事发三天后并在敲诈勒索未遂的情况下才到派出所报案。她怎么能不经过法庭质证而自动成为受害者?只要她出庭,被告的律师一定能证明她是一个罪犯。你现在当然可以为杨某某诬告成功而感到“自豪”。但当有一天,杨某某被刑侦并把你供出来了,你就无自豪可言了。第 1265 楼
20:39:08&&的原帖:&& 我是为杨某某勇敢地站出来,利用法律维护她的尊严,将强奸犯罪者绳之以法而佩服她,绝不可能是为某人诬告某人成功而自豪,你怎么连这个都可以混为一谈的?&&如果你要说杨某某是诬告的,你得拿出证据,因为现有证据已经证明了,杨某某并没有诬告,几个被告事实上是犯了罪。&&杨某某也好什么某都好,如果拿着证据把我供出来,那只能有两种可能,一我运气绝差,所有人都针对我,所有证据都这么巧与我有关,二是我罪有应得,自豪不至于,但至少会伏法,会忏悔。&& 说一千道一万,现有证据是证明李某某五人有罪的,如果想证明李某某有诬告,最必须的肯定是证据,前面我问过你,你的人证在哪物证是什么,你并没有回答,那你以为什么依据,说李某某是诬告?没有证据,才真的是诬陷,而正在做这种事的人,恰好是你。&&体力劳动者出卖他的劳力,性工作者出卖他的肉体,乞丐出卖他的尊严,说到底,都是出卖,要是有别的可卖,他们没必要去卖他们自身的一部分,无论别人或者你怎么看他们,我总之是认为,诚实劳动诚实买卖,都是正当合理的,我都尊重他们,他们也都值得我尊重。第 1288 楼
18:55:24&&的原帖:你太会为卖淫女杨某某涂脂抹粉了。她要是真勇敢,她就应该在进湖北大厦时呼救,因为至少收银员在收银台,或在出湖北大厦时呼救(早上7-8点路上一定有人),或乘坐大魏的车下车后立即报警,或见了酒吧的人马上报警。敲诈勒索未遂再报警是勇敢吗?是强大的犯罪心理驱使她和酒吧的一伙人铤而走险。当然,从目前的结果来看,她成功了。你的最后一段话充分说明了你是一个什么人。第 1291 楼
21:31:12&&的原帖:&&一个人面对五个歹徒,在Q7车里敢反抗,就已经非常了不起了,北大女生面对的只是两个犯罪嫌疑人都不敢反抗,甚至在嫌疑人走后才敢睁眼(其实我个人是提倡所有受害者都这样做的,生命比所谓的贞洁更重要)然后才报的警。 你也别冠冕堂皇的了,换了你是路人,你看到五个成人身形的男人挟持住一个女孩子,你敢报警我都佩服你。更何况,在第一次停车的宾馆前停车,受害者连下车的机会都没有,到犯罪酒店下车,是王某拉下车而且,是被李某某和王某某两个身材魁梧的大汉挟持着,根本没有呼救的可能?受害者成功什么了?她现在还在医院接受治疗呢,精神受到这么大的打击,也能叫成功?成功什么了你告诉我?&& 你最后一句话,也充分说明了你是一个什么人,我继续我的尊重。 你也继续你的不尊重吧。各行各路,心安理得就行。第 1302 楼
8:50:53&&的原帖:尽管周翠丽提供的湖北大厦进入处的视频截图不清楚,但只要不是睁眼瞎的人都不可能从那个截图中看出杨某某是被李天一和王某挟持着的。既然你提到的北大女生在罪犯逃离现场后就立即报了警,那为什么杨某某要等到敲诈勒索未遂的三天后才报警呢?三天的时间足以把罪恶的诬陷勾当做充分。但凡诬陷是无法把勾当做全的,正如谎话永远无法自圆其说一样。第 1317 楼
10:46:58&&的原帖:&&&&三天的时间足以把罪恶的诬陷勾当做充分=========说得好,杨某某做充分了吗?她诬陷的目标是谁,诬陷的目的是什么?&&很是认同你的“谎话是永远无法自圆其说”的说法,李某某说他睡着了,正是你这一说法明确而完美的诠释。&&看不出是挟持的,但是你看出杨某某在与李某某王某说笑了吗?你看出他们欢乐的表情了吗?周某丽律师为什么不把整个视频放出来?判决书上说,电梯里有拍击受害者面部的动作,走廊里受害者有向后倾的动作,这两个截图呢?周某丽怎么不放出来?李某某为什么要拉着受害者,他不是讨厌受害者并且曾经叫她滚的吗?如果要拉,难道不应该是不讨厌受害者的其他人拉的吗? && 把红字部分的答案告诉我好吗?如果你有的话。诬陷的目标还不明确吗?目的当然是敲诈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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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18 &&
第 1468 楼
17:26:57&&的原帖:&& 人有理性的一面,也有感性的一面。当某种信息刺激你感性发作。往往会做一些疯狂的事情,这就是人。假如说完全用理性去解释人的行为。那是解释不通的。就拿本案来讲,这真的牵扯到你的利益吗?我这样讲你就会认同吗?或者我们有可能取得一致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但是不耽误我们在吵架。你用理性去解释一些事情,那是永远无法解释的。&&就拿你来讲,你在这里说这些话会有什么好处吗?我相信是没有的,但是人是有感性一面的。特别是中国人。我们需要对这个环节有一定的了解。&&我们是人,我们有时候因为自己的情绪会做一些错误的事情。不是完全按照理性思考来做的。这一点上本质上都差不太多第 1471 楼
17:28:22&&的原帖:呵呵,所以你认为那5个人突然疯癫了,觉得2000块可以摆平了?呵呵第 1475 楼
17:33:47&&的原帖:&&2000块是不是能摆平,以及当时他们怎么衡量的。我们不知道,不知道的时候一定要说自己不知道。&& 就我的观察,很多人都认为事后给钱没有给钱是定义嫖娼或是不是嫖娼的关键性问题,只要你收钱了。那么很多人就定义为嫖娼行为。虽然我不是这样看的。但是不耽误说很多人这么认为。给钱了,收钱了。就是嫖娼了。很多人都这么看。这就是现实。至于李天一为什么这么做。我觉得他主观上认为说。给钱了,那么我就是一种嫖娼行为。&&李家支持者基本上都是这种看法,李天一这么认为我并不会觉得意外。他们疯癫了呗,呵呵你也可以认为10块钱就可以买电脑嘛,你为什么觉得自己不可能这么认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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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5:50 &&
我爱五指山之山,我爱万泉河之泉但我最爰我之弱柔之人民我尤恨法外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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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21 &&
第 1263 楼
20:25:12&&的原帖:&&懂法律的人不会说要求谁必须出庭。而是说在什么情况下你必须出庭。也就是说你的合理性在哪里。这是首先要考量的。因为你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要求任何人出庭的。而你的正当理由只能是说你不出庭整个案件的定性将受到影响。也就是说你不出庭将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对量刑产生影响。或者无法理清犯罪事实。造成冤假错案才会强制要求出庭的。这东西你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说律师怀疑你说谎,你就必须要出庭。因为被害人也有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因为被告律师要求了,就应该执行,那么直接让被告律师做法官多省事。&&我觉得这种要求是非常荒唐的,你要指出犯罪事实部分那一部分被害人说谎了,法官才可能说要求被害人出庭的。必须是犯罪事实部分,因为只有犯罪事实部分才是定罪的决定性因素。跟本案无关的一定是不批的。任何案件都是这样,我改天不管做被告还是被害人,都是这样。我也没有觉得哪里会不合理。我不知道你在美国打了几年官司。但是,我跟你的交流来看,对司法基本上是一窍不通。被害人叙述因为他是当事人,所以证明力天生较弱。我要是不跟你这样讲,我说第三方证人的证言要比被告的证言证明力强。比被害人的证明力强。你不会觉得我是做了一个等级性的解释。我要说物证的证明力比言词证据要强。你也不会说觉得我做了一个等级性的解释。通常的说法,物证的证明力要大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又要比口供以及被害人供述要大。而英美法系是证人证言跟物证是同等的。而在除了中国之外的国家都是把被害人供述直接当证人证言使用的,也就是说在证明力上在英美法系他们是同等的,那么我请教你,我应该怎么表述呢?我不这样讲,我应该怎么讲?&& 我应该讲我们的言词证据跟物证是一样的,我显然是在撒谎。我应该讲第三方证言是跟口供,被害人叙述等同的。我显然还是在撒谎。我既然承认物证大于言词证据,第三方证言大于被告口供,被害人叙述。我同时又知道英美法系言词证据跟物证地位是一样的。我只能说中国的被害人叙述低了两个层级,比英美法系来讲。那个环节出来问题?我欢迎你来指教。否则我只能撒谎才能契合你的观点。第 1269 楼
21:10:38&&的原帖:&&&&我看过很多强奸案例,绝大多数案例中,受害人的陈述都是关键性证据,很多被告为了赢官司,最先走的路通常都是试图与受害者达成协议,就是希望受害者可以改口供。&& 普通的一对一的性侵案中,受害者不出庭,其实是对受害者自己不利的,而这起案件是五人同犯,最重要的是,有四个人认了罪(王某律师做的是罪轻辩护,这其实也是认罪),而且,三个认罪的未成年人是有监护人以及律师陪同审讯的,他们的认罪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只有一个不认罪,而且这个人不但是未成年人,也没有当大官,甚至并不在关键部门掌握特殊权力的人,又有足够的物证证明他的确在这起强奸案中起了直接以及主要的作用,我至今没见过我相信今后也不可能见到这种,同时有四个人牺牲自己的名誉自由,以强奸犯的预知结局而没有任何好处地去诬陷他,甚至还预先录了并只录了犯罪现场以外的视频,又去找个愿意被打出伤痕并且愿意被五人轮奸的女子,而且还能同时买通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的冤案。已隐藏重复盖楼 [点击展开]第 1289 楼
19:00:28&&的原帖:你胡说。另四个人其实都没有认罪。第 1292 楼
21:37:05&&的原帖:&&&&没认罪?你帮他们做的无罪辩护?这四个人,都由律师帮他们做了罪轻辩护,罪轻辩护你应该知道是什么意思吧?有罪,但因为有可以减轻处罚的原因,所以,请求法庭从轻判决。&& 不认罪道什么歉啊,不认罪赔什么偿啊?包括王某在内,都当庭对受害者真诚地道了歉,承认给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都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王某甚至还在事后很委曲地称,就因为他家钱少,才判的最重,而事实是,一个成年人参与强奸,有轮奸以及暴力情节,还有受害者进精神医院的严重后果,十二年已经是罪轻判决中最轻的一个惩罚了,如果他不认罪,二十年以上才公平。第 1306 楼
9:31:47&&的原帖:在五个人中只有大魏承认强奸,但否认打人,而且还说商议过价格。这怎么能是强奸呢?这个案件的邪恶之处在于,四个被告的律师与海淀区公、检、法狼狈为奸。在这个世界上,绝对再找不到被告不承认有罪,但其辩护律师确要承认有罪这样的事。律师动员家长要自己的儿子承认有罪也是闻所未闻的事情。请记住,道歉并不等于承认犯罪。再说,他们道歉是出于自愿吗?这种道歉难道不是被人编排和引导的吗?陈枢在辩护词和视频访谈中说过,去年三月五个被告的家长同时喊冤。张某某和大、小魏的家长怎么可能到一审时突然来一个180度的转弯,同意控告书中的指控并各赔偿15万元。这里面暗有文章。我猜测,张某某和大魏的父亲可能有贪污受贿的问题被警方查到,警方用此逼迫他们要自己的儿子认罪并诬陷李天一和王某。第 1326 楼
11:04:52&&的原帖:&&如果说,之前我对你无证无据说受害者卖淫不能理解的话,现在我理解了,你比较擅长推测,而且是不用证据的推测。&&
请记住,道歉不等于承认犯罪=========我从来没说过道歉等于承认犯罪,通常情况下,道歉必然出于愧疚,但在法庭判决之前,道歉必然是为了得到原谅,得到原谅是为什么?必然是为了得到法律的从轻惩罚,没有犯罪,要什么从轻惩罚?惩罚都不应该有,所以,道歉等于变相的罪轻辩护。&& ,去年三月五个被告的家长同时喊冤。张某某和大、小魏的家长怎么可能到一审时突然来一个180度的转弯,同意控告书中的指控并各赔偿15万元。这里面暗有文章。我猜测,张某某和大魏的父亲可能有贪污受贿的问题被警方查到,警方用此逼迫他们要自己的儿子认罪并诬陷李天一和王某。=============你这段话中,违法的我暂时不提,我要告诉你的是,几个未成年犯罪者,不包括李某某,在开始的时候,一直认为他们是嫖娼,因为大魏某和张某某谈过出台的事,而张某某给过几个被告暗示,“看你们的”我是相信大魏某口供的,他们和他们家长说给了钱的,你猜家长相不相信?我猜是相信的,但是,看到检方出示的证据以及通过律师的普法工作他们最后应该知道,哪怕是给了钱也不管用,一,受害者不愿意,是有证据证明了的,二,暴力行为,同样无可辩驳,三,性行为的发生,同样有证据显示是,这还不赶紧的转弯?那就真是冥顽不灵了。&& 再告诉你这个法律专家一件事,说人好话,是不需要证据的,但是,指控某人则需要证据,你所说的,张某和大魏某的父亲可能有贪污受贿的问题,这是对张某和大魏某父亲的诬蔑。&&你说警方掌握了这两位父亲的贪污受贿问题并以此来要胁让这两位的孩子承认有罪,这同样是非常严重的指控,这种说法一旦成立,警方就涉嫌诬陷,还好,你是在中国而不是你所推崇的美国,否则的话,单是这句话,你都可以吃两次官司。我不是当事人的律师,当然手里没有证据。但陈枢律师有。他在他的辩护词中描述得很详细。把你的邮箱地址告诉我,我把陈枢律师的辩护词传给你读读。警方做我说的那类事是家常便饭。读陈有西的微博时曾了解到,李庄案的第一任律师就是因为自己有偷税的问题而不敢发声。大公报网有一篇关于许志永的报道,说是警方曾诬控他是小偷被抓过,后又诬控他有偷税的问题。今天他在开庭受审,但你在媒体上根本就查不到这样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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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03 &&
现在是扳倒唱红耍黑的军中败类的好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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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7:09 &&
第 1263 楼
20:25:12&&的原帖:&&懂法律的人不会说要求谁必须出庭。而是说在什么情况下你必须出庭。也就是说你的合理性在哪里。这是首先要考量的。因为你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要求任何人出庭的。而你的正当理由只能是说你不出庭整个案件的定性将受到影响。也就是说你不出庭将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对量刑产生影响。或者无法理清犯罪事实。造成冤假错案才会强制要求出庭的。这东西你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说律师怀疑你说谎,你就必须要出庭。因为被害人也有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因为被告律师要求了,就应该执行,那么直接让被告律师做法官多省事。&&我觉得这种要求是非常荒唐的,你要指出犯罪事实部分那一部分被害人说谎了,法官才可能说要求被害人出庭的。必须是犯罪事实部分,因为只有犯罪事实部分才是定罪的决定性因素。跟本案无关的一定是不批的。任何案件都是这样,我改天不管做被告还是被害人,都是这样。我也没有觉得哪里会不合理。我不知道你在美国打了几年官司。但是,我跟你的交流来看,对司法基本上是一窍不通。被害人叙述因为他是当事人,所以证明力天生较弱。我要是不跟你这样讲,我说第三方证人的证言要比被告的证言证明力强。比被害人的证明力强。你不会觉得我是做了一个等级性的解释。我要说物证的证明力比言词证据要强。你也不会说觉得我做了一个等级性的解释。通常的说法,物证的证明力要大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又要比口供以及被害人供述要大。而英美法系是证人证言跟物证是同等的。而在除了中国之外的国家都是把被害人供述直接当证人证言使用的,也就是说在证明力上在英美法系他们是同等的,那么我请教你,我应该怎么表述呢?我不这样讲,我应该怎么讲?&& 我应该讲我们的言词证据跟物证是一样的,我显然是在撒谎。我应该讲第三方证言是跟口供,被害人叙述等同的。我显然还是在撒谎。我既然承认物证大于言词证据,第三方证言大于被告口供,被害人叙述。我同时又知道英美法系言词证据跟物证地位是一样的。我只能说中国的被害人叙述低了两个层级,比英美法系来讲。那个环节出来问题?我欢迎你来指教。否则我只能撒谎才能契合你的观点。第 1305 楼
9:06:41&&的原帖:只要案件的某一方要求对方出庭,被要求方就必须出庭。不出庭,就是缺席审判。而缺席审判的结果一定是对缺席方不利。这是审判原则。我先以为中国的司法界不懂这一点。但当我在网上读到“海淀法院在无法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正式送达邹恒甫的情况下,于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令其限期提出答辩状和举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时,我发现他们其实知道这一点。那他们为什么在李天一等案上肆意并粗暴地践踏这一审判原则呢?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说,对李天一等的判决都是司法迫害。第 1370 楼
12:14:40&&的原帖:&& 从司法上来讲,被对方要求就必须出庭这种规定。我从来没有听说过。司法是这样,要求你出庭必须要有合理性。合理性决定你是不是要出庭,而不是对方要求就要出庭。换言之被告律师或者原告律师的合理要求法院是要支持的。&&司法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中国司法就是这样。碰到问题找条文找不到。司法还是具有粗狂化的特点。邹恒甫这个案子我前一段时间有关注。具体案情不讲。邹恒甫的案子是自诉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而且邹恒甫是属于被告。这是前提的条件。&& 也就是说邹恒甫案具备了两个条件,第一 他是被告,而且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 本案的话,邹恒甫说“北大淫棍太多”。他的消息来源是怎么样,我们不知道。她说她有证据,他有什么样的证据我们不清楚。所以要求出庭是有合理性的。所以就我的观点,法庭应该准许对方的要求。&&李天一案跟这个案子不同,但是通过“邹恒甫”案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司法上要求出庭的正当性。套用李天一案的话,相等情况就是杨女士说他被强奸了,中间发生了什么?谁做的?怎么做的?你说打你了,谁打你了。当时房间内发生了什么?你说你有证据。你的证据呢?杨女士回答说“我知道,但是我不肯说”。法庭上面的法官也不是神仙,你不肯说,拿不出证据来。他也不会知道有没有。发生没有发生。既然你说你有,你又不肯拿出来。只好缺席审判了。当然刑事诉讼跟民事诉讼还是有区别的,要是刑事诉讼的话,同等情况应该强制出庭的。&& && 看样子你对强制出庭还是非常的有兴趣,我就谈一下强制出庭。我就谈一下强制出庭什么情况下会被准许。谁准许强制出庭呢?这个权利在法官。法官要保障一个案件必须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这是法官的职责。什么是事实,就是当时发生了什么?所以通常情况下,你想让被害人出庭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事实不清”。正当性在这里,你不出庭将会导致事实不清,法官是有义务搞清楚事实的,所以有权利要求你出庭。&&当你要求被害人出庭的时候,必须要以“事实不清”为理由,否则法院不鸟你。当然你提出事实不清,你一定要讲明白,那里事实不清。假定说是事实不清,那么这种事实不清是不是被害人造成的。也就是说两个条件,第一 本案存在事实不清。第二 被害人不出庭导致了事实不清的存在。法院才可能要求强制出庭。为什么这里要加一个可能呢?因为还要考量这个事实不清会不会导致定性以及量刑上的错误。假如说三个条件都具备。法官是必须要求被害人到庭的。否则只能无罪释放。再来看一下,李家提出的理由是什么?理由是被害人处女说也好,工作也好,存在撒谎行为。这些行为已经被证实了。被告方以什么理由要求被害人出庭呢?就是他之前撒谎了,他之后也可能撒谎。我想这可能能打动你。但是没有打动我。从本质上,这是一种推测,这种推测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他是不是造成了被害人在犯罪事实部分说谎,这是不一定的。也就是说无法确定的。&&当被告律师提出这种说法的时候,法院就会说验证你的说法是不是成立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一下相关证据。被害人几次叙述是不是一致。被害人的叙述是不是有跟相关证据矛盾的地方。其实这一步是在法庭质证阶段就要做得事情,开庭的意义就是在于说被害人说的是不是事实。当然,法庭也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做一个判断。因为开庭再发现事实不清的话。又要重新调查,或者要求被害人出庭。这毕竟会拖慢整个诉讼程序。被告律师是提出了被害人应该出庭。但是我始终没有看到他说被害人不出庭会导致那一个环节“事实不清”。他也始终没有说明白被害人不出庭会导致那一部分证据不完整的。我始终没有看到。我还在等,我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被害人的不出庭将会导致本案的事实不清,我就支持他出庭作证。假如不愿意的话,那就强制出庭。刑事案的要求要比民事案高,因为被告面对的是刑期。当被告对原告的指控表示怀疑时,原告应该主动到庭陈述事实真相并接受被告及其律师的质问。一审和二审前,李天一的律师都提出过要杨某某到庭澄清事实的请求。杨某某连去京华友好医院做妇科检查时用的姓名都是假的,李天一的律师要求她到庭澄清事实显然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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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01 &&
第 1263 楼
20:25:12&&的原帖:&&懂法律的人不会说要求谁必须出庭。而是说在什么情况下你必须出庭。也就是说你的合理性在哪里。这是首先要考量的。因为你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要求任何人出庭的。而你的正当理由只能是说你不出庭整个案件的定性将受到影响。也就是说你不出庭将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对量刑产生影响。或者无法理清犯罪事实。造成冤假错案才会强制要求出庭的。这东西你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说律师怀疑你说谎,你就必须要出庭。因为被害人也有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因为被告律师要求了,就应该执行,那么直接让被告律师做法官多省事。&&我觉得这种要求是非常荒唐的,你要指出犯罪事实部分那一部分被害人说谎了,法官才可能说要求被害人出庭的。必须是犯罪事实部分,因为只有犯罪事实部分才是定罪的决定性因素。跟本案无关的一定是不批的。任何案件都是这样,我改天不管做被告还是被害人,都是这样。我也没有觉得哪里会不合理。我不知道你在美国打了几年官司。但是,我跟你的交流来看,对司法基本上是一窍不通。被害人叙述因为他是当事人,所以证明力天生较弱。我要是不跟你这样讲,我说第三方证人的证言要比被告的证言证明力强。比被害人的证明力强。你不会觉得我是做了一个等级性的解释。我要说物证的证明力比言词证据要强。你也不会说觉得我做了一个等级性的解释。通常的说法,物证的证明力要大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又要比口供以及被害人供述要大。而英美法系是证人证言跟物证是同等的。而在除了中国之外的国家都是把被害人供述直接当证人证言使用的,也就是说在证明力上在英美法系他们是同等的,那么我请教你,我应该怎么表述呢?我不这样讲,我应该怎么讲?&& 我应该讲我们的言词证据跟物证是一样的,我显然是在撒谎。我应该讲第三方证言是跟口供,被害人叙述等同的。我显然还是在撒谎。我既然承认物证大于言词证据,第三方证言大于被告口供,被害人叙述。我同时又知道英美法系言词证据跟物证地位是一样的。我只能说中国的被害人叙述低了两个层级,比英美法系来讲。那个环节出来问题?我欢迎你来指教。否则我只能撒谎才能契合你的观点。第 1305 楼
9:06:41&&的原帖:只要案件的某一方要求对方出庭,被要求方就必须出庭。不出庭,就是缺席审判。而缺席审判的结果一定是对缺席方不利。这是审判原则。我先以为中国的司法界不懂这一点。但当我在网上读到“海淀法院在无法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正式送达邹恒甫的情况下,于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令其限期提出答辩状和举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时,我发现他们其实知道这一点。那他们为什么在李天一等案上肆意并粗暴地践踏这一审判原则呢?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说,对李天一等的判决都是司法迫害。第 1370 楼
12:14:40&&的原帖:&& 从司法上来讲,被对方要求就必须出庭这种规定。我从来没有听说过。司法是这样,要求你出庭必须要有合理性。合理性决定你是不是要出庭,而不是对方要求就要出庭。换言之被告律师或者原告律师的合理要求法院是要支持的。&&司法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中国司法就是这样。碰到问题找条文找不到。司法还是具有粗狂化的特点。邹恒甫这个案子我前一段时间有关注。具体案情不讲。邹恒甫的案子是自诉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而且邹恒甫是属于被告。这是前提的条件。&& 也就是说邹恒甫案具备了两个条件,第一 他是被告,而且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 本案的话,邹恒甫说“北大淫棍太多”。他的消息来源是怎么样,我们不知道。她说她有证据,他有什么样的证据我们不清楚。所以要求出庭是有合理性的。所以就我的观点,法庭应该准许对方的要求。&&李天一案跟这个案子不同,但是通过“邹恒甫”案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司法上要求出庭的正当性。套用李天一案的话,相等情况就是杨女士说他被强奸了,中间发生了什么?谁做的?怎么做的?你说打你了,谁打你了。当时房间内发生了什么?你说你有证据。你的证据呢?杨女士回答说“我知道,但是我不肯说”。法庭上面的法官也不是神仙,你不肯说,拿不出证据来。他也不会知道有没有。发生没有发生。既然你说你有,你又不肯拿出来。只好缺席审判了。当然刑事诉讼跟民事诉讼还是有区别的,要是刑事诉讼的话,同等情况应该强制出庭的。&& && 看样子你对强制出庭还是非常的有兴趣,我就谈一下强制出庭。我就谈一下强制出庭什么情况下会被准许。谁准许强制出庭呢?这个权利在法官。法官要保障一个案件必须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这是法官的职责。什么是事实,就是当时发生了什么?所以通常情况下,你想让被害人出庭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事实不清”。正当性在这里,你不出庭将会导致事实不清,法官是有义务搞清楚事实的,所以有权利要求你出庭。&&当你要求被害人出庭的时候,必须要以“事实不清”为理由,否则法院不鸟你。当然你提出事实不清,你一定要讲明白,那里事实不清。假定说是事实不清,那么这种事实不清是不是被害人造成的。也就是说两个条件,第一 本案存在事实不清。第二 被害人不出庭导致了事实不清的存在。法院才可能要求强制出庭。为什么这里要加一个可能呢?因为还要考量这个事实不清会不会导致定性以及量刑上的错误。假如说三个条件都具备。法官是必须要求被害人到庭的。否则只能无罪释放。再来看一下,李家提出的理由是什么?理由是被害人处女说也好,工作也好,存在撒谎行为。这些行为已经被证实了。被告方以什么理由要求被害人出庭呢?就是他之前撒谎了,他之后也可能撒谎。我想这可能能打动你。但是没有打动我。从本质上,这是一种推测,这种推测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他是不是造成了被害人在犯罪事实部分说谎,这是不一定的。也就是说无法确定的。&&当被告律师提出这种说法的时候,法院就会说验证你的说法是不是成立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一下相关证据。被害人几次叙述是不是一致。被害人的叙述是不是有跟相关证据矛盾的地方。其实这一步是在法庭质证阶段就要做得事情,开庭的意义就是在于说被害人说的是不是事实。当然,法庭也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做一个判断。因为开庭再发现事实不清的话。又要重新调查,或者要求被害人出庭。这毕竟会拖慢整个诉讼程序。被告律师是提出了被害人应该出庭。但是我始终没有看到他说被害人不出庭会导致那一个环节“事实不清”。他也始终没有说明白被害人不出庭会导致那一部分证据不完整的。我始终没有看到。我还在等,我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被害人的不出庭将会导致本案的事实不清,我就支持他出庭作证。假如不愿意的话,那就强制出庭。第 1484 楼
18:27:09&&的原帖:刑事案的要求要比民事案高,因为被告面对的是刑期。当被告对原告的指控表示怀疑时,原告应该主动到庭陈述事实真相并接受被告及其律师的质问。一审和二审前,李天一的律师都提出过要杨某某到庭澄清事实的请求。杨某某连去京华友好医院做妇科检查时用的姓名都是假的,李天一的律师要求她到庭澄清事实显然是合理的。李家律师从来没要求张光耀扬小花出庭,而且还极力反对其他律师申请,理由是他们不说实话,一审张光耀出庭其他4位律师要求的,开庭后李家律师放弃盘问张。。。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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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回复:[原创]李案自打嘴巴的视频又曝光了,这人怎么这么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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