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会见犯罪嫌疑人人覃勇在哪里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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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勇、李家俊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勇,男,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山县。因涉嫌犯抢夺罪,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秀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家俊,曾用名:李弟,男,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山县。因涉嫌犯抢夺罪,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秀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勇、李家俊犯抢夺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佩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勇、李家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下午,被告人覃勇、李家俊因无钱使用,遂密谋抢夺他人财物。当晚21时15分左右,被告人李家俊驾驶车辆号牌为桂DYB168的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覃勇窜到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功德路中国移动通信营业厅路段时,发现黄某甲独自一人行走在路上,遂决定对其实施抢夺。被告人李家俊驾驶摩托车靠近黄某甲后,被告人覃勇趁机抢过黄某甲背在左肩的黑色女式单肩包,包内装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吊坠一个、金手链一条及现金2000余元等物品,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二被告人驾车行至金秀镇“阿富农庄”附近,将包内现金2000余元及一部红色外壳手机拿走,然后将该包及包内其他物品丢弃并当场分赃。后二人继续驾车往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方向行驶,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拦获。次日凌晨,公安干警在二被告人丢弃赃物现场提取到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吊坠一个、金手链一条、钱包等物品。经鉴定,该金首饰及手机价值人民币14673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勇、李家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67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勇、李家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勇、李家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只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日下午,被告人覃勇、李家俊因无钱使用,遂密谋抢夺他人财物。当晚21时15分左右,被告人李家俊驾驶车辆号牌为桂DYB168的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覃勇窜到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功德路中国移动通信营业厅路段时,发现妇女黄某甲独自一人行走在路上,遂决定对其实施抢夺。被告人李家俊驾驶摩托车靠近黄某甲后,被告人覃勇趁机抢过黄某甲背在左肩的黑色女式单肩包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二被告人驾车行至金秀镇“阿富农庄”附近,将包内现金2000余元及一部红色外壳手机拿走并当场分赃后将该包丢弃(包内实际还有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吊坠一个、金手链一条,因为是内包装,未被二被告人发现)。后二人继续驾车往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方向行驶,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拦获。公安干警从被告人覃勇身上提取到现金1110元;从被告人李家俊身上提取到人民币902元;并对二被告人驾驶作案的车辆号牌为桂DYB168的摩托车予以扣押。次日凌晨,公安干警在二被告人丢弃单肩包现场并从单肩包内提取到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吊坠一个、金手链一条、钱包等物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被害人黄某甲被抢的项链、吊坠、手链、耳环的材质含金量均为999,999,999‰;经金秀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被抢的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吊坠一个、金手链一条及手机一部总价值人民币14673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提取到的现金2012元、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吊坠一个、金手链一条、手机一部及钱包等物品发还给被害人黄某甲。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日21时20分接到110指令转被害人黄某甲的报案,后予以立案的事实。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1)公安机关于日22时15分,在被告人李家俊的指认下,将其丢在路边排水沟的红色外壳手机予以扣押的事实。(2)公安机关于日22时23分,从被告人李家俊右边裤子口袋提取到现金902元予以扣押的事实。(3)公安机关于日22时38分,将被告人李家俊驾驶的车辆号牌为桂DYB168普通二轮飞鹰牌125型红色摩托车予以扣押的事实。(4)公安机关于日22时29分,从被告人覃勇右边鞋子内提取到现金1110元予以扣押的事实。3、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公安机关在金秀县金秀镇“阿富农庄”附近路段沟边提取到黑色女式单肩包一个、棕色钱夹一个、银行卡二张、身份证一张、封包壳三个、钥匙一串、红色拉口小布袋一个。红色拉口小布袋里面有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金吊坠一个、金耳环一对的事实。4、发还物品清单。证实:(1)公安机关于日将手机一部、黑色女式单肩背包一个、银行卡三张、身份证一张、人民币2012元、钥匙等物品发还给被害人黄某甲的事实。(2)公安机关于日将金项链一条、金吊坠一个、金手链一条、金耳环一对发还给被害人黄某甲的事实。5、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黄某甲报案后,于案发当晚22时10分左右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威奇化工厂往金秀方向一百米处设卡拦截,发现被告人覃勇、李家俊形迹可疑欲让其停车接受检查,二被告人欲强行冲卡,公安干警将二被告人逼停在路边并将其抓获归案的事实。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被告人覃勇、李家俊辨认,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功德路“龙源宾馆”(金秀县移动公司营业厅附近)门前路段系其二人作案的现场;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阿富农庄”对面的临河工地系其二人分赃地点以及丢弃背包地点;金秀瑶族自治县威奇化工厂附近路段系其二人丢弃抢夺来的手机地点的事实。二、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害人黄某甲于日22时10分向公安机关报案,陈述其在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功德路龙源宾馆门前(金秀县移动公司附近)被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其背在肩膀上的单肩背包,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手链一条、手机一部、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事实。三、鉴定意见1、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黄某甲被抢夺的金项链、金耳环、金吊坠、金手链的材质含金量均为999,999,999‰的事实。2、经金秀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证实被害人黄某甲被抢夺的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吊坠一个、金手链一条、手机一部总价值人民币14673.00元的事实。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覃勇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于日晚上21时许,与李家俊商量后,由李家俊搭载其在金秀县瑶都广场附近公路边抢夺一个女子单肩包,包内有银行卡等物品,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其二人在“阿富农庄”附近分赃并将抢来的单肩包丢弃在一处木材堆放处,每人分得现金900余元,剩余的现金用于加油和还给他人。后其二人驾车往金秀县桐木镇方向行驶,在行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2、被告人李家俊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于日晚上21时许,与覃勇商量后,由其驾驶摩托车搭载覃勇在金秀县瑶都广场附近公路边抢夺一个女子单肩包,包内有银行卡等物品,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其二人在“阿富农庄”附近分赃,其分得现金900元,后将抢来的单肩包丢弃在一处木材堆放处,随后其二人驾车往金秀县桐木镇方向行驶,在行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二被告人的供述与本案相关证据之间基本吻合,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符合案件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勇、李家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勇、李家俊犯抢夺罪成立。因被告人覃勇、李家俊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的财物总价值达16673元,已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覃勇、李家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事先共同商量,在实施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勇、李家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且其抢夺的财物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黄某甲,没有给被害人黄某甲造成经济损失,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覃勇、李家俊的各自量刑情节,本院决定给予被告人覃勇、李家俊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家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飞鹰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号牌为桂DYB168)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曾秋程审 判 员  蓝建国人民陪审员  蒙贤新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婧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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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勇、韦忠园等抢劫罪,覃勇、韦忠园等盗窃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620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勇,农民。因盗窃于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朱汉军,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韦忠园,农民。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覃秋秋,农民。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邢露丹,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覃如孟,农民。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力予,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杜晔,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覃某,农民。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挺文,广西桂后律师事务所律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黄某均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覃某犯窝藏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勇及其指定辩护人朱汉军、被告人韦忠园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军、被告人覃秋秋及其指定辩护人邢露丹、被告人覃如孟及其辩护人张力予、被告人黄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杜晔、被告人覃某及其辩护人李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窝藏1、日18时许,被告人覃勇、韦忠园伙同覃永峰、韦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开车至新昌县南明街道时代网吧,由韦某在网吧门口停车接应,其余三人携带菜刀、辣椒水进入网吧,采用推销游戏卡的手段吸引李某乙的注意力,趁李某乙转头之际,窃得李某乙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4s手机1只。被告人覃勇、韦忠园以及覃永峰在离开网吧时被李某乙等人发现并拦住,被告人覃勇、韦忠园以及覃永峰拿出菜刀相威胁,并将前来协助抓捕的李某甲的左手拇指划伤。后被告人覃勇、韦忠园以及覃永峰携带窃得的手机乘坐韦某驾驶的汽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2、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黄某经事先商量,驾驶浙b×××××黑色尼桑汽车至嵊州市剡湖街道一点通网吧,由被告人黄某在网吧门口停车接应,其余四人携带菜刀、辣椒水进入网吧,以上述同样的方式窃得斯鼎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4s手机1只,随即被斯鼎发现,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四人采用辣椒水喷、菜刀砍等方式攻击前来抓捕的斯鼎,将斯鼎砍伤后乘坐被告人黄某驾驶的轿车逃至宁波,其中涉案苹果手机在打斗过程中掉于网吧内,由斯鼎捡回。经鉴定,斯鼎的伤势为轻微伤,该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3510元。因被告人覃勇在与斯鼎打斗过程中后背受伤,被告人覃某在获悉被告人覃勇等人参与嵊州市抢劫的犯罪事实后,仍然带被告人覃勇去宁波市第九人民医院就医并资助医疗费2000元,后又提供自己租房给被告人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黄某躲藏,以逃避警方抓捕。案发后,从被告人覃勇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605元,从被告人韦忠园处扣押浙b×××××汽车一辆,其中现金人民币1605元已发还被害人斯鼎,车辆现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剡湖派出所。二、盗窃1、日17时左右,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黄某经事先商量,驾驶浙b×××××黑色尼桑汽车至余姚市黎洲街道巍星路157a号三兴网络会所,由被告人黄某在网吧门口停车接应,其余四人携带菜刀、辣椒水进入网吧,采用推销游戏卡乘人不注意之际,窃得吴某放在电脑桌前的白色三星i9220手机1只,计价值人民币2250元。2、日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黄某经事先商量,驾驶浙b×××××黑色尼桑汽车至嵊州市三江街道飞毛腿网吧,由被告人黄某在网吧门口停车接应,其余四人携带菜刀、辣椒水进入网吧,以上述同样的方式窃得王某放在电脑桌前的白色oppo手机1只,计价值人民币19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宣读、出示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携带凶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又结伙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覃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帮助其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2起抢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黄某、覃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覃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均提出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辩解其是被告人覃勇等人雇佣开车,事先并不明知被告人覃勇等人在实施抢劫、盗窃犯罪,嵊州市公安局剡湖派出所民警于日在剡湖派出所对其审讯时进行刑讯逼供,提出其无罪的辩解。指定辩护人朱汉军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勇犯抢劫罪、盗窃罪没有异议,提出以被告人覃勇第二起抢劫系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被害人医药费1605元等为由,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覃勇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陈军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忠园犯抢劫罪、盗窃罪没有异议,提出以被告人韦忠园第二起抢劫系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等为由,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韦忠园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邢露丹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秋秋犯抢劫罪、盗窃罪没有异议,提出以被告人覃秋秋抢劫系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等为由,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覃秋秋犯抢劫罪予以减轻处罚,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力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如孟犯抢劫罪、盗窃罪没有异议,提出以被告人覃如孟抢劫系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等为由,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覃如孟犯抢劫罪予以减轻处罚,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杜晔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人李挺文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窝藏罪没有异议,提出以被告人覃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为由,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覃某酌情从轻处罚或缓刑。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窝藏1、日18时许,被告人覃勇、韦忠园伙同覃永峰、韦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开车至新昌县南明街道时代网吧,由韦某在网吧门口停车接应,其余三人携带菜刀、辣椒水进入网吧,采用推销游戏卡的手段吸引李某乙的注意力,趁李某乙转头之际,窃得李某乙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4s手机1只。被告人覃勇、韦忠园及覃永峰在离开网吧时被李某乙等人发现并拦住,被告人覃勇、韦忠园及覃永峰拿出菜刀相威胁,并将前来协助抓捕的李某甲之左手拇指划伤。后被告人覃勇、韦忠园及覃永峰携带窃得的手机乘坐韦某驾驶的汽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2、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黄某经事先商量,驾驶浙b×××××黑色尼桑汽车至嵊州市剡湖街道一点通网吧,由被告人黄某在网吧门口停车接应,其余四人携带菜刀、辣椒水进入网吧,以上述同样的方法窃得斯鼎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4s手机1只,随即被斯鼎发现,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为抗拒抓捕用菜刀朝斯鼎身上连砍数刀及用辣椒水喷的暴力方法,将斯鼎砍伤倒地后乘坐被告人黄某驾驶的轿车逃至宁波。其中涉案苹果手机在打斗过程中掉于网吧内,被斯鼎捡回。经鉴定,被害人斯鼎的伤势为轻微伤,该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3510元。因被告人覃勇在与斯鼎打斗过程中后背受伤,被告人覃某在获悉被告人覃勇等人参与嵊州市抢劫的犯罪事实后,仍然带被告人覃勇去宁波市第九人民医院就医并资助医疗费2000元,后又提供自己租房给被告人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黄某躲藏,以逃避警方抓捕。案发后,嵊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覃勇处扣押人民币1605元,从被告人韦忠园处扣押浙b×××××汽车1辆。其中人民币1605元已退赔给被害人斯鼎,浙b×××××汽车1辆现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剡湖派出所。认定上述抢劫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其证实于日18时左右,其与四个朋友在新昌县南明街道时代网吧上网,有两个人过来推销游戏卡,其中一人搭了其一下肩膀,其转过去说不要,回过头发现桌子上的苹果4s手机不见了,其和朋友一起赶出来,在楼梯上叫住他们,一个穿咖啡色外套的人从腰间拿出一把菜刀乱舞,在其躲避时,这两人就乘机跑了,其朋友李某甲追出去的时候手被划伤;随后另一个外地人走出来,其抓住他的手,他马上从腰间拿出一把菜刀乱砍,随后跑了。其苹果4s手机于2012年2月购买,内存16g,买价为5400元。对方有一辆银灰色的皮卡一样的车,牌照粤u×××××。2、被害人斯鼎的陈述,其证实于日17时许,其在嵊州市剡湖街道一点通网吧上网时,有人向其推销游戏卡,其转身回头时候发现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不见了。其追出去抓住正在往外走的一个人,并叫老板报警,之后那人就用喷雾剂喷其,另外几个人冲过来打、用刀砍其,后来其夺过对方的刀砍了其中一个人的后背,追到网吧外面时其摔倒了,对方四个人就跑掉了。苹果4s手机是日以4200元钱买来的。当其和那帮小偷扭打时,手机掉到了地上。3、证人娄某、李某甲、董某的证言,三人均证实于12月19日17时55分左右,有两个人来到新昌县南明街道时代网吧,在李某乙等人上网的86号机旁边发“桃园”游戏宣传单,大概过了1分钟左右,李某乙发现他的手机不见了,其四人马上往网吧出口追,在楼梯口被拦住,其四人让他们把手机拿出来,他们说没有,想拉住他们时,其中一人从左边胸口的衣服拿出来一把菜刀,其四人一呆就让他逃走了,李某甲追出去,其余三人拦住另一个人,结果对方也拿出菜刀,随后逃到在马路上等待他们的车子里。李某甲的手指受伤。李某乙被抢去是一只黑色苹果4s手机。对方车牌是粤u×××××银灰色。4、证人韦某的证言,其证实于2012年12月中旬,“马脸”、覃勇、韦忠园请其到浙江开车,一天300元,其想三人虽然都没有驾照,但都不是很有钱的人,也没有工作,其怀疑他们在做违法犯罪事情,但因待遇不错,就答应了。到宁波后帮他们开一辆广东粤字牌照的灰色越野车。一天中午,其按他们要求,开车到新昌城里,一旦经过网吧,“马脸”就会叫停车,“马脸”、覃勇、韦忠园就下车到网吧里去,没几分钟他们就会返回,其知道他们三个是在网吧偷手机。其中一个网吧是肯德基旁边的时代网吧。其想想再这么继续跟他们干下去肯定会出事,就跟“马脸”说不干了。5、证人竹明的证言,证实于日17时30分许,其在嵊州市一点通网吧内看店,当时网吧常客斯鼎在其网吧上网,这时突然听到斯鼎叫了声:“你先站住”,其就抬头看了一下,斯鼎抓住一个穿黑衣服(覃勇)的人叫他还手机,接着另外三人上来帮穿黑衣服的人跟斯鼎打了起来。其在打报警电话时顾客都说闻到刺鼻的辣椒水味道,那个穿黑衣服的人拿着菜刀朝斯鼎连砍三四刀后就与另外几个人从门口逃出去,这时其就追了上去,看见斯鼎将对方的菜刀夺下并追出去了,事后斯鼎倒在邮政大楼门口,他身边已经没有菜刀了。在斯鼎和对方扭打的地方,发现1只苹果手机掉在地上。6、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于日17时30分左右,其在一点通网吧上网时,有四个人偷手机,被失主发现了,失主抓住他们不肯放手,随即这几个人就用一瓶类似辣椒水的东西和菜刀对付这个失主。被砍伤的人应该是在网吧上网的嵊州本地人。7、辨认笔录及照片,新昌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将事先准备的12张免冠男性照片无规则地排列在一张a4纸上。经韦某辨认,指认出参与作案的覃永峰、覃勇、韦忠园。经韦某现场辨认,其指认出作案地点为新昌县南明街道时代网吧。8、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新昌县公安局于日从李某乙处扣押被告人覃勇等人作案时使用的游戏卡“桃园”vip礼品兑换卡1张。9、道路监控视频抓拍照片,证实于日16:31,在五都卡口往新昌城里的公安道路监控车辆抓拍照片,粤t×××××;并经韦某确认,驾驶员为韦某本人,坐在副驾驶室的为覃勇。10、一点通网吧监控录像调取清单,视频显示日17时40分左右,几个男子进入一点通网吧,其中一个身穿黑色长袖t恤,一个身穿深色茄克衫,一个身穿浅色茄克衫;17时47分至48分,几名男子推搡着从网吧内出来,在网吧门口,其中刚才进去的身穿黑色长袖t恤的男子和一人纠打在一起,黑色长袖t恤男子露出腰部,其右侧裤腰处插着一把刀,一个身穿浅色茄克衫的男子从裤袋里掏出一个小瓶朝抓着黑色长袖t恤男子的男子喷去,一个身穿夹克衫的男子手举菜刀多次朝与抓着黑色长袖t恤男子的男子砍去,菜刀刀刃上可看到红色血迹。证实17时48分30秒至17时51分10秒间,在嵊州大道与剡城路口西和人武部门口朝西地段,浙b×××××黑色小轿车快速跟随逃跑的几名男子并接上车的过程(即:17时48分30秒左右,在嵊州大道与剡城路口西四名男子快速跑过,右上角浙b×××××黑色小轿车马上跟上,17时51分10秒左右,浙b×××××小轿车从左上角开出,超过跑着的几名男子,随后又退回来接上几名男子)。11、嵊州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手机照片、购买发票、发还清单及医疗费发票,证实嵊州市公安局于日从被告人覃勇处扣押人民币1605元,于日从被害人斯鼎处调取白色苹果4s手机一只,并于同日发还给斯鼎;购买发票证实该苹果4s手机于日购买,价格为4200元;医疗费发票证实,斯鼎共花去医疗费3878.82元;发还清单证实,于日退赔被害人斯鼎人民币1605元。12、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新价鉴字(号关于苹果4s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于2012年2月购买的黑色苹果4s手机,内存16g,鉴定价格为3600元。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嵊价认字(号相关涉案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于日购买的苹果4s手机,鉴定金额为3510元。13、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嵊公司鉴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斯鼎的头部及左肩部创口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4、被告人覃勇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于2012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覃永峰打电话给韦某,叫韦某过来开车,说他们要出去搞钱,16时左右他们从宁波出发去新昌,到新昌大概17时左右,他们在新昌市区找到一家网吧,其跟韦忠园、覃永峰进去,韦某把车停在路边接应他们。有一个男的把一只黑色的苹果手机放在桌子上,其跟覃勇峰走上去,韦忠园站在一边望风,覃永峰拿出游戏卡,拍了一下那男的肩膀,问他游戏卡要不要,其乘那个男的转头跟覃永峰说话之际,就把桌上的苹果手机偷来。他们三个人走到网吧楼梯口靠近门口的时候,好几个男的追出来,想把韦忠园、覃永峰抓住,韦忠园、覃永峰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那几个人乱挥,那几个人一看有刀,不敢再上去抓,于是他们两个人跑掉了。其跟在后面,被他们认出了,要上来抓其,其就拿出菜刀朝他们乱挥,他们没敢上来,于是其也乘机跑掉了。这次偷来一只黑色苹果手机,被其卖给宁波一个摆地摊的人,卖了2300元,给韦某300元,余下的2000元钱是其与韦忠园、覃永峰平分。车子是一辆灰色的越野车,广东牌照,系覃永峰借来的。于日下午,在宁波市江北区好多居宾馆,其和韦忠园提议到嵊州市的网吧偷手机,当时覃秋秋、覃如孟就同意了,接着由黄某开着韦忠园的轿车来到嵊州市,到嵊州市后,其就从手机上查看地图寻找网吧,一开始其找到两个网吧,但没有偷到手机,后来他们在另一个网吧里发现可以偷的手机,其就告诉覃如孟、覃如孟和韦忠园去偷,其站在网吧厕所门口望风。覃如孟先拍了一下那个人肩膀,然后拿一张游戏卡给那个人看,韦忠园则趁那个人不注意的时候,将桌子上的手机拿走,韦忠园拿到手机后躲进厕所,覃如孟朝其走来,那个人发现手机被偷,追上来不让其和覃如孟走,喊着报警之类,他们就打起来,覃如孟拿出辣椒水喷那个人,那个人还是抱着其不肯放,韦忠园和覃秋秋就上来帮忙打那个人,那个人和他们对打,覃秋秋拿出藏在身上的刀往那个人身上砍了几下,韦忠园就从后面把那人摔倒,其则跑出网吧,在跑出网吧的时候,其插在腰上的菜刀被那个男的拿走,他一直追其并朝其后背砍了一刀,其拼命跑,黄某开车接的其。因其身上受了伤,车上有人打电话给覃某,让覃某带他们去找医院,覃某骑电瓶车带他们去宁波市第九医院,因为他们身上没有钱,覃某又帮其付了2000元的住院费,当时大家心里都很害怕,怕警察找上门来,所以当天其在住院,其他的人都睡到覃某的租房里避难,本来打算一早接上其去宾馆拿东西走人的,但是还是被警察抓住了。黄某心里是清楚的,其也对黄某讲过的,黄某也知道他们过来是偷的,并知道他们身上都藏着刀和辣椒水,只是不清楚他们具体在网吧怎么搞。第二个网吧偷手机出事后,他们从网吧跑出来,朝黄某接应他们的停车点跑去,但是那个失主拿着菜刀一直追他们,他们就没有上黄某的车,一直朝前跑,可能黄某看到他们被人砍,于是黄某就开车来接应他们,一直到他们甩开那个失主,黄某才停车让他们坐上他的车跑掉了。车是一辆黑色的尼桑桥车,是其、黄某、韦忠园三个人一起去宁波市区花3万元买来的。黄某知道他们身上都带了辣椒水和菜刀进去网吧偷手机,也知道他们带工具的目的是为了偷的方便点,万一被对方发现可以拿出来吓唬对方,他们每次去偷都要商量去哪里偷,黄某都在场的,平时是和他们睡在一起的。其和黄某以前在广东一起打工时认识的,让他来开车,当时不知道他们做什么,后来知道他们是去偷的,后来他们在余姚那个网吧里偷了一只三星手机出来,黄某也是看到的,他们也跟黄某讲这个手机是从网吧里偷来的,平时与他们吃住在一起,花的钱都是从外面偷来的。覃某知道其受伤后就赶过来了,后来覃某知道他们偷东西出事的事情之后就带他们去了宁波市第九医院。15、被告人韦忠园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于2012年12月一天中午,其与覃勇、韦某、“马脸”四人在宁波租房商量好去新昌偷手机,韦某开车,其与覃勇、“马脸”每人带一把菜刀、一瓶辣椒水,当时覃勇坐副驾驶室,其和“马脸”坐后面,傍晚时分到新昌,找到一家网吧,叫时代网吧,在2楼,韦某停车在外面接应,其和“马脸”向一小伙子介绍游戏卡,吸引他注意力,等小伙子转身,覃勇偷来小伙子的手机。得手离开时,失主带着三四个小伙子追上,其与覃勇、“马脸”拿出菜刀吓唬他们,趁他们被吓住时坐上韦某的车跑掉了。其和覃勇就拿出来吓唬了一下没有砍过对方,但是“马脸”拿出刀后开始和对方挣扎了一下,这次偷来黑色苹果4s手机1只,卖了2000元。于日16时许,其与覃勇、覃如孟、覃秋秋、黄某五个人,由黄某开一辆黑色的蓝鸟轿车一起来到嵊州。其与覃勇、覃如孟、覃秋秋四个人先去一网吧偷来1只白色直板oppo手机,后他们四人又去另一个网吧偷东西,黄某在车上等他们的。他们四个人进网吧后先由覃勇去转了一圈,由覃勇告诉他们有手机可以偷,于是其就先过去站在那个人的边上,接着覃如孟过来发卡片引开手机主人的注意,其就乘机把那个人放在电脑桌上的1只白色苹果手机偷来,然后走到网吧的厕所里面,其刚走到厕所里面就听到同伙被抓的声音,其连忙走出来,看到覃勇被那个手机的主人抓住了,在问覃勇要手机,这时覃如孟拿出辣椒水想喷对方,但不小心喷到覃秋秋,覃如孟就先跑掉了,覃勇还被手机的主人抓着,覃秋秋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那个人砍去,其把他推到在沙发上,用拳头打了他几下后就跑了。覃某知道他们在嵊州偷手机的时候被人砍伤后,覃某就带他们去宁波第九医院并帮覃勇支付了2000元钱医药费,因为怕宾馆不安全,覃某还提供住处给他们暂时避避风头。黄某是知道他们在作案的,因为他们事先都是一起在宁波江北区好来居宾馆商量的,黄某也参与商量的,他们身上带着刀、辣椒水等工具的目的,黄某都清楚的,就是为了防止被失主发现反抗时而准备的。16、被告人覃秋秋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于日15时左右,其和覃勇、黄某、韦忠园、覃如孟五个人一起从宁波开车来嵊州偷手机,来之前他们都商量好偷东西的,并由黄某开一辆黑色尼桑轿车负责接应,其余四个人负责进网吧偷,偷来东西卖掉的钱一起花,并且他们身上都带着菜刀。同日下午4点左右到嵊州后,他们就在市区找网吧,先到一家网吧门口,其和覃勇、韦忠园、覃如孟下车,黄某把车停在外面接应他们。进入这家网吧后,先由覃勇拿出事先准备的一张送餐单,和一个年轻人搭讪,韦忠园将他放在桌子上的手机偷来了,偷来一只白色oppo手机。手机偷来后,他们坐上车又去找网吧,在一个交通银行边上找到一家网吧,覃勇拿了一张游戏的新手卡跟个男的搭讪为韦忠园打掩护,韦忠园迅速拿了手机,那个失主发现手机没有了,追上来抓住了覃勇,并且马上和覃勇打起来,其冲上去帮覃勇打失主,覃如孟用辣椒水喷对方,覃勇和韦忠园和失主纠缠在一起,其就拿出事先准备的菜刀,朝失主后背部、头上砍了几刀。后来覃勇的刀被对方夺过去,对方拿着刀来追他们,砍伤了覃勇的背部,后来对方摔倒了,覃勇捡起刀,对方一直跟在后面,跑了很长路才甩开,他们就上黄某开的车,上了高速,他们觉得事情闹大了,把偷来的oppo手机和四把菜刀及辣椒水扔掉了,他们回到宁波市洪塘镇,接着就跟覃某碰面,覃某带他们把覃勇送到了宁波市第九医院,他们在医院里跟覃某说了在嵊州偷手机的时候被失主发现并用刀砍伤失主,结果覃勇也被那个失主砍伤的事情,覃某还拿出2000元给覃勇住院,因为他们砍了人怕被警察抓到,所以他们六人就在医院商量,最后决定先让覃勇在医院里医治,然后他们几个就先在覃某租住的那里过一晚上,等天亮他们去医院接覃勇一起回宾馆拿行李后就离开洪塘镇。17、被告人覃如孟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于2013年的4月份,其和韦忠园、覃秋秋、覃勇四个人在宁波二手车市场,以3万多元的价格合伙买了一辆黑色的尼桑汽车,车牌号是浙b×××××,并在一个菜市场买了四把菜刀。之后通过老乡认识了一个司机黄某,他们跟黄某商量好出去做一次给黄某200元钱,而黄某就专门负责开车接应他们。昨天15时许,他们五个人商量好到嵊州去作案,从宾馆出来后,其就把装有四把菜刀的塑料袋拿上车,当时车里有其和韦忠园、覃秋秋、覃勇、黄某五个人,其上车后就把装有四把菜刀的塑料袋放在驾驶室和副驾驶室中间的地方,当着驾驶员黄某的面他们四个人每人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自己的身上,之后他们就到了嵊州。约16时许,他们五人一起到了嵊州,先后去了三家网吧。进网吧之前,他们告诉司机黄某在门口等他们,由他们进去偷手机,黄某在外面接应他们。在第二家网吧偷来一只oppo手机,在第三家网吧他们偷的时候被对方发觉了,还打了起来,覃勇被砍伤了,他们还跑了好一段路,他们到了一个转弯的地方,其就打黄某电话来接他们,他们上车后就逃回宁波去了。到宁波之后,其就打电话给覃某帮他们找医院。碰到覃某后其告诉他说,覃勇和他们在嵊州偷手机的时候被别人砍伤了,让覃某帮他们找医院。之后覃某就带他们去了宁波市第九医院,覃某还拿了2000元出来给覃勇看病,当晚覃勇住在第九医院,其他人住在覃某的租房里。第二天早上,他们一起先去医院把覃勇接出来后就去了宾馆,后来被抓住了。18、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对嵊州网吧盗窃和抢劫,日抓获当时在宁波市江北区洪塘派出所讯问中没有供述犯罪事实。于4月26日在嵊州市公安局剡湖派出所和次日在嵊州市看守所讯问中,作了两次有罪供述。事后,以剡湖派出所民警对其刑讯逼供为由,推翻原有口供。被告人黄某于日的供述与辩解,于2013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其在宁波碰到了覃勇他们,当时覃勇就跟其说叫其帮他们开车,他们要出去搞钱,当时他们没有明说去搞钱是去偷东西的,不过其心里清楚他们说的搞钱意思是去偷东西,后覃勇跟他的几个朋友共四个人出发,并带了一把菜刀跟一罐辣椒水喷剂说是万一在偷东西的时候被人抓住可以用刀来吓唬人,还能用辣椒水方便脱身。到了嵊州后,他们就让我开车四处转找网吧。大概是15时40分的样子,他们下车进去网吧后出来,手里就多了一个白色的手机。被告人黄某于日的供述与辩解,于4月25日下午,覃勇他们对其讲,让其帮他们开车,他们要去外地搞钱。由其开车,覃勇坐前面,后面坐了三个人。当时他们身上每个人都藏了一把菜刀,还有辣椒水。他们让其开车四处转找网吧,在一个叫飞毛腿网吧的地方,进去后搞来一个白色手机。19、被告人覃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对认定的事实供认不讳。二、盗窃1、日17时左右,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黄某经事先商量,驾驶浙b×××××黑色尼桑汽车至余姚市黎洲街道巍星路157a号三兴网络会所,由被告人黄某在网吧门口停车接应,其余四人携带菜刀、辣椒水进入网吧,采用推销游戏卡乘人不注意之际,窃得吴某放在电脑桌前的白色三星i9220手机1只,计价值人民币2250元。2、日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黄某经事先商量,驾驶浙b×××××黑色尼桑汽车至嵊州市三江街道飞毛腿网吧,由被告人黄某在网吧门口停车接应,其余四人携带菜刀、辣椒水进入网吧,以上述同样的方法窃得王某放在电脑桌前的白色oppo手机1只,计价值人民币1900元。认定上述盗窃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于日17时14分左右,其在三兴网吧上网时有个男子拍其肩膀,其回头看了一下,之后就发现桌子上的手机不见了。被偷的手机是日以2600元钱购买的白色的三星i9220手机。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于日16时40分许,其在一景路飞毛腿网吧上网时,有个男子过来拍肩膀推销点餐卡片,其转头时,站在旁边的男子把手机偷走了,被偷的是一只2013年3月以2300元钱买来的白色的oppoulike直板手机。3、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嵊价认字(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三星i9220手机鉴定金额为2250元;oppoulike手机鉴定金额为1900元。4、监控录像调取清单和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在飞毛腿网吧的盗窃经过。画面显示:4月25日16时40分左右,两名男子经过右边靠墙的一名坐在电脑桌前的男子身边,其中一人拍其肩膀,另一人将其放在桌上的手机拿走。然后两名男子一人朝前、一人朝后离开。5、手机购买收据复印件,证实吴某提供的三星手机购买发票。6、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告人覃勇、覃秋秋及韦某对盗窃地点进行辨认,确认余姚市梨洲街道巍星路157a号三兴网络会所,嵊州市三江街道飞毛腿网吧,嵊州市剡湖街道一点通网吧。7、被告人覃勇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于2013年4月份的一天,其和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黄某五个人在宁波江北区商量好去余姚网吧偷东西,黄某开车,其和韦忠园、覃如孟、覃秋秋身上都藏了刀和辣椒水,17时左右,他们四人下车进入那个网吧,黄某停车在外面接应他们。其看到一个上网的年轻人在桌子上放了一个白色三星手机,其拿出一张游戏充值卡,拍了一下那个人的肩膀,问他要不要游戏卡,等那人转身来看其,韦忠园就以很快的速度把那个人放在桌子另一边的手机拿走,黄某知道他们身上都带了辣椒水和菜刀进网吧偷手机。日下午,另一个网吧搞来一只oppo手机。当时黄某把车停在门口接应他们,他们四人藏着刀和辣椒水进去后,其拿准备好的一张点餐单,然后拍了一下那个人肩膀,那个人转过身,其和那个人说话时,韦忠园把那个人放桌子上的一个白色oppo手机拿走,这个oppo手机其不知道现在在哪里,黄某知道他们身上藏着刀和辣椒水。8、被告人韦忠园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于日左右,那天18时左右,其和覃勇、覃如孟、覃秋秋、黄某五个人开车到余姚的一个地方,覃勇拿了一张游戏卡,上去拍了一下那个人的肩膀,问他游戏卡要不要,其趁那个人转头之际,把放在桌子上的一只白色三星手机偷来了,之后他们就回宁波洪塘了。日16时左右,其和覃勇、覃如孟、覃秋秋、黄某五个人开车到嵊州,由其和覃勇、覃如孟、覃秋秋四个人去网吧里偷,黄某负责开车接应,这次偷来一只白色的oppo手机。他们在偷东西黄某是知道的,因为事先黄某也参与一起商量的,他们身上带着刀还有辣椒水等工具的目的,黄某都是清楚的,就是为了防止被失主发现反抗而准备的。9、被告人覃秋秋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于2013年4月中旬,五个人在余姚网吧,采用覃勇拍肩膀,韦忠园乘机偷的方式,偷来一只白色三星手机;日下午16时左右,在嵊州一个网吧用同样的方式偷了一只白色oppo手机。偷前五个人在宁波好来居宾馆商量好,由黄某开车接应,其他四人去偷,事先每人准备好一把菜刀和辣椒水放在身上。10、被告人覃如孟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于2013年4月中旬五个人在余姚网吧偷来一只三星手机;4月25日五个人在嵊州一网吧偷来一只oppo手机,开车人都是黄某,黄某知道他们是怎么偷的,事前都是一起商量的,他们身上带刀和辣椒水的目的黄某也知道,所得赃款也是一起花的。1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对余姚市黎洲街道巍星路157a号三兴网络会所盗窃没有供述;对嵊州网吧盗窃和抢劫,日抓获当时在宁波市江北区洪塘派出所讯问中没有供述犯罪事实。于4月26日在嵊州市公安局剡湖派出所和次日在嵊州市看守所讯问中,作了两次有罪供述。事后,以剡湖派出所民警对其刑讯逼供为由,推翻原有口供。被告人黄某于日的供述与辩解,于2013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其在宁波碰到了覃勇他们,当时覃勇就跟其说叫其帮他们开车,他们要出去搞钱,当时他们没有明说去搞钱是去偷东西的,不过其心里清楚他们说的搞钱意思是去偷东西,后覃勇跟他的几个朋友共四个人出发,并带了一把菜刀跟一罐辣椒水喷剂说是万一在偷东西的时候被人抓住可以用刀来吓唬人,还能用辣椒水方便脱身。到了嵊州后,他们就让我开车四处转找网吧。大概是15时40分的样子,他们下车进去网吧后出来,手里就多了一个白色的手机。被告人黄某于日的供述与辩解,于4月25日下午,覃勇他们对其讲,让其帮他们开车,他们要去外地搞钱。由其开车,覃勇坐前面,后面坐了三个人。当时他们身上每个人都藏了一把菜刀,还有辣椒水。他们让其开车四处转找网吧,在一个叫飞毛腿网吧的地方,进去后搞来一个白色手机。本案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有关量刑情节等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覃勇于日出生;被告人韦忠园于日出生;被告人覃秋秋于日出生;被告人覃如孟于日出生;被告人黄某于日出生;被告人覃某于日出生等身份信息。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1)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甬北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覃勇因犯盗窃罪于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还证实其因盗窃于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劣迹情节。(2)宁波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覃勇于日刑满释放。(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2011)合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覃勇因犯盗窃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的事实。3、嵊州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嵊州市公安局于日从被告人韦忠园处扣押浙b×××××尼桑汽车一辆。4、嵊州市公安局剡湖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该所办案民警于日8时许,在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镇好来居宾馆抓获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黄某、覃某。根据覃勇等人交代,作案工具菜刀和辣椒水于案发当日丢弃在嵊州回宁波的路上;oppo手机、三星i9220手机已卖于宁波。上述作案工具及赃物手机,经民警多次查找,已无法找到。5、嵊州市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黄某体表无伤情。关于被告人黄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杜晔提出被告人黄某事先不明知被告人覃勇等人在实施犯罪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已被同案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及黄某于日在嵊州市看守所的供述等证据所否定,根据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共同参与抢劫、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提出办案民警对其刑讯逼供之辩解,已被嵊州市公安局剡湖派出所提供的审讯同步录像所否定,本院不予采信。同步录像显示:办案民警在审讯过程中未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等其他方法迫使被告人黄某违背意愿的供述,被告人黄某又不能提供相关线索及证明材料,故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之证据不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范畴,不应排除。综上,被告人覃勇、韦忠园参与抢劫作案既遂1起、未遂1起,劫得财物计价值人民币3600元;参与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计价值人民币4150元。被告人覃秋秋、覃如孟、黄某参与抢劫作案未遂1起,参与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计价值人民币4150元。被告人覃某窝藏1起。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携带菜刀、辣椒水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菜刀砍、辣椒水喷的暴力方法,致被害人斯鼎轻微伤;又结伙携带菜刀、辣椒水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覃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匿处所、资助医疗费,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中,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黄某已经着手对被害人斯鼎实行抢劫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劫得财物且未造成斯鼎轻伤以上后果,是抢劫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起抢劫虽系未遂,但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为抗拒抓捕用菜刀朝斯鼎身上连砍数刀,致斯鼎受伤倒地后逃离现场,属情节恶劣。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犯抢劫罪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予以减轻处罚,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勇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应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勇、韦忠园、覃秋秋、覃如孟、覃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杜晔提出无罪的意见,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指定辩护人朱汉军、陈军及辩护人李挺文为各自辩护的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邢露丹、辩护人张力予分别提出对被告人覃秋秋、覃如孟犯抢劫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该起抢劫虽系未遂,但情节恶劣,对直接实施抢劫犯罪的主犯覃秋秋、覃如孟适用减轻处罚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危害社会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韦忠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覃秋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覃如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覃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止)。七、扣押在嵊州市公安局的作案交通工具浙b63r27尼桑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费    彰    乐人民陪审员 钱爱武人民陪审员李百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叶    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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