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改动欠条的法律时效日期怎么办

本案应当如何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 - 永善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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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当如何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予以补充完善作者:罗天华&&发布时间: 17:14:41笔者是一名基层法官,在审理一件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过程中,在拟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时,发现此条规定有不尽完善的地方,现结合案情分析此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与以往法律规定有哪些矛盾?并提出如何补充完善此条规定的建议,以供司法同仁在实践中参考,使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不断走向完善,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一、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某省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郊公司)。
原告张某诉称,2005年,被告城郊公司在承建某县校园片区开发工程中,与他订立购买石料协议,向他购买石料供承建的工程使用。经结算,现尚欠他石料款20000元,后经多次追收未果,现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城郊公司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该公司未出具过任何欠条,欠款的事实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注: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答辩日期2009年7月13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城郊公司承建校园片区工程后,原告张某供砂石料给城郊公司。到2006年8月15日,城郊公司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张某,写明城郊公司欠张某材料款20000元,未写偿付欠款日期及逾期偿付是否支付利息的内容。原告张某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城郊公司偿付欠款20000元。
二、法院裁判理由及其判决
法院认为,城郊公司欠张某20000元砂石材料款,依法应当予以偿付。
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城郊公司支付利息,因欠条未写明被告偿付欠款的日期,故不能认定为被告城郊公司逾期偿付欠款;欠条未写明有关利息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被告城郊公司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欠条没有约定偿付欠款日期,原、被告双方未协议补充偿付欠款的日期,未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偿付欠款日期,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城郊公司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张某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张某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城郊公司偿付欠款,符合此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原告张某称其在起诉城郊公司前已多次主张其权利,但未能举证证实;被告城郊公司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主张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张某于2009年6月30日向法院起诉,由此可以推定:虽然欠条未确定被告城郊公司偿付欠款的时间,但是原告起诉被告的行为,足以证明原告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通过起诉,寻求公力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6月30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故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城郊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材料款20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兑现。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城郊公司承担。
三、结合案情分析《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一)按照形式逻辑三段论原理,本案可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砂石料,尚有20000元砂石料款未付,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欠条上未写偿付欠款日期及逾期偿付是否支付利息的内容。此事实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情形。按照形式逻辑三段论原理:《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属于大前提的范畴,本案事实属于小前提的范畴,小前提符合大前提,由此可根据大前提推导出小前提需要的结论。《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可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存在哪些问题?本案原告张某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城郊公司偿付欠款。2009年6月30日是原告第一次有证据证明的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时间。原告张某称其在起诉城郊公司前已多次主张其权利,但未能举证证实;被告城郊公司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主张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答辩日期2009年7月13日。此时间是被告第一次有证据证明的,在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时间。依照《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2009年7月13日起计算。但本案原告向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009年6月30日,原告起诉被告的行为,足以证明原告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依此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2009年6月30日起计算。由此在一个案件中出现了两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那么本案诉讼时效到底应当以何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三)《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与以往法律关于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相矛盾的地方。首先考察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时间。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时间,有可能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前,也有可能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后。如果发生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后,依照《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晚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其次考察案件证据情况。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时间,如果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前,但债权人就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债务人就其向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在此种情形中,法院对双方的主张,将以因举证不能而不予采纳。有证据证明的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时间,可能在应诉过程中,接受法官第一次询问时;也可能在提交书面答辩时,还有可能在庭审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如果以债务人应诉后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仍晚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前述两种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的行为,具有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效力。当然在本案中,诉讼时效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如何补充完善《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
针对在审判实践发现《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出现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情况,提出予以补充完善的建议,建议将《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修改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债务人第一次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时间在债权人提起诉讼之后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起诉之日起计算。
(罗天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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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镇玉泉路199号&&邮编:657300&&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ysfy_yjs@chinacourt.org&&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呢?
欠条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约定一个还款期限,但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也存在。那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呢?本文整理了一起具体案例,以案例来解析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仅作参考。&&【案情】张三和李四是朋友,年间,张三多次向李四借钱,日,经两人协商,由李四执笔张三签名确认写下了一份欠条,该欠条约定,张三欠李四现金8000元,其中3500元从王五欠张三的3500元还款中归还,余下4500元定于日前归还2500元,余下2000元定于2001年11月底前还清。日和日,李四从王五处分别得到张三的还款1500元和844元。此后,张三再没有将余款还给李四。2007年5月,李四找到张三要求他偿还借款,而张三却称自己没有钱还,且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不需要还了,就是到法院告也没有用”。李四气愤不已于2007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归还其5656元及利息。【判决】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是按照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欠款,有被告签名确认的欠条佐证,被告辩称该笔债务是其他债务但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被告还辩称原告主张偿还欠款的诉讼时效已过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因双方在欠条中约定3500元欠款用张三对王五享用的债权偿还,且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对这部分欠款的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陈述中确认该部分欠款被告已归还2344元,尚欠1156元未还,法院对原告这一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余下的欠款4500元由于双方约定有还款期限,而时至起诉之日已长达过七年,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对原告这部分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张三应归还李四欠款1156元及利息,驳回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评析】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大家对已约定还款期限4500元已超过诉讼时效意见较一致,但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3500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较大的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四与张三之间第一笔欠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虽然张三给李四出具的是欠条,但实际上它是公民个人之间纠纷,根据《》适用意见第121条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本案中张三在给李四出具的欠条中对第一笔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其诉讼时效应从李四第一次向张三催收欠款时即2007年5月起开始计算,至2007年7月起诉并没有超过《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两年诉讼时效。法院应判决张三归还李四该笔欠款。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四与张三之间第一笔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李四与张三之间虽然是借款引起的纠纷,但张三向李四出具的是欠条,而不是,借条和欠条是有区别的。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对于注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对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司法解释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张三给李四出具的是欠条而不是借条,而且对第一笔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在张三在向李四出具欠条时,李四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其诉讼时效应当自欠条出具第二日起两年内向张三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本案张三出具的是借条,李四可随时向张三要求还第一笔款,诉讼时效从李四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该笔款就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本案李四起诉时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以上内容就是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对您了解欠条等诉讼时效的问题有所帮助,如果您的问题没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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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蜀ICP备号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周程 王方竹
   【案例】
  王某自2009年2月起陆陆续续在李某处购买水泥,双方约定2009年年底一次性结清货款。日,王某没有按时结清货款,在李某的催促下,日,王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3456元的欠条,但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欠款。
  【分歧】
  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在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并未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侵害。只有在债务人拒绝偿还时才是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之时,此时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区分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是否明确履行期限来确定诉讼时效。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两年起诉则诉讼时效已过。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理上讲,欠条是债的书面凭证,产生债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和不当得利等。产生债的社会关系其实就是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对于本案而言,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不能脱离其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我们在讨论案件的诉讼时效时,不是说欠条的诉讼时效,而是说隐藏在欠条后面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确定有赖于产生请求权之基础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也就说基础关系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此时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及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也可理解为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之日。当然,基础关系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在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基础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在其后出具欠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认为: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认定债权人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两年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若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本案中,双方约定了付款的期限(日),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就是诉讼时效起算之时。王某于日向李某出具了欠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导致诉讼时效于日中断,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李某在日起诉明显超过诉讼时效。
  (作者单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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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还款日期后又约定逾期利息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作者:莲花县人民法院 甘茹兰&&发布时间: 10:12:09&nbsp&nbsp&nbsp&nbsp【案情】&nbsp&nbsp&nbsp&nbsp2008年5月,原、被告合伙开了一间制衣厂。由于合伙期间被告分文未出,原告感觉合伙不下去,提出拿回本金10万元,剩余的货归被告。由于所有货款全在被告手上,就由被告归还原告10万元,被告在归还了原告4万多后,于日打下一张欠条给原告,写明“今欠到文某某现金52100元,本人承诺在日之前归还,若拖欠就按5分利息计算。等到了11月5日,原告联系被告,被告说回株洲拿钱,此后就再也联系不上,直到起诉。被告辩称此案已过诉讼时效。&nbsp&nbsp&nbsp&nbsp【分歧】&nbsp&nbsp&nbsp&nbsp关于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有以下分歧:&nbsp&nbsp&nbsp&nbsp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案已过诉讼时效。因欠条写明日归还,并且被告称在在日之前就明确告知原告拒绝支付欠款。到现在已经过了5年之久,已过诉讼时效。&nbsp&nbsp&nbsp&nbsp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未过诉讼时效。虽欠条写明还款日期为日,但又写到:“若拖欠就按5分利息计算”,视为无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nbsp&nbsp&nbsp&nbsp【管析】&nbsp&nbsp&nbsp&nbsp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nbsp&nbsp&nbsp&nbs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nbs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nbsp&nbsp&nbsp&nbsp从本案来看,首先要确定是否有约定还款日期。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未约定还款日期,则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出具的欠条写明“今欠到文某某现金52100元,本人承诺日之前归还,若拖欠就按5分利息计算”。这张貌似写明了还款日期的欠条,其实并未约定还款日期。这张欠条换个说法就是:今欠到文某某现金52100元,从日开始按5分利息计算。被告的意思就是会尽量在日前归还欠款,在这段时间不计算利息。如果在此之后,则开始计算利息。所以本案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对于被告辩称的在日前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由于被告在庭上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第1页&&共1页编辑:萍研&&&&
您是本站第6535174位来访者借条诉讼时效,借条有效期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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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诉讼时效、借条的法律时效、借条的有效时间?
1.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2.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3.在两年内,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除非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20年内不主张权利,才会超出法律时效。
二、借条有效期限、借条几年有效、借条有效期几年?
1.借条的有效期要看借条写内容,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两年。
2.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两年。
3.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
4.借条属于,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0年。
5.合同法第62条第4项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1.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应该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2.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如果届至借条或欠条注明的还款日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以此作为临界点,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4.此类借据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是一致的,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四、欠条借条区别、借条与收条的区别、借条跟欠条的区别?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1)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
2)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2)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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