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试题工作的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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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政策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近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有关文件都明确要求实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安排工作,安排工作时,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积极推动自谋职业进行安置,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辅以就业服务、教育培训、政策优惠等积极措施,扶持和帮助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就业和创业。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相关政策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填补了国家层面没有统一优惠政策规定的空白。
意见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贷款、户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相关费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根据意见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以确保国家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关于用人单位接收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四、农村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政策
&国家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现行的主要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建立起来的,对于农村退伍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除外)和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主要是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于优秀的可作为基层组织后备力量予以推荐,有条件的地方对二等、三等(5至8)级残疾退役军人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于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五、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政策
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要形式,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遵循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拟制具体办法,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随着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展开,必将会对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起到积极作用。
&六、关于给少数特困退役士兵家庭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对于部分退役士兵家庭生活遇到的困难,国家十分关心,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在原则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2005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所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包括待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内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范围,使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目前,全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大力推进中,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可根据其情况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救助。
&七、关于《优待安置证》相关政策
2002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从当年冬季征兵开始,在全国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
《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
《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统一编号制发。对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
《优待安置证》分存根和证书两联,存根由民政部门留存,证书由士兵家长自存。《优待安置证》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优待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士兵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八、关于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退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对于征集的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照城乡有别的相应政策予以接收安置。
九、关于在校大学生士兵《优待安置证》发放和优待安置相关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的《优待安置证》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门发放,并在发放后的一个月内将《优待安置证》的存根和证书一并寄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为其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入学前户口所在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其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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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徐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徐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2002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潘永和
&&&&&&&&&&&&&&&&&&&&&&&&&&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徐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现役期满和超期服役退出现役以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三条 退役士兵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同级人民政府设在民政部门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部门)负责具体的安置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 第四条 外地入伍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或因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在本市、县(市)、贾汪区安置的,属外省(市)入伍的,由市、县(
市)、贾汪区安置部门审查,报省安置部门批准;本省其他市入伍的,经其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由市、县(市)、贾汪区安置部门审批。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有偿转移安置、自谋职业等多渠 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政府优先安置工作:
(一) 服役期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二) 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或者三等甲级的伤残军人;
(三) 荣立二等功和二等功以上以及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
&&& 第七条 退役士兵可以自己联系工作单位,双方就安置达成协议的,由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 第八条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合并或破产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 第九条 入伍前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后按国家规定回原校复读;本人不愿回校复读的,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
&&& 第十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每年举办专项退役士兵人才交流会,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由用人单位根据其用人标准在人才市场上选用退役士兵。
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达成用人协议的,由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 第十一条 通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方式安置工作的,均不占用省、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计划指标。
&&& 第十二条 通过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途径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政府采取指令性分配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 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与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安置部门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期10年以下的2万元;10年和10年以上的4万元。
&&& 退役士兵不愿自谋职业的,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工作;不服从安置的,政府不再安置,也不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给予办理落户手续,但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
&&& (一) 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或者因购买商品房而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
&&& (二) 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和非户口征集地入伍的;
&&& (三) 入伍后全家由农村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的;
&&& (四) 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动教养的。
&&&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
&&&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应于安置任务下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标准为每一名安置任务8万元。
&&& 申请单位应在政府同意之日起7日内,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汇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未缴纳的,按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处理。
&&& 第十五条 城镇退伍义务兵自安置部门规定的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发至安置介绍信开出当月为止。个人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金。
&&& 第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又自行落实工作单位的,安置部门不再给予办理安置手续。
&&&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同时,由安置部门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待证,凭证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 (一) 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只收工本费,减免其它费用。市有关部门2年内免收各项统筹费用。
&&& (二)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三) 进入各类市场经营的,享受徐州市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 (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 (五)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到劳动、人事部门举办的劳动力或人才市场应招的,有关部门应免收其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和中介服务费。
&&& 第十八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第十九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在安置部门审查登记并为其办理报到和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统一交市劳动部门管理。
档案管理费用,第一年免费,从第二年起由劳动部门减半向退役士兵收取。
&&&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接转。
第二十条 士兵退出现役后,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到安置部门报到,或安置工作后六个月不到安置的单位报到的,政府不再予以安置。
&&& 第二十一条 接收安置单位从退役士兵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并在1个月内安排上岗,并不得实行试用期或者收取任何费用。其工资、福利、医疗、住房等待遇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相同。
&&& 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交费年限。股份制企业待退役士兵进岗两年后,执行单位入股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应依法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或者严重过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退役士兵签定的劳动合同。
&&&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的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其主要来源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的预算资金和单位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 市、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设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每年并安排城
镇退役士兵安置专项预算资金。
&&&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等与安置相关的各类费用支出。
&&& 第二十四条 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和处罚:
&&& (一) 通报批评;
&&& (二) 对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三) 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增人计划和人员调动手续;
&&& (四) 对拒绝接收的单位,除按每个安置计划8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外,并按拒绝接收安置的人数,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对不执行处理决定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退伍军人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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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 邮编:22100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济政(2014)45号-文件规定-济源市清风民生网
当前位置: >> 文件规定 >>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济政(2014)45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济政(20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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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4〕2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4〕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日前入伍、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五)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工作要求
士兵退役及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军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狠抓落实,确保2013年冬季士兵退役及接收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部署,全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
(一)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号)精神,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标准为:义务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补助1000元。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2〕25号)规定,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工作,通过编发政策问答等形式,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让士兵在退役前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定向式、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
今年市政府下达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77名。事业单位计划32名,其中三名二等功荣立者免试直接安置;其他人员仍采取文化考试和实绩考核的“双考”措施予以安置。“双考”工作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要突出做好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重点安置对象全部进入事业单位,“双考”成绩单独排名,优先选择工作岗位,也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去企业或自谋职业。企业单位计划45名,采取“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办法安置。我市2013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期每人55000元,军龄每增加一年,补助金增加7000元。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录(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其招聘计划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要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公开招录,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中央驻豫单位和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定,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豫单位、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其接收安置计划由市政府下达。需要增加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政策规定,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障待遇落实;要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待遇。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资金的收缴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范围,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力量,确保履职尽责。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要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对违反安置政策规定,特别是拒绝接受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济源市2014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指标
&&&&&&&&&&&&&&&&&&&&&&&&&&&&&2014年12月2日&&&&&&
济源市2014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计&&划&&指&&标
&&&&一、全供事业单位(15个)
承留镇所属事业单位
全供事业单位
二等功荣立者
民政局下属:
全供事业单位
二等功荣立者
全供事业单位
二等功荣立者
下冶镇所属事业单位
全供事业单位
五龙口所属事业单位
全供事业单位
王屋镇所属事业单位
全供事业单位
邵原镇所属事业单位
全供事业单位
克井镇所属事业单位
全供事业单位
大峪镇所属事业单位
全供事业单位
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
全供事业单位
民兵训练基地
全供事业单位
体育局下属:体校
全供事业单位
&&&&二、自收自支或差供事业单位(17个)
&工会职工培训中心
差供事业单位
&住建局下属:
&自来水公司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污水处理厂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液化气公司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水利局下属:
&济河灌区所
差供事业单位
&天坛王屋山水库灌区
差供事业单位
&林业局下属:
差供事业单位
差供事业单位
&大沟河林场
差供事业单位
&黄楝树林场
差供事业单位
差供事业单位
&旅游局下属:
&王屋山景区
自收自支单位
&五龙口景区
自收自支单位
&文广局下属:
差供事业单位
&戏剧艺术中心
差供事业单位
&&&&三、企业单位(45个)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沁北发电有限公司
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公司
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
市粮食局下属粮食总公司
河南省豫源国电有限公司
河南有限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济源市金马焦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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