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批捕,检察院通知受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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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桃江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德胜合同诈骗案的批捕公诉
吴语堂 发表于 &18: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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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  吴明华,男,日出生,大学文化,广州室内设计师,同时也是另一受害人廖松的委托人。  申诉要求:  1、要求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德胜批捕;  2、要求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德胜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不低于230万元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中旬我在长沙投标,经中间人王一山(系李朋友)介绍认识李德胜,他说受湖南锦陵公司委托成立一物资供应公司,为张家界永定区大坪天境项目供应建筑材料,并以《湖南锦陵、张家界天境国际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材料订购合同》为出资条件(不以现金出资),邀我们投资合作,同年10月在张家界永定区成立天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签订《股东协议》明确法律责任。  在公司成立前9月底,李德胜以要感谢项目负责人需打二十万红包给湖南锦陵公司董事长李小平,我不同意,后经中间人王一山调解由我和李各出十万,他因没钱向我借了十万并打借条,另十万以李的二手奥迪车作抵押,后该车被李偷偷开走变卖不了了之。  日公司成立后,李德胜以项目马上开工需启动资金要我们履行出资,我们于10月22日、27日分两次给了他二十万作为股本金,拿钱之后项目迟迟不见开工,这个钱他却以各种理由说招待市领导、项目负责人等吃喝送礼挥霍一空,也不提供任何票据,为此我们感到十分不安,不再以现金给他,须有合理票据按财务报销。  2011年12月底,在我们一再逼问项目真实性时,李德胜说开春锦陵公司将投两千万建石材厂项目肯定真实,并要公司买下桑植县鹰嘴山石材厂,有实业才能合作供料。于是他和石材厂老板邹义生(系桑植县刘家坪乡村支书,现已被桑植公安刑拘)隐瞒石材厂真实情况,以300万的估价收购70%股权合计210万,按《并购协议》及其它款项我们先后支付108.5万现金,加上公司成立初李和邹谈的两份工程合同利润82.5万(此工程后经调查也是虚假工程),共计191万给邹,不够部分李承诺由他支付来骗取我们出资。  石材厂收购之后,我们要求邹按《并购协议》履行产权变更等手续,李和邹一直借口石材厂保险柜打不开、变更手续费用高等借口拖延,并安排公司员工张华负责石材厂安全生产,由我负责财务管理。出于对当地乡政府及邹义生19年村支书的信任,我们不好一再追问。在接手石材厂前期财务由我负责,并垫付机械设备维修、水电费、更新办公设备等共约二十多万。  月份,李德胜在我们不知情下,以法人代表身份和邹义生同样以湖南锦陵公司投资两千万扩建为名,大肆收取工程保证金,涉及受害人有阎振全、杨卫军、吴良军、郑某等(公安可调查核实)。在阎振全的施工人员闹到县劳动监察大队要求支付工资时,才得知石材厂产权人并非邹义生,而是在2008年就将厂卖给了北京老板许学,所谓锦陵公司投资扩建更是子虚乌有。  在这时,我们要求李德胜必须给予交代,他雇请社会人员曹建军等人对我人身威胁,并强行搬走公司所有东西,从此不知去向。直到这一刻我们才知道是一场有预谋的诈骗,并马上在永定区官黎坪派出所报案。同时聘请律师曹哲华对李德胜及其公司进行调查,调查发现他常年以工程项目为幌子骗钱为生,所属公司并没与他签署任何供货合同、授权委托成立公司之事。  在派出所不能受理之下,日我们在张家界永定分局报案,经调查获知李德胜因诈骗于日在湖北被铁路公安抓捕,拘留在桃江县公安局。张家界公安分局领导龙副政委非常重视,及时安排黄教导员和钟以来负责调查此案。在经过详细取证核实之后,认定合同为伪造虚假合同,李德胜以假合同骗受害人投资成立公司获得股东法人身份,通过送红包、收取股本金、安排朋友债主拿工资要待遇、报销各类票据等形式,侵占受害人财产近百万;同时以法人身份隐瞒事实真相签订非法《并购协议》,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移交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时,桃江检察院却以“不构成诈骗”不予批捕,这种严重的地方司法保护影子,让我们无法接受,此案涉张家界对外政府形象和招商引资环境,特恳请贵网监督,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良知,最快挽回受害人经济损失,歃血叩谢!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证据材料附件可随时递交:  1、《湖南锦陵交通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天境国际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材料定购合同》复印件;  2、《张家界天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复印件;  3、《天景建材、鹰嘴山石材――并购协议书》复印件;  4、两项工程施工材料定购《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5、李德胜10万元借条复印件;  6、李德胜10万元银行转账票和10万借条取现据票据复印件;  7、李德胜收取的20万元股本金复印件;  8、公司及石材厂开支共计元票据复印件;  9、《并购合同》支付的108.5元票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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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多次被奸,检察院不批捕疑犯?
保护幼女不利,是因为法律有缺陷。
新京报8月8日报导:(冷水江检察院称),2013年下半年,受害人周某(女,未满14周岁)与犯罪嫌疑人罗某认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据罗某供述,今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饭后,他约周某在网吧见面。见面后,罗某带周某与正在吃夜宵的犯罪嫌疑人“杰哥”、犯罪嫌疑人“肖总”(身份待查,在逃)、“小龙”(身份待查)、“小杰”(身份待查)见面,见面后6人一起吃夜宵。之后,6人去开房,周某醉倒,“杰哥”将周某抱上床,并将周某衣服脱掉后,“杰哥”、“肖总”和罗某三人先后与周某发生性关系。
  2014年4月16日,受害人周某在母亲带领下,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报案。4月21日,警方立案侦查。5月4日,罗某被抓获。
新闻链接:
这个事情挺有意思,实际上牵涉出两起强奸案,一个轮奸一个强奸幼女。案件背后的法律故事都挺有意思,分别是只有被告人供述的刑事案件,和幼女自愿性行为的处理。
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
先说轮奸这个案子。如果说以轮奸定罪,罗某、杰哥、肖总三人都有可能判刑10年以上,是很重的刑期。但是在证据环节,非常欠缺。全案,只有罗某一人的供述。同案的杰哥,肖总均为到案。而被害人被害人周某,新闻中有报导,“仅证实当天与罗某喝了酒,喝醉了,对当晚事情毫无所知。”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连事件经过都无法提供。
注意案件时间节点。案发时间为2014年1月,4月16日被害人报案,4月21日警方立案。这么长的时间,很多证据比如说床单或者内裤上的精斑,酒店的监控记录等,可能都已灭失。导致的结果,就是除了罗某一人的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在只有罗某一人的供述的情况下,检察院对此轮奸不立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幼女自愿性行为的法律困境
报导中第二个强奸案子是周某未满14周岁,罗某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个问题比上段难得多,实践中非常难把握。冷水江市公安局先后三次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我推测更多的不是因为上面的轮奸案,而是因为这个强奸案。
为什么司法实践难处理?是因为法律打架。来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的规定其实非常清楚。注意措辞:236条第一款,说的是暴力或者胁迫;而第二款,对于幼女,是只要奸淫(性关系),就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但是,这条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变了味。有的女孩早熟,年经虽然不到14周岁,但是身体发育和衣着打扮都很成熟,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这种事情在公检法办案中,不认定为强奸。
周某在案发当时,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罗某供述称,并不知道周某年龄,只从罗某一朋友那获知周某读初一,但并不知具体年龄,但警方没有取得罗某该朋友的证言。
而受害人周某称,曾在QQ中告诉过罗某自己未满十四周岁。但罗某予以否认,且相关QQ聊天记录未调取。警方未取得其他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应当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相关证据,因此,认定此事实证据不足。
这段新闻,法律背景就是本段。
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这条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女孩已满12岁不满14岁,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男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与之发生性关系,就不算强奸了。四部门出的这部司法解释,号称是“最低限度容忍,最高限度保护”。结果呢?确实把这一部分的强奸幼女案件,默认的不作为犯罪了。
这是明显违反《刑法》的!
还有,看这句,“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观察”,“可能是”……这叫什么用语?司法解释的用途,是把法律解释清楚。现在是法律很清楚,司法解释给解释糊涂了。这叫什么司法解释!
还有另外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条也是违法《刑法》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以及上面说的《刑法》236条,两条综合,就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
刑法如此明确的规定,被最高院自己的司法解释,给修改了。
本案中,罗某是1998年生人,与周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应该不到16周岁。此点对于检察院最终的
不批捕,应该起到不小的作用。
但是,上面的司法解释同样的一条很烂的规定。不光是违反《刑法》,而且,什么叫“偶尔”,怎样算“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越解释越糊涂。
《刑法》,是人大立的,是上位法。司法解释,是用来解释法律的,无权修改法律。结果是两个司法解释,把《刑法》给修改了。具体到本案,就是周某未满14周岁,被多次奸淫。但是检察院不管。
保护幼女的法律探讨
先来看看国外是怎么规定的,基本都是对幼女年龄划一道线。只要男性与低于法定年龄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问缘由,全部治罪。
美国——比较现实和人性
将受害人的实际年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法定强奸罪的客观标准,而未考虑嫌犯是否知道受害人年龄、受害人是否同意等主观标准,这可以有力地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避免由于主观想法不好证明给定罪造成困难,同时也对年龄相仿的未成年人间的性行为宽容处理。
在实际判例中,曾有未成年少女假扮成年人卖淫,虽然嫖客确实认为其是成年人,但是最终仍被认定犯有强奸罪。
在日本成年人如果是与13岁以下的女子发生了性行为,不管有何种借口,都是被日本法律所禁止,无条件地用强奸罪逮捕并且起诉,刑期将会在10-12年之间;就算女方自愿,都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新加坡法律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保护更为严格。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为非法。如果对方是小于14岁的幼女,则为法定强奸,强奸者可被处以最长20年的有期徒刑,可被并处罚款和鞭刑。
在惩治强奸幼女犯上,德国是欧洲最严格的。与美国相同,成年人与年龄在14岁以下的未成年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
即便是与雏妓发生性行为,也属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
《意大利刑法典》第609条-6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犯罪人不得以不知晓被害人的年龄作为开脱罪责的理由。
本段引自:“国外法律如何保护幼女”,作者边麓。
为什么要划一道高压线?其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幼女。与女性发生新关系的时候,知道女性的年龄大于幼女,就是男性法定的义务。这才能真正体现对幼女真正的保护。中国《刑法》的规定,本也就是这个思路,是和上面这些国家一致的,是正确的。中国这么大的国家,法治程度又非常落后,不同地区不同条件的女孩情况完全不同,有的可能非常成熟,有的完全少不经事,有的还没来初潮,等等。所以只能划一条明确的线,严格执行,才有效果。而规定的那么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只会更加难以操作。把幼女的保护,交给不同的部门的不同解释,或者交给其他人为因素,令人不放心。上面两个司法解释,解释来解释去,号称保护幼女,结果却是真正的侵害了幼女。是错误的。
被害人的法律救济
可是,虽然,我认为,司法解释是错误的,但是检察院就按照司法解释来处理,不批捕,似乎也没有什么好办法。在中国,怎样监督检察院办案,是另一个大问题,足以开篇文章来探讨了。理论上,应该是人大。可是人大权力的实现,又是仅停留在理论上了。
而本案中的幼女,在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下,要伸张自己的正义,我的建议是:对于那个轮奸案子,只能寄希望于公安局搜集其他的证据,抓到剩下的两个同案犯;对于罗某强奸的案子,可以考虑刑事自诉,而且应该其家人也能够搜集更多的证据。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可以略过检察院。但是法院最终审判结果,由于有上面两个司法解释,依然很难说。
2014& 8& 9&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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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批捕时段,受害人可不可以到检察院了解案情,被害人要求赔偿该怎么做?_百度知道
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批捕时段,受害人可不可以到检察院了解案情,被害人要求赔偿该怎么做?
经办民警说案子递交到检察院了,嫌疑人一个被抓两个月了;另一个主犯抓住快一个月了,听罪犯家属声称第一个已经放出来了,这穿发扁菏壮孤憋酞铂喀种可能性大不大? 这期间民警说嫌疑人都关在看守所,我是受害人希望得到赔偿,目前我应该怎么办?
提问者采纳
你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护穿发扁菏壮孤憋酞铂喀自己的利益:1、现在案子是在检察院,你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如果案子已经到了法院,即法院已经受理了,你可以直接去法院,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有,上面两种途径,都需要掌握犯罪嫌疑人侵害你并使你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证据
我只是打工仔,别说请律师了,生活就成问题了,我现在等不及了,还有后期的医疗费!我的腿伤经医生鉴定为右胫骨螺旋形骨折,至今都两个月了没能敢下地,在这边也确实没有关系网,请问我现在怎么做,才能要得到医疗费及各种赔偿? 证据就是我的腿伤,人证就是我和另外两个人受拘禁人的口供。谢谢好心老师指点谢谢!
很同情你的遭遇,社会就是这么的不公,但是没办法,生活还是要好好的过下去你现在做两手准备:先尽量联系你的家人,打官司是跑腿的活,一定要到处跑,而且你也要一定的经济支援,不管是多是少,总要有点第二手准备是去联系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当地的司法局一般有,这是免费的,要申请法律援助,就必须要有各种困难证明,你要叫你的家人从你家那边把证明带过来,证明去你们当地的政府开,不过,还是要告诉你实话,一般这样的申请都很困难,你要有个思想准备,实在不行的话,找到当地的报社,向他们提供你的情况,把你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或许,迫于舆论压力,当地会为你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毕竟,这个社会还是有好人的,是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老师端午节快乐!谢谢您!因为我去了派出所问案情,他们不告诉我是哪个检察院在办,我多年不在家,家里只有一个奶奶跟着叔叔,母亲在我三岁去世十岁父亲离家至今,所以家里没人帮我开证明!我现在唯一能争取能联系上东莞的报社,看能有一线希望不,实在没办法,要是政府把人放了,我只能认倒霉了。只能等腿好了赚钱还给别人,还有几十年呵呵,腿好了就好,非常感谢您的关心!愿好人一生平安!
提问者评价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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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清楚你这个案子的性质是什么程度 ,如果你单纯的想要赔偿 ,楼上说的对 ,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但如果你的案件情节比较严重 ,那你就得等 ,等检察院侦查过后看能否提起公诉。这期穿发扁菏壮孤憋酞铂喀间你得多跑检察院 ,光是你自己催肯定不起什么作用,所以你得找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是不能自己向检察院了解具体案情材料的。如果想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建议聘请律师帮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纵横法律网 简军律师
你好!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不等同于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拘留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羁押的,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此时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罪行较轻,可能适用缓刑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需了解案情的,建议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并行使阅卷权。纵横法律网 周密律师
谢谢老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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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执行后由谁负责通知被逮捕人家属?_百度知道
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执行后由谁负责通知被逮捕人家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 决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由于案件是由检察院侦查,所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的才由检察院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所以,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的工作就由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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