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强制过户审请房屋过户强制执行大约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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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房屋过户强制执行申请书
其他房产文书包括处置房产委托书、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夫妻房产协议书等。处置房产委托书是指房东委托另一方代为管理房产、租赁房产、抵押房产、转让房产等一系列涉及该房产的各类事宜。夫妻房产协议是指夫妻之间签订的关于共同房产如何处置的协议。若有其它关于房产的法律问题,可通过华律网进行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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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时效为1年,你以起诉房管部门未变更登记为由寻求解决或与男方协商。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你好,一般是领过判决书15天后可以申请执行。刘焕廷法律服务团队许瑞霞很高兴为您解答你好,从执行角度来看,你确实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但你可以以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义务履行。
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夫妻离婚时,往往会涉及到房屋的过户问题,有时候会出现超期申请执行的情况。那是不是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就不予立案呢?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有关分析,仅供参考,希望对 原告乐某诉被告顾某离婚一案,经法院调解处理结案。就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处理,该案民事调解书载明:“A房归原告乐某所有;B房归被告顾某所有”。调解书生效后,乐某向法 一、离婚案件权属不明房产如何分割在离婚诉讼时对于房产的分割是一个很大的项目,针对房屋产权的纠纷争议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如果房产权属情况不明的时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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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乐某诉被告顾某离婚一案,经法院调解处理结案。就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处理,该案民事调解书载明:“A房归原告乐某所有;B房归被告顾某所有”。调解书生效后,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将上述A房过户给她;顾某也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论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执行的特征执行是人民法院担负的一项重要任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特征是:第一,执行主体的特定性,即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过户的房屋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过户的房屋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吗?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的行为属国家司法行为,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中,应当收取的土地权属调查费、证书费、测绘费、土地契税以及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房屋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房屋契税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只向获得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收取其应当缴付的部分,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不应收取任何费用。由此在办理该类房屋转移登记时,由卖方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是不用缴纳的。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号)第二条中也明确写道,“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说明,只要是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房都需要缴纳,包括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此请教各位老师,在办理这种业务时,是否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由卖方缴纳的税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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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登记规程要求收件啊,只收契税完税证,如果税务部门应无法收取营业税、个税而不收契税,那于我们无关。按道理来讲拍卖所得应该优先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大家猜猜如果税务部门和法院掐起来,谁更强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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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这司法解释从哪儿看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 & & & & & & & & & & & & &
法发[2004]5号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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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确保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以下意见。一、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包括国土、房屋交易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发[2004]5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执行案件和协助执行事项。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专门部门或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人民法院的查询、查封(含预查封、轮候查封)、权属转移登记等协助执行事项。不得以受理协助执行的专人不在或需要领导签字等为由,而不及时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土地、房屋登记等档案资料,由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的档案室负责办理具体协助查询事项,且不得收取除复印资料成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三、人民法院查封土地、房屋,应当在《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查封的土地、房屋的权属、座落、位置、面积等状况;进行分割查封的,必要时应附有分割查封的土地、房屋的具体位置的方位图或红线图(有明确楼层、房号的房屋,面积基本固定的除外)。查封的土地、房屋坐落、位置、面积、方位图或红线图不明确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有登记材料的,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明确;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登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规划、设计、勘测等部门查询明确。方位图或红线图确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中明确有方位图或红线图的除外,其余部分的土地或房屋予以查封。四、人民法院在裁定分层查封房屋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楼层编号,预查封或没有明确楼层编号的房屋,应当标明物理层号,左、右、前、后或东、南、西、北的方位等情况。五、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案件当事人申请改动土地或房屋编号的变更登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依职权需变更土地或房屋编号的,应当及时通知作出查封裁定的人民法院;房屋开发商确需变更土地或房屋编号的,应当经作出查封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院同意土地或房屋编号变更的,应当作出相应的变更裁定,重新送达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协助义务人。六、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轮候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先作出裁定的法院查封的情况,包括送达法律文书、送达签收等情况。人民法院依法进行预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完权属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有义务通知人民法院转为正式查封的情况,以便法院及时处分查封的标的物。七、多个法院对同一宗标的物进行轮候查封的,为实现抵押权的法院可以优先于其他法院对抵押权所指向标的物进行处置,但应当函告先查封法院,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为依法实现被拆迁人、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权益人、工程款优先权人等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处置标的物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一并执行。其他进行轮候查封的法院,依查封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置。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办理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能收回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字号)作废,由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注销。未注明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应告知人民法院补正后予以办理。九、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应当委托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标的,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以流标价以物低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十、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分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的性质和用途。获得土地使用权人若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途的,须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十一、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的行为属国家司法行为,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中,应当收取的土地权属调查费、证书费、测绘费、土地契税以及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房屋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房屋契税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只向获得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收取其应当缴付的部分,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不应收取任何费用。十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建立详细的登记台帐;已设立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的单位,应建立房地产限制信息数据库并录入受理查封登记的相关信息。十三、人民法院送达有关司法文书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受理协助执行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l、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有关司法文书应当主动出示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表明身份。未出示者,受送达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受理。2、受送达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予以核对。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查阅登记档案,协助执行的人员应当核对要求协助执行的土地、房屋权属状况与档案记载内容是否一致,座落(街道、门牌号、幢号、单元、楼层、室号或轴线)是否清楚,位置是否准确,是否有其他限制信息等。对不明确的或有其他限制信息的,应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审查建议,并出具《审查建议书》,要求人民法院及时予以补正,但不得停止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建议书》给予书面回复。4、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必收要件。受送达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收受人民法院相关协助执行司法文书时,应填写《查封(冻结)登记业务受理单》,并在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字。5、受送达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受理协助执行事项记入受理查封登记业务台账及土地、房屋登记卡记事栏内,录入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限制信息数据库。并将《查封受理单》、《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与该土地、房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十四、人民法院进行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适用本意见。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和全市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本意见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者,适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十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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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研究一下看看谁更厉害,哪个文件比较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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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过户的房屋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号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的征求意见稿》(〔2005〕执他字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三、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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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两个文件,看看谁的力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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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是谁大的问题,应该是法院提前把营业税扣除的问题,法院协助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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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院态度强硬,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过户,不知道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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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还需要走一段遥远的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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