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到劳动仲裁程序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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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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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单位:亚网中国我在河北滦平县某法庭干临时工已有七年了,可是身为法律部门他们到现在也没给我上保险而且工资也没达到最低的保障我现在每月只给六百元,从事的劳动且很繁重,什么奖金也没有, 我提过好多次他们都已各种理由推脱,我想去劳动仲裁可是和法庭打官司我想肯定吃亏我没有合同,我该怎么办?
我在河北滦平县某法庭干临时工已有七年了,可是身为法律部门他们到现在也没给我上保险而且工资也没达到最低的保障我现在每月只给六百元,从事的劳动且很繁重,什么奖金也没有, 我提过好多次他们都已各种理由推脱,我想去劳动仲裁可是和法庭打官司我想肯定吃亏我没有合同,我该怎么办?
哈哈,到&我爱滦平网&上发贴看看,有木有领导看到呢?也许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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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  这是 我代理的一个劳动案件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会写的可以参考,但不能照抄我的内容,因为每个案件的案情都不是相同的,如需要帮助,请联系我(电话,qq请站内信索取)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26XXX,户籍地址:  湖南省保靖县仁爱镇友谊村村。联系电话:1866XXXXXX    被申请人:广州添利服饰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八旗大马路xxx号主楼xx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刘钢。联系电话: 13xxxxx004。    仲裁请求:    1);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2);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份的工资6550元、2013年7月份工资6550元;共计131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825元(计算方法:月平均工资6550元×1.5个月)。    4);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2年度(4天)、2013年度(3天)未休年薪假的300%的工资共计6324.13元(计算方法:[(月工资6550元÷21.75天)x7天×300%]。    5);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上述五项请求金额总计2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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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有心人。辛苦了
  这个可以有,感谢楼主!部分信息我修改了下,请理解~
  可做范本
  @沧海一笑1991  4楼    可做范本  -----------------------------  专业人士驾到。  很希望海哥能常来,能给这里大家解答一点咨询什么的
  只怕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呵~
  @沧海一笑1991  6楼    只怕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呵~  -----------------------------  只是提供一下咨询噻,要是打官司,阁下也是可以介绍律师的吧,嘿嘿
  @微微流年  7楼    @沧海一笑1991  6楼      只怕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呵~    -----------------------------    只是提供一下咨询噻,要是打官司,阁下也是可以介绍律师的吧,嘿嘿  -----------------------------  如果你觉得我的水平不高,要找律师的话,哪是你的自由,我不干涉。
  @贫民妇女  2楼    楼主有心人。辛苦了  -----------------------------  同是打工穷苦人,我做了一个力所能及的事,没什么辛苦。感谢你的支持。
  @郴州桂阳县洪柏祥  8楼    @微微流年  7楼      @沧海一笑1991  6楼        只怕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呵~      -----------------------------      只是提供一下咨询噻,要是打官司,阁下也是可以介绍律师的吧,嘿嘿    -----------------------------    如果你觉得我的水平不高,要找律师的话,哪是你的自由,我不干涉。  -----------------------------  原来楼主也是专业人士。倒是失敬。  欢迎多给大家提供类似案例帮助
  如何才能打赢劳动官司  作者简介:洪柏祥&&&&(小学文化),男,75年12月出生&&,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现在广州市打工。如果有劳动者需要为自己或者与我对维权进行讨论、帮助的话,我的联系方式:QQ:,电话:    自从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因不甘受企业的无情剥削,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将不良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法庭。当然,真正有勇气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将不良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法庭的毕竟是少数人,据有关部门统计:2008年起诉到全国各地法院并审结的是28.6万件;2009年起诉到各地法院并审结的是31.9万件。相对于上亿的劳动者来说,这区区几十万个勇敢的劳动者数量太少了,更多的劳动者面对不良企业的剥削,选择了退缩。他们(或她们)之所以要退缩,主要有几个原因:1),自己不懂得劳动法律法规(有些人甚至连《劳动法》是什么都不知道);2),知道《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但认为老板是有钱人,可以卖通劳动部门、法官,打官司肯定打不赢老板的;3)懂得法律,但觉得打官司须要很多钱、很多时间,划不来。    其实,打劳动争议的官司并不难。从2006年6月起,我先后与7家工厂打过劳动官司,除第一个输了(打官司的成本约650元,仅仅获赔420元)外,其他6个案件都赢了。以下是我所经历的其中两个案例:    案例一,洪白祥诉广州市裕华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案。案情:日我入职裕华丰公司,岗位是普通流水线员工,公司当天与洪先我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一项内容为“计件工资”,没有具体数额。公司以“须要公司老板盖章”为由,把两份合同文本都拿走了。该公司实行每周工作70小时的工作制度,不加班的必须向公司请假并得到公司的许可;普通员工超过每周40小时的,公司除了支付计件工资(计件的价格是由公司总经理一人决定的)外,公司再支付每小时1元的加班费。日晚上,我因感冒不愿加班,公司竟要按“厂规”罚款25元,我不服,与公司行政主管辩论,并声明:如果公司一定要罚款将向劳动监察投诉。于是公司按“洪白祥不符合公司的标准”为由,强行为我办理了离职手续,除了支付我(共计在职35天)1287元计件工资,没有给我工资条,没有任何的补偿。    我于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责令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费等。劳动监察大队前往公司调查询问,公司承认“&洪白祥”是其员工,但已经离开公司了,于是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作好〈劳动监察笔录〉后,以“双方存在较在争议,建议投诉人走法律程序解决”草草结案。无奈之下,我于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并没有将《开庭通知书》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而是把《开庭通知书》用邮寄的方式寄到我的家中,而邮递员又是把这封邮件托付给另一个村子的村民转送的,结果我一年后才看到这份〈通知书〉。而天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却在日以“申请人&洪白祥无故不到庭”为由,按撤诉结案。随后裕华丰制衣有限公司搬迁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我左思右想咽不下这口恶气,于日又向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费等。日开庭,公司聘请广东省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希尧(男)、广东省导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勇刚(男)、申请人&洪白祥到庭参加。由于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我一份,我无法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仅提交了一份有公司名称的“请假条”,由于考虑到社会上某些仲裁员其实是些“要钱不要脸”的腐败分子,我没有申请该仲裁委员会去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调取哪份〈劳动监察笔录〉,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责令公司提交《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随后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我的仲裁请求。    对这样的仲裁结果,我当然不服,于日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虽然仲裁输了,但我并不气绥,而且我对赢得本案官司有100%的信心,因为&我仲裁之所以会输,除了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责令公司提交《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等枉法情节外,我还有当初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所作的一份《劳动监察笔录》可以证明我是公司的员工呢。所以这次我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前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调取当初所作的〈劳动监察笔录〉。开庭时,公司聘请的仍然是仲裁时哪个广东省导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勇刚,哪个崔勇刚律师并不知道我已向法院申请前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监察大队调取当初所作的〈劳动监察笔录〉,满以为一审的结果又会是仲裁的结果一样,所以既不向法院提交《答辩书》,也不提交任何证据,趾高气扬地就上了法庭。可是当法官拿出哪份〈劳动监察笔录〉时,顿时傻了眼,满脸通红的不得不承认我是其公司的员工。但却又愚昧地辩称我已经超过了主张权利的时效(因为从我离开公司到第二次仲裁已经一年多了),另外谎称是我自己离职的,公司没有辞退我。对此拙劣的辩解,我予以反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时效是一年没错,但是我一直在向相关部门投诉、仲裁主张权利,因此我的时效一直被中断;另外,公司应就其“洪白祥是自己离职的,公司没有辞退他”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然而,公司的代理人崔勇刚律师从一开始就没把我放在眼里,自以为是地认为此案必胜,所以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现在面对我的尖锐回击,措手无策。结果他的低劣的辩称并没有被法院采信,日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番法民一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我在职期间(共计在职35天)的加班费55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770元。    对此判决,我依然不服,认为公司没有与自己约定工资标准,就应当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中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标准或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作为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的条款来审理本案,广州市2007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是3300元,番禺区人民法院仅判决公司支付770元补偿金,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日洪先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穂中法民一终字第5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我在职期间的加班费55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393.5元。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公司承担。    案件点评:公司方的崔勇刚律师从一开始就把案件的取胜点放在了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可见这是一个法律水平多么低劣的律师啊!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当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责令公司提交《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等来证明的,何况本案中我还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过呢,劳动监察部门所作的〈劳动监察笔录〉可是个铁证哦。至于我为什么没有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去调取哪人份〈劳动监察笔录〉,从这些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就可以证明:我当初的顾虑并非杞人忧天。虽然说我获赔的钱不多,但以我一个连初中一年级都没念完的农民工打败了一个有一千多名员工的公司,特别是打败了有着“名律师”之称的广东省导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勇刚,我还是为自己所取得的成绩感到欣慰。    案例二,洪白祥诉广州市白云区瑞野服饰厂(以下简称为“工厂”)劳动争议案。案情:日我入职该工厂任流水线普通员工,但工厂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工厂实行每周工作82小时的工作制度,不加班的必须向工厂请假。工厂对流水线普通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计件单价由工厂老板一个人决定;没有任何加班费;没有社会保险待遇,每月的15日工厂向员工支付上月的工资。工作期间,我多次要求提高计件单价、支付加班费无果后,日我以工厂“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工,并于当天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通过快递公司寄给工厂,要求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在1月15日前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随即我离开了这家工厂,没有领取12月份的工资。日是工厂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日子,但工厂没有支付我12月份的工资,日向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投诉,要求责令工厂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费等。劳动监察中队前往工厂调查询问,工厂承认“&洪白祥”是其员工,但已经离开了,所以没有向他发放12月份
的工资。于是松洲街劳动监察中在《群众来访处理表》上记录了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后,责令工厂支付工资。工厂随即支付了我12月份的计件工资924元,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将有洪先生签名的工资清单复印一份保存在档案中。工厂没有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费等。日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工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费、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工厂聘请广东省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淑仪(女)、广州市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张文闻(女)到庭代理应诉。由于我没有劳动合同、厂牌等证据,我提交的证据仅仅有:1,每月的计件产品清单(名称为:瑞野服饰厂计件清单。)、2,我自行制作的《加班明细表》、3,《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快递单。    工厂辨称:洪先生确实在其厂房里工作过,但其在日便已经将厂房租赁给一个名叫宋汉君的人去了,洪先生是为宋汉君打工,不是为我工厂打工。并提供反驳的证据有:一,瑞野服饰厂计件产品清单、二,职工名册(为打印件,上面没有洪先生的名字)、三,工资发放花名册(上面没有洪先生的名字)、四,考勤记录(上面没有洪先生的名字)、五,洪先生领取12月份工资的工资条(工厂[其实应该是这个谭淑仪律师的弱智主意]在洪先生领取12月份工资的工资条上伪造添加了一句内容“洪白祥与宋汉君解除劳务关系”)。工厂伪造这样一份证据的目的是要造成“洪白祥是与宋汉君建立了劳务关系”这样一种事实。    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工厂明确承认洪先生在其厂房中工作,却辩称说是为宋汉君打工,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宋汉君也未到庭接受洪先生的质询,因此,对于瑞野厂称不是为其工厂打工的主张不予采信。日遂裁决:工厂支付洪先生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429.32元。以“计件工资制度是多劳多得的方式”为由驳回洪先生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请求。    我不服裁决&,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0)云法民一初字第912号),并申请法院到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调取当初所作的《群众来访处理表》和工资支付凭证。同时,工厂也不服裁决向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0)云法民一初字第1061号),要求法院判决工厂无须支付洪先生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429.32元,因为洪先生不是其员工,并要求法院将宋汉君追加为第三人。日开庭时,白云区法院将912号、1061号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法官并没有去为我调取证据;工厂的代理律师谭淑仪,第三人宋汉君、洪白祥到庭到庭参加审理。工厂的代理律师谭淑仪在法庭上依然作洪先生不是其员工的虚假陈述,还否认曾有劳动监察人员调解过。宋汉君也在法庭上作洪先生是其员工的虚假陈述,但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洪先生是其员工。法官、以及人民陪审员一时陷入真假难辩的困境,结果案件开了三次庭,时间拖了九个多月依然无法作出判决。面对此困境,我一针见血的打破僵局,再次要求法庭到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调取当初所作的《群众来访处理表》和工资支付凭证。这次办案法官同意前往。法官调来的证据: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当初所作的《群众来访处理表》和工资支付凭证上显示:投诉人是洪先生,被投诉单位是瑞野服饰厂,工资支付单位也是瑞野服饰厂,工资支付凭证上并没有““洪白祥与宋汉君解除劳务关系”的内容。    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云法民一初字第912号、106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工厂提交的洪白祥12月份工资条有伪造情节,其否认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曾调解过的陈述与法院向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所调查的事实不符,故对其辨称洪先生不是其员工的主张不予采信;第三人宋汉君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洪先生是其员工”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松洲街劳动监察中队当初所作的《群众来访处理表》和工资支付凭证,足以证实,洪先生是与瑞野服饰厂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判决:瑞野服饰厂支付洪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770.6元、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725元,驳回洪先生的加班费请求。两个案件的诉讼费均由工厂承担。    对这样的判决,洪先生当然不服,于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还在中级法院审理中)    案件点评:工厂方的代理人谭淑仪从一开始就把案件的取胜点放在了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并伪造证据,这种弱智的拙劣表演是导致其官司败诉的必然结果。    案例三,洪白祥诉广州市海珠区燊迪制衣厂(以下简称为“工厂”)劳动争议案。案情:日我入职该工厂任流水线普通员工,但工厂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工厂实行每周工作76小时的工作制度,不加班的必须向工厂请假。工厂对流水线普通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计件单价由工厂老板一个人决定;没有任何加班费;没有社会保险待遇;每月20日工厂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员工发放工资。我多次要求提高计件单价无果后,日我以工厂“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工,并于当天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通过快递公司寄给工厂,要求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在8月31日前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8月21日我在没有领取8月份工资的情况下离开工厂。8月22日我从快递公司取得了工厂负责人签收的快递单。但工厂没有理睬我,连我8月份的工资也没有支付。    9月29日我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工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费、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仲裁开庭时,工厂的厂长(男)代理老板出庭,但却没有合法的委托手续,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面对明显不利的情况,厂长竟然自信地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缺席”审理,他甘愿作为旁听人员。由于我没有劳动合同、厂牌等证据可以证明与工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海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工厂提交《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等材料,随后海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我的所有仲裁请求。    我不服裁决,因为我知道我不会输,工厂通过银行向我支付工资的事实足以证明我与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是日我向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前往工厂向我转账的中国工商银行调取证据。2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工厂的代理人仍然是厂长,厂长也仍然是没有合法的委托手续,结果厂长又很自信地要求法院按“缺席”审理,他甘愿作为旁听人员。开庭时,法院出示中国工商银行的《证明》,《证明》中的内容是:转账方为广州市海珠区燊迪制衣厂,接收方为洪白祥。法院当时没有作出判决,厂长还非常自信地坐在工厂里等着又像海珠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那样的结果呢。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鉴于工厂向通过银行向我发放工资这一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工厂支付&我2010年8月份工资1104元,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76.9元,驳回洪先生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请求。&&我不服判决,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还在中级法院审理中,案号为:(2011)穂中法民一终字第2579号)    上述是我所经历的三个案件,另外三个案件在仲裁时,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公司主动要求和解,愿意赔偿我加班费、经济补偿费,结果均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了,所以在此不作发表。从我所经历的维权过程来看,普通打工者与有钱的老板打官司的结果并不象某些人所想“打工的是斗不过老板”的那样。当然,案件的结果也没有象我所想象的那么完美,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都普遍性的在想方设法地替企业的违法行为开脱,维护企业的违法利益。    但不管怎样,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企业的侵害时,不要做缩头乌鱼,要昂头挺胸勇敢地与其进行斗争,虽然我们农民工文化少、学历低、更没有官员为我们撑腰,也没有钱,但有学历并不代表有能力,与我对簿公堂的几个企业聘请的代理人不都是拥有本科学历的厂长、律师吗?哪位崔勇刚是还是个法学硕士学历的律师呢,结果还不是败在我手下。俗话说“邪不能胜正”,只要我们相信法律,平常不要总是沉迷于网络游戏和网络小学,多看看法律书籍,维权时对自己有信心,不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就最终会还我们一个公道!    
  好样的。能这么打赢官司太棒了
  陈晚红诉广州市白云区杰东眼镜厂一案《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穗云法花民一初字第261号        原告陈晚红,男,1975年4月份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三阁司乡泥付村9组23号,身份证号码:01663x。    委托代理人洪柏祥,男,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桂阳县樟市镇红冲村友谊组。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杰东眼镜厂,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苏元庄大街B5号。法定代表人陈冬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红,女,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海阳市行村镇桃林村690号。        原告陈晚红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杰东眼镜厂(下称“杰东眼镜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晚红的委托代理人洪柏祥,被告杰东眼镜厂的委托代理人鲁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陈晚红诉称,日我入职被告处任“工程部打磨技工”一职,被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月薪为1800元,2011年7月份起调整为2400元。每月的最后一天晚上被告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我上个月的工资并出具一份工资条,但自2009年9月份起被告没有再向我出具工资条。被告处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员工上、下班均以IC考勤卡进行考勤,每月的月底对考勤记录进行一次核对。2009年2月份被告安排我在休息日加班0.5天共4小时;3月份加班9天共&72小时;4月份加班5天6小时共&46小时;5月份加班4天共&32小时;6月份加班7天共&56小时;7月份加班4天5小时共&37小时;8月份2009年2月份加班9.5天共&76小时;我依法应得的加班报酬分别为:2009年2月份82.72元;3月份1488.96元;4月份951.28元;5月份661.76元;6月份1158.08元;7月份765.16元;8月份1571.68元,但被告没有依法支付我的加班报酬,分别支付给我的加班工资仅为:2009年2月份56元、3月份204元、6月份92元、7月份64元、8月份224元,拖欠我加班工资共6029.64元。日被告无故调换我的工作岗位遭到我的拒绝后,被告随即解聘了我,同时以现金支付了我2011年9月份的工资;但被告却仍未依法向我支付所拖欠的加班报酬,也没有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我在职共2年又10个月,我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542.18元(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被告没有依法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日我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劳仲委”)申请仲裁,日该委员会作出裁决。    我认为劳仲委认定的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示公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我日至&日期间的加班工资6029.6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07元,合共7537.64元。        2,&&&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我日至&日期间因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        3,&&&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我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53.08元。    4,&&&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我日至&日期间未休年休假的300%的劳动报酬3724.13元及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931元,合共4655.13元。    上述四项请求金额总计45737.85元。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被告杰东眼镜厂辩称:原告系我厂职工,在非因工负伤痊愈后,多次拒绝我厂合理合法的工作安排,严重破坏了工厂正常的工作秩序,经多次劝说无效,我厂将其开除。日原告向劳仲委申请仲裁,提出所谓的加班工资、补偿金等无理要求,劳仲委于日该委员会作出裁决,原告不服裁决,因此提起诉讼。原告于日入职我厂,后因为非因工受伤,治疗痊愈到岗上班后,工作懒散,借口工资低,提出无理加薪要求,被拒绝后又借口身体不适不能工作,多次拒绝我厂合理的工作安排,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重影响了工厂的正常生产任务,遂我厂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亦按照正常离职程序全额一次性结清工资。    关于加班工资,我厂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8小时,不存在加班情况,因此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及所谓的经济补偿金。关于无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我厂为眼镜制造企业,对眼镜制造流程的技术、工艺要求比较高,因此对员工的技术、手艺要求很高,进厂考核比一般工厂要高,而员工作为工厂的重要财富,我厂是极其珍惜爱护的,因此对考核进厂的员工都要求签订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此,我厂在2009年8月份发出通知公示送达,催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合同,通知中已明确说明“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章第14条规定,视为与工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公示后二年多的时间内并无异议,因此,原告以工作的事实认可了与我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严重违反工厂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我厂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关于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我厂严格执行国家的休假制度,原告&在我厂工作期间,是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休假的,原告所述年假未休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在其非因工病假期间分别于日至7月7日休假67天,日至8月23日休假90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原告已经无休年休的资格。对于仲裁裁决我厂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200元有异议,原告在正式上岗前就已经知道我厂的纪律。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并纠正劳仲委的第一项错误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为打磨技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入职时双方约定月薪为1800元,2011年7月份起调整为2400元。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月休息4天。日,被告以书面形式辞退原告。日原告向劳仲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    5,&&&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日至&日期间的加班工资6029.6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07元,合共7537.64元。        6,&&&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日至&日期间因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        7,&&&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53.08元。    8,&&&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日至&日期间未休年休假的300%的劳动报酬3724.13元及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931元,合共4655.13元。    日劳仲委作出穗云劳仲案字[号裁决书,裁决:一,被告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200元;二,被告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82.76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问题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根据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工资条记载,被告未足额支付日至日的加班工资,原告在职间,被告救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2009年至2011年三年的年休假15天,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假,应支付原告300%的工资报酬3724.13元;另,被告人辞退原告的依据及法律程序均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应按照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2542.18元支付3个月二倍的经济补偿金15253.08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
,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份工资条,显示原告月薪1800元,其中2009年1月份加班20小时,被告支付加班工资80元,2月份加班14小时,被告支付加班工资56元、3月份加班51小时,被告支付加班工资204元、6月份加班23小时,被告支付加班工资92元、7月份加班16小时,被告支付加班工资64元、8月份加班56小时,被告支付加班工资224元;2,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实日被告以“原告在非因工受伤痊愈后,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与工作任务,经上级管理人员多次提醒督促均没有接受,此行为现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工作,严重违反了工厂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被告人认为原告&陈述的工资待遇属实,但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工资条无厂名、签名、日期、印章等标识,并非出自被告工厂,该厂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存在加班,亦无拖欠原告的加班工资;原告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被告人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职期间非因工受伤,被告已经按照规定给予原告休假时间,原告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无依据;另,被告人在2009年8月份发出通知,催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合同,不及时签订合同的员工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视为与工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以上事实,有厂牌、工资条、IC考勤卡、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裁决书、工资支付证明单、责任安全协议书、工伤认定书、工作安排表、通知、劳动纪律处分条例、会议记录表、春节放假通知、入职申请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于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日原告向劳仲委申请仲裁,主张日至&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同时,原告在领取工资后并未对加班费等项目提出异议,表明原告对被告发放工资的标准与形式予以认可,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的行为对每月工资进行了实际约定,故本院该项诉请予以驳回。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用人单位无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再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在入职申请表中明确声明知悉被告的厂规、厂纪、规章制度等,但被告在诉讼中提供的《工作安排表》、《责任安全协议书》、《劳动纪律处分条例》、《会议记录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均为被告单方制作,原告对此表示不予确认,同时,被告无证据证实其调换原告的工作及解除劳动关系已告知原告,并给予原告充分的申诉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予以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自日至日期间的经济赔偿金。庭审中,双方均未完整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工资条,故院根据被告提供的部分工资条计算原告离职前的平均工资,原告2011年1月份应发工资2002元,2月份应发工资2406元,3月份应发工资2335元,4月份应发工资2577元,5月份应发工资2577元,6月份应发工资2577元,7月份应发工资2577元,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435.86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为14618.14元,(2435.86元x3个月x2倍)。    关于年休假工资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原告于日入职,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年休假5天,经计算,原告2009年度不能享受年休假,2010年应享受年休假5天,2011年应享受年休假为3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原告主张按2400元/月工资标准核算,被告非法出向法庭提供2010年的工资条,故本院采纳原告计算标准,被告应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2648.28元(2400元/月÷21.75天x8天x300%)。同时,原告主张年休假工资报酬25%额外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抗辩原告于日至8月23日休假90天,2010年无享受年休假资格,其向法庭提供的《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住院预交金收据》不足以证实原告请假2个月以上,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白云区杰东眼镜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晚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4615.14元;及2010的、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648.28元。    二,&&&&&&&&&&&&二,驳回陈晚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白云区杰东眼镜厂负担,并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詹兵&&&&&&人民陪审员:林燕好&&&何丽和&&&&&书记员:李士坤&&二○一三年一月十日    
  我的回复呢?被吃了?啊啊
  大家都能维权成功,就好了。谢谢楼主,辛苦了
  @微微流年  15楼    我的回复呢?被吃了?啊啊  -----------------------------  你的留言问下版主吧。感谢你一直对我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很多人(特别是律师)都是这样认为的:从入职之日起往后推算一年。比如:张三是日入职的,每月的15号单位支付张三上个月的工资,单位没有与张三签书面劳动合同,哪么张三的双倍工资就从日起至日止。超过了这个时间主张的就以为是无效了。其实不是这样的,这个一年只是计算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不是主张双倍工资的期限,哪双倍工资应当是哪一天才是最后期限呢?    应当是这样计算的:2012年2月份的双倍工资从日起往后推一年至日止(一年),超过这一天的才是超过了一年的期限;2012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从日起往后推一年至日止(一年),超过这一天的才是超过了一年的期限;以此类推。因为张三2012年2月份的工资是要3月15日才发放,也就是说张三只有在3月15日领取了工资后才知道单位没有向他支付双倍工资,这时他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为什么15日知道权益受到了侵害却要从16日才开始计算时效呢?因为在民法中,都是以第二天才开始计算的,而期限的最后时间一般是截止到晚上24点止。当然了,根据我们的日常生活常理,应当是在下午6点前去立案,否则的话,6点后人家都下班了,你还怎么立案啊。    一个朋友在深圳打工,日进入一家公打工,直到2013年的3月份离开,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在每月的15日向他支付上个月的工资。他于2013年的3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在此之前他去问过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说他已经超过了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了。其实他的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时效应当是2013年的7月15日止。因为他的双倍工资是从2011年的7月11日起至2012年的6月10日止,而2012年的6月份的工资是要在年的日才支付,也就是说他是日领取工资后才知道公司没有支付他6月份的双倍工资,哪么从日起往后推一年就是6月份双倍工资的最后时效。他2013年的3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时完全可以主张2012年度的3、4、5、6这几个月的双倍工资。然而却被哪些律师误导说已经超过时效了,这样的律师真是害人不浅。    
  关于组织成立劳动者权益联合会的设想    由于种种原因,在我们国家劳资双方的地位依然是资方强而劳动者一方弱。也由于无商不奸的传统恶性,有钱人对劳动者的权益都是采取漠视、对社会不负责的态度,于是引起大量的劳动纠纷案件:医保案、拖欠工资案、遭遇非法辞退案、被非法调岗调薪案、工伤案…等等。    俗话说“权利是要靠自己去争取的”,在这些劳动纠纷案件中,与老板对簿公堂的劳动者往往是只有一个人,而且劳动者一方由于无钱无势,为了养家糊口,无法花费太多的时间、精力在打官司上。更有甚者是,绝大多数劳动者对关乎自身劳动权益的《劳动法》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并不了解;对仲裁、司法程序毫不知情。    劳动者出外打工,为得是靠劳动挣钱,绝大多数劳动者对于自身利益(如:社会保险;加班时间的限制及加班费的强制性规定;老板不得随意辞退员工;老板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的服装费、工本费;带薪年休假等等)根本就不了解。虽然说如今了解《劳动法》的劳动者多了一些,但仍然是少数,在这些少数人当中,真正懂得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仲裁、司法程序的人更是少数。还有一部分劳动者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及仲裁、司法程序,但是由于没有时间、精力去打官司,所以放弃了维权,因为劳动者的主要时间、精力是用来劳动挣钱的。    而老板一方呢?有宽余的时间,不担心跟劳动者打官司,还可以通过恐吓加利诱迫使劳动者不维权,甚至于用钱去买通一些无耻的仲裁员、法官,通过枉法裁判,作出有利于老板一方的裁决、判决书。我本人在2008年时与广州市海珠区一个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公司找平时与我有点交情的领导劝诱我不要维权,被我拒绝后,就说要找黑帮人找我算账,还说公司有的是时间和精力打官司,我一个打工的拖不起,接着又说公司只要花点钱就可以让我打不赢官司,在这样的威逼利诱下,一般的劳动者都会选择放弃维权的,说句心里话,这也确实是个很现实的问题。    俗话说“正义永远会战胜邪恶”,但劳动者面对有钱有时间有势力的老板时,如何才能让自己也强大一点呢?也有一句名言:“不愿做奴隶的人联合起来”。只要我们劳动者联合起来,哪么,收入高点的可以帮助经济差点的;懂法律的可以帮助不懂法律的;有时间的可以代替没时间维权的进行维权活动。    这就是成立一个劳动者权益联合会这样一个组织的初衷以及成立这样一个组织的意义。    敬请社会正义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及给予帮助指导(本人的联系方式:qq:、邮箱:)    
  而老板一方呢?有宽余的时间,不担心跟劳动者打官司,还可以通过恐吓加利诱迫使劳动者不维权,甚至于用钱去买通一些无耻的仲裁员、法官,通过枉法裁判,作出有利于老板一方的裁决、判决书。我本人在2008年时与广州市海珠区一个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公司找平时与我有点交情的领导劝诱我不要维权,被我拒绝后,就说要找黑帮人找我算账,还说公司有的是时间和精力打官司,我一个打工的拖不起,接着又说公司只要花点钱就可以让我打不赢官司,在这样的威逼利诱下,一般的劳动者都会选择放弃维权的,说句心里话,这也确实是个很现实的问题。  --------------嗯
  打工者一定要保荐好这些书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厂牌(需盖有公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盖有单位公章的能证明自己有过一份工作的书面材料。这些证据是你可以享受“带薪休年假”的依据。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工作满12个月后就可以享受有薪年休假,一年是5天。如果你想要求新单位给你休年休假的话,你就要拿出上述证据告诉单位负责人:你已经在另一个单位工作过多长时间了。比如你在另一个单位工作了8个月,哪么到这家单位只要再工作4个月,就可以享受休有薪年休假了。
  年休,私企很少有哦
  不管是什么权益,老板都不会主动给你,要靠你自己去争取。
  其实我们社会中就有这么一个“劳动者权益联合会”,那就是“工会”,但是,犹如雾中花、水中月。如果有人另起炉灶,那么在成气候之前或之后都会有变化的。我认为关键还是要靠自己:要有坚定的决心和毅力去学习然后去斗争。
  @桂林王立君  25楼    其实我们社会中就有这么一个“劳动者权益联合会”,那就是“工会”,但是,犹如雾中花、水中月。如果有人另起炉灶,那么在成气候之前或之后都会有变化的。我认为关键还是要靠自己:要有坚定的决心和毅力去学习然后去斗争。  -----------------------------  2006年我因加班费的案件去工会寻求帮助,得到的“帮助”是:你是计件工资,就没有加班费啊。  我想任何一个看过《劳动法》的人都知道:是否要支付加班费,不是看是什么工资制度,而是看是否有加班这个事实。  工会的“帮助”让我明白一个现实:只能靠自己,别指望有组织会真诚地帮助你。只有我们弱势劳动者联合起来才能互相帮助、解决困难各问题。
  工会很多时候已经沦落为用人单位的工具了,不复具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了。
  不是工人自己选出来的工会,怎么可能会为工人说话呢?
  @蛇行四海  28楼    不是工人自己选出来的工会,怎么可能会为工人说话呢?  -----------------------------  是啊,工会的人却不是由全面的工人民主大会选举的,而是几个人决定的,哪还是我们工人的人吗?支持27、28楼的。
  @郴州桂阳县洪柏祥
感谢楼主,这边替我们这个阶层的人着想!最近我也被拖欠工资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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