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ido钻戒官网,以为是假,随手丢弃,被告上法庭,难道今天的法律比皇帝的法律还要封建?皇帝还有:不知者不

欠款合同中,违约方应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当事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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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不解!男子捡钻戒未占有也要罚款!
  引言: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于是,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就这样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让我不能理解的是法庭竟然在一审的时候判定张某要赔这些钱,即便上诉的结果也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我不是学法律的对这些东西不是很了解。但是我是社会中的一员,我不能理解的是为何捡到东西扔掉了还要赔偿呢。难道就是因为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吗?那这样说来,如果这样说来,那么以后大家在路上捡到东西是不能带回去的不说不能不要了。
  法官对于这一案例的解释是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这样的解释我个人认为过于笼统了,试想一下,这样要求捡物者那么相对于捡物者来说那么失主呢,他就没有任何一点责任了吗?自己把东西搞丢了,别人是捡到了,但是他也说自己以为是假的就顺手扔了,这很正常啊!不可在路上看到什么就拿出来好好保管。当然这是戒指,足够值钱,所以就要好好的丢失主保存着等着他来认领是吗?这不是强人所难吗?再说了,谁要求别人非要这样做呢。妥善保管遗失物是法定义务,那么失主就没有什么义务了吗?
  我很不能理解这样的做法,我总是感觉这位捡物者很无辜,也很无奈的说,他只是正好捡到了这枚戒指,更无辜的是他以为是假就顺手扔了,就这样在我们看似很简单的事情,那么结果却被失主告上法庭,赔上失主4.6万余元的损失。问一下,失主的损失有人偿了,那么捡物者的呢?
  这样真的公平吗?难道就因为没有好好的保管自己捡到的东西就要罚款了吗?那么,真的这样的话,我想以后做环卫工作的人们压力将更多大了吧!未来的日子里他们可能不敢丢掉任何一些外表看起来不值钱的东西了,因为很有可能明天就会收到法院的传单,要罚款要赔偿。
  笔者认为,虽然说法不容情,但是如果一定非按程序办事的话,未免也有些过火,一如这样的事情,捡物者真的要赔偿失主的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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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当中,很多人难免会因为不小心而遗失随身携带的物品。拾金不昧,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物主。那么如果拾得遗失物后将其抛弃,是否需要赔偿物主呢?
【案件回顾】
日,王某在北京某小区一停车场丢失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王某报警后,民警调取了停车场录像,找到了拾得钻戒的张某。张某承认捡到钻戒,但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失主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张某承认他的确捡到了一枚戒指,但辩称当时认为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赔偿王某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一经报道,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不少网友甚至直呼以后看到东西捡不起、不敢捡。很多网友认为法院判决离谱,使公民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严重违背社会常识。遇到路边有东西,捡还是不捡看似很简单的问题,现在却因法院的判决难倒了很多人。下面时评律师从拾取遗失物的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1、返还拾捡遗失物已从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义务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109条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1条同时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金不昧一直作为我国的传统美德,《物权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拾&与&取&两者之间的权属责任,其立法的价值取向理应是鼓励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时尽力做到&物归原主&,即使物的归属回归到原有状态,保持物权关系的相对稳定性。
2、男子拾得遗失物后丢弃违反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动产物。根据一般社会认知,遗失物是具有实用或欣赏价值的物,而非随意弃之的无用物,这样拾得人送交公安部门或花费精力自行保管才有意义。
《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规定明确了拾得人的三个义务:报告义务、保管义务及返还义务。该案中,张某称自己捡到戒指后交给女朋友放在了包里,后来又去了其他地方,实际上已经脱离了监控的范围。张某把东西捡起来带走,占有事实成立,之后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后来张某辩称自己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该行为实际上这是对别人财产的极端不负责任,对丢失这枚价格不菲的钻戒的遗失人来说也是不公平。 张某辩称自己把捡到的钻戒扔掉,该事实因为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排除张某有占有拾得物的可能,故法院未予采纳该主张。张某对遗失物所持的这种放任态度从法律上来讲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由于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给遗失人造成重大损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张某确有证据证明其在拾得遗失物后将其扔掉,如在公共区域将其扔弃,后被他人捡到,但无法寻找到拾捡人,或无法再找到,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遗失人的民事责任呢?时评律师认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上责任人的行为能否获益,或因其行为造成损失扩大。
本案中王某在丢失戒指时,损失已客观存在的,张某的行为并没有因此而获益,捡到再扔,遗失物的属性并未改变,损失也没有扩大。《物权法》第109条关于移交公安机关和通知权利人的报告义务,实际只是一个倡导性规定,道德上的要求,而非强制性义务。归还是知道失主才可谈得上归还,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不能以最高的道德标准来规定。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完全可以要求实际拾捡人承担归还或赔偿责任,找不到拾捡人并非没有拾捡人,权利人要求中间介入的拾捡人作为赔偿对象也不合理。
3、王某的损失可以得到确定
有网友曾提出质疑,法院如何是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的事实。根据《法》关于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王某除了提交了购买时的发票,珠宝公司也为其开具了证明,证明王女士购买了钻戒。随后,她不慎将戒指丢失,并且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有报案记录,上述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王某丢失的戒指就是她提供的发票中购买的那只戒指。
本案中张某提出自己捡到的戒指是假的,或者由此揣测发票所指的戒指和自己捡到的戒指不是一只,对于该主张需要张某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可以认定王某的损失即为4.6万元。
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行善行为本身是值得人们去称赞,善行受伤事件之所以会引起广泛关注,在于行善被遭索赔后没有法律法规能够对其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如何让行善不再有那么多的风险,让行善者不再受伤是整个社会应当思考的问题。只有让行善行为不再需要承担风险,行善者不再受到伤害,发扬高尚品德的社会风气才会愈演愈烈,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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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兵飞,四级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致力于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为武进日报特邀评论嘉宾,武进湖塘社区便民服务合作律师,多家知名法律网站特邀律师,常州宇能齿轮箱制作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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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未到法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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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在一停车场丢失了一枚钻戒,自称价值4.6万余元。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先生拾得了钻戒。张先生也承认他的确捡到了一枚戒指,但辩称当时认为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
&&& 捡到东西也要负法律责任!这一判决突破了公众的普遍认知,也引发了舆论热议。有读者看过新闻报道后惊呼:“以后走路上,打死也不捡东西了!”法律人士指出,此案判决结果给人们带来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感觉,体现出了立法倡导的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与社会的普遍道德水准还有差距。
&&& 警方帮助失主
&&& 找到拾钻戒者
&&&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先生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先生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先生拾得钻戒。
&&&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先生,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先生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 随手交给女朋友
&&& 又随手扔掉了
&&& 此案开庭时,张先生辩称,当时他确实捡到了一个白色钻戒。他捡到后就随手给女朋友了,女朋友把戒指放她包里了,然后他们就去银行办理业务。办完业务后,他们在银行不远处停下车看了戒指。张先生认为是假的,也没有想是别人丢失的,就随手把戒指给扔了。如果他当时没有扔,一定会返还给王女士的。
&&&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先生拾到的戒指系王女士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先生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 相关链接
&&& 《物权法》规定
&&&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事实争议
&&& 原告丢失的是否是4.6万钻戒?
&&& 有质疑者认为此案的“证据链”其实是断裂的,从目前证据看,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她有一个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但丢失的戒指是否是这个钻戒,只有原告自己的陈述,没有旁证能证明。
&&& 根据原告王女士描述,她在车上涂擦手油的时候将戒指摘下来放在腿上,下车的时候忘记了,因此戒指掉在了停车的地方。
&&& 录像显示,被告张先生和他的女朋友在经过王女士车的时候,看到戒指,然后捡起来了。公安机关找到张先生的时候,他也承认捡到了一枚戒指。不过监控录像并不能清晰看到戒指的细节。
&&& 既然监控录像的清晰度无法将图像中那枚丢失的“戒指”与王女士所说的那枚4.6万余元的戒指进行同一认定,那么,法院如何认定原告丢失的戒指就是她提供的发票中购买的那只戒指呢?
&&& 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曾法官表示,从法律上讲,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原告主张她丢失的戒指是她发票中购买的价值好几万的戒指,她提交了购买时的发票,珠宝公司也开具了证明,证明王女士购买了钻戒。随后,她不慎将戒指丢失,并且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有报案记录,从证据链来说是完整的,据此法院可以认定王女士丢失的戒指就是她提供的发票中购买的那只戒指。
&&& “随手扔掉”这种说法很可疑?
&&& 从相反的方面来说,被告即捡到钻戒的张先生肯定会提出质疑,这在情理之中,但是上升到法律和事实层面,被告的质疑需要自己来举证证明。比方说,本案中张先生提出自己捡到的戒指是假的,或者由此揣测发票所指的戒指和自己捡到的戒指不是同一只,这都需要被告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 有法律人士认为,由于本案并非刑事案件,不适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在民事诉讼中,即使证据证实的结论不是惟一的,法官也可以依据常理断案,也就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张先生捡到了这枚钻戒。从本案的案情看,原告提供了购买钻戒的发票、珠宝公司开具的证明、戒指丢失现场的监控录像等,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角度来讲,基本上达到了证明的要求。
&&& 同样,张先生说他扔掉了捡来的戒指而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官依据常理没有采信张先生的陈述。
&&& 从常理上来看,张先生把捡到的戒指交给女友,女友放到包里带离现场,此后又随随便便地扔掉,这种说法非常可疑。就算是假钻戒,多少也值几个钱,为什么要扔掉?在没有请专业人士鉴定的情况下,张先生怎么能确定这是假钻戒?如果他一眼就能看出真假,为什么不当场扔掉,而是交给女友带走?
&&& 法官根据自己的日常经验作出判断,认定被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因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法律争议&&&& 捡了东西
&&& 为什么有义务保管?
&&& 张先生把捡到的钻戒扔了,被判赔偿失主,那么从法律上讲,为什么人们捡到东西后,就要担负法律责任呢?& &&& 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曾法官表示,该案的判决依据主要是《物权法》,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也就是说,拾得遗失物不论多长时间,遗失物的所有权是不会发生转变的,拾到的人应该归还丢失的人,这也是立法的一个原则。
&&& 拾得人在法律上有一个返还的义务,从这个义务又延伸出两个义务,一个是及时通知和移送的义务,也就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还有一个保管的义务,即在返还或移送遗失物之前应该妥善保管拾得的遗失物,如果没有妥善保管的话,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该案中,张先生称自己捡到戒指后交给女朋友放在了包里,后来又去了其他地方,实际上已经脱离了监控的范围。既然张先生把东西捡起来带走了,那就应该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后来张先生称自己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了,实际上这是对别人财产的极端不负责任。这对丢失这枚价格不菲的钻戒的遗失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 《物权法》规定,捡拾人应归还遗失物,并且应妥善保管,如果由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灭失的,应该赔偿。
法院认为,张先生说自己把捡到的钻戒扔了,他对遗失物这种放任的态度从法律上来讲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他由于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遗失人重大的财产损失,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 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松义指出,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别人丢失的东西你可以不捡,捡了的话你就具有了保管责任。
假设张先生不捡,失主还可能找到她丢的东西。而张先生捡了之后,使丢失物存在的地点发生了变化,失主没办法找到了。此后,张先生又把钻戒“扔了”。所以,张先生对丢失物“找不到了”,确实负有责任。
&&& 虽然《物权法》的要求是为了建立捡拾遗失物的良好社会秩序,但也有人认为,拾得人保管和返还遗失物是道德范畴的事情,就不应该法定。&&&& 按照部分普通公众的理解,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负责,对自己都不负责的人,还要求别人对他负责,并不合理。这也是“捡钻戒案”引发巨大争议的根本原因。此案判决结果给人们带来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感觉,体现出了立法倡导的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与社会的普遍道德水准还有差距。
&&& 被告是否该全额赔偿?
&&& 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认为,失主本身对其所有物有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应该承担责任。所以王女士自己丢掉钻戒也应负责任,被告张先生不应该赔偿全部损失。法律鼓励“拾金不昧”,也要注意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 对此,曾法官认为,目前从法律的精神来说没有强调这个问题,因为遗失人主观上并不愿意丢失东西,可能是由于一时的疏忽造成的,这和其他的侵权纠纷是不太一样的。目前从法理上讲,丢失人不负有法律责任,丢失人有要求拾得人返还的权利。同时,如果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时产生了合理的费用,这笔费用应该由丢失的人来承担。
&&& 法律人士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失主确实是没有责任的。从这个案件看,拾得人张先生从捡到戒指,并把它交给女朋友放到包里的那一刻起,他就应该承担保管遗失物的责任,如果他保管中间出现问题,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从《物权法》本身的条文来解释,这样的判决是没问题的;抛开《物权法》,纯粹从这个事件本身的情理角度来讲,失主遗失戒指本身也有一定的责任。(
编辑:li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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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钻戒丢掉被判全价赔偿惹争议&&道德未到法律高度 没有任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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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章 概述民法,简述,概述,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通则,民法学,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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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章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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