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借钱不还怎么办投资酒店本还没有回来合同签不下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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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在中介公司定了一个无证的二手房,签协议钱,中介公司曾承诺年后能催下本,可两个多月以后,中介公司告知房本催不下来,然后卖方以此为由撤销了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买方应该怎么办,是不是被侵害自身权利了?
提问者:| 浏览次数:201次 |问题来自: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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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应当让甲方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甲方赔付。如果还有疑问请拨打.国大房产
请问您定的哪里的房子,还有是在哪个公司订购的。有任何需要可来电咨询,.我是国大房产白佛店客户经理王峰,任何催本的问题都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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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办不下可以退首付吗?贷款批不下来怎么办?日 17:53 | 来源:百度乐居
购房贷款批不下来能否退回首付款?
一般房地产开发商会让你去其他银行办贷款的,要看你贷款批不下来是什么原因了,要是支付能力的话,一般会要求你延长还款期限。
想退房就要和开发商商量了,即便同意你也要支付一定违约金的,如果不同意你只能自己想办法凑够剩下的钱,因为买卖合同签了就有效。
不过你可以让开发商想办法,因为你贷款下不来,他们也拿不到尾款,他们比你还着急
房贷办不下可以退首付吗?
目前整个趋势是银行收紧了,放贷缓慢;你支付了首付,签订了贷款合同,如果是贷款额度不足,一般则要现金补足的;一般不是因为你自己资信或材料的原因,很少会出现批不下来的状况,事先工作要准备充分。如果实在担心,就只能和上家协商,贷款批不下来则希望能解除合同,互不违约,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金。不愿意就稍微约定些赔偿金,就看你们怎么协商了。
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和上家协商好,如果是银行没钱放款或放款较慢则不算违约,如果是自己的资信有问题那你只好承担违约责任了。现在银行资金收紧,对于商贷放款相对于比较慢,公积金贷款的话是相当快的
尽量一次性付款,个人原因不能贷款的话要赔偿房主违约金,或者找中介公司因为你们买房子可能是通过中介公司的,前期不了解你的信息,如果是国家政策原因可以和房主协商赔偿,再者签买卖合同的时候尽量注明因政策或个人原因不能贷款的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只要符合上海贷款条件的都是可以贷款的。
案例:交了首付贷款批不下来怎么办
最近,王先生整天被愁云笼罩:今年8月,王先生看中了一套令自己十分满意的二手房,房价也在自己能力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于是欢欢喜喜付了首付,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没想到天不遂人愿,王先生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材料转眼两月,贷款却迟迟批不下来。房主发出最后通牒:如果王先生在限定时间内再不付房款,房子将转卖他人。
“这可怎么办?首付都交了,贷款却批不下来,弄得我们买卖双方都很被动。”王先生无奈道。
那么,王先生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呢?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要看王先生的贷款现在处于什么状态,如果是贷款已经通过了审批,房款只是暂时放不下来,那么即使房主再着急,也只有耐心等待放款,不能“一房二卖”,将房子再卖给他人。而如果贷款没有通过银行审批,王先生可以通过向亲朋好友借款或者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齐房款付给房主。但如果王先生无力凑齐房款,就只能解除《购房合同》了。
这就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王先生被迫解除《购房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呢?
在这种情况下具体的违约情况要看王先生与房主签订的《购房合同》的有关约定。通常来说,假如银行贷款不是由于买方个人原因而无法办理,买房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王先生可以和房主协商解除合同,由房主返还王先生已付的首付款。
如果房主认为王先生有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必须以《购房合同》的相关约定为依据,否则王先生将有权拒绝支付违约金。
王先生的遭遇告诉我们,在购房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买家和卖家应该考虑一些意外因素,并在合同中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有所约定,以充分保障自身的权益。
今年春节前他们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说好很快就能办掉贷款手续,可直到现在也没办下来。办不下来也就算了,更令他们烦心的是,想不买房子把首付款拿回来,竟然也不行。
日前,徐妻告诉记者,她孩子5岁,一直想在宿州市内买套房,让孩子在宿州市内学校接受良好的教育。经过一番挑选、对比,最终决定在“中辰一品”买房,单价4700多元每平方米,总价50多万元,首付30多万元,需要贷款20多万元。售楼人员当时告诉他们,三个月贷款就能办下来。可接下来的事情是他们万万没想到的,三个月之后,贷款还是迟迟办不下来,打电话问售楼部,售楼部就说没办好,后来干脆说办不下来了。为此,她提出不买房子了,把首付款退回来,回萧县县城买房。但售楼部说不行。因为买的房已经房产部门备案登记,无法退回首付款。
10月13日,记者联系了售楼部,一位姓孙的工作人员表示,徐某夫妇购房贷款,一开始是因为缺少向银行提供能证明其收入的经营账目“流水”,后来提供“流水”后,徽商银行全面停止了房贷,只有转到工商银行去贷款。但此时,徐某夫妇贷款买了一辆车,房贷加上车贷,徐某夫妇需要开一张月收入三万元的证明,而在宿州市各工作岗位通常情况下没有这么高的收入。现在只有两个解决方式,要么全款购房,新华白银投资,要么换个名字重新买房。
对此答复,徐某夫妇并不认同,徐妻说,她签订合同时递交了贷款材料,当时售楼部工作人员说材料是齐全的,后来才说不齐,然后她很快就补齐了材料,她认为责任在售楼部。对售楼部提出的两种解决方案,徐妻表示,“连首付款都是借的,要是能拿出全款,我还要办按揭吗?我们现在不知道怎么办?换个名字买房更是不可能,我们夫妻买房,怎么能买在别人名下呢? ”
贷款购房,贷款办不下来,徐某夫妇着急,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首付款能不能退回来呢?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韩宝认为,如果房贷办不下来,首付款理应退还购房户,因为合同无法履行并不是购房户的错误导致的,而是因为银行审批等因素造成的,开发商不退还首付款的说法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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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乐居房产、家居产品用户服务、产品咨询购买、技术支持客服服务热线:400-606-6969借款合同到期未还款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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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租一个店面,想在店面租赁合同里面写,合同到期,房东要是不肯续租,要怎么办,要怎么写在合同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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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店面一间,合同未到期,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我该怎么办!
朋友借款14万元打了借条写明借款还款日期和利息至今不还款怎么办
现借款人 陆小宝 因经营 手机电脑贸易 需向贷款人 王老板 借款人民币14万元整(大写拾肆万元整)。借款种类为人民币现金,借款日期为 2014 年 02 月 23 日,还款日期为 2014 年 07 月21日前, 按时一次性偿还清本金拾肆万元整借款加利息。借款利息为: 现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利息的6倍,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陆小宝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身份证号码:340XXXXX
时间: 2014 年 02 ...
朋友借款14万元打了借条写明借款还款日期和利息至今不还款怎么办
现借款人 陆小宝 因经营 手机电脑贸易 需向贷款人 王老板 借款人民币14万元整(大写拾肆万元整)。借款种类为人民币现金,借款日期为 2014 年 02 月 23 日,还款日期为 2014 年 07 月21日前, 按时一次性偿还清本金拾肆万元整借款加利息。借款利息为: 现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利息的6倍,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陆小宝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身份证号码:340XXXXX
时间: 2014 年 02 ...
现借款人 陆小宝 因经营 手机电脑贸易 需向贷款人 王老板 借款人民币14万元整(大写拾肆万元整)。借款种类为人民币现金,借款日期为 2014 年 02 月 23 日,还款日期为 2014 年 07 月21日前, 按时一次性偿还清本金拾肆万元整借款加利息。借款利息为: 现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利息的6倍,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陆小宝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身份证号码:340XXXXX
时间: 2014 年 02 月 23 日
贷款人:王老板 (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身份证号码:340XXXXX...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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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邦辉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福州邦辉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闽民终字第131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邦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邦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卫东,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许小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平、陈昱,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邦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邦炎,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邦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邦辉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汇洋公司)、被上诉人福州邦辉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邦辉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邦辉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俞卫东、被上诉人汇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平、陈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邦辉大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日,邦辉大酒店与中国银行福州市分行(下称福州中行)签订外借字第97-Y7231025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5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流贷基准利率等。同日,邦辉集团与福州中行签订榕外保字第97-Y7231025号《保证合同》,约定为97-Y7231025号《借款合同》项下的250万美元借款本息及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36个月,贷款人同意延期后,保证期限自动相应延长。同日,福州中行将250万美元转入邦辉大酒店账户。日,借款人邦辉大酒店和担保人邦辉集团分别在《归还贷款本息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上签章确认。日、日,邦辉集团、邦辉大酒店分别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归还贷款本息通知书》上签章确认。日、日邦辉大酒店、邦辉集团分别在榕中银司借催2000-21号《催收贷款通知书》回执、榕中银全借催2003-3号《催收贷款通知书》回执、榕中银司保催2000-21号《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回执、榕中银全保催2003-3号《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回执上签章确认。
日,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将上述债权的主债权及其从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主债权对应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一切担保权利)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并于日在《福建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日、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在《福建日报》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日,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汇洋公司,并于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日,汇洋公司向邦辉大酒店、邦辉集团邮寄《资产转让及催收通知》,告知邦辉集团、邦辉大酒店因汇洋公司已取得上述债权并要求两债务人还本付息,同时对《资产转让及催收通知》之内容及邮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因邦辉集团、邦辉大酒店未还款,汇洋公司诉至法院。
原审认为,福州中行与邦辉大酒店签订的外借字第97-Y7231025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以及与邦辉集团签订的榕外保字第97-Y7231025号《保证合同》均为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福州中行已依约发放贷款250万美元,而邦辉大酒店未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邦辉集团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福州中行与邦辉大酒店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经多次转让后,上述对邦辉大酒店的债权由汇洋公司受让取得。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各债权人均登报对债权转让事宜进行公告并催促邦辉集团、邦辉大酒店还款。债权转让过程中所转让的资产内容与公告的资产内容相符,公告信息真实,转让的债权标的及受让主体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涉案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经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认定汇洋公司为本案债务的合法债权人,故邦辉大酒店尚欠汇洋公司本金250万美元及利息未还。
关于利息计算问题。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明确涉及本案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金额为截止日的本金250万美元、利息134.8699万美元,并于日在《福建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明确公告&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日的本金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予偿还的利息余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计息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方式计算&,此后多次债权转让均包括本金及利息的债权,故本案利息可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即流贷基准利率计算,汇洋公司诉请利息以250万美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743&计算,未违反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利息暂计至日共计256.2529万美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6.743&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汇洋公司自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本案主债权,同时受让担保债权,邦辉集团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保证合同》关于保证方式及范围的约定,邦辉集团应对邦辉大酒店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本案《借款合同》贷款期限届满后,福州中行分别于日、9月28日、日、日向邦辉集团、邦辉大酒店书面催讨,邦辉集团、邦辉大酒店亦在相关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均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邦辉集团辩称日虽签收但未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规定&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该公告或通知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本案债权转让过程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于日和日、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日、汇洋公司于日分别在省级以上报纸发布催收公告,法律亦未规定只有四大资产公司才能适用公告催收方式,故上述登报公告行为均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且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综上,邦辉集团主张本案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邦辉大酒店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判决:1、邦辉大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汇洋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50万美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日共计256.2529万美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6.743&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邦辉集团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邦辉大酒店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270元,由邦辉大酒店、邦辉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邦辉集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汇洋公司起诉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汇洋公司已经丧失了胜诉权。(1)福州中行于日向上诉人催收贷款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上诉人担保期限36个月。贷款期限届满后,福州中行分别于日、日、日、日向邦辉大酒店及上诉人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邦辉大酒店及上诉人均在相关文书上签章确认。尽管上诉人在日收到《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但未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福州中行的诉讼时效至日届满,福州中行在日至日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邦辉大酒店及上诉人提出要求或提起诉讼,邦辉大酒店没有同意履行义务。上诉人在诉讼时效期满后向邦辉大酒店及上诉人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行为依法不能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即使福州中行日向上诉人送达《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至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于日在《福建日报》上刊登《债务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且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登报行为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3)即使中行福建省分行于日在《福建日报》上刊登《债务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至被上诉人汇洋公司起诉时,也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最后一次作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在《法制日报》上发布催收公告时间是日,到日两年诉讼时效届满。日,汇洋公司通过公证机关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寄送催收公告,但上诉人早已人去楼空,已于日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没有收到该邮件,被上诉人汇洋公司催收行为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鉴于没有法律规定普通债权人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汇洋公司在日联合发布催收公告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仅适用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但原审法院却依据该规定认定东信联合资产管理公司及汇洋公司刊登催收公告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据此,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汇洋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汇洋公司答辩称:1、答辩人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债权催收行为均构成时效中断。日,福州中行与邦辉大酒店签订《借款合同》,并于当日发放借款;同日,与邦辉集团签订《保证合同》。日,邦辉大酒店、邦辉集团分别在《归还贷款本息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上签章,承诺履行还款、保证责任。日、日,邦辉大酒店、邦辉集团又分别在《归还贷款本息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上签章,承诺履行还款、保证责任。日、日邦辉大酒店、邦辉集团又分别在《催收贷款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上签章,承诺履行还款、保证责任。日,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将讼争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日,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联合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发布债权催收公告。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发布债权催收公告。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将讼争债权转让给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将讼争债权转让给答辩人。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答辩人联合发布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2、东信公司通过报纸公告方式对邦辉大酒店、邦辉集团进行债权催收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法均产生时效中断法律效果。东信公司系东方资产公司出资设立的金融资产公司,可以适用关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相关规定,因此,东信公司通过公告方式进行债权催收并无不当。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公告,均能产生时效中断之法律效果。据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了被上诉人汇洋公司认为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的主体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东信联合资产管理公司和汇洋公司外,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部分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邦辉集团是否因讼争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而免除担保责任。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日,邦辉大酒店和邦辉集团分别在《归还贷款本息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上签章确认。日、日,邦辉集团、邦辉大酒店分别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归还贷款本息通知书》上签章确认。日,邦辉大酒店、邦辉集团分别在《催收贷款通知书》回执、《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回执上签章确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届满日期为日。邦辉大酒店、邦辉集团又分别在福州中行于日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回执、《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回执上签章确认,该通知书明确载明&我行特以本函请求贵公司依上述保证合同或保证书的约定,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精神,应视为担保人邦辉集团对原债务的确认及已经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至日届满。虽然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于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或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均未在日前通知邦辉大酒店、邦辉集团或提出履行主张,直至日才在《福建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其后邦辉大酒店或邦辉集团均未在有关催收通知上签字,因此,讼争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邦辉集团关于讼争债务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免责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诉讼时效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一种,债务人邦辉大酒店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针对诉讼时效提出相应的抗辩,且在一审判决后未提出上诉,故债务人邦辉大酒店仍应对讼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福州中行于日分别与邦辉大酒店、邦辉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邦辉大酒店及担保人邦辉集团本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还款、担保责任,但是,在邦辉集团、邦辉大酒店日签收《催收贷款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回执后,债权人迟至日才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上诉人邦辉集团关于因诉讼时效超过免除担保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债务人邦辉大酒店经合法传唤参加诉讼,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仍应对讼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270元,由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00635元、福州邦辉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10063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1270元,由福州邦辉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忠
代理审判员  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  詹强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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