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两名蒙面检察官人员必须都有蒙面检察官官资格吗

全国检察机关证人出庭作证观摩庭--正义网直播
全国检察机关证人出庭作证观摩庭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十分普遍。为解决这一实践难题,在最高检公诉厅、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门的领导、指导下,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证人出庭作证工作,取得一定成效。9月13日上午9点―12点,由最高检公诉厅、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主办,一分院承办的全国检察机关证人出庭作证观摩庭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届时,本网将直播此次庭审过程,敬请期待!
庭审现场。合议庭成员。四名被告的辩护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证人出庭现场。同步进行的多家媒体直播台。四名被告人。被告人郭宗奎。辩护人发问。天堂河戒毒所医师郑某出庭作证。证人指认袁野曾卖给他毒品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今天的直播。
正义网: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2012年3月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89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证人出庭作证工作将伴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于日起全面施行。
正义网:证人证言因其本身的特殊性,常常成为查明案件事实最直接、最快捷、最有力的手段和工具,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证人证言往往是关键的证据。由于受“厌诉”、“畏诉”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面对这一实践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证人出庭试点工作。作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的试点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6年开始进行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工作尝试,2009年以来,一分院出庭作证的案件数量达124件153人,证人出庭率从5.7%上升到23.8%,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证人当庭证言的采信率达到100%。
正义网:今天上午,检察机关首次全国性大规模证人出庭工作观摩庭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共有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90多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人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130多人旁听此案。
正义网:先向大家介绍案情:年8月13日至16日间,被告人刘增起以贩卖为目的,在四川省成都市以每克265元的价格向郭宗奎购买甲基苯丙胺550克。袁野以贩卖为目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刘增起购买其中的200克,并为此支付给刘增起6万元毒资。被告人杨彦利于日凌晨,在明知刘增起携带毒品的情况下,仍驾车运送刘增起及其所携带毒品。后杨彦利驾车行至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附近被查获,并被当场起获甲基苯丙胺548.55克。被告人袁野在北京市房山区其住处内藏匿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
正义网:现在庭审开始,四名被告人被法警带入法庭,四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出庭公诉此案。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郭宗奎、刘增、杨彦利、袁野带入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法庭现在开庭。被告人郭宗奎是哪位?我喊到谁要回答到。以前是否有过违法乱纪等基本情况,本法庭不再一一核对,你们有意见吗?
四名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对公诉人和辩护人有意见吗?
四名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四位被告人起诉书你们都收到了吗?
四名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你们还记得什么时候收到的吗?
四名被告人:8月6号。
审判长: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宗奎贩卖毒品,被告人刘增起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袁野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杨彦利运输毒品一案。
审判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你们认为本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你们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换人进行审理。四位被告人你们听清了吗?你们申请回避吗?
四名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诉书:被告人郭宗奎,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公诉人:被告人刘增起(绰号“刘三儿”),男,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81年12月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3年3月因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公诉人:被告人袁野(绰号“二林子”),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公诉人:被告人杨彦利,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公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宗奎、刘增起、杨彦利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袁野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理期限三次。)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增起以贩卖为目的,于日至16日间,在四川省成都市以每克265元的价格向郭宗奎购买甲基苯丙胺550克。袁野以贩卖为目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刘增起购买其中的200克,并为此支付给刘增起6万元毒资。
公诉人:被告人杨彦利于日凌晨,在明知刘增起携带毒品的情况下,仍驾驶其朗逸牌轿车(车牌号为京NYY022)从河北省涿州市运送刘增起及其所携带毒品。后杨彦利驾车行至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附近被查获,并被当场起获甲基苯丙胺548.55克。
公诉人:被告人袁野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小西庄回迁楼5号楼2单元501号其住处内藏匿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被告人郭宗奎、刘增起、袁野、杨彦利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
公诉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宗奎、刘增起、袁野、杨彦利违反国家毒品有关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袁野还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四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郭宗奎的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增起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袁野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杨彦利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四位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样吗?
四名被告人:一样。
审判长:下面将除郭宗奎以外的三位被告人带出法庭候审。
正义网: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刘增起、袁野、杨彦利在法警的带领下离开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郭宗奎可以坐下。请郭宗奎的律师陈述意见。
郭宗奎辩护人:日,案件的侦查人员在言语间以郭宗奎的亲友的安全对被告人郭宗奎进行威胁。在回宜宾的押送车上,侦查人员多次就涉案毒品的数量和金额对被告人郭宗奎进行发问。
郭宗奎辩护人:由于郭宗奎不识字,不能读懂讯问笔录,因此,辩护人完全有理由认为,侦查机关在获取郭宗奎供述的时候存在非法行为,因此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审判长:你刚才说的这些细节你是怎么知道的?
郭宗奎辩护人:是我在会见郭宗奎的过程当中,郭宗奎跟我说的。
审判长:郭宗奎,你的辩护律师说的这些都属实吗?
被告人郭宗奎:属实。
审判长:郭宗奎的律师你是否申请本庭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郭宗奎辩护人:申请。
审判长:所有有罪供述一共有几次?
郭宗奎辩护人:五次。
审判长:郭宗奎你同意吗?
被告人郭宗奎:同意。
审判长:郭宗奎你简单的说一下你在侦查期间接受讯问时,公安人员也就是侦查人员,对你采取了什么样的,你认为不合法的手段?向本法庭陈述一下。
被告人郭宗奎:当时他们抓我的时候,我在我们当地的派出所,有人讯问我有没有参与这个事。
审判长:警方是在什么地方抓的你?
被告人郭宗奎:在我们镇上。
审判长:宜宾市吗?
被告人郭宗奎:不是。
审判长:几月几号?
被告人郭宗奎:8月21日。
审判长:你刚才说公安人员在审讯时对你采用了什么方法?
被告人郭宗奎:他们说这个事你不说的话,北京那边的人说你已经参与这个事。然后他们就拿我们家孩子的安全来威胁我。
审判长:他们要把你的孩子怎么着?
被告人郭宗奎:意思是说如果我不说的话我就见不着我孩子了。
审判长:侦查人员还说别的了吗?
被告人郭宗奎:别的没有说。
审判长:你听到这话以后心里什么感受?
被告人郭宗奎:怕。
审判长:刚才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的时候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你承认吗?
被告人郭宗奎:不承认,我没有参与。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刘增起到你那里买了甲基苯丙胺,你不承认是吗?
被告人郭宗奎:是。
审判长:郭宗奎的辩护人你还有需要补充说明的吗?
郭宗奎辩护人:我需要补充一下。需要向法庭说明两个事实:一是我的当事人郭宗奎他是小学二年级毕业,文化知识特别浅薄,平时工作在煤矿,与人交流比较少,生活也比较单一。二是他孩子在出生40天之后出过一场大型的车祸,孩子当初是颅脑损伤,差点醒不过来了。这是他受到两个威胁的基本事实。另外他在宜宾的时候,侦查人员拍桌子等言语的威胁,给他心里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可以说他当时精神完全崩溃了。
审判长:公诉人,你同意被告人郭宗奎刚才的供述吗?
公诉人:不同意。
审判长:请你发表意见。
公诉人:针对郭宗奎和辩护律师当时所提出来的,被告人郭宗奎在四川宜宾的最初有罪供述侦查人员采取了威胁的说法,公诉人准备申请北京市缉毒总队侦查人员到庭,他们可以说明当时的情况。鉴于这两名证人都是在缉毒一线的工作人员,为了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公诉人请本庭给予他们保护措施。
审判长:是保护他们的外貌形象是吗?
公诉人:对。
公诉人:同意,请法警在法庭设置遮挡屏。
正义网:法警将遮挡屏放抬进本法庭,使旁听人员无法看到即将出庭作证的北京市缉毒总队侦查人员。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人王警官带入法庭。
审判长:证人请坐。证人王警官你在哪个单位工作?
证人王警官:北京市公安局缉毒总队。
审判长:从事什么工作?是侦查员吗?
证人王警官:对。
审判长:你跟本案有什么关系?
证人王警官:我参与了本案的一些相关工作。
审判长:现在法庭上的被告人是你抓捕的吗?
证人王警官:是。
审判长:证人,你在法庭上要如实回答本法庭各位的问话,你能向本法庭如实作证吗?
证人王警官:我能保证。
审判长:请你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请法警把保证书拿过去。
正义网:出庭作证的王警官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警官,今天审问四位被告人,郭宗奎和他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来,郭宗奎在四川宜宾作了有罪供述。他们说因为侦查人员在对其进行审讯时采取了言语威胁等行为等等,据此提出郭宗奎在四川宜宾的证据是非法取得的。下面公诉人依法对你进行询问,请你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警官:听清楚了。
公诉人:在侦查过程当中你主要负责什么?
证人王警官:这个案件我主要负责对郭宗奎在四川的抓捕、审查和取证的工作。
公诉人:你们在什么时间、地点抓获被告人郭宗奎的?
证人王警官:在去年8月21日,在四川宜宾市巩县孝儿镇。
公诉人:请证人说一下抓住郭宗奎本人以后的一些情况。
证人王警官:当时在吴庄饭店带到孝儿派出所进行了简单的初审,我印象当中他刚开始不怎么说话,很多问题没有怎么回答。后来经过我们一些正常的教育,和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他很快把犯罪事实供述了。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什么要问的?
公诉人:在四川期间是由你主要审讯郭宗奎吗?
证人王警官:还有其他人。
公诉人:你刚才简要说了下审讯郭宗奎的情况,郭宗奎是在什么状况一下供述他不利于本人的有罪供述的?
证人王警官:当时带到孝儿派出所以后,郭宗奎当时是非常紧张。后来经过我们一些言语的教育和掌握大量的证据,他是在很平静、很自然的状态下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人:在审讯的过程当中你们向郭宗奎告知了权利和身份了吗?
证人王警官:告知了。
公诉人:审讯过程当中你对郭宗奎有言语上的威胁吗?
证人王警官:没有。
公诉人:其他人有言语上的威胁吗?
证人王警官:没有。
公诉人:在四川期间,除了你们审讯之外,其他过程当中你们是否对他进行过威胁?
证人王警官:没有,自始自终都没有。
公诉人:是否当着郭宗奎谈论过案情呢?
证人王警官:没有,这个肯定是我们不允许的。
公诉人:在四川审讯郭宗奎过程当中是否见过他的家人?
证人王警官:没有。
审判长:请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郭宗奎辩护人:在四川宜宾你们对郭宗奎进行了几次讯问?
证人王警官:两次。
郭宗奎辩护人:是否有讯问笔录?
证人王警官:只有一次。
郭宗奎辩护人:两次的讯问过程当中郭宗奎的口供是否一致?
证人王警官:对犯罪事实的陈述是一致的。
郭宗奎辩护人:您指的犯罪事实一致能具体说一下吗?
证人王警官:大体上他对这个事是不否认的,然后也很清晰地说了他贩卖毒品的经过。但是具体到您说的到底到哪一个细节,我印象不深了,想不起来了。
郭宗奎辩护人:郭宗奎在被带到派出所的时候是一种什么状态?
证人王警官:您指的是精神状态吗?
郭宗奎辩护人:对。
证人王警官:当时抓完他之后,他很紧张,后来也就平静了。
郭宗奎辩护人:他在从派出所带到宜宾之后什么状态?
证人王警官:很平静。
郭宗奎辩护人:在宜宾整个讯问过程当中郭宗奎是什么态度?
证人王警官:我觉得很诚恳,说的问题也很流利。
郭宗奎辩护人:对您的讯问非常配合吗?
证人王警官:非常配合。
郭宗奎辩护人:郭宗奎识字吗?
证人王警官:应该是不识字,但是会写自己的名字。
郭宗奎辩护人:你认为他是识字还是应该不识字?
证人王警官:不识多少字。
郭宗奎辩护人:您如何证明您当时给郭宗奎宣读的笔录和当时和他的供述是一致的?
证人王警官:当时宣读的时候有很多人在场,包括我们参与提讯的警官,还有其他同志。
郭宗奎辩护人:审判长,我暂时发问完毕。
审判长:请王警官退庭。公诉人是否还请了另外一位证人李警官?
公诉人:对。
审判长:请证人李警官进入法庭。
正义网:证人李警官进入法庭,坐在遮挡屏后。
审判长:李警官,你的职务是什么?
证人李警官:侦查人员。
审判长:你是否参与了抓捕郭宗奎的行动?
证人李警官:参与了。
审判长:证人李警官,您能向法庭保证如实作证吗?
证人李警官:能保证。
审判长:请你在如实保证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正义网: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李警官发问。
公诉人:好的。李警官,今天依法开庭审理郭宗奎等四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辩护人称郭宗奎在四川宜宾的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公诉人要依法对你询问,你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听清楚了吗?
证人李警官:听清楚了。
公诉人:你认识被告人吗?
证人李警官:认识。
公诉人:他叫什么名字?
证人李警官:郭宗奎。
公诉人:你为什么认识他?
证人李警官:去年抓捕他的时候我参与行动。
公诉人:什么时候抓获的?
证人李警官:去年8月21号,在四川宜宾市的孝儿镇。
公诉人:在四川期间主要是由谁负责对郭宗奎进行审讯?
证人李警官:主要是我跟我的同事王警官。抓获当天也就是8月21号晚上七点多钟,我们在派出所对他进行了审讯。
公诉人:请你把讯问他的全部过程说明一下。
证人李警官:我们跟他说对这个案件已经侦查很长时间了,掌握了一定证据,而且他在四川期间的活动情况我们也都掌握了,希望他能够如实交代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郭宗奎考虑了一会儿,然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制作讯问笔录了吗?
证人李警官:没有。
公诉人:为什么不做呢?
证人李警官:我们主要是对他初审,考虑到他的真实身份,然后简单对犯罪事实进行了讯问,郭宗奎当时也承认了自己贩毒的情况。加之当时宜宾下大雨,派出所停电了,后来我们考虑连夜把郭宗奎带到宜宾市禁毒大队进行审讯。
公诉人:之后的这一次审讯制作笔录了吗?
证人李警官:制作了。
公诉人:在四川宜宾进行审讯期间你是否对郭宗奎进行过言语的威胁?
证人李警官:没有。
公诉人:其他人呢?
证人李警官:没有。
公诉人:你们在与郭宗奎接触过程当中是否有威胁的过程?
证人李警官:没有。
审判长:请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郭宗奎辩护人:我是郭宗奎的辩护人,请证人回答我几个问题。一是你们在抓捕郭宗奎之前是否对他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做过调查?
证人李警官:我们在网上查过他本人信息,对他的家庭情况不清楚。
郭宗奎辩护人:他的自然人信息显示他是已婚还是未婚?
证人李警官:我印象不深了。
郭宗奎辩护人:第二个问题,郭宗奎在被你们初次带到派出所的时候是什么状态?
证人李警官:我感觉他当时是有点压力,但是在审讯开始的时候他交代问题是比较清晰和自然的。
郭宗奎辩护人:有点压力是吧?他在离开孝儿派出所的时候是什么状态?
证人李警官:很平静。
郭宗奎辩护人:在去宜宾制作笔录的时候是什么状况?
证人李警官:是在禁毒队的时候是吗?
郭宗奎辩护人:对。
证人李警官:很自然,很平静。
郭宗奎辩护人:你们在禁毒队讯问郭宗奎的时候有录音录像吗?
证人李警官:没有。
郭宗奎辩护人:郭宗奎的笔录是怎么签的?
证人李警官:当时他自己说是不识字,但是能够写名字,我们做完笔录之后向他宣读,然后他签字确认。
审判长:郭宗奎刚才你的律师替你问的问题你同意吗?
被告人郭宗奎:同意。
审判长:你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被告人郭宗奎:当时他们说如果你不说,或者你想见你的闺女和家人你就要好好说,这是第一。第二,他说北京有人指证你参与了贩卖毒品的案件。
审判长:你说的是哪位证人?
被告人郭宗奎:王警官。
审判长:当时李警官在场吗?
被告人郭宗奎:在。然后当时警察穿的是便服,王警官给我的感觉特别不好。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正义网:证人李警官退出法庭。
审判长:公诉人你就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请法警撤掉遮挡牌。
正义网:法警撤掉遮挡牌。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对郭宗奎在四川宜宾日的供述发表意见。
公诉人:刚才公诉人向法庭申请了两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刚才两位证人向大家详细的证实了他们在四川宜宾抓捕、审讯郭宗奎的整个过程。从我们卷宗的报告证据材料显示出,这个案子当时是由北京市缉毒总队牵头,下面设了若干个工作组,我们的王警官和李警官是四川工作组的,他们前往四川对郭宗奎抓捕和审讯。在整个审讯过程当中郭宗奎是在完全自然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他的有罪供述。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当中不存在言语和行为上的威胁和违法取证的行为。所以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郭宗奎庭前的有罪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不能成立,请审判长予以采纳,谢谢!
审判长:被告人郭宗奎刚才对公诉人发表的意见你有什么要说的吗?
被告人郭宗奎:他们确实对我说了那些话。
审判长:说了一些什么话?
被告人郭宗奎:就是说你得跟我们好好说,想见你家孩子的话就得好好说。我的孩子是出生40多天就差不多快死去了。因为孩子出了车祸,差点死了,去重庆医院救活了。所以当时他们说了这些话时,我就特别紧张。
审判长:除了说孩子,还说了什么话?
被告人郭宗奎:还说了北京这边好几个人证明说我参与了这起犯罪。
审判长:还有别的吗?
被告人郭宗奎:还有就是他们去抓我的时候,有人说警察在我们的镇上找我,他说你当时发生什么事了?当时有警察在我们镇上,我也没有跑,我说我没有参与。
审判长:谁让你跑?
被告人郭宗奎:我们镇上的一个老乡。
审判长:这个跟案件没有关系,还有什么要说的?
被告人郭宗奎:还有就是他们没有把我的口供对我宣读。
郭宗奎辩护人:他们去抓捕郭宗奎之前对郭宗奎的身份情况是了解的,知道他家中有一个5岁的女儿。郭宗奎说拿他的女儿的安全来威胁他,这个是不需要威胁的。二是说到郭宗奎的状态,刚才证人提到了郭宗奎被抓到派出所精神是非常紧张的,让人感觉到的是他离开派出所的时候特别平静和自然,所以这些都不予以采信,存在虚假口供。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意见要发表?
公诉人:公诉人没有新的意见发表,还是坚持原来的意见。
审判长:现在休庭五分钟,对郭宗奎在四川宜宾的供述是否是合法取得进行评议,五分钟后继续开庭,将被告人带离。
正义网:法警将被告人郭宗奎带出法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将被告人郭宗奎带入法庭,郭宗奎你可以坐下。休庭以后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郭宗奎日的供述是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议庭决定在后续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不得宣读日郭宗奎在宜宾的供述,其他的供述可以宣读。非法证据排除完毕。被告人你对起诉书的指控有异议吗?
被告人郭宗奎:有。因为我没有参与他们贩毒。
审判长:就是从来没有参与是吗?
被告人郭宗奎:对。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郭宗奎。
公诉人:现在本公诉人依法对你讯问,你要如实回答。你和本案被告人刘增起是什么关系?他还有别的什么名字吗?
被告人郭宗奎:刘三儿。
公诉人:去年8月份你是否去过四川成都?
被告人郭宗奎:去过。
公诉人:什么时候到的成都?
被告人郭宗奎:应该在8月。
公诉人: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郭宗奎:买玛瑙珠。
公诉人:被告人刘增起是否去成都找过你?
被告人郭宗奎:对,我们见过面。
公诉人:他什么时候到的成都?
被告人郭宗奎:我是第一天到的,他是第二天到的。
公诉人:你们俩在哪见的面?
被告人郭宗奎:在成都市一个广场。
公诉人:刘增起这次去成都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郭宗奎:不清楚。
公诉人:他跟你说了吗?
被告人郭宗奎:没有。
公诉人:刘增起到了成都以后,你们俩在成都做了什么?
被告人郭宗奎:没做什么。就是他让我把他的卡借给他用,不知道谁要打钱过来。
公诉人:刘增起为什么要借用你的卡?
被告人郭宗奎:不知道。
公诉人:后来往你的卡里打了多少钱?
被告人郭宗奎:两万九。
公诉人:你的卡是什么银行的卡?
被告人郭宗奎:邮局的储蓄卡。
公诉人:打进来的钱后来怎么处理的?
被告人郭宗奎:他把他的一张工行卡交给我让我去取钱,然后我把打在我卡里的钱取出来都给他了。
公诉人:你从你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里取了多少钱?
被告人郭宗奎:想不起来了。
公诉人:刘增起借用你的银行卡里打的两万九都取出来了吗?
被告人郭宗奎:取出来了。
公诉人:取出来的钱怎么处理的?
被告人郭宗奎:把他的钱给他了。还有加上我自己的钱,应该在两万左右,顺便取出来以后把他的钱给他了。
公诉人:你在什么时间、地点把钱给的刘增起?
被告人郭宗奎:什么地方我不知道,就送到他宾馆了。因为刘增起不会讲四川话,所以让我帮他取。
公诉人:他有没有说让你在四川帮他找毒品?提起过吗?
被告人郭宗奎:应该是在前年还是上前年,有一次因为我姐回去看我爸,因为我爸病得厉害,最后提起过,但是我没有给他办过。
公诉人:当时刘增起给你怎么说的?
被告人郭宗奎:就说让我在我们那边给他注意一下有没有什么毒品,因为我也不太怎么了解,我说我帮忙给他问一下。
公诉人:后来帮他问了吗?
被告人郭宗奎:因为我朋友周围没有人接触这些东西,也没有问到。
公诉人:你在什么时间被抓?
被告人郭宗奎:8月21日晚上。
公诉人:在哪里被抓到的?
被告人郭宗奎:在我们那里一家饭馆里。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讯问被告人。
郭宗奎辩护人:你有几张邮政储蓄的卡?
被告人郭宗奎:两张。
郭宗奎辩护人:刘增起找你拿银行卡的卡号是两张都要了,还是只要了其中一张?
被告人郭宗奎:当时我身上应该是带了一张邮电局的,一张我们家农行的,有一张好像放在我家里,没有带在身上。
郭宗奎辩护人:刘增起和你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郭宗奎:我也说不上,应该算是姐夫。
郭宗奎辩护人:你刚才说刘增起曾经让你帮忙打听过是否有毒品,你也打听了,最后结果是没有冰毒。最后结果是没有打听到,如果当时打听到了有冰毒,你会给他买吗?
被告人郭宗奎:不会。
刘增起辩护人:我是刘增起的辩护人,你刚才回答公诉人问题的时候提到了这样一个问题,你把你自己邮政储蓄卡上的钱,以及刘增起个人卡上的钱全部在家乡美宾馆里给了刘增起是吗?
被告人郭宗奎:是,我自己的钱没有给他。
刘增起辩护人:但是你卡上不是有别人打进来的吗?
被告人郭宗奎:对,他让人打到我卡上的。
刘增起辩护人:我的问题是,在你所说的你把这两笔钱给刘增起的时候有没有别人在场,什么人可以证实?
被告人郭宗奎:没有。因为我们住的宾馆没有别人。
袁野辩护人:我是袁野的辩护人,我现在简单向你发问,你的银行储蓄卡是你本人的吗?
袁野辩护人:是。
袁野辩护人:你不是不识字吗?怎么开的卡?
被告人郭宗奎:我是在我们家里让我媳妇帮我填的表。
袁野辩护人:你把邮政储蓄卡给了谁?
被告人郭宗奎:给了刘增起。
袁野辩护人:在这期间你收到过钱吗?
被告人郭宗奎:是收到过一笔钱。
袁野辩护人:谁取的?
被告人郭宗奎:我。
袁野辩护人:取后把谁钱给了谁?
被告人郭宗奎:给了刘增起。
袁野辩护人:为什么给他?
被告人郭宗奎:因为钱是他的。
被告人袁野辩护人:你当时就只提供了卡号是吗?
被告人郭宗奎:对。
袁野辩护人:刘增起知道密码吗?
被告人郭宗奎:不知道。
袁野辩护人:多少钱?
被告人郭宗奎:具体多少不知道,只知道是两万九。
审判长:郭宗奎,你知道刘增起在成都一共住了几天?
被告人郭宗奎:具体几天我不知道,反正我走的时候他在成都。
审判长:刘增起在成都入住家乡美宾馆以外,还入住过其他宾馆吗?
被告人郭宗奎:应该没有。
审判长:你有没有持自己的身份证和刘增起共同入住过宾馆?
被告人郭宗奎:就家乡美。就那天我跟刘增起一起入住宾馆的时候,然后服务员让我们出示身份证,我就出示了我的身份证。
审判长:下面请法警将郭宗奎带出法庭,将刘增起带进法庭。
正义网:被告人刘增起在法警的带领下步入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刘增起,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吗?
被告人刘增起:有。起诉书中说我购买了550克,这不是我一个人购买的,是王国建和袁野一起购买的,不是我一个人购买的。还有说袁野向我购买了200克,这是袁野让我代买的,不是我一个人买的。
公诉人:你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都属实吗?
被告人刘增起:基本属实。
公诉人:你和本案的郭宗奎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刘增起:朋友关系。
公诉人:除了朋友关系之外还有什么其他特殊关系吗?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
公诉人:袁野和王国建还有其他什么名字吗?
被告人刘增起:有。袁野叫二林,王国建叫老四。
公诉人:这次购买的毒品是从谁手上购买的?
被告人刘增起:郭宗奎。
公诉人:你怎么和郭宗奎联系的?
被告人刘增起:在7月底,王国建多次向我打电话让我帮他找毒品,我说我不知道哪里有毒品,然后他说你不是有哥们吗,让他们帮你问问。
公诉人:也就是说你在案发之前和郭宗奎联系过?
被告人刘增起:对。
公诉人:日,你是因为什么事情去的四川成都?
被告人刘增起:因为我自己没有钱,王建国给了我四万五千块钱去了成都。当时我去买机票的时候王建国给我打电话,他说再给我两万九千块钱,然后我就找郭宗奎要了卡号。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候坐的飞机去的四川?
被告人刘增起:8月14号或15号中午。
公诉人:你和郭宗奎在什么地点见的面?
被告人刘增起:在四川成都一个广场。
公诉人:在成都入住哪家宾馆?
被告人刘增起:好像是家乡美。
公诉人:除了入住家乡美宾馆外还入住过其他的宾馆吗?
被告人刘增起:还入住过皇玛酒店。
公诉人:请你说一下跟郭宗奎见面的经过。
被告人刘增起:我打车去了那儿,我们俩见了面,我们俩一块吃完饭,然后就上了家乡美饭店开房住进去了。我身上带了六万不到七万块钱,然后他把钱带走了。这个时候袁野打电话过来问说看见东西了吗?我说看见了。然后袁野让我给他发卡号,我发了一个郭宗奎的,发了一个我的。晚上我们在家乡美住着,住到第二天早上郭宗奎拿到了卡,然后在中午11点多左右拿到了500克冰毒。
公诉人:除了500克冰毒以外还有买过吗?
被告人刘增起:后来我们住到宾馆以后,然后又拿到了两万多块钱。
公诉人:毒品是什么种类的毒品?
被告人刘增起:冰毒。
公诉人:郭宗奎卖给你的毒品是从哪来的?
被告人刘增起:不知道。
公诉人:多少钱一克卖给你的?
被告人刘增起:265元。
公诉人:他卖给你毒品从中获利吗?
被告人刘增起:不清楚。
公诉人:你一共给了他多少钱?
被告人刘增起:我连卡和我身上的钱全给他了,应该是15万左右。
公诉人:郭宗奎是在哪儿把冰毒给你的?
被告人刘增起:在家乡美给了我500克,完了我打车去了另外一家酒店。
公诉人:你买这么多毒品干什么?
被告人刘增起:这是王国建让我买的。
公诉人:袁野怎么知道你去成都买毒品了?
被告人刘增起:因为我买冰毒没有买到,然后我打电话给袁野,当时他说没有,然后又给我打电话说有。
公诉人:你这次跟袁野和王国建说了冰毒多少钱一克吗?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当时王国建没有说过,袁野是给我打电话说是多少钱。
公诉人:袁野是按多少钱的价格给你汇的款?
被告人刘增起:他给我打了六万。
公诉人:都打到谁的卡里了?
被告人刘增起:郭宗奎和我的。
公诉人:往郭宗奎的卡里打了多少钱?
被告人刘增起:现在忘了,反正两张卡。
公诉人:你为什么让袁野分别给你们俩的卡里打钱呢?
被告人刘增起:因为王国建打了两万九,然后他说怕取不出来,然后又往另外一张卡里打了钱。
公诉人:王国建这次买毒品给了你多少钱?
被告人刘增起:两万九打的卡,其他的给的现金。
公诉人:王国建和袁野打在你卡里的钱你跟郭宗奎怎么交代的?
被告人刘增起:我把卡都给了郭宗奎。
公诉人:钱取出来给你了吗?
被告人刘增起:给了。
公诉人:这次买卖毒品过程当中你赚了多少钱?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赚钱。
公诉人:王国建和袁野这次从你手中买这么大量的毒品是做什么?
被告人刘增起:不清楚。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离开的成都?
被告人刘增起:8月16号吧。
公诉人:怎么回的北京?
被告人刘增起:坐的大巴车。
公诉人:有人接你吗?
被告人刘增起:有,我给杨彦利打的电话。
公诉人:大概什么时候给杨彦利打的电话?
被告人刘增起:夜里打的。
公诉人:你回京的时候把毒品放在哪里?
被告人刘增起:身上挎着。
公诉人:这些毒品用什么包的?
被告人刘增起:垃圾袋。
公诉人:你一个人包的吗?
被告人刘增起:我和郭宗奎一起包的。
公诉人:你跟郭宗奎在什么地方包的?
被告人刘增起:宾馆里。
公诉人:根据搜查笔录,从你包里起获了电子秤,电子秤是干什么用的?
被告人刘增起:不语。
公诉人:除了这次你是否还贩卖过毒品?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
公诉人:以前还受到过其他刑罚处罚吗?
被告人刘增起:有。86年被处罚过。
刘增起辩护人:你本人、袁野和王国建平时都吸毒是吗?
被告人刘增起:对。
刘增起辩护人:王国建是什么时候催你买的毒?
被告人刘增起:7月30日。
刘增起辩护人:你去成都之前跟郭宗奎之间有没有约定你从他那儿买毒,以什么价格买?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
刘增起辩护人:你和袁野、王国建是否说过买的毒多少钱一克?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大概总数不超过300元一克,具体多少我也不清楚。
刘增起辩护人:直到你被抓获之你和他们结算了吗前?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
刘增起辩护人:你在成都期间有一些什么花销?
被告人刘增起:吃饭、住店。
刘增起辩护人:大概要花多少钱?
被告人刘增起:好几千。
刘增起辩护人:你在成都期间的花销是准备由你一个人来负担,还是怎么负担?
被告人刘增起:费用由我们几个人平摊。
刘增起辩护人:你在成都期间向袁野和王国建借过钱吗?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
郭宗奎辩护人:我是郭宗奎的辩护人,你如实回答我几个问题,你和郭宗奎什么关系?
被告人刘增起:朋友关系。
郭宗奎辩护人:在四川宜宾你住了几家酒店?
被告人刘增起:2家。
郭宗奎辩护人:以谁的名义?
被告人刘增起:头一家是郭宗奎,后一家是我。
郭宗奎辩护人:头一家叫什么名?
被告人刘增起:好像是家乡美。
郭宗奎辩护人:也就是说家乡美酒店的名字可能出现你和郭宗奎是吗?
被告人刘增起:对。
郭宗奎辩护人:买冰毒的钱是谁给的?
被告人刘增起:王国建和袁野共同的钱。
郭宗奎辩护人:也就是说这里面的钱跟郭宗奎没有任何关系是吗?
被告人刘增起:对。
郭宗奎辩护人:他跟你说冰毒不超过300克卖给你?
被告人刘增起:对。
郭宗奎辩护人:结算的时候是多少钱一克?
被告人刘增起:260,210。
郭宗奎辩护人:你刚才说郭宗奎卖给你毒品550克,分几次给你的?
被告人刘增起:两次。
郭宗奎辩护人:交易地点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刘增起:第一次在家乡美的宾馆,另一次是在皇玛酒店。
郭宗奎辩护人:郭宗奎以什么方式把毒品给你的?
被告人刘增起:直接进屋给我的。
郭宗奎辩护人:500克是怎么给你的?
被告人刘增起:500克给我的是一个鞋盒。
郭宗奎辩护人:你刚才说毒品是郭宗奎跟你一起包的是吗?
被告人刘增起:对。
郭宗奎辩护人:一共分成了多少小袋?
被告人刘增起:10袋左右。
郭宗奎辩护人:都是冰毒吗?有其它吗?
被告人刘增起:有两小袋麻古,这个是赠的。
郭宗奎辩护人:你刚才说过王国建曾经给你四万五千块钱现金是吗?在什么地方给的?
被告人刘增起:在朝阳。
袁野辩护人:我是袁野的辩护人。冰毒实际上拿到了是吧?
被告人刘增起:对。
袁野辩护人:钱结算了吗?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
袁野辩护人:你给郭宗奎了吗?
被告人刘增起:给了。
袁野辩护人:你见到过卖冰毒的人了吗?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
袁野辩护人:袁野为什么要汇款钱给你?
被告人刘增起:因为在头一天我晚上见到的他,是8月13号晚上。然后第二天晚上他给我打电话要毒品并问我价钱。我说我也不清楚,应该是不超过300块钱一克,然后他给我打了六万块钱。
袁野辩护人:这次去成都的动机是什么?
被告人刘增起:动机是我给王国建买毒品,然后我也买,因为我图便宜。
袁野辩护人:你买毒是自己买的吗?
被告人刘增起:是。
刘增起辩护人:辩护人注意到刚才袁野的律师提问了两个问题,我觉得你应当听清他的问题,这位律师的第一个问题是你买毒是为谁买,你回答是为袁野和王国建买。第二次说你为谁买,然后你说为自己买。
被告人刘增起:是我们三人共同买。
杨彦利辩护人:我是杨彦利的辩护人,请你如实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你和杨彦利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刘增起:朋友。
杨彦利辩护人:关系如何?
被告人刘增起:比一般朋友要好一点。
杨彦利辩护人:你和杨彦利一起吸毒品吗?
被告人刘增起:吸。
杨彦利辩护人:毒品的来源和数量?
被告人刘增起:有时候他找一点,有时候我找一点。
杨彦利辩护人:杨彦利知道你去四川什么地方吗?
被告人刘增起:不知道。
杨彦利辩护人:你去四川的目的杨彦利知道吗?
被告人刘增起:不知道。
杨彦利辩护人:你在四川买到毒品之后是否打过电话告诉杨彦利你买到毒品了?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
杨彦利辩护人:你在回北京的路上给杨彦利打电话去接你,这次电话说到你买到毒品了吗?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
杨彦利辩护人:你在上杨彦利的车之后,你给他看了一小袋毒品,大概的数量?
被告人刘增起:几分。
杨彦利辩护人:杨彦利知道你贩卖毒品吗?
被告人刘增起:不知道。
杨彦利辩护人:刚才你在回答公诉人问题的时候说让杨彦利看了一小袋麻古,你刚才说这麻古是送你的是吗?
被告人刘增起:对。不到一寸的袋。
被告人刘增起:数量多少?
被告人刘增起:半分左右。
杨彦利辩护人:你为什么让杨彦利去接你?
被告人刘增起:因为那时候是五点多六点左右没有车,然后就打电话让他接我。
杨彦利辩护人:没有其他原因?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刘增起带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袁野带入法庭。
正义网:刘增起被法警带出法庭候审,被告人袁野被带入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袁野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吗?
被告人袁野: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袁野。
公诉人:你还有别的名字吗?或者绰号?
被告人袁野:有。绰号二林子。
公诉人:你从刘增起手上买过毒品吗?
被告人袁野:买过。
公诉人:几次?
被告人袁野:一次。
公诉人:什么时候买的?
袁野辩护人:月份。
公诉人:这一次购买了多少?多少钱一克?
被告人袁野:200元。
公诉人:你怎么知道刘增起手上有毒品?
被告人袁野:他跟我说过。
公诉人:2011年8月份,刘增起去四川成都你知道吗?
被告人袁野:他到那儿以后就给我说了。
公诉人:说了什么?
被告人袁野:说在成都。
公诉人:后来说了什么?
被告人袁野:买毒品。
公诉人:他为什么跟你讲去四川买毒品这件事?
被告人袁野:我不清楚。
公诉人:这一次刘增起去四川成都你向他买了毒品吗?
被告人袁野:买了200克。
公诉人:他跟你说每克多少钱?
被告人袁野:300元每克。
公诉人:你给刘增起多少钱?
被告人袁野:2万。
公诉人:钱怎么给的?
被告人袁野:汇的。
公诉人:用谁的卡汇的?
被告人袁野:袁华的卡。
公诉人:袁华跟你什么关系?
被告人袁野:亲戚。
公诉人:你购买这么多毒品干什么?
被告人袁野:自己吸。
公诉人:自己吸200克毒品是吗?
被告人袁野:对。
公诉人:你每天吸多少克毒品?每天都吸吗?
被告人袁野:不一定。
公诉人:你是否向他人贩卖过毒品?
被告人袁野:没有。贩卖是什么?
公诉人:就是交易。
被告人袁野:我给过别人。
公诉人:给过谁?
被告人袁野:张朋。
公诉人:给了他多少?
被告人袁野:4克。
公诉人:每克多少钱?
被告人袁野:650元。
公诉人:你当时是怎么过去跟他交易的?
被告人袁野:开车。
公诉人:开的什么车?
被告人袁野:桑塔纳2000。
公诉人:你跟张朋怎么交易的?
被告人袁野:这不叫买卖,因为我也没有挣到钱。
公诉人:你给他毒品,他给你钱了吗?
被告人袁野:给了650元。
公诉人:你在什么地方被抓的?
被告人袁野:良乡的家中。
公诉人:你被抓获公安机关的时候,他们在你的住处搜索出了什么东西?
被告人袁野:一把枪。
公诉人:除了枪还有什么东西?
被告人袁野:毒品。
公诉人:毒品的来源?
被告人袁野:以前从刘增起那里买的。
公诉人:还搜到了电子秤,这个用来做什么的?
被告人袁野:不语。
公诉人:刚才说搜到了枪支,枪支的来源?
被告人袁野:是我的一个朋友放在我这儿的。
公诉人:什么时候放在你那里的?
被告人袁野:2011年过年的时候。
公诉人:为什么要把枪放在你这里?
被告人袁野:他说过年要回家,然后过完年拿走。
公诉人:你知道有枪是违法的吗?
被告人袁野:不语。
袁野辩护人:在刘增起去成都之前你知道他去成都吗?
被告人袁野:不知道。
袁野辩护人:是你联系的他还是他联系的你?
被告人袁野:他联系的我。
袁野辩护人:怎么联系的?
被告人袁野:发信息。
袁野辩护人:什么内容?
被告人袁野:他说他在成都买东西。
袁野辩护人:买的就是毒品是吗?
被告人袁野:对。
袁野辩护人:确定的数量是多少?
被告人袁野:200克。
袁野辩护人:最后汇的钱是吗?
被告人袁野:对。
袁野辩护人:刘增起从你手上买过毒品吗?
被告人袁野:没有。
袁野辩护人:你在被抓头一天吸毒品了吗?
被告人袁野:吸了。
袁野辩护人:为什么要吸呢?
被告人袁野:难受。
袁野辩护人:吸完之后呢?
被告人袁野:吸完之后就没事了。
袁野辩护人:袁野,我是郭宗奎的辩护人,你回答我几个问题。你知道刘增起卖给你的毒品是从哪儿来的吗?
被告人袁野:不知道。
审判长:下面请法警将袁野带出法庭候审,请将杨彦利带入法庭。
正义网:法警将袁野带出法庭候审,杨彦利被带入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杨彦利,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事实和罪名你有异议吗?
被告人杨彦利:没有异议,除了数量。
审判长:什么数量?
被告人杨彦利:刘增起身上带了多少毒品我不知道。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你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都属实吗?
被告人杨彦利:属实。
公诉人:你和刘增起什么关系?
被告人杨彦利:朋友关系。
公诉人:刘增起还有别的名字吗?
被告人杨彦利:刘三儿。
公诉人:你的毒品是从哪儿来的?
被告人杨彦利:刘三儿给的。
公诉人:案发前刘增起是否在你的住处住过?
被告人杨彦利:住过。
公诉人:大概什么时候?
被告人杨彦利:头一天晚上。
公诉人:为什么要来你这儿住宿呢?
被告人杨彦利:赶飞机怕赶不上。
公诉人:去哪儿的飞机?
被告人杨彦利:四川。
公诉人:谁送他去的机场?
被告人杨彦利:我。
公诉人:这次他去四川干什么去了?
被告人杨彦利:我猜他是找毒品。
公诉人:为什么这样猜呢?
被告人杨彦利:因为他也吸毒品。
公诉人:以前刘增起去过四川吗?
被告人杨彦利:不知道。
公诉人:你送他去过四川吗?
被告人杨彦利:没有。
公诉人:刘增起这一次到了四川跟你联系过吗?
被告人杨彦利:没有。
公诉人:给你打过电话吗?
被告人杨彦利:没有。
公诉人:你们在被抓之前刘增起给你打过电话吗?什么时候?
被告人杨彦利:打过,夜里一两点。
公诉人:电话里说什么了?
被告人杨彦利:说让我接他。
公诉人:你什么时间被抓的?
被告人杨彦利:早上六点多钟。
公诉人:是接刘增起回来的路上吗?
被告人杨彦利:对。
公诉人:被抓时公安机关从你车上获取什么东西?
被告人杨彦利:不知道。
杨彦利辩护人:杨彦利我问你几个问题,请你想清楚了回答。一是你是什么时间,怎么认识刘增起的?
被告人杨彦利:刘增起是两年前认识的,刘增起是我们一起的合伙人找他来帮忙的。
杨彦利辩护人:你跟刘增起什么关系?
被告人杨彦利:朋友关系。
杨彦利辩护人:你跟刘增起一起一共吸过几次毒?
被告人杨彦利:有过两三次,都是他买的。
杨彦利辩护人:你自己找过吗?
被告人杨彦利:没有。
杨彦利辩护人:在日,刘增起去四川没有上飞机,他为什么到你那儿住?
被告人杨彦利:他说飞机没赶上,就去我那儿了,然后第二天是我送的他。
杨彦利辩护人:你知道他去四川什么地方吗?
被告人杨彦利:不知道。
杨彦利辩护人:他去四川干什么你知道吗?
被告人杨彦利:我猜他去买毒品。
杨彦利辩护人:他跟你说过吗?
被告人杨彦利:没有。
杨彦利辩护人:刘增起在四川和回来接你之前给你打过电话告诉过你他买到毒品了吗?
被告人杨彦利:没有。
杨彦利辩护人:刘增起以前用过你的车吗?
被告人杨彦利:以前用过一段时间。
杨彦利辩护人:他用车做什么?
被告人杨彦利:孩子有病用过。
杨彦利辩护人:你认识刘增起的家人吗?
被告人杨彦利:认识。
杨彦利辩护人:认识他的妻子吗?
被告人杨彦利:见过。
杨彦利辩护人:刘增起让你去接他,具体怎么讲的?
被告人杨彦利:他说早上三点钟左右让我去接他,别的什么也没有说。
杨彦利辩护人:这次打电话时说他买到冰毒了吗?
被告人杨彦利:没有。
杨彦利辩护人:你见到刘增起时他带着什么东西?
被告人杨彦利:他就带着一个挎包。
杨彦利辩护人:到你车上后给你看过什么东西吗?
被告人杨彦利:到车上的时候给我拿出一包冰毒。
杨彦利辩护人:大概多少?
被告人杨彦利:大概一两克。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什么要问的吗?没有的话,下面法警将被告人郭宗奎、刘增起、袁野都带入法庭。
正义网:三位被告人在法警的带领下进入法庭,三人表情自然。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就定罪的事实部分进行举证,首先请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下面公诉人就四人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都是由侦查人员依法搜集并合法取得。在出示证据之前公诉人要向法庭说明的是,在庭审之前公诉人已经将案卷材料送入法庭。根据以上情况在公诉人将截取主要部分进行宣读。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郭宗奎在刚才的法庭调查时当庭否认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公诉人首先宣读并出示被告人郭宗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在出示之前,公诉人作以下说明。被告人郭宗奎在公安机关一共有14份讯问笔录,有罪供述5堂。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郭宗奎日的供述:2011年8月初,刘增起给我打电话说要买冰毒,我和姓张的联系好,刘增起8月14日来到成都。8月15日刘增起把一张工商银行卡给我,和我自己的邮政卡,我去取了钱,刘增起给了我两万,一共是11万元,我拿着钱在家乡美宾馆附近路边和姓张的交易,他先给了我500克冰毒,拿回宾馆后刘增起说还要买一点,我又联系了姓张的,我又给了刘增起50克,刘增起给了我1.4万好处费。
审判长:郭宗奎,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你之前的供述和讯问笔录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郭宗奎:没有意见。
审判长:刘增起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
审判长:袁野有吗?
被告人袁野:没有。
审判长:杨彦利?
被告人杨彦利:没有。
审判长:各位被告人的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郭宗奎辩护人:我有意见,我是郭宗奎的辩护人。就公诉人提交的8月26日的讯问笔录有这样几个问题,他说到花的毒资金额是11万,我认为这些钱是买不到500克冰毒的。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出示被告人刘增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一共11次。在这些供述中,被告人刘增起均供认他联系刘增起从郭宗奎处买过毒品,要求杨彦利接送等主要犯罪事实。屏幕上播放的就是刘增起在侦查阶段的日的口供。鉴于今日刘增起当庭否认从贩卖毒品中获利的问题,公诉人将宣读刘增起的供述:我到四川后和袁野通过一次电话,我说有,他汇了六万人民币,这些钱都是买毒品的钱。但是郭宗奎肯定每克要挣40块钱左右,他从上家手里拿应该是255左右。袁野说这回弄的东西不错,意思是这回买回来的冰毒质量不错。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刘增起指认出5号照片袁野。
审判长:刘增起对公诉人宣读你原来的供述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刘增起:在18日那天我吸了好几天毒品,另外我是老花眼,看不见字,花眼花得特别厉害。
审判长:其他被告人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郭宗奎:没有。
被告人袁野:没有。
被告人杨彦利:没有。
刘增起辩护人:这不能证明刘增起具有拿毒品贩卖从中获利的主观故意。因为刚才在讯问刘增起的时候,刘增起有谈到,郭宗奎跟他讲,他从郭宗奎这里买毒品的价格是300元左右,袁野按照这个价格给他汇钱,这并不是最终确定的价格,而是先把钱按照大概的数额打过来,如此而已,这不能直接证明刘增起有获利的故意。
公诉人:关于刘增起辩护人谈到的这个问题,因为公诉人宣读的日的笔录里,刘增起非常清晰的证明了他是按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袁野,袁野给他打了六万块钱。也就是说中间的差价35块钱,不言而喻是他从中获利。
刘增起辩护人:审判长,对于刚才公诉人出示的刘增起讯问笔录里实际到杨彦利定罪量刑的部分证据有三份笔录我想提出异议,认为数量有疑义,在公诉人刚才出示的笔录当中,刘增起明确讲了,除了那10袋冰毒以外还有两袋麻古,这可以证明仅仅是看到一小包。刘增起25日的笔录当中其中有一个公安机关的讯问,说杨彦利知道你买毒品的事吗?答:我知道,我对他说了,仅仅只有一句话的表述。辩护人认为这不能证明杨彦利是知道刘增起携带了540多克的毒品。因为这份笔录的内容不明确,刘增起只是知道我对他说了,但是具体怎么说的,说到什么程度均没有明确记载。在卷宗刘增起的这份笔录中,以及在今天的法庭上,刘增起都没有说他告诉杨彦利他带了多少毒品。第三份笔录就是刘增起在日供述当中说杨彦利看到这一小包毒品大约是0.5克,与今天的不相符。
刘增起辩护人:辩护人想说关于刘增起和袁野、王国建之间没有约定有关的毒品价格的问题。
审判长:这一意见可以到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说。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被告人袁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袁野在公安机关共有14份笔录。共五份讯问笔录中有贩卖毒品给他人的事实。共4次讯问笔录中供认了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袁野供述:日晚上十点左右,张朋给我打电话问我有冰毒吗?我说有,之前他打电话说要4克,我开了一辆桑塔纳2000去的,见面后他上了我的车,上车后我给他四袋病毒,他给了我两千块钱我就走了。我家搜的枪是我朋友的,我朋友要回家他放到我这里的,我放到没人住的卧室里了。我没有用过这个枪,我知道藏有枪是违法的。刘增起对我说,他的冰毒是从四川小舅子手里买的。审判长,被告人袁野的供述宣读完毕。
审判长:袁野你对公诉人宣读的你的供述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袁野:没有。
审判长:其他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郭宗奎:没有。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
被告人杨彦利: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吗?
袁野辩护人:有。袁野的事实与情况相背,因为不精确和不准确,他吸食毒品后不能完全精确的回答。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申请法庭传唤证人出庭证明吸食甲基苯丙胺后的表现。
审判长:同意。请证人出庭。
正义网:证人在法警的指引下进入法庭,坐在证人席。
审判长:证人的文化程度?
证人:大学本科。
审判长:目前在哪个单位,从事什么工作?
证人:我在天堂河戒毒康复中心。
审判长:你在这里工作多长时间了?
证人:工作时间已经11年。从事康复戒毒工作6年。
审判长:你上大学学的是什么专业?
证人:化学专业。
审判长:还接受过这方面教育吗?
证人:我工作之后接受的是心理学和心理治疗的教育。最近这6年间从事的是戒毒心理治疗工作。
审判长:目前有什么这方面的资质吗?
证人:我现在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证书。
审判长:证人作为从事戒毒工作多年的专业人员,今天你应当如实向法庭介绍相关毒品的有关知识和人吸食了毒品之后的客观反应,有意作伪证是要负责任的,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了。
审判长:请在如实保证书上签字。
正义网:证人接过法警递交的保证书,并在上面签字。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你作为专门具有知识的人,请将你掌握的知识如实回答。你从事戒毒工作多少年?
证人:六年。
公诉人:工作过程当中是否接触过甲基苯丙胺?
证人:接触过。
公诉人:甲基苯丙胺跟毒品吗啡有什么区别呢?
证人:吗啡是我们一般意义上讲的传统毒品,海洛因是半合成的毒品,也是传统毒品。吗啡和海洛因是属于大脑的抑制剂。冰毒是合成类的毒品,也就是通过化学合成作出的毒品,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新型毒品,它是属于大脑兴奋剂的毒品。
公诉人:按照这个说法,吸食甲基苯丙胺以后的人会有什么表现?
证人:吸食冰毒有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会让吸食者处在一个兴奋的状态下,大脑会很兴奋。
公诉人:根据你的经验,如果吸食了大概一克冰毒,一般会是什么样子?
证人:在我的从业经历中和接触到的吸食冰毒的患者来看,如果吸食了一克量的冰毒的话,应该是处在一个兴奋状态下。因为冰毒是直接作用在中枢神经的。
公诉人:在这种情况下,对吸食者的思维、记忆、表达有影响和障碍吗?
证人:在我所接触过的冰毒成瘾者和从我的从业经验来看应该是不会的。
公诉人:我的发问到此。
辩护人:证人,我想问一下,如果吸食一克毒品当时是兴奋状态,这个兴奋时间是多长时间?
证人:这个可能是跟他一直吸食量有关。一般情况下在我们所接触到的冰毒成瘾者和我的从业经历来看,他们在吸食完毒品后可能有几天都处在兴奋状态下。
辩护人:兴奋状态之后会发生什么情况?
证人:如果说他在很兴奋的状态下,也许他几天都不会睡觉的话,再过了这几天之后可能会有一个疲劳期,会休息。
辩护人:在疲劳期是否会影响人的思维和回答问题?
证人:应该不会,就像我们比较困和很疲劳想睡觉,但是对他的思维不会造成影响。
辩护人:吸毒的危害后果是什么?
证人:您指的是什么毒品?每一种毒品的危害是不一样的。如果说传统毒品的话,危害的可能是人的脏器,新毒品可能危害的是他的大脑。但是这个危害不会是当时的,是有一个时间度造成的危害会慢慢体现出来。
审判长:被告人袁野,刚才证人,也就是戒毒专家的回答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袁野:听清了。
审判长:你当时吸食完毒品是什么样的感觉?
被告人袁野:清醒的。
审判长:谢谢证人,请你退庭。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为进一步指控被告人袁野贩卖毒品犯罪事实的成立,公诉人请求法庭传唤证人张某某,证实他从被告人袁野手中买毒品的事实。为了充分保证证人的安全,请求法庭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请法庭允许。
审判长:你说的证人叫张某某是吗?
公诉人:对。
审判长:是否要求保护?
公诉人:是的。
审判长:可以。鉴于公诉人要求对证人予以全方位的保护,法庭在开庭以前已经对这位证人的名字、住址和所有个人信息等等都进行了核实,当庭就不再核实了。刚才公诉人称证人叫张某某,对吗?
公诉人:对。
审判长:那我们就称证人叫张某某。证人张某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今天在法庭上要如实的提供证言,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听清了吗?
证人张某某:听清了。
审判长:你能向法庭如实作证吗?
证人张某某:能。
审判长: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
正义网:证人接过法警递交的保证书,并在上面签字。
审判长:请公诉人向证人张某某发问。
公诉人:2011年左右,你吸毒吗?
证人张某某:吸毒。
公诉人:你吸食的毒品是从哪里来的?
证人张某某:从一个叫袁野的手里买的。
公诉人:还有其他名字吗?
证人张某某:二林子。
公诉人:从他手里买过几次毒品?
证人张某某:五、六次。
公诉人:你最后一次从他手里买毒是什么时间?
证人张某某:2011年8月中旬左右。
公诉人:你们怎么联系的?
证人张某某:我给他打电话问他有没有毒品,他说有,我就说拿2克在某地方红绿灯等着我,然后我给他钱。
公诉人:你怎么知道他手里有毒品?
证人张某某:我是通过一个叫五哥还是六哥那里知道的。
公诉人:你最后一次买毒大概几点?
证人张某某:晚上八点左右。
公诉人:袁野怎么过去的?
证人张某某:他开一辆黑色的桑塔纳2000,我开一个吉普。
公诉人:你这次买的是什么毒品?
证人张某某:冰毒。
公诉人:买了多少?
证人张某某:两克。我给了他4克的钱,因为之前还有两克没有给钱。
公诉人:买的多少钱一克?
证人张某某:650元。
公诉人:在大屏幕上的八张照片中,你能否辨认出哪个是向你卖毒的人?
证人张某某:能。(辨认5秒钟)是11号。
公诉人:11号叫什么名字?
证人张某某:袁野
公诉人:请袁野辩护人向张某某发问。
袁野辩护人:证人张某某,你能够确认今天在法庭上你辨认出的人向你卖过毒品?
证人张某某:能。
袁野辩护人:证人所说情况应该属实。
审判长:请证人张某某退庭。请法警撤掉保护屏障。
正义网:证人张某某退出法庭。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下面宣读杨彦利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共有8份讯问笔录。下面公诉人简要宣读被告人杨彦利在公安机关的两份供述。(略)
审判长:杨彦利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你原来的证言和展示的讯问笔录你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杨彦利: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吗?
杨彦利辩护人:没有。针对证据的具体定罪量刑意见到辩论阶段发表。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宣读并出示袁华、陈梅、周大伟、王国建的证言(内容略)。
审判长:各位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四位证言和笔录有意见吗?
被告人刘增起:有。王国建没有借我钱。
被告人袁野:没有意见。
被告人杨彦利:没有意见。
被告人郭宗奎:没有意见。
刘增起辩护人:在刘增起的供述中提到王国建给过他两笔钱,但是对于这个笔录当中四万五的现金交付根据没有提及,这是一个缺失。另外刘增起也谈到王国建从2011年7月份开始一直到他从成都返回的途中,频繁给他电话和短信联系,在这个过程当中笔录当中从来没有提及。这对量刑都有重大影响。
公诉人: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向本庭出示第三组证据,一份毒品检验报告,一份枪支弹药鉴定书,一份声像资料检验报告。(内容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郭宗奎:刚才说的周大伟我根本不知道他在哪,只是见过,住在哪根本不知道。
被告人刘增起:没有意见。
被告人袁野:没有意见。
被告人杨彦利: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刘增起辩护人:起诉书指控刘增起涉案的毒品克数是550克,但是实际上检验报告证实刘增起涉案的毒品克数是548.55克,我们认为应当以这个克数为准。
郭宗奎辩护人:周大伟是在8月19号被捕的,陈述是10月14日作的,这份供述完全有理由让辩护人怀疑他存在立功意图而把事推向郭宗奎。
审判长:你的意见我听清楚了,你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吗?
郭宗奎辩护人:不是,是提醒法庭注意。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向本法庭出示第四组证据,包括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运输票据、成都家乡美宾馆入住凭证、手机清单调取证明、银行查询材料(内容略)。
审判长:各位被告人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袁野:还有人民币两万五。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郭宗奎辩护人:郭宗奎和刘增起都说了,他们同时出示身份证只是在家乡美,不能证明郭宗奎入住了皇玛酒店。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说明(内容略)。
审判长: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刘增起:有。王国建给我钱只是为了买毒品,他在路上给我打了若干个电话,问我到哪了。
被告人袁野:没有意见。
被告人郭宗奎:没有意见。
被告人杨彦利: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刘增起辩护人:刚才公诉人出示的公安机关调取的刘增起和其他涉案人员的通话记录,以及房山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证明,证明在本案当中没有其他人员介入等等,这些证据没有作为证据提交过来。
审判长:该意见已经记录在案。公诉人还有证据向法庭出示吗?
公诉人:关于定罪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现在法庭进行的是定罪部分的法庭调查。在这个阶段公诉人已经把定罪部分的所有证据都出示完毕。下面,被告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四名被告人:没有。
四名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吗?
杨彦利辩护人:没有。
刘增起辩护人:没有。
郭宗奎辩护人:没有。
袁野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就本案的定罪部分向法庭提供的所有证据,合议庭会根据辩护人刚才对证据发表的辩护意见,在评议的时候认真考虑是否确认。下面就本案量刑部分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对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的事实进行综述并进行取证。
公诉人:审判长,就本案的量刑部分公诉人将出示三组证据。首先出示被告人到案经过,其次是宣读并出示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放证明书和北京市公安机关房山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局收缴清单。
审判长:四位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就影响你们量刑的这些证据向法庭出示了,你们有意见吗?
四名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郭宗奎辩护人:在公诉人提交辩护人的案卷里有一份派出所对郭宗奎作出的犯罪说明,郭宗奎在之前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记录。
审判长:鉴于公诉方把所有证据都出示完毕,辩护人没有新的意见,本法庭决定法庭调查结束,下午一点半继续开庭,进行法庭辩论。下面休庭,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正义网:审判长敲法槌,四名被告人被带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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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请法警把四名被告人带到法庭。(法警执行)。现在继续开庭。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事实部分的辩论和量刑部分的辩论一并进行。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第一、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二、四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第三、被告人袁野以贩卖为目的伙同刘增起非法购买毒品,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对被告人郭宗奎、袁野、刘增起,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袁野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人认为以下量刑情节,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四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含量高、社会危害性大,特别是刘增起多次联系卖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关键。第二、四被告人所贩卖、运输的毒品已经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应当考虑该情节。第三、四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尽相同,袁野、杨彦利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对被告人袁野、杨彦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宗奎、刘增起,特别是郭宗奎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增起和杨彦利有前科劣迹,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郭宗奎、刘增起判处无期徒刑,判处袁野有期徒刑十五年,杨彦利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审判长:被告人郭宗奎就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犯罪情节等自行辩护。
被告人郭宗奎:当时我什么都没想。
审判长:郭宗奎的辩护人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情节等发表辩护意见。
郭宗奎辩护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关于被告人郭宗奎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被告人郭宗奎不承认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且证据形式单一。二、被告人郭宗奎在公安机关做的其他有罪供述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三、关于同案犯的供述。第一、刘增起前后供述不一致;第二、刘增起抵达成都的时间供述不一致;第三、关于刘增起和郭宗奎的关系。同案犯刘增起证明内容不符。对刘增起的证言应依法不予采纳;第四、周大伟的供述。周大伟作为本案的证人与本案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辩护人认为该份证言不应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五、郭宗奎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其他证据。有郭宗奎贩卖毒品的现场照片,从抓获经过来看,并没在郭宗奎身上发现任何毒品,缺少物证,属于证据不足,不能认为郭宗奎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六、本案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郭宗奎有罪。七、认定被告人郭宗奎认定犯罪缺少客观证据。客观上,本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郭宗奎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审判长:被告人刘增起就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情节等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增起:我承认我有罪,但是王国建给我打电话,王国建跟我一块儿吸毒,我承认犯罪,但是是王国建给我出的钱。
审判长:刘增起的辩护人就被告人刘增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情节等发表辩护意见。
刘增起辩护人:关于定性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运输毒品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刘增起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第一,本案中,刘增起本人平时吸食毒品,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增起犯有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首先,根据刘增起的供述可知,他在前往成都前并不知道毒品的价格,刘增起只是向袁、王二人转告冰毒的价格不超过三百元,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从客观看,刘增起并没有实际向袁、王二人贩毒。
刘增起辩护人:第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增起犯有运输毒品罪,证据同样不足。第二部分辩护意见是量刑部分的意见。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慎重考虑以下问题:第一、本案中极有可能存在特情引诱问题。王国建存在对刘增起的引诱问题。辩护人认为,王国建的身份极有可能是特情,存在明显的对被告人的犯意引诱和数额引诱。在特情介入案情的情况下,应该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持有的毒品数量并不是550克,而是548.55克。第三、刘增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立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增起还存在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涉案的额毒品没有流入社会,都已收缴。其次,毒品犯罪的数量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应该考虑毒品的纯度,本案刘增起持有毒品的纯度经鉴定为70%。
审判长:被告人袁野就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犯罪情节等自行辩护。
被告人袁野:我承认我有罪,我觉得不应该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我没有从中挣钱,我就给了证人张某某这一次,没有他说的这么多次。
审判长:袁野的辩护人就袁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情节等发表辩护意见。
袁野辩护人:第一、对公诉机关起诉袁野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持异议,但贩卖毒品罪应属于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有酌定从轻情节。第一、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额是200克,根据在案材料以及法庭调查,被告人袁野实际上是购买了200克,支付了600元的对价。第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袁野的贩卖毒品罪应该属于犯罪未遂。因为郭宗奎买这些毒品后,回到北京就被抓了,袁野并没有看到这些东西,袁野仅仅是出资,到了北京也没有见到东西,所以从法律上规定属于未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袁野辩护人:第三、被告人袁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酌定情节,本案中并不是袁野主动提出要求购买毒品,而是受他人之邀,袁野是被动的。第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另外在案材料证明,被告人袁野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最后,本案我们认为存在王国建是特情引诱,王国建的出资是什么行为,在回来的路上多次询问到哪了,请求合议庭对此调查。最后我们的意见是,鉴于袁野认罪悔罪的态度,贩卖毒品又是200克以下,而且仅仅是持有,也没动过,没使用过,建议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
审判长:被告人杨彦利就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犯罪情节等自行辩护。
被告人杨彦利:我认罪,刚开始我只看到一小包,数量我是后来才知道。
审判长:杨彦利的辩护人就杨彦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情节等发表辩护意见。
杨彦利辩护人:杨彦利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的情节。第一、被告人杨彦利系运输毒品罪的从犯,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一是刘增起打电话让杨彦利开车接他,否则杨彦利不会去涿州,杨彦利是因为刘增起是朋友才去接。二是刘增起的背包一直是自己背,并没有交给杨彦利。三是刘增起并没有明确告诉杨彦利身上带了多少毒品。以上三点足以证明杨彦利是从犯,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主观恶性较轻,量刑也应有所区别,本案杨彦利并没有参与走私,只是单纯的运输毒品。请法庭充分考虑事实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第二、建议法庭对杨彦利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增起自始至终都没有告诉杨彦利携带毒品和数量,因此杨彦利接的是人并不是毒品。其次,刘增起在车上拿了小包毒品给杨彦利看,这时候杨彦利已经知道了,这个和杨彦利当庭的供述是一致的。第三、杨彦利涉嫌的毒品是0.19克,本案中不仅有二被告人的供述,也有发现毒品的袋数,辩护人认为小袋毒品是刘增起给杨彦利看的,所以应该以杨彦利看到的数量计算毒品数额才是客观的。
杨彦利辩护人:第四、被告人有酌定从轻的情节,被告人涉嫌的毒品数量很小,只有0.19克,被当天查获,并没有流入社会。第五、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第六、杨彦利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经公安机关鉴定,杨彦利不属于吸毒人员。杨彦利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走上犯罪道路。综上,杨彦利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给其一个立功赎罪,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请公诉人进行答辩。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刘增起及其辩护人及三告的辩护人都谈到本案中王国建是特情的问题,今天上午在法庭调查当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说明,明确说到这起案件侦破过程中不存在特情引诱的问题,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国建不是特情引诱的人员。第二、针对郭宗奎辩护人做出无罪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进行答辩,郭宗奎的律师重点谈到郭宗奎日的有罪供述排除掉,现在说后面的有罪供述都要排除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案件的基本事实被告人刘增起是承认的。刘增起均供认了他主动联系郭宗奎,如何取钱,如何运输毒品,怎么被公安机关抓获,刘增起供述的脉络并不是没有证据证实的。
公诉人:关于郭宗奎庭前的有罪供述,虽然日的供述被排除掉了,但是郭宗奎还有四次的有罪供述当庭并没有排除掉,郭宗奎当庭详细地供述了与刘增起一起的事情经过是相符的。还有三告袁野的供述,对郭宗奎的供述起着间接作用。因此公诉人认为,辩护人所提证明郭宗奎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审判长:被告人郭宗奎,你还有什么辩护意见?
被告人郭宗奎:周大伟说我把东西放他家了,我都不知道他家住哪里,只是认识。他说我们是朋友,我们仅仅是朋友。抓我的警察,说北京这边好多人指认我贩卖毒品,口供都没给我看过。
被告人刘增起:从我被抓的头一天起,王国建这个名字一直到我现在,而且从去到回来,公安机关应该有通话记录,他一直给我打电话问我到哪了,说我贩毒卖他300元,我也不可能为这么点钱就贩毒,从贩卖的钱上来说,我根本就没有贩卖。
审判长:郭宗奎的辩护人是否还有补充辩护意见?
郭宗奎辩护人:有。第一点、关于公诉人提到细节问题出现偏差,但是刘增起和郭宗奎的关系不需要事实证明,刘增起的供述不应作为认定郭宗奎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第二、刘增起和郭宗奎都在宾馆居住了,但是只有一个人的身份登记。第三、袁野9月7号的口供侦查机关问他刘增起的毒品在哪买的,袁野说从刘小舅子那里买的,刘增起的小舅子事实上有两个,不一定就是指的是郭宗奎,另外在上午庭审中,我也问过袁野,刘增起的毒品哪来的,袁野说不知道,我认为应当以当庭供述为准。
审判长:刘增起的辩护人是否还有补充辩护意见?
刘增起辩护人:关于特情引诱的问题,公诉人认为不存在特情引诱问题的存在无非是因为公安机关出具工作说明称不存在该问题。以目前侦查手段来看,由于双方交易是在环岛之间进行,该情况完全有可能进行调取,但这个一直是被遗漏掉的问题。第二、刘增起讲他到成都以后由王国建提供资金,目前为止辩护人并没有看到调查结果。第三从通讯记录应该有记载,还有刘增起当庭供述可见,王国建在刘增起去成都之前一直到成都之后以及回北京的途中,王国建电话一直不断,这是个敏感的时间段,王国建一直追问刘增起的下落,这不得不让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问题。
刘增起辩护人:第二个问题,在公诉机关提供的王国建的笔录中,在卷号唯一的一份讯问笔录,而不是询问笔录,就意味着王国建当初是被侦查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是并不知道是什么强制措施。从辩护人掌握的资料来看,王国建下落不明,这个人如此神秘,不应该质疑吗?辩护人认为王国建的下落以及王国建和刘增起之间的资金问题没有查清的话本案就是事实不清。第二,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罪名的问题。我们要考量的问题不是情理问题,而是公诉机关是否符合法律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公诉机关堪称没有有效证据。另外,袁野的当庭供述我们没有听到与刘增起的矛盾之处。袁野对于刘增起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本案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在案证据没有证实刘增起有牟利的行为,客观方面没有任何方面显示刘增起有贩毒的行为。
审判长:袁野的辩护人是否有补充辩护意见?
袁野辩护人:关于未遂问题,本案确实是毒品没有运过来,也没有看到,最后能不能实现都是问题,在这个期间就已经被抓获了,属于法律上的未遂,我们认为这是清晰的,也是好确定的。第二、袁野的行为相对较轻。袁野一是主动交代了,另外,他平时自己吸毒很轻,不成瘾。第三、袁野仅是买的一半,另外一半没有完成,所以说是情节较轻。
审判长:杨彦利的辩护人是否有补充辩护意见?
杨彦利辩护人:关于数量问题,杨彦利是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批捕,起诉是以运输毒品罪。从口供来看,刘增起去四川没有通知杨彦利,去干什么也没有通知,回来是否买到毒品也没有告诉杨彦利,只是告诉他去接他,辩护人认为应当从刘增起上了杨彦利的车,拿了一包毒品给杨彦利看的时候,而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抓捕了来认定,杨彦利对刘增起携带毒品的数量是模糊的概念。请法庭着重考虑杨彦利的数量是比较客观的。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进行答辩?
公诉人:关于刘增起辩护律师反复提到王国建的问题,被告人王国建确实被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确实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讯问,后来确实是因为没有批捕而被取保候审。
审判长: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与量刑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已记录在案,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四被告人站起来)
审判长:被告人郭宗奎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郭宗奎:我没什么太多说的,我也是个文盲,也是法盲。有罪供述期间我一直是协助公安机关说的。当时警察去我们那抓我我也知道,我们当地也有人跟我说警察找我,我家里上有老,下有小,请从轻处罚我,谢谢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刘增起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刘增起:从被抓的当天一直到现在,王国建这件事一直是存在的。
审判长:被告人袁野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袁野:我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杨彦利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杨彦利:因为我没有文化,触犯法律,现在很后悔。请看在我上有老人,下有孩子,从轻处罚我。
审判长:本案审理暂时到此,控辩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书面意见休庭后提交法庭。庭审判长笔录休庭后交当事人阅读签字,三十分钟后宣判。
审判长:现在休庭,请法警将四被告人带出法庭。(敲击法槌)
审判长:请法警将四名被告人带入法庭(法警执行)。下面继续开庭。
审判长:本合议庭认真听取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辩护人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的辩解,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以及被告人供述之间的印证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宗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刘增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袁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四、被告人杨彦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各诉讼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送回羁押场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
审判长: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正义网:本次直播到此结束,由瞿丽飞速录,杨斯直播。同时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姚学谦、刘娜同志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各位网友,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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