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公章是否有权阻止村民合法租房

中国裁判文书网
&&/&&&&/&&&&/&&
黄自炎与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潭中民再终字第14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黄自炎,女,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见明,男,1970年2月l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农民,系黄自炎之夫。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
法定代表人黄国良,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国旺,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系该村村委会治安主任。
原审上诉人黄自炎与原审被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卫星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黄自炎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日作出(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日作出(2013)潭中立二监字第1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在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文会福、代理审判员刘欢欢参加评议,书记员吴慧娟担任记录工作,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黄自炎的委托代理人李见明、原审被上诉人卫星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姜国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民委员会于日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一审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协议》,由卫星村委会租赁当时卫星村委会承包给黄自炎的2.4亩耕地用于发展苗木、花卉种植业。从2006年至2010年,双方均按照《协议》履行了各自义务。但从2010年年底开始,由于黄自炎的户口迁出,卫星村中心组不同意卫星村继续租赁黄自炎的耕地,并且多次干扰,以致卫星村委会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的黄自炎耕地。因租金支付的问题黄自炎还向法院起诉了卫星村委会。现一审原告以一审被告提供有纠纷的土地,导致一审原告不能正常使用租赁土地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一审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2、由一审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黄自炎原一审辩称,1、(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对本案合同的有效性已经进行了判决,且产生法律效力,一审原告要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2、一审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并非一审原告所讲组里有障碍,而是村委会个别领导的个人行为;3、一审被告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是有法律所规定的最高法律效力的,不能随意更改,一审被告有权对所承包的土地行使四项权利。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原一审查明,一审原、被告于日签订一份《土地租赁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审原告租赁一审被告的耕地2.4亩用于发展苗木花卉种植业,租赁期限自日起至日止,租金标准以五年为一个期点,租金在上个五年的基础上按国家收购600斤稻谷计价,稻谷下降则租金不变,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甲方(一审被告)保证乙方(一审原告)土地使用权的完整,租赁期内,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生产经营,乙方如果将使用权转让,转让前必须通知甲方到场了解情况,同时乙方提供担保,保证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在中途退缩或合同期满后,由乙方负责恢复耕种的稻田。自2011年开始,租金调整为每亩1000元。签订协议后一审原告将该土地连同在其他农户处租来的土地转租给了湘潭市雨湖区新华银花业经营部。2010年前一审原、被告双方都能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日黄自炎将卫星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并判决卫星村委会支付给黄自炎2011年度土地租赁费用2400元及违约金600元。卫星村委会辩称黄自炎迁出户口前所在的组集体经过集体开会讨论要收回黄自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致使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协议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土地租赁经营协议。因卫星村委会未提出证据证明黄自炎不再拥有土地租赁协议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该院于日作出(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73号判决,判决确认双方于日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协议&有效,在解除前双方应当按约定继续履行,同时判决卫星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黄自炎2011年度租金2400元,驳回黄自炎的其他诉讼请求。之后因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中心组的部分村民以黄自炎已于2009年迁出了卫星村中心组,土地要收回归组里使用为由出面干扰,不许可一审原告再继续租用一审被告的土地。另外,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中心组的部分村民还向卫星村村委会出具&关于收回我组集体土地的通知&,要求卫星村委会立即停止使用所租赁的土地,将土地交还卫星村中心组,解除与黄自炎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协议》。
该院原一审认为,一审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协议》,一审原告租赁一审被告的土地从事经营,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现一审原告由于其他原因,要求与一审被告终止《土地租赁经营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协议》第二条第3项约定,&在中途退缩或合同期满后,由乙方(一审原告)负责恢复耕种的稻田&,故双方并未约定不得中途退缩,即解除合同,法院对一审原告的这一诉请予以支持。至于一审被告在庭审中提到的一审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因本案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并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故一审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解除一审原告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民委员会与一审被告黄自炎于日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协议》。本案受理费500元,由一审原告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民委员会负担250元,由一审被告黄自炎负担250元。
黄自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原判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二、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从2006年起租赁上诉人的粮田2.4亩(租期20年),2010年以前的租金均按期支付,但从2011年起被上诉人拒不履行协议,上诉人多次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无果后起诉到法院,原审法院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租赁合同有效。现在,被上诉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原审法院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请求,但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租金和费用5000元,亦没有判决被上诉人将租赁稻田恢复原状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卫星村委会答辩称,卫星村中心组出具证明,已经收回了上诉人的土地,合同只能解除。
本院原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法院相同,本院对原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了确认。
本院原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现卫星村中心组部分村民以上诉人黄自炎户口于2009年迁出卫星村中心组,土地收归组里使用为由出面干扰,不允许被上诉人再继续租赁上诉人的土地,致使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被上诉人解除租赁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原判认为双方没有约定不得解除合同即可由一方申请解除合同,属适用法律不当;二、关于解除合同后土地恢复原状和2012年租赁期租金问题,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故在本案中不宜处理。对于卫星村中心组与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双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处理结果再行解决恢复原状和2012年租赁期间的租金问题。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虽适用法律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黄自炎负担。
本院二审再审过程中,黄自炎称,卫星村委会单方违约,从2011年至今不履行合同义务,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因如下:1、黄自炎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以卫星村中心组收回黄自炎的承包地的行为是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行为,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争议。所以不能再履行合同的理由不成立。2、卫星村委会租赁该土地后,并没有在该土地上从事任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转租给了另一公司,也就是说,卫星村委会未使用该土地,根本不可能受到卫星村中心组的阻挠。所以卫星村委会提出的土地已不能按照约定正常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3、卫星村委会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支付租金,未与黄自炎协商便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黄自炎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93、94条的规定,黄自炎与卫星村委会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应解除。而且,卫星村委会租赁了黄自炎承包的耕地,却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致该土地长期荒废,违背了国家保护耕地的政策。4、卫星村委会不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约定和《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卫星村委会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08条、109条、113条、114条的规定,黄自炎有权请求卫星村委会支付价款、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请求:1、卫星村委会按照合同履行支付2012年-2014年的租金及利息;2、卫星村委会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租金给黄自炎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惩罚性违约金;3、卫星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因不履行合同而导致的损失的赔偿金,前三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万元;4、与卫星村委会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当继续维持;5、由卫星村委会支付诉讼费用。
卫星村委会二审再审辩称,一、卫星村委会于日与黄自炎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经营协议》。2009年4月黄自炎一家整体将户口迁出卫星村至其丈夫李见明所在的上新村。日组上将黄自炎承包的责任田全部收回。2011年组上阻止卫星村委会使用原黄自炎承包的责任田,致使与黄自炎的租田协议无法履行,所以才终止协议;二、卫星村历来都是出嫁女后,责任田收回组上。三、原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卫星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四、像出嫁女这样的问题,卫星村牵涉17个村民小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卫星村将长期要应对出嫁女的官司,整个全村都会乱套,到时上访的官司层出不穷,还将牵涉到以后村里分配、征用很多问题。所以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在强
审 判 员  文会福
代理审判员  刘欢欢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慧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村民小组出租土地40年是不是以租代征?算违规不是违法?村委会可以为镇代收土地配套费吗,是否违法违规?_百度知道
村民小组出租土地40年是不是以租代征?算违规不是违法?村委会可以为镇代收土地配套费吗,是否违法违规?
请法律大师为我解答,谢谢!
提问者采纳
说不清楚你记住以租代征肯定是违法的,《地是个人的那些租金要发给个人,地是闲置的!还要有一个协议或者合同。其中的细节太多。私人村委也不能私自买卖。闲置的土地要有土地局的手续,你咨询专业人士把。40年后还是你们的,谁还记得,租金是给村委了·看村委怎么利用这些租金》不过那时候已经换了13次村委会的人员了,地也不能种菜了
提问者评价
谢谢朋友指导!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以租代征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村领导支持村民违建,找谁投诉才有效 _ 无锡租房网
村领导支持村民违建,找谁投诉才有效
那样效果更好、或当地的纪委举报。
为避开官官相护、城管举报,可通过权威的媒体。也可以向当地政府举报向你们当地的建设部门
向县一级建设局举报,也可在当地政府网上投诉。
算违法,违建的不到当地处理,这都算违法的话世界上的人都死的差不多了,生和频道,进行曝光,或者一些媒体记者进行举报,建议联系当地晚报
主要看投诉内容,如果是村干部非法侵占集体财产,可以到检察院控告。
宅基地都归所在村管,若村委会不管,则拳头管。
向你们当地的建设部门、城管举报。也可以向当地政府举报。 为避开官官相护,可通过权威的媒体、或当地的纪委举报。那样效果更好。
村民有事找村领导,而找不到,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投诉。 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应该可以联系到你村的领导。 如果长期不在村主持工作,你们可以联合罢免村领导。
主要看投诉内容,如果是村干部非法侵占集体财产,可以到检察院控告。
不算违法,这都算违法的话世界上的人都死的差不多了,违建的不到当地处理,建议联系当地晚报,生和频道,或者一些媒体记者进行举报,进行曝光。
您好,您可以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城建部门投诉的!
看哪一类,违规的,一般是退出违法用地、拆除违法建筑,违法的,在退出违法用地、拆除违法建筑,的同时,追究刑事责任,撤职查办,坐牢
拍下证据,直接找城管。
去县土地管理局去反应现在就这查的严是非法占用耕地
可以到住建局投诉,影响你采光可依据相邻关系到法院起诉。
返回主页:
本文网址:http://www./view-.html村委会不经村民同意出租村民土地合法吗_百度知道
村委会不经村民同意出租村民土地合法吗
提问者采纳
不合法 虽然土地所有权可能是村集体所有 但是使用权如果是村民的 村集体无权未经村民同意就出租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1条回答
根据你的介绍,涉嫌违法,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救济。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甘肃法制报
甘肃农民报
甘肃经济报
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林地吗
  编辑同志:
  2006年5月,我村村委会与投资商苏某签订一份租赁林地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有的8500亩山林以30000元的价格“出租”给苏某开发经营。村委会主任殷某代表村委会签名,并加盖该村委会公章,苏某亦签名确认。随后,双方通过公证处办理了合同公证书。同年12月,苏某通过林业局取得了林权证。2008年6月及10月殷某出具收条,先后两次共收到苏某所付“租金”30000元。村民得知情况后,认为村委会和苏某的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请问村委会与苏某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刘元
  刘元:
  《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对外出租。也就是说,出租人只能是承包土地后的承包人,而不能作土地所有权人的发包人。
  据此,本案中村委会作为集体林地所有权人的代表组织,显然无权与苏某签订林地租赁合同,此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法律顾问: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村委会公章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