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涉案二万自首退赃法律规定会判缓吗

中国裁判文书网
&&/&&&&/&&
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桂阳法刑初字第0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永福,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中专文化,农民。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高中文化,农民。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石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赵永福、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下旬,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伙同刘某甲、胡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李某甲、欧阳某某、宁某某(7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桂阳县流峰镇松市村合伙开设赌场,并先后租用该村刘某丁、刘某、刘某戊家房屋作为赌场场地。赌场采用扑克牌“大吃小”(俗称打“三公”)的方式组织多人赌博。赌场以牌局中“抽头”的方式渔利,渔利所得每天进行结算,除去赌场场地费、替赌客支付的车费、望风及发牌人员工资等开支外,由当天参与赌博的股东按股份分配。该赌场在流峰镇松市村开了10多场次后,于2013年5月底转移到了流峰镇板溪村,直到2013年6月上旬才停止。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从赌场抽头渔利所得中分得6500元,被告人刘某某共分得2300元,被告人李某某共分得9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刘某甲、刘某己、雷某某、江某某、张某某、刘某、龙某某、谢某某、李某乙、廖某某、谢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宁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健康检查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三被告人分别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赵永福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没有实施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行为,只有抽水行为,被告人胡某某是被邀请参与赌博的人,不清楚赌场每天收多少钱,不是真正的合伙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赌博罪定性,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伙同宁某某、欧阳某某、刘某丙、胡某甲、刘某乙、刘某甲、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桂阳县流峰镇松市村先后租用该村村民刘某丁、刘某、刘某戊家的房屋作为场地开设赌场招揽多人赌博。赌场采用扑克牌以“大吃小”(俗称打“三公”)的方式赌博,以从牌局中抽“水钱”的方式渔利,股东参与赌博才能分“水钱”。赌场每天结算,除去赌场场地租金、望风及发牌人员工资等公共开支外,股东按股份分配渔利所得。2013年5月底该赌场转移至流峰镇板溪村李某戊家,至2013年6月上旬停止。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从赌场渔利所得中分得65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23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900元。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胡某某退赃6500元,缴纳罚金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退赃2300元,缴纳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退赃900元,缴纳罚金2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由群众匿名报警,桂阳县公安局于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抓获经过、李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三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李某某因参与聚众赌博于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900元。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桂阳县公安局民警对流峰镇松市村刘某丁、刘某、刘某戊家以及樟木办事处板溪村李某戊家的勘查情况。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刘某丁的弟弟,刘某丁外出打工,家里钥匙由他保管。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以一天一百元的租金租了刘某丁的房子。中午12点,那个人带了七八个人在刘某丁家打扑克牌,桌面上有1000多元。因为房间没电,那些人只租了一天就走了,后来听说那些人将牌场转移到了刘某、刘某戊家。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的一天,他在刘某丁家打牌输了1000多元,他从抽水的人那儿拿了200元。吃晚饭的时候,刘某某、刘某丙(绰号“盾老”)、“光头”来了,他提议将赌场搬到刘某家,房门钥匙在她母亲雷某某手上。第二天,他们把赌场搬到了刘某家,当晚赌博他输了3000元左右,快结束时他提出入股,在他姐夫刘某丙说情后,其他股东同意了,后来赌场搬到了刘某戊家。他总共参与10次赌博,刘某丁家赌场一次,刘某家赌场三次,刘某戊家赌场五六次,分了“水钱”8000元左右,每次都是刘某丙拿钱给他。赌场是打“三公”,最小下注50元,上不封顶,一般从19时开始到24时结束,由发牌的人隔两手牌“抽水”一次,台面金额小于1000元,抽50元,大于1000元,抽100元,散场时股东分红。赌场股东有11个人,他认识的有刘某丙、刘某乙、刘某某、“光头”,股东参与赌博才能分“水钱”。6.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刘某的岳母,2013年5月份,一个外村的年轻男子找到她租刘某家的房子,她把钥匙给了那名男子。六天后,那名男子将房子钥匙和600元租金给了她。在他们租房子的第六天,她在刘某家看到十多个人在客厅打扑克牌,桌上放着一些钱。7.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明他住刘某戊家隔壁,2013年5月下旬,刘某戊家开了个赌场,每次有十多个人在打牌,赌桌上是面值百元的人民币,大概一千元左右,这种情况持续了一个星期左右。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松市村的计生主任,2013年5月份,村民向她反映很多外村人聚集到村里进行赌博,她问过村支书刘某某是否参与了开设赌场,刘某某说没有,她还跟村支书宁某甲说过这件事。9.证人宁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松市村村支书,2013年5月份,村计生主任谢某跟他说,有村民反映村里有很多人打牌赌博,让他问一下刘某某是否参与了,他说刘某某没时间打牌赌博。后来,又有村民向他反映有人在村里开赌场,村主任刘某某也参与了。他找刘某某进行了谈话,让他不要参与这些事。事后他向政府领导汇报了这件事。听说赌场在村民刘某、刘某丁、刘某戊家开过,每天大概十多个人参赌,用扑克牌以“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10.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日,板溪村的李某葵以10元每天租了他的老房子。5月18日,李某葵、李某壬用车拖了一台游戏机到他的老房子,并给了他五个月的租金1500元。他以为他们是开游戏室,直到6月10日才听村民说李某葵在他家开赌场。1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他是板溪村村支书,2013年5月底、6月初,有村民向他反映有人在李某戊家开设赌场。他去李某戊家看了下,赌场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有十多个人参赌,大部分是外村的,五、六个本村的,他让本村的人不要参赌,并向政府有关领导反映了这个事。后来听说村里的李某某、李某甲一直参与赌博。赌场在6月11日后就没有开了。12.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他是板溪村综治主任,2013年5月底,有村民反映在李某戊家有人开设赌场。他看到每天晚上有14、15台车子停在赌场周围,赌场从晚上20点开始一直到凌晨5点,每天有10多个人参赌,听说采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听人说村里的李某某、李某甲参与了赌博。赌场在6月11日后就没开了。1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底五月初,村里的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在刘某丁家开了赌场,后来转移到刘某戊家,这个赌场开了一个月左右,每天下午3、4点开门,晚上12点左右关门。他去赌场赌了5、6次,赌场是玩“三公”,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赌博,以“抽水”的方式营利,发牌的人负责“抽水”,每次抽200元,上不封顶。他知道的赌场股东有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胡某某、李某某、宁某某、“建余”。14.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9日至5月26日,他去了流峰镇松市村的“广东三公”赌场玩,赌场中间停开了五、六天。赌场从晚上8点开到第二天凌晨2点,“广东三公”是每方发三张牌,比点数大小,发牌的人负责抽“水钱”,一盘牌抽200元。赌场老板有七八个人,他认识的有刘某壬、刘某某。赌场后来搬到板溪村去了。15.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和流峰镇的“文文”去松市赌场参赌两次,输了3万元。他们是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赌博,最小下注300百元,上不封顶,发牌的人负责“抽水”。赌场在松市村搬过两次,听别人说赌场有12个股东,他认识的有刘某某、胡某甲、宁某某、李某某。经江某某辨认,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为赌场股东。1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去刘某某、宁某某开的赌场里打过三次牌,第一次是2013年4月下旬,输了四、五千元,宁某某他们给了他800元钱;第二次是和李某乙一起去的,他输了四万元;第三次他赢了2000元。赌场是打“三公”,一把下注100元,上不封顶,在松市村换了三个地方。1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一天,他和张某某去松市赌场打牌,赌场是采用打“三公”的方式,每把下注100元,上不封顶,他输了2000多元。18.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月份,他去松市赌场两次,第一次是欧阳某某打电话后,他和宋某壬、龚某壬去的,有十多个人在赌“三公”,他认识的有欧阳某某、胡某某,他没有参与,赌场每把“抽水”100元。第二次是欧阳某某派了车把他接到赌场,他输了1900元,欧阳某某让他入股,他没有同意。赌场有10来个股东,他知道的有欧阳某某、胡某某、宁某某、“光头”。19.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15时左右,欧阳某某打电话让他去流峰镇松市村打牌,两天后,他去了松市村的赌场打牌,看见宁某某、欧阳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场。打牌过程中,欧阳某某让他入股,他答应了,成为股东之一,占一股。这一次,他输了1000元左右,分了400元“水钱”。松市赌场在松市村转移过两次,他总共去过8次,分了6300元“水钱”。2013年5月底赌场从松市村转移到樟木乡板溪村后,他去了三次,分了200元“水钱”。赌场采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赌博,隔两手牌后,由发牌人“抽水”,台面上钱少时抽50元,钱多时抽100元。赌场的股东有他、“盾老”、宁某某、欧阳某某、胡某甲、刘某某、“光头”、刘某乙、刘某甲、“二仔”、李某甲、李某某,共12人,在板溪村时李某也是股东。除宁某某外,各股东参与打牌才能分“水钱”,其他日常公共开支从“水钱”里扣,负责发牌和望风的人每人每天发100元工钱。经被告人胡某某辨认,李某某和刘某某是与他一起在赌场参股的股东。20.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份中旬,他和欧阳某某、宁某某等人打过几次牌后,同意在松市村开设赌场。从2013年4月到2013年5月底,松市村赌场开了十多次,地点分别在刘某、刘某丁、刘某戊家,是刘某丙联系的。股东有他、刘某丙(绰号“盾老”)、宁某某、欧阳某某、胡某甲、胡某某、“光头”、刘某乙、刘某甲、“二仔”、李某甲、李某某,各股东要参与打牌才能分“水钱”。赌场一般在每天19时至22时组织赌博,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赌博,发牌的人发三次牌“抽水”一次,台面金额小于2000元,抽50元,大于2000元,抽100元。日常公共开支从“水钱”里扣,发牌的人每人200元一天,望风的人每人100元一天,每天赌完后,股东按股份算账分钱。在松市赌场他分了三次“水钱”,共2300元。赌场转移到樟木乡板溪村后,他没有参股,只去打了一次牌。李某某跟他提了两次赌场参股的事,他说自己做不了主。经被告人刘某某辨认,李某某和胡某某是与他一起在赌场参股的股东。2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日17时左右,李某甲告诉他流峰镇松市村开了一个赌场,他俩到松市赌场打牌都输了300多元,后来他和李某甲一起去了四次,他单独去了一次,赌场共给了他和李某甲1400元钱,他分了700元。期间,他两次向刘某某提出参股赌场,刘某某说做不了主,他和李某甲第四次去赌场时,他在牌桌上向在场的人提出他和李某甲在赌场参股的事,但没人理他。虽然他们没有明确答复他,但他估计赌场应该是默认他和李某甲为股东,给他们的钱应该是“水钱”,因为有时他没有参赌,在旁边看也分了钱。日,赌场搬到了板溪村的一户村民家。5月31日,他去赌场赌博,输了200多元钱,走的时候,一个叫“飞哥”的人给了他200元钱。赌场用扑克牌以“大吃小”进行赌博,发牌的人负责抽水,一般早的时候17时开始赌博,晚的时候21时开始赌博。22.桂阳县流峰镇政府、流峰镇人大主席团请求报告,证明桂阳县流峰镇政府、桂阳县流峰镇人大主席团请求县政法部门加大对流峰镇赌博活动的打击力度。23.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三被告人入所前的身体健康状况。2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赌博罪定性。经查,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其受欧阳某某的邀请入股,并分得6500元“水钱”;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被告人胡某某为赌场股东,且二人供述的股东成员一致;证人谢某某、江某某、龙某某的证言也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系赌场股东,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股东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赌场参与赌博是基于股东之间参赌才能分“水钱”的约定,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和其他股东的参赌行为以及赌场给部分输钱的参赌人员一些钱也是赌场吸引更多人参赌的一种手段,因此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性。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庭审时,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后全部退赃,并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已缴纳。)。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6500元、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2300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典武人民陪审员  何拥军人民陪审员  廖雪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德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无证开设赌场罪涉案4万获利3万现在看守所两个半月检察院已批捕能取保候审吗还会在看守所呆多久后会判多久_百度知道
无证开设赌场罪涉案4万获利3万现在看守所两个半月检察院已批捕能取保候审吗还会在看守所呆多久后会判多久
证开设一年多棋牌室,当时他也参与赌博,今年8月由匿名电话举报,刑警队当场抓了以“斗牛牛”形式赌博的六人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如没有取保的情节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案件一般羁押半年左右才会被判刑。犯开始赌场罪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逮捕后取保成功的概率小很多
其他类似问题
取保候审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当时投案自首但退脏没全退会被判实刑吗?_百度知道
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当时投案自首但退脏没全退会被判实刑吗?
要看你的数额大不大,几万块钱可能判处缓刑,几十万上百万很难,只可能是实行
开设赌场罪定性为从犯,获利六万投案自首后退脏三万获得取保候审,会被判实刑吗?
没全退?你需要全退并且缴纳罚金才有可能判缓刑
其他类似问题
取保候审的相关知识
按默认排序
其他3条回答
您好。量刑要根据具体情节。可委托律师做罪轻辩护。
缓刑可能性大,但是不是必然的
一般不会判实刑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开设赌场罪定性为从犯,获利六万投案自首后退脏三万获得取保候审,初犯没前科,请问会怎么判?能判缓刑吗_百度知道
开设赌场罪定性为从犯,获利六万投案自首后退脏三万获得取保候审,初犯没前科,请问会怎么判?能判缓刑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你好,应该是缓刑的可能性大。
其他类似问题
取保候审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郭伯雄梁光烈主动退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