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组前所签的经济合同股票重组后复牌涨幅是否有效

资产重组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资产-精品资料网()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资产重组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周先生是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的老职工,在该公司已工作二十余年,与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近年来,该进出口公司营业连年下滑,最近更出现了巨额亏损现象。为了加强,减少资产流失,该进出口公司的投资方某股份公司决定进行资产重组,将该进出口公司的、和职工全部交由股份公司下属的某经营公司进行兼并。
该经营公司全面接管后,对进出口公司的进行了清盘、、评估和入帐,之后办理了进出口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对进出口公司的职工,则确定了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原则,对某些需要调整岗位的职工重新安排了工作。
公司重组后,周先生对经营公司安排的岗位不满意,就以原进出口公司主体注销为由,要求原进出口公司的上级股份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股份公司表示,原进出口公司并未与周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现经营公司又安排了周先生新的工作岗位,周先生的原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因此,周先生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依据,对周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
周先生对股份公司的理由不予接受,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周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企业重组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2、企业重组是否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周先生的理由能否得到支持?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周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但问题是,企业重组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情形呢?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重组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依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与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则相一致。但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显然不属同一范畴。从立法原意角度看,两者应无概念重叠部分。因此,企业资产重组不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情形,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由重组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那么,企业重组是否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依据上述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上述情形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之一: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另有约定。即在上述情形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当事人合意,从而排除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单方面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重组等”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重组后经营公司依法继续履行进出口公司与周先生原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周先生以其与进出口公司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为由要求股份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规定上缺乏依据,在给付申请上搞错主体,其申诉请求自然不能获得支持。
周先生如要因此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协商途径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他约定事项,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双方都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网友讨论:
1、该案中的企业重组不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撤消”,原进出口公司的上级股份公司依然存在,且对其工作进行了重新安排,劳动关系随之转入新的企业,没有消亡。
2、重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也不是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周先生的劳动关系被转移到了新的单位,原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予以合并计算。由此看出,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的劳动关系转移,并不一定能要求经济补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才能取得经济补偿。因此,周先生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首先要分清“重组”和企业“破产、解散、撤销”:
“重组”包括企业投资人的变动、股权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变动,以及发生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主体并没有消失或者有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新主体出现,并不妨碍员工原有合同的正常履行。
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均将导致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消灭,即用人单位不复存在,原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所以,规定中的“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显然不属同一范畴,企业资产重组不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由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本案例中,原用人单位已经与另一家企业进行了合并,其权利义务也由新的公司承担,新的公司即是劳动关系新的主体。从目前的劳动来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等情形,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对于单位重组后的劳动关系,存在三种可能:一是由重组后的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延续其实际工作年限;二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第三种是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处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二个前提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另有约定。以上规定排除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单方面以用人单位因合并、重组等原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本案中,因为有新的公司作为劳动主体,并不妨碍原有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周先生以其与进出口公司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为由要求股份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规定上缺乏支持依据。其申诉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当事人双方都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周先生如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进行。
企业资产重组不等同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因调整经营策略而对企业进行架构调整、重组,核心的营运主体仍是存在的,具有一定延续性。
从案例可看出,控股公司采取一系列的工作安排,周先生的工作安排将发生改变。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应就工作调整协商。根据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中,企业调整其工作安排,要有协调、协商的过程,但同时,企业有其客观的经营环境,不可能完全满足所有员工的要求,而是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案例事实劳动合同并没解除,所以,暂不存在合同解除的赔偿问题。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粤ICP备号-1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我的位置: >
对方公司重组后,如何处理之前所签订的供货合同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推荐阅读:
本文章主要介绍了涉外合同,对方公司重组后,如何处理之前所签订的供货合同等一系列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的免费解答。
对方公司重组后,如何处理之前所签订的供货合同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你们好,有关问题如标题所述,就是在对方公司重组前,我们已与对方公司发生了订货合同关系,现在对方公司要重组,我们对之前所签订的合同该如何处理,是推翻之前的合同条款重新签订合同,还是之前的仍有效。谢谢!!!
  律师回答:
  合同继续有效.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想尽快获得众多律师的观点,请点击
上一篇文章:09-06
下一篇文章:09-06
接下来您还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免费咨询合同纠纷律师
向律师电话咨询免费,请说明来源于中顾法律网
涉外合同文章推荐
最新涉外合同文章
我来说两句排行
本文章主要介绍了涉外合同,对方公司重组后,如何处理之前所签订的供货合同等一系列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的免费解答。
如果您遇到方面的问题,可查找专业为您服务 或
免责声明:中顾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按地区查找合同纠纷律师
欢迎交互友情链接(正开展分站合作),具体咨询QQ,或者进入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公司重组后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还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公司重组后名称变更,重组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还算,加上以前的本来满10年多了,可公司不给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重组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算在10年中?
2009年7月毕业入职,跟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规定:培训费用3万元,如果在职未满3年,那么按照 3万*(待在职年限/3年)赔偿公司违约金。
号公司重组,原来公司占有19%股份,新公司启用新的品牌,并完全独立与原来的公司。
新公司没有跟我们具体人员进行协商或者重新签订合同。2010年6月我提出辞职,公司人力告诉我,我需要赔偿1万多元的违约金。
请问:公司重组以后培训协议是否有效?我应该如何避免或者减少这笔高额违约金?
公司以前是国营单位
要个人承包 我的合同也到期了
我是否该要会遣散费
如果他个人承包了,合同接着签
那该如何补偿
如题,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否算在鉴定为有矽肺病之日??因此时才知道权利被侵害,矽肺病属于法定职业病,应按工伤待遇对待。另外,如果很长时间之后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了,该找谁请求赔偿??? 额,看了一下,我说的参考的是“原告熊应兵与被告湖南省常德青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在煤矿工作后从未接触粉尘,从事农业生产,那么应该硬顶该职业病与该公司有因果关系吧??而如果在煤矿公司工作是几十年之前,当被告提起诉讼时效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否可以从原告被...
如题:工作满十年,公司不再续签合同是否有补偿?
工作十一年,自动辞职是否可向公司提出每年一个月工资补助 公司给我签了无固定期合同。但只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其他社会保险金都没缴纳,公司是不是已违约?
请问:1、我合同签约到2012年12月,工作职务:总经理特别助理,工作内容:协助处理厂里各种事务。但是现在,公告给我的职位是:品质主管2、我是08年5月进厂,当时合约到09年12月,我于09年10月到12月办停薪留职,10年1月回来上班,当时没有跟我续约合同,而是到2010年8月,在我的催促下才给我签订的上述合同。鉴于以上2个情况,如果我现在自己选择离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谢谢!
我公司一员工是在工作中旧病复发,经3家医院诊断 为右手腕小骨移位脱落,此事因关联到其本人几年前摔伤的部位,多数医院诊断事因由那次的伤没有彻底或正确处理,小骨一直处于脱位状态,现需手术治疗,经医院论断,即使手术治好,右手也不能跟正常活动。公司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单位有一名女员工在9月初将腰扭伤,但至今以未完全康复不能工作为由在家里休息,定期拿医院的请假条来续假。该名员工因一直在以前的单位上保险,在我单位未上工伤保险,且10月中旬该名员工已退休。请问:我单位是否需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其个人提出申请让我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封面的“申请人”一项加盖我单位公章是否合理?现该名员工还不上班,又要求企业全额付薪,公司该怎么做才好呢?
我于日起一直在从化一间公司工作,日,公司因环保不达标,被从化市政府下令关闭,公司只补偿2008年以后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合法吗?关于2008年以前的那部分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本人于广东火电公司期间曾经被要求连续(不间断)工作16小时。但广东劳动合同范本中第三款第2条明确规定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试问广东火电公司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条款?侵犯我的权利?
另外,基于上述情况,本人于合同期满不愿继续续签合同,如果上述情况属违反合同条款,我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赔偿。&&&& 查看问题
1.与公司签两年合同,大概一年半后公司重组改名,签了份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请问是否有效? 2.合同是
悬赏分:40&
问题已解决
1.与公司签两年合同,大概一年半后公司重组改名,签了份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请问是否有效?
2.合同是今年2月末到期,到期后公司未及时要求签合同,三月初,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内容模糊,本人及同事提出建议修改其中不符合的内容,并要求合同一式两份,人事部以“不签合同对你们没有好处”为由让我们签。最终以建议重新修改合同内容为由没有签。后没有回复,也没有叫我们续签。现在我想离开公司,请问我需要赔钱吗?或者公司应给我赔偿金吗?
3.公司一直迟发工资,我可以因此原因合理提出辞职吗?是否需要赔偿?
纵横法律网网友
1、公司改名不影响合同效力;
2、可以迟发工资随时通知单位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纵横法律网网友
2、如果你工作期间没有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那你不需要赔钱,公司应该给你补偿金,应在一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双倍工资
3、可以,公司要赔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简单来说就是这些
相关问题推荐
万名律师正在线等候您免费咨询!
请填写咨询内容,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解答越准确!
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法律资讯
免费法律咨询
请填写咨询内容,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解答越精准
等待解决的问题
热点法律知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票重组后复牌涨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