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强奸犯以下属于过失犯罪的是犯罪吗?

她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采写:新快报记者 吴笋林
马伟锋去年5月的一个夜晚,18岁的惠州籍女生旋小琪(化名)打算从广州火车站坐车去厦门。因为没买到当天车票,为了节省住宿费,她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大叔”,跟对方回出租屋留宿。入屋后,大叔欲对小琪性侵犯,她慌乱间取将对方捅死。
该案昨日在广州市中院一审,控辩双方就旋小琪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进行了激烈交锋。“好心大叔”瞬间变“狼”
时间回溯至日晚7时许,广州火车站前广场人潮涌动,18岁的惠州龙门县女孩旋小琪,停下了在广州大道南一家美发店的工作,欲买火车票去厦门投奔网友、度假休闲。据旋小琪事后供述,当时广场上一名年约50岁的大叔主动搭讪,热心帮她提行李、买车票。这名中年男子叫杨金元,湖北人,平时靠在火车站代客拉行李为生。由于当晚车票售罄,旋小琪在买下次日发出的票后,身上只剩下50多元。此时大叔提出,可带她回家留宿,“钱看着给就行,不给也行”。见对方年纪大,旋小琪轻信地跟其到了越秀区瑶台向阳大街某出租屋5楼。“狭小的单间怎能睡两个人?”敷衍聊了约半个钟后,旋小琪想离开。谁料大叔突然变脸,威胁并提出要与她发生性关系,且上前对她动手动脚。“他说如果要走,就杀了我。”旋小琪被吓得不敢喊叫。其后,杨金元去洗澡。“他没关澡房的门,可以看到我。”旋小琪称,她只好取下了墙上的匕首握在手里,“原本想吓吓他,让他放我走”。反抗侵犯慌乱狂刺致命澡后,杨金元光着身前再度提出性要求。旋小琪持匕首要他不要靠近,“否则不客气”。
推拉间,旋小琪突然失手在杨金元的锁骨上刺了一刀。杨金元抢刀,争夺间,匕首重重地划在了旋小琪的左腿上,鲜血直流。慌乱的旋小琪拼命乱捅。
身中数刀的杨金元倒在了地上,嘴角流着血。检方称,旋小琪此前供述因害怕倒地的杨金元报复,遂上前持匕首对其头、颈部砍击、刺击,致其不再动为止。而旋小琪昨日在庭上“补充”了这一说法,称因杨金元爬上床来抢刀,她才砸其头部。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杨金元头、颈、胸部被扁平单刃利器反复多次打击、刺击,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诊所救治留下破案关键
看着大叔一动不动,惊恐的旋小琪换下染血衣服,扔掉匕首并从屋内找了300多元,到楼下一家诊所去处理伤口。
求诊时,旋小琪如实用了真名。缝针后,诊所一名护士搀扶她回到了出租屋。旋小琪供述,由于没钱,她只得胆战心惊地在阳台上熬了一晚。“我一直坐在阳台,不敢给家人、朋友打电话,怕被发现。”旋小琪说。次日早上,再度到诊所打了破伤风针后,旋小琪坐火车去了厦门。6月6日,旋小琪从厦门返回龙门老家藏匿。警方排查时,从诊所获得线索。同月10日晚,警方于龙门县将旋小琪抓获归案。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死者杨金元的家属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共计56.51万元。
女孩在陌生的出租屋内面临性侵,持刀反抗致男方死亡,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这成为昨天庭审中控辩双方相持不下的争锋焦点。●检方:
前半段正当防卫后半段故意杀人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的发生应分为两个阶段。前半段,旋小琪面临可能的性侵害,持刀反抗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后半段,杨金元身中多刀倒地,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旋小琪继续持匕首捅刺其头部致其死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属于故意杀人。●辩方:
事发没时间思考反抗属正当防卫
辩护律师认为,旋小琪是一个思想传统女孩,洁身自好,在性观念方面很保守。
当杨金元光着身子上前提出性要求时,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杨金元反锁门,并威胁离开就杀了她。在此环境下,旋小琪没有太多时间思考怎么办,如果不反抗制止,则必然遭到性侵害,一生幸福都会毁掉。因此旋小琪持刀反抗属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被告:
“对被害人家庭说声对不起”母亲称女儿因欠社会经验致意外,望法庭轻判
昨日庭审结束后,旋小琪通过远程视频说道:“想向被害人家庭说声对不起,是我造成了这个后果,愿接受法律制裁,愿意承担刑事责任。请对方家属保重身体,节哀顺变,不要那么伤心了。还有我希望爸爸妈妈可以原谅我,是我以前做得不够好,没有好好照顾他们,希望他们保重身体,同时希望法官可以给我一个重新走入社会的机会。”话语间,旋小琪一直哽咽。旋小琪的母亲听后伤心落泪,“她在家里什么坏事都没做过,现在告诉我们她杀了人,我们真的一点都不敢相信”。
据其介绍,旋小琪读到初二下学期就辍学出去打散工。三姐弟中,她排行老大。案发时,旋小琪刚打工一年多,家人认为她没有社会经验,才遇此意外,错手杀了人。“探监那时看到她的第一个眼神,我就知道她杀人是被逼的,无奈的。”旋小琪母亲说,女儿很顾家,打工闲下来就回老家帮忙耕田种菜。好端端的女儿遭此境况,她十分无奈,“只希望法庭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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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检察官害怕被无限正当防卫??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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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称,旋小琪此前供述因害怕倒地的杨金元报复,遂上前持匕首对其头、颈部砍击、刺击,致其不再动为止。而旋小琪昨日在庭上“补充”了这一说法,称因杨金元爬上床来抢刀,她才砸其头部。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杨金元头、颈、胸部被扁平单刃利器反复多次打击、刺击,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这过程要进行充分举证,才能判断是否是防卫过当。我估计会判防卫过当,从轻处理。甚至连牢都不用做。
没有答案那我只有往死里打、往死里杀。因为那是生死时刻,不是他死可能就是我死,我必须把他搞得百分之百没有反抗能力才行。
如果我是杨金远在向一个陌生女子提出性要求的时候,我不会光着身子的。至少在没有把她捆住嘴堵住之前是不会的:太危险。反锁门?人家没手,没嘴吗?不把人控制住就去洗澡,以为自己是小说主角啊?!王霸之气大发,然后人家哭着喊着要让你上?至于这个女孩也不简单啊。能在把一个人捅得浑身是血的情况下,去人家身上找钱,而且在包扎好之后又在人家家里(阳台上也是家里)熬了一晚上。要是我啊轻则浑身打哆嗦,重则晕过去。反正我没有她这么从容不迫。这女子厉害。我不如。而且人家第二天还去打了破伤风针后就跟没事人一样回家了。厉害。最厉害的是这个帖子贴出来之后就有无数的人指责法律不公,而不是认真的考虑这个帖子的真实性。所以我怀疑这个帖子是假新闻。
点击加载更多上海闵行区律师 本条第一款对强奸罪及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作了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处刑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ldquo,就重大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本条第一款对强奸罪及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依照本款规定,对于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强奸罪怎么认定?强奸罪判刑最轻的是那种?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编辑本段主要特征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构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5)犯罪主体:丈夫可否构成本罪?目前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当中涉及到我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 女人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妇女。
(6)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编辑本段本罪的犯罪认定本罪的犯罪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属于对象的不能犯,应当按强奸未遂定罪处罚。&
编辑本段处罚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编辑本段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编辑本段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编辑本段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编辑本段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编辑本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理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编辑本段加重情节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编辑本段量刑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出现了诸如婚内强迫性行为、女性强迫男性性行为等诸多新情况,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本网站为您提供参考: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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