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本身获得其他利益有哪些

不当得利纠纷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不当得利纠纷本词条缺少概述、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来&&&&源《》分&&&&类法律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在我国立法上的独立地位,源于《》[1]第92条的规定,该规定使得不当得利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独立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对受损人的这一返还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纠纷是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2]
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可以将不当得利划分为两大类: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损人给予的,也就是说这种不当得利是由受损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主要包括自始目的欠缺(如非债清偿)、目的不达(如预期目的不成就)和目的消灭(如解除条件成就)。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非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和求偿不当得利。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侵害他人权益而获益,主要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财产而收取租金、占有消费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而获益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获益的情况。支出费用不当得利是指未经许可在他人财产上支出费用,从而使财产所有人得益。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损人误认他人之物为自己之物,因而在该物上支出费用。如误认他人之牛为自己之牛而喂养。求偿不当得利是指受损人向第三人给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对该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从而使受益人得利。[3]根据《》的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2条,《》[4]第107条,《》[5]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的规定。作为独立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与物权制度密不可分,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当得利是为了补救给付原因欠缺的权利变动引起的利益失衡,这也是在制定《规定》时将其独立列出的依据。对于不当得利事实的性质,在理论上有行为和事件两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是行为的观点指出:不当得利的事实属于一种不公正的行为,从法律上确认不当得利为主体的行为,确认不当得利的债务人性质,有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事件的观点则是: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人的意志无关。实际上,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并不是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是要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在实践中判断不当得利的依据主要是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物权法》颁布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的规定,遗失人对拾得人的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权,该债权在拾得人拒不返还时转变为侵权之诉。现在依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追回遗失物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在拾得人拒不返还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从而理顺了权利关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 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AD IN PAGE
&&&&在民事诉讼中,案由的确定看似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而其实则不然。准确确定案由,对于正确界定当事人所争议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正确处理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就可窥此一斑。&&&&【案情】&&&&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简称“信用社”)。&&&&被告:肖某,男,46岁,汉族,某县四村农民。&&&&日,被告肖某从信用社的储蓄所处借款2万元,借款日期自日至日,借款月利率9.6‰,年利息金额为2 521.6元。日上午8点57分,被告肖某到信用社的储蓄所还款。在其用面额为3 840元的定活储蓄存单支付了该笔借款的利息后,原告的工作人员便将借款凭证原件放到了柜台上,被告见机遂把应该归还本金的现金装回自己的口袋,并将已经放在柜台上的借款凭证原件拿走,离开储蓄所。当原告旋即派人向肖某索要2万元欠款时,肖某以其已经持有原始借款凭证为由,拒不归还借款。故而信用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并支付全部诉讼费用及损失。&&&&【争议】&&&&本案案情很简单,但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确定本案案由产生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没有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万元的情况下,取得了原告的原始借款凭证,造成了原告合法利益损失,构成不当得利,案由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肖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是其履行合同不充分,违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由应定为“借款合同纠纷”。&&&&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评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而取得他人财产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不当得利的事实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即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一方当事人在财产上取得利益,包括积极取得与消极取得两种表现形式。积极取得就是指财产数量上的积极增加,如取得财产权利;消极取得是指当事人的财产应当减少而没有减少,如债务没有清偿而得到免除。&&&&2、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即对方当事人因一定事实的发生而使其财产总量减少,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实所拥有的财产总量的减少,如财产丢失或财产所有权被他人侵占等;间接损失是指应当获取的利益而不能取得,如应当受偿的债权而又得不到实现。&&&&3、获得利益与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一方获取利益是对方受有损失的直接原因。&&&&4、没有合法根据。利益受损方财产所受到的损失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又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案原告应当受偿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财产利益已经受有损害,但是肖某是否因此而获取了财产利益呢?本案中,肖某应当将2万元交付于原告而没有交付,考察它是否因此而获得利益关键就要看肖某对于原告所负有的债务是否已经达到消除的状态。如果不支出相应对价就能够使债务消除,则即获得利益,否则就是未获得利益。&&&&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的义务是向被告提供借款并在被告还款时向被告出具还款凭证,被告的义务就是接受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还款期限届满时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纠纷就发生于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肖某到原告处偿还贷款时。按照规范的做法,肖某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交付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出具偿还借款凭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是,在办理归这笔业务时,由于客户较多,原告工作人员仅仅收到被告偿还的利息即将原始借款凭证放置于柜台上,等候肖某交付欠款(原告工作人员将原始借款凭证放置于柜台上的做法并不必然表明原告已从主观上消除该债务),此时肖某应当如数交付欠款并取回还款凭证。然而肖某却在未归还本金的情况下,即将(原告工作人员)放在柜台上的借款凭证原件拿走,其还款义务还没有履行完毕,原告也没有免除其债务的意思,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也就是说,肖某偿还欠款的义务仍然没有消除,他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缺少不当得利必要的构成要件,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并非不当得利纠纷。&&&&本案被告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但由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之间存在的仍然是借款合同纠纷。&&&&确定不同的案由,对于揭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法律的适用和最后的处理结果都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不当得利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其权利义务内容是法定的,目前我国主要受《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所调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其中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而且期间还要对获得利益方在获得利益时的主观恶意作以考察,并根据其是否存有恶意而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获利方在获得不当利益时不具有主观恶意,则当原物非因其主观原因不存在时,其便不再负有返还或赔偿之义务,而当获利人因其主观恶意而获取其利益时,则不论原物是否存在,都负有向受损失的人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的义务。具体到本案,如果将案由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则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肖某承担向原告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并支付法定孳息。&&&&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则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其权利义务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并受《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所调整。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肖某应当承当向原告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而对于被告肖某违约时的主观状态在所不问。(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您的位置: &
& &&&确定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确定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09:44&&自考365 【
  2008年10月自学考试《》真题多项选择题第4题
  确定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范围的规则是(&&&&&& )
  A.善意不当得利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在利益为限
  B.恶意不当得利人应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
  C.返还不当得利时应同利息一并返还
  D.善意不当得利人无需返还其取得的利益
  E.不当得利人均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
  正确答案:AB
  自考365网校答案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跳人己家池塘,这也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制度的宗旨是运用衡平观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财产损益变动。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编辑推荐:
本文转载链接:
欢迎访问:
自考真题库手机应用
& & & & & &
热门搜索:    无权代理,所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对吗~~~_百度作业帮
无权代理,所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对吗~~~
无权代理,所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对吗~~~
无权代理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要通过追认才生效,也就是无效的行为获得的利益当然是不当得利,经过追认,那就不一样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不当得利诉讼时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