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单位没有包工伤处理三年后还可以申办吗

我的位置: >
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处理
时间:日&&|&&作者:刘福君律师&&|&&关键词: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民事赔偿&&|&&浏览:24232
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及时请求肇事方给予损害赔偿。就杨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本所律师的帮助下已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并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赔偿款与杨某的用人单位(该企业未为企业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间已达成支付协议,杨某与交通肇事者和事故车辆保险公司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与工伤事故竞合的处理
制作人:刘福君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允而生,企业职工的安全问题则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工作,然而职工的安全问题有时不单来自于工作当中,如有些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我国相应规定,企业职工作为社会劳动者可否在得到因交通事的民事侵权赔偿后,又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这个涉及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企业职工的这种伤害事故的处理在我国众多的法律制度调控下,依然有章可循。
案例:2009年10月某大型企业职工杨某在下班回家的时候,欲到公司对面的超市买点菜,不幸就在他过马路的一瞬间发生,一辆急速驰来的小货车将他撞倒在地,经司机和在场的工友帮助下杨某被送到南昌某军立医院救治……。出院时医生建议杨某全休三个月,定期复诊……
法规:《》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据以上规定,杨某就损害事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其申请工伤认定不受肇事司机侵权行为的约束,该企业应当为杨某申请工伤认定或杨某自己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此时,杨某的受伤事实就具有第三者侵权和工伤认定的双重属性,也即第三者侵权与工伤认定发生竞合。如果杨某或其所属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一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时,杨某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肇事司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规定也应给杨某以,如何解决最终的赔偿问题,维护职工权益以实现社会救济机制的公平正义,是时下工伤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如何衔接的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调控职工因交通事故损害申请工伤的处理上各有不同。如:以、等地为例,对该问题处理采取“双重赔偿”的机制,而省采取的则是“差额补偿”制。
所谓“双重赔偿”是指劳动者因他人侵权引发工伤时,享有被认定工伤和侵权责任赔偿双重赔偿的权利;“差额补偿”则指劳动者因侵权发生工伤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其赔偿费用应以在侵权责任人赔偿后,就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付。江苏、浙江两地对侵权责任与工伤认定竞合处理的“双重赔偿”和河南省为例的的“差额补偿”机制,的处理方式对爱伤职工权益维护更为合理,针对以上两种实践处理,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二者设立目的不同: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人身权益,分散企业风险促进经济增长而设;而侵权赔偿,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在遭受人身损害侵权时的一种救济机制。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公益的属性,而侵权赔偿却不具有该种属性。
其次,二者给付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承担的是一种社会保障责任,目的在于补偿劳动者发生损害时的损失,具有社会公益性;而侵权行为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的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具有惩罚性。
次之,二者给付主体不同: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对符合给付条件的劳动者给付保险金;侵权行为,是由侵权者因侵权行为对受损者予以民事赔偿。
再次,二者给付依据不同:工伤保险的给付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侵权行为给付的依据是民事法律规范。
依江苏、浙江两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责任发竞合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学理论,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样,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据此,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依此对该问题进行处理,应当以保护职工利益和维护法的权威性为前提。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他人侵权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遭受工伤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设立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可以认定工伤。笔者认为工伤一但被认定即表明职工的伤害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河南等省对工伤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采取的差额补偿制,对案件的处理有违工伤保险设立的宗旨。
结合上述案例,本律师认为,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及时请求肇事方给予损害赔偿。就杨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本所律师的帮助下已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并依法认定为工伤且款与杨某的用人单位(该企业未为企业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间已达成支付协议,杨某与者和事故车辆保险公司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亦经法院审理并判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杨某支付各项赔偿款计十余万元。
作者: [江西-南昌]专长: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兼并收购 律所: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96积分 | 帮助21人 | 0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本人无责任,公司不给报工伤可以怎么处理
如题 谢谢。可以告人身伤害么
 问题来自:浙江 - 杭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2:24 咨询人:t704n8n13ip23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8条回复
你好,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再核算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有疑问,可以电话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09:0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1、可以申报工伤,也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欢迎来电咨询,可以委托本律师办理,若满意,请采纳。
回复时间: 10:3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可以先认定工伤,然后向公司报销,公司不肯,则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13:4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再核算具体的赔偿数额。 如有疑问,可以电话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2:0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赔偿的。
回复时间: 05:5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自己去人社局做工伤认定,带上劳动合同、身份证、一寸照、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具体可以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10:3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属于人身侵权伤害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同时也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单位赔偿。欢迎联系。
回复时间: 13:2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以自己去社保局申报。若有疑问或需帮助,欢迎来电
回复时间: 15:3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劳动法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如果交通事故赔偿达不到工伤赔偿数,可以找单位补偿差额吗.是工伤.单位老板想私了.是在煤矿上班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达不到工伤赔偿数,可以找单位补偿差额吗.是工伤.单位老板想私了.是在煤矿上班
.是在煤矿上班.交通事故赔偿达不到工伤赔偿数,可以找单位补偿差额吗.是工伤.单位老板想私了.我该怎么办,
完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查额部分.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工伤待遇.
其他回答 (1)
我们厂里说2011的工伤不补差额的赔偿 不公平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法律领域专家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而工伤待遇是指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而工伤待遇是指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两者获得侵害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律关系、法律性质等相对独立。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是按照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年人平均生活费,家属处理善后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国内同行业平均收入。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可以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仅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用人单位同样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工伤条例》及其他法律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延续了《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成为受害职工得到双重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受侵害人应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交通事故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帮可以这样处理吗?
日,四川省xx四村五社汪xx以下称受害人)在修潆新路时,被xx物流有限公司的大卡车车轮(因车速太快)挤压公路上的鹅卵石飞起击中受害人,并当场打晕致使左眼严重受伤(由蓬安县巨龙派出所工作人员做了现场事故处理),经过蓬安县人民医院医治,但还是未能救好左眼(至今已瞎),鼻骨折断并导致错位。这是一起严重的交通意外事故,又是一起工伤事故。受害人在其代理人和公路承包商漆昌九(四川省南部人,以下称工程承包商)的要求下先解决交通事故后解决工伤事故。南充欣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机与受害人经调解后同意一次性补偿给受害人捌万元整,已付清,解决了交通事故。在此其间,除支付的医疗费用外,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均是受害人付的,如营养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等。交通事故解决时一次性给付了一笔费用,是由双方调解的。余下的只有工伤事故了,在解决工伤事故中,由于工程承包商不服在交通意外事故评残的级数,要求重新鉴定,受害人被带到南充市劳动局鉴定中心,鉴定为工伤五级(眼),当时既没看相关资料,也没问受害人就填写了伤残等级。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时,受害人因不服南充市劳动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又要求进行了重新鉴定,在法院民一庭庭长许学文的带领下到成都华西鉴定中心重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眼睛)十级(鼻折错位)。因此,仪陇县劳动局劳动仲裁裁定赔偿四万余元,受害人不服仲裁决定,上述至仪陇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由工程承包商赔付叁万佘元,其结果令人不解。在解决工伤事故中,有几个争议非常大的地方:1、 鉴定伤残级数,在交通意外事故中评为二级,如果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伤残赔偿是90%×20年即18年的赔偿,共计18X11846=233280元。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而在工伤鉴定时评为工伤五级(南充市劳动鉴定中心),在成都鉴定时评为五级等问题。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决时把十级并入五级,并说与原鉴定一致。因此,两次鉴定结果不一样,而去成都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应由受害人负担。2、 在工伤事故处理时为什么要减去交通意外事故的所有费用。工伤事故处理时减去这些交通事故处理费,工程承包商就不给了,难道要受害人自己承担吗?这样处理合法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论上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劳动者既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又可以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 故减去交通事故处理费不合法。3、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难道也要由受害人承担吗?4、 虽然受害人与工程承包方是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属非法用工,按照自日起施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005年南充市年人均工资为11846元,按伤残五级算的话,工程承包商应该补偿受害94768元,而三万元远远不够!
 问题来自: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9:19 咨询人:todaycom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2条回复
[VIP+版主]
建议聘请律师上诉。
回复时间: 19:5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尽快委托律师上诉,可能还有补救的可能。
回复时间: 22:1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综合法律-诉讼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