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社区专职人员面试题属于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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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社字〔2015〕7号 艳山红社区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向毒品说‘不’,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的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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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导读: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向毒品说‘不’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社区禁毒工作,向毒品问题宣战,向涉毒违法犯罪亮剑,综合治理毒品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强化“两严一降”基础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和迫切要求。现结合艳山红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向毒品说‘不’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
&&&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向毒品说‘不’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我社区禁毒工作,向毒品问题宣战,向涉毒违法犯罪亮剑,综合治理毒品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强化“两严一降”基础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和迫切要求。现结合艳山红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向毒品说‘不’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工作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
&&&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按照贵阳市“明确一个方针,转变两个路径、筑好四张网、做好十项工作”的战略要求,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深化禁毒工作改革创新,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落实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措施。把禁毒工作纳入打造平安白云升级版的重要内容,坚持“党委政府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方针,实现打击毒品犯罪从重“缴毒量、破案数”向“打源头、控环节”转变,控制吸毒群体从“专业戒管”向“科学戒管、长期联动”转变,筑牢禁毒基层基础网、大社会戒毒网、打击毒品犯罪立体管控网、禁毒专业情报信息和社会管控信息网,以铁腕治毒的决心,举全区之力坚决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努力实现毒情形势快速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环境。
&&& 二、奋斗目标
&&& (一)近期目标(2015&年&1月――3&月)。一是社区党委、服务中心负总责,各部门、各居委会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关心治理毒品问题的责任体系基本建立健全。二是开展“大普查”。摸清底数,查找下落不明及隐性吸毒群体,全力压缩社会面上吸毒人员。三是建立完善禁毒专业情报信息队伍,禁毒专业特情网络基本形成,情报导侦作用明显发挥。四是着力解决好现有吸毒人员去向不明、未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遗留问题,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和《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脱管失控人员,依法落实管控措施。五是宣传禁毒工作的渠道和平台得到有力拓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社会行业等切实承担起禁毒宣传教育责任,立体式、全覆盖的禁毒宣传教育网络全面形成,禁毒预防教育覆盖面达到&100%,全民禁毒意识明显增强。
&&& (二)中期目标(2015&年4月――12月)。一是“打源头、控环节”各项工作机制基本健全,吸毒人员查处率、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出所未满&3&年管控率等指标高于全省、全市标准,强制隔离戒毒总数明显提高,年新增吸毒人员控制在总人口的万分之五以内。二是以居委会为网底的党、政、警、群工作网全面形成,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网络作用凸显。三是毒品源头监管力度明显加大,禁种责任制全面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物和麻醉药品管理规范,文化娱乐场所禁毒监管制度全面完善。四是吸毒人员出所“无缝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吸毒人员查获、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阳光工程”就业、强制隔离戒毒、回归社会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出所人员的管控率达到&80%以上,戒断三年未复吸率达到&50%以上,毒品危害明显减轻。
&&& (三)远期目标(2016&年1月――12月)。一是社会管控信息网基本建立健全,大数据情报信息网落地,毒品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二是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阳光工程”各项机制健全完善,社会化的戒毒康复站建设全面完成。三是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的工作理念,建立起集“戒毒治疗、心理矫治、身心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社会救助、后续帮扶”为一体的科学戒毒工作体系,实现控制吸毒群体从“专业戒管”向“科学戒管、长期联动”的管控模式转变。四是禁毒工作组织领导、打击、整治、戒管、帮扶、宣传、责任查究等机制全面建立完善,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普遍增强,新吸毒人员滋生速度明显减缓。
&&& 三、工作措施
&&& (一)强化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
&&& 1.社区党委、服务中心牵头抓总。社区党委、服务中心对本辖区禁毒工作负总责,领导本辖区禁毒工作。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禁毒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禁毒工作负直接责任。各部门、各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负责。社区禁毒委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禁毒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禁毒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禁毒工作的重要问题和困难。
&&& 2.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社区禁毒委成员单位将禁毒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带头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切实履行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基层基础建设、打源头控环节、社会联动、行业场所管理、社会面上吸毒人员管控、科学戒管等职责。各成员单位至少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禁毒工作。
&&& 3.基层组织共同发力。以加强居委会实体建设和人财物保障为重点,依托居委会综治工作站,建立以居委会为网底的党、政、警、群工作网,明确居委会禁毒职责,在居委会委员中至少明确&1&名治保委员,担任综治工作站副站长,负责组织开展禁毒等工作。按照“一居一专干”的要求,落实配备与禁毒形势相适应的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在社区禁毒委的指导下,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吸毒人员摸底排查、毒品原植物踏查、流动人口清理、吸毒人员社会帮教等工作,形成“吸毒有人管、贩毒有人报、防毒天天讲、拒毒时时说”的良好氛围。
&&& 4.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建设。在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以居委会支书、主任为负责人,统筹做好本区域禁毒工作。建立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工作。&
&&& (二)健全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跟踪服务、管理体系
&&& 5.落实吸毒人员出所必接制度。社区(居)要及时核查出所人员接回信息,保障出所必接经费,对本区户籍吸毒人员在本省、本市场所戒毒(刑拘)期满后,由社区按照吸毒人员出所必接的相关规定,组织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及吸毒人员家属等&3&人以上接回,确保接回率达到100%,列管率达&100%,接回人员就业安置率达&80%以上(其中:“阳光企业”集中就业安置率达&40%以上)。
&&& 6.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对符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做好动态管控、签订协议、落实帮教、走访交流、定期尿检、心理辅导、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确保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达&90%,生活保障率达&100%,戒毒康复人员建档立卡率&100%,尿检率达&100%。加强监管,对未按时到社区报到、屡次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戒毒康复期间复吸毒品、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不配合戒毒康复工作等吸毒人员,坚决依法予以报送强制隔离戒毒,确保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率达&90%以上。
&&& 7.深入推进“阳光工程”。&深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通过“白云区阳光就业安置中心”下设“阳光和谐之家”、“铝兴安置点”、“阳光绿化基地”、“牛庄安置基地”,充分发挥平台、指导、服务三大功能,推进“阳光工程”开展。充分发挥“阳光工程”优势,帮助戒毒人员解决好就业、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问题,为戒毒人员更好的融入社会提供条件,切实提高出所吸毒人员管控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戒断巩固率以及就业安置率。
&&& 8.实行禁毒工作和社会面吸毒人员包保责任制。建立社区班子成员包保吸毒人员的责任体系。由各社区党政班子成员,禁毒委成员单位和社区公安民警、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社区医务人员、禁毒志愿者、吸毒人员家属等参与组成的包保小组,按照“包对象、包尿检、包档案、包宣传,帮思想、帮心理、帮康复治疗、帮生产劳动”为主要内容的“四包四帮”工作机制,采取“一帮一”、“多帮一”的工作方式,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教育、矫治、帮扶,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身心脱毒。
&&& 9.积极引导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组成的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小组,统筹抓好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工作。要采取社区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中心负责、居委会戒毒康复工作站主抓、社会化戒毒康复场所辅助、禁毒工作协会协同的方式,稳步推进吸毒人员科学戒管。依托戒毒所专业资源,开展吸毒人员戒毒治疗、教育矫治、康复训练、技能培训、后续帮扶各项工作,着力加强吸毒人员心理矫治,落实社会面吸毒人员生活保障,促进其身心脱毒早日融入社会,确保吸毒人员戒断三年未复吸率达&50%以上。
&&& 10.实行吸毒人员分层分类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层帮教的原则,根据违法犯罪记录和现实表现情况,将吸毒人员分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社会面上人员3类,落实管控措施。根据其现实表现情况,分为相对稳定、一般管理、重点防控3个层次,在社区逐一落实包保责任的基础上,由社区民警做好重点防控人员列管工作,落实日常监控和每月走访措施。
&&& (三)推进社会联动网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 11.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平台。深入开展“无毒害”创建活动,把无毒社区、无毒居委会、无毒家庭创建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居)测评体系的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 (四)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禁毒意识
&&& 12.加强对青少年的毒品预防教育。各中学要设立禁毒预防教育园地,各小学要设立禁毒预防宣传专栏,形成组织学生参观学习的常态。要把毒品预防教育作为法制副校长工作的主要内容,以预防新型毒品为重点,增强青少年识毒、拒毒、防毒意识。
&&& 13.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五个一”活动,即:成立一个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领导小组、建立一支禁毒志愿者队伍、制作一块禁毒宣传教育专栏、编印一册毒品预防教育知识读本、设置一门禁毒工作举报电话,着力引导干部职工增强对禁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 14.加强对重点群体的禁毒宣传教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管理服务对象的禁毒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各社会行业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参与禁毒人民战争。对酒吧、网吧、KTV、旅店、发廊、洗浴等重点行业,要在电脑、电视待机画面和行业场所内部、显眼部位张贴禁毒标志或民警提示牌。
&&& 15.加强对全民的禁毒宣传教育。要按照《白云区&16―35周岁非吸毒人员保护联系办法》的规定,将可能涉毒而尚未涉毒的重点高危人群保护起来,筑牢禁毒防火墙。在社区开办毒品预防教育园地,各居委会开设毒品预防教育专栏。
&&& 四、工作要求
&&& (一)务必提高对禁毒工作的认识。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扣中心,顾全大局,统筹推进禁毒各项工作,力争使禁毒工作走在全区前列。要高度重视,亲自调查研究,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将禁毒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安排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禁毒各项工作措施全面落实。
&&& (二)建立完善禁毒工作考评体系。组织对各居委会禁毒预防教育、社区戒毒康复、毒情重点整治、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年度禁毒工作重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做到平时检查与目标考核并重,对年度目标任务和追加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到实处。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三)建立健全禁毒工作机制。一是一票否决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实行禁毒工作“一票否决”。二是调度观摩机制。禁毒工作与平安建设一起进行月调度,对禁毒工作抓得好的居委会、网格,要组织观摩、借鉴、学习,对不好的,要曝光,要批评,要限期整改。三是激励机制。制定并严格兑现禁毒考核奖惩办法,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居委会、网格要进行表彰,对禁毒工作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要表扬。四是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毒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甚至泛滥的,或者影响社区工作大局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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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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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4年司法系统监狱戒毒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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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彩芹
作者:省人社厅
点击数:427
更新时间: 9:41:50 &&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系统监狱、戒毒机构医务和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为全省司法系统监狱戒毒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批示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近期将组织实施全省司法监狱戒毒机构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专项招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录用计划  根据全省司法系统监狱戒毒机构工作需要和现有人员状况,本次为全省司法系统监狱戒毒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计划130名。其中,监狱机构录用计划65名,戒毒机构录用计划65名(具体录用职位详见职位表)。  二、招考条件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3年9月1日至199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相关职位其他年龄限定同理推计);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身体条件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和体检特殊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上述第2、6项所列条件,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的具体条件为准。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  招考范围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2014年8月24日之前已正式落户,下同);  2.陕西生源;  3.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4.非陕西范围对象(非陕西生源、非陕西户籍、非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中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  5.由陕西省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或由外省选派至我省服务,符合服务期等有关规定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特设职位的。  (三)招考的专业条件  根据省司法系统监狱戒毒机构医务和心理咨询专业用人需求情况,本次招考职位的专业条件为:临床医学、护理学、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精神医学、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康复治疗学、药理学、中医学、禁毒学、应用心理学等相关专业。  (四)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报考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特设职位时,应如实填写相关项目的服务处所、起止时间,以及批准机关等。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或由外省选派至我省服务,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2010年、2011年、2012年招聘的西部计划人员须服务满2年),可报考职位表中的特设职位。  2012年之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可报考职位表中的特设职位,2012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且目前仍然在岗的,也可报考。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已享受公务员招考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的不得再次报考特设职位;被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本次考试特设职位须符合当次事业单位招聘相关政策。  3.服务期未满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服务满3年的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人员,可以报考非特设职位。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也可选择报考符合本次招考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五)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未经批准自行离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试用期内的;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被终身禁考的,或自2009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不准许报名。  2.在近年来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公告中明确规定对在面试资格复审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的人员,在禁考期限内的;全省统一考试录用的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不准许报名。  3.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本科或研究生人员也不准许用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5.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其他情形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三、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陕西省2014年司法系统监狱戒毒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陕西省公务员局网()  陕西人事考试网()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资格条件中的专业、学历、学位等需要咨询时,可直接通过职位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本次考试录用各个环节的信息发布,以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为准。  (二)网上报名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网络报名平台设在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9月1日0:00至2014年9月3日24:00  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报考人员提交有关信息应全面、准确、有效,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若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甚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为指导报考人员合理报名,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将于9月2日下午16时在省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布各职位的报名情况。  (三)资格审查  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负责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014年9月1日8:00至2014年9月4日18:00。&&&&&&  9月1日0:00至9月3日24:00期间,资格审查未通过前可以更改报考职位,审查通过后的报考职位不得更改。  9月4日0:00至9月4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既有报名时的资格初审、面试前资格复审,也包括考察、公示,以及录用审批、试用期管理等监督,贯穿于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  (四)报名确认  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应登录指定网站进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9月4日24时。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每名报考者按每科50元的收费标准,本次考试两科共需缴费100元。未按期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需要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9月4日18:00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电话:029-)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五)不足开考比例职位人员的改报  本次招考职位的专业性较强,各职位报名确认人数与录用计划的比例不低于2:1方予开考。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职位缩减招考计划或不予开考。因报名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不予开考的职位,将于2014年9月6日上午9:00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不予开考职位的考生,可以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但不得改报缩减计划的职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4年9月6日9:00至12:00。放弃改报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  (六)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4年9月16日0时至9月19日24时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笔试与面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  1.笔试科目  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5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7:00申论  笔试考场统一在西安设置。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场。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具体地点参加考试。监考人员依据报考者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座次表,核验报考者身份,实施监考。  3.成绩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预计将于2014年10月  下旬统一公布,考生可以登录省政府门户网或省公务员局网查询。  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题信息须经专业机构甄别鉴定雷同试卷。在公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的同时,公布雷同试卷甄别的处理结果。对雷同试卷甄别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日内,由本人向省考录办当面提交对雷同试卷甄别处理结果的复核申请。  考生对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日内,由本人向省人事考试中心当面提交复核阅卷结果的申请。公共科目笔试主观题采取网络阅卷、客观题机器阅卷,除缺考、违纪和0分情形之外,不受理考生复查原始试卷的申请。  对以上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核期间,不中止考录程序。对复核结果无误的考生,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结果;对复核后确属有误的,书面通知考生本人。凡属涉及面试资格的,省考录办将另行发布公告对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等情况予以变更确认。  根据《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有关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予以加分。加分按照个人申请、组织审核、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凡报名参加本次公务员考试,符合加分范围和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在2014年9月22日8:00-18:00到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组织人事干部处书面申请加分。加分包括获得荣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入伍、超期服役等三类。个人各类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加分计入笔试总成绩。  (二)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1.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省考录办按职位,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且考生人数不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按职位排序出现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情况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统一公告。  2.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前,须进行面试资格复审。面试资格复审由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组织实施。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将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报名登记表、职位要求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系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须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复审时无法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的考生不能通过面试资格复审。对于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面试资格复审时不需要出具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面试资格。  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体能测评  面试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须参加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由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组织实施。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4.人员递补  在规定时限内,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放弃或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在本职位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超过录用计划总数5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等额递补一次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人员分组名单公告后,不再进行资格复审或体能测评人员递补。  (三)面试  面试由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满分为100分。  面试公告另行发布。  (四)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3]×60%面试成绩×40%  面试结束次日,由省考录办在省政府门户网发布面试人员的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  五、体检和考察  省考录办按与职位录用计划1:1的比例,依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对录用计划出现按综合成绩排序末位并列的职位时,以烈士子女、退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等次序,优先确定为体检对象;没有上述情形时,则按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  对于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的,有1人参加面试的,如考生面试成绩高于或等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成绩,则进入体检;有2人(含)以上参加面试的,先以综合成绩排序,除综合成绩最后一名外,该职位其他面试人员进入体检,如综合成绩最后一名考生面试成绩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则进入体检。  体检由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组织实施。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人民警察职位特殊体检标准执行。  体检前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调整体检标准和项目,则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体检结论由体检组织单位及时告知体检考生。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体检不超过两次。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体检公告另行发布。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考察工作由省公务员局统一安排,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察着重审核确认考察对象报名时提供的本人信息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等;考察被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考察对象放弃考察资格时,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1次,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考察中其他情形形成的缺额不予递补。  对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在30日内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终止录用程序。由此形成的缺额,不再进行人员递补。  六、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省公务员局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考生,如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公示形成的职位空缺不予递补。  七、录用  省公务员局根据公示结果印发录用文件,制发载有考生报考时所提交照片的《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录用通知书报到。考生一经录用,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并报到上班。报到时,新录用公务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录用通知书所载照片必须和本人一致。新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行政、工资、户籍迁移、档案转接等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从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报到起始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按《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  新录用公务员服务期为五年。新录用公务员统一与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签订服务合同。  八、有关说明与纪律要求  各有关部门及所有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在考录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严格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于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相关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笔试结束后,将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题信息,在专业机构进行雷同试卷甄别,并根据甄别结果处理有关违纪考生。本次考试录用各个环节中和试用期内,凡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基本条件或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即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终止相关资格或取消录用,并作出相应处理。  本次招考属司法系统监狱戒毒机构补充急需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考试,按公务员录用有关文件规定,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参加体能测评(剧烈运动)和体检(含放射性项目),人员录用后即参加新警培训,并到岗就职,因此,不受理有关人员延期体能测评、暂缓体检等申请。  本次考试只指定考试大纲,不指定也不出版发行考试教材或辅导用书。各有关部门和考试录用工作人员不得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公告及其他未尽事宜由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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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咨询电话:029-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公务员局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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