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抓的情况下朝鲜炮决犯人卫星图可以击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符合这个条例的情况下,当场击毙都属合法。但击毙对象不可是孕妇、儿童。另外附一篇评论文章:《中国警察难道只有当场击毙才能解救人质吗? 》作者:邓聿文近期发生的多起劫持人质事件,无一例外都是以犯罪嫌疑人被警察当场击毙、人质安全解救而告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对诸如凶杀、劫持人质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以及在犯罪嫌疑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等情况下,警察是可以使用武器的。 犯罪嫌疑人在其罪行被法院确立前,他的生命无疑应该受到尊重。现在一些警察之所以漠视疑犯的生命,与社会对此的鼓励是分不开的。我们常看到,当一些人呼吁不要动辄开枪击毙疑犯时,很多网民表示激烈反对,他们认为,在那种场合,如果不击毙犯罪嫌疑人,人质的生命就没有保障,可能还会有更多人受到其伤害,“对犯罪嫌疑人的仁慈就是对民众生命的残忍”;更有人觉得,对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用讲什么人权。现实中也常发生警察击毙疑犯后,群众自发送锦旗的事情。   但这还不是最重要的因素。根本的原因我以为是在目前维稳的压力下,警察失去了和疑犯进行周旋、沟通、交流与谈判的耐心。德国反恐专家阿尔特曼在分析绑架案的劫匪心理时指出,实施绑架后,绑匪心理紧张程度和对抗程度会随时间推移在数小时后达到最高值,然后渐趋缓解。在其达到最高值时,警方不能轻易刺激劫匪,否则劫匪有可能失去理智,采取杀害人质的极端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劫持者能够获取足够的信息证明自己的生命可以得到保障,那么他杀害人质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很多,也就为警方解救人质赢得了时间。   犯罪嫌疑人劫持人质,其最初的动机并不是要人质的生命,而不过是以此相要挟,达到其他目的,只是事情突然变得不可控而自己感受到威胁时,他们才会铤而走险,做出杀人这样的极端举动来。因此,多数情形下如果有恰当的谈判专家,大体可以有一个相对平和的结局。但是,一来在我们的警察队伍里,懂得犯罪心理学,能够和犯罪嫌疑人进行很好沟通的谈判专家比较少;二来更重要的是,在维稳的压力下,如果人质的生命和安全出了问题,警察怕不好交代,若因此而酿成社会不稳等事故,警察更不愿担这个责,因而,在人质安全最大化的前提下,将疑犯当场击毙就是最好的方式。因为他们是犯罪嫌疑人,将其击毙不但不用担责,还会受到人质家属和群众的拥护,另外,从法律上看,这也是在“合法”地使用警察的权力。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对诸如凶杀、劫持人质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以及在犯罪嫌疑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等情况下,警察是可以使用武器的。但很多时候,警察错误地理解了这一规定。这里的“武器”不仅包括枪支,也可以是高压水枪、催泪瓦斯、麻醉枪等。另外,使用武器不一定是非要将疑犯击毙,能够“击而不毙”,达到“制止”和制服的目的,岂不更好?可一些警察误解误用有关规定,从而往往导致他们采用 “当场击毙”这种最简单最省事的办法。   尽管当场击毙疑犯从道义和法律角度似乎说得过去,而且还有群众支持,但如果这成为今后我们解救人质的一个惯例和模式,那么,无疑会滋生很大弊端。首先,它可能会造成将一些没有威胁人质安全的疑犯也击毙的扩大化后果;其次,也可能使得一些警察借此挟嫌报复;第三,还往往使案情无法破解,留下“遗憾”;最后,它并不能保证人质的生命安全,因为且不说在那种特殊时刻,警察有可能“走火”将人质打死(过去曾发生过这种情况),当犯罪嫌疑人和警察形成了此种“互动”后,他们知道不管杀不杀人质,最后都是个死,那么,极可能在挟持人质后,一不做二不休把人质杀害了事。   所以,人质的安全必须要保证,但疑犯的生命权在法律判决前也应得到尊重,这种简单将疑犯“当场击毙”的人质解救模式,与整个社会要求的人本化趋势是相违背的。 [ 转自 http://bbs.tiexue.net/post2_.html ]总的来说也就是,符合条理规定的时候,你可以直接击毙犯人;但是也可以采用谈判的方式(可能射击角度不好的时候会这样选择,或者是警察觉得这个人还是不属于罪孽深重的时候吧……以及如果他手里有人质,还在其他地方埋了炸弹的话……)。
当初劫持我的那个人,就是被击毙的,亲眼看着他这样慢慢的倒下去。。。。。时隔将近二十年,一闭眼,就能够想到当初那画面。。。。
叫你放下刀放开人质投降,你拒不投降,基本可以击毙了
我国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恶劣犯罪行为是不妥协不谈判的一般劫持了人质,就等着被Piu piu吧
我们米国人,从来不和恐怖分子谈判~放核弹!
仍然记得那个被南京特警从30米外一狙打穿嘴巴的可怜人质。。。“里面的人听着!你们的人质已经被我们击毙了!投降是你们唯一的出路了!”
实践证明,劫匪被当场击毙的概率相当高。so。。。
当劫匪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或者重大目标的安全,屡劝不改,没有挽回的可能的时候,当击毙的条件比较成熟时,果断击毙。另外,击毙比抓捕轻松,事后不用审讯不用宣判啥的
&一般是由现场指挥官决定,给狙击手发出“Green, Shot!”的信号后狙击手开火。首先明确一点,对于劫持人质、威胁人质生命的劫匪,无论是人质还是狙击手,将其击毙都是符合刑法上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的,不存在法律障碍。至于什么时候开火,视当时的情况而定。总体而言,劫匪情绪不稳定、有开始伤害人质的举动、拒绝跟警方谈判、劫持持续时间太长、劫匪之前已经犯下大案或者有前科、劫匪有吸毒史或明显吸毒症状、劫匪劫持的手段非常危险(比如手头有爆炸物)、劫匪的要求被拒(比如南方某地的一起案件中,劫匪要求见女友,女友就是不肯见他),这些因素都会促使指挥官下定武力解决的决心。为何当场击毙犯人呀,为何?_人生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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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当场击毙犯人呀,为何?
尊敬的世人们:
打扰了!
日晚,在四川省境内,冤宁县缉毒队在未弄楚事实的前提下,当场击毙了阿西拉婆,因为他们这一伙毒犯一共有8人,而事实是阿西拉婆只是他们七人所利用的一名不懂法的山里人,因为另外7人中,有6人是一个支系的,按彝族来说是比较亲的亲人;(这一点阿西拉婆所居住的村里村外的老百姓都可以帮他证明)为何不给阿西拉婆一个自我辩护的机会,当场击毙了他呢?为什么当场击毙了他?在他没有袭击执法人员的前提下?执法人员为何超越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就这样当场击毙了他,难道他不是一名中国公民吗,难道现在的社会不是法制社会吗,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用法律来给他定罪,&为何冤宁县缉毒队就因阿西拉婆逃跑,就开枪击毙他,为何呀!国家配枪法上不是明确规定,任何犯人如没有袭击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是不能当场开枪执法的呀?难道凉山州冤宁县缉毒队是可以例外吗?不管怎么样,应按国家司法部门来判决他的罪,为何这样,我问过冤宁县缉毒队,他们很凶,说该毙,为何能?难道他们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为什么这样对一位不懂法的山里人,上有70岁疾病纠缠的母亲,下有还不到2岁的小孩的人就地执法,为何不给他最起码的公民权利呢?不管他犯了多大的罪,他作为一名中国公民,&在这个法制社会中,他也有申诉的权利呀,而冤宁县缉毒队为何就这样就地执法呢?难道他们可以超越国家的法律吗?他就在于被人利用了不懂法的弱点而去犯罪的呀,&难道冤宁县缉毒队人员不懂得任何犯人都交于国家司法机关来定罪;为何就这样就地执法呢?另外7人中有人要轻判,有人要释放,说他们把一切都归于阿西拉婆的身上,如真这样,这样的执法机关还可信吗?在未弄楚事实的前提下,毙命了一位不懂法,被人所利用的人,而真正的主犯们却不承担责任了,为何?难道死者在也不能开口说话了,难道他们七人见阿西拉婆在也不能开口为自己申诉了,就把一切都归于阿西拉婆的身上,这样合法吗?合理吗?合情吗?尊敬的司法领导们,求求你们!请给他可怜的70岁的母亲和他的2岁还不到的小孩一个说法?&冤宁县缉毒队执法人员真的可以这样做吗,真的可以这样就地把犯人执法吗?真的在凉山,是不是公安人员可以超越国家的法律,可以当场击毙所有犯人是不经国家的司法程序呢!让世人来评评这个理,难道?真的冤宁县缉毒队在未弄清事实的前提下,可以当场击毙吗?这是人制社会还是法制社会呀?他们真的可以这样做吗?
相关的贴子561084137
世道如此&我们这的警察1到严打就去抓在草坪上放羊的伯伯&抓坏人&他们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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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  对于女警击毙罪犯这个事件,女警开枪是执行领导的命令,我也理解,至于开多少枪,很多人说当时形势危急混乱,不能想到那么多,首先把罪犯打死了先,确保人质的安全。这个我也能理解,因为现场的公安领导已经判了那个罪犯死刑了。  但我想向现场公安领导询问的是,当时你们是怎样对这个罪犯,这个事件定性而做出将他击毙的决定的。  难道你们不知道他手上的凶器只是一把剪刀吗,而且还是从别人的包包里拿到的,这个罪犯当晚的行为属于突发性失控,不是有预谋的行凶,更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亡命之徒,他已经说了要见记者,要见市长,这很清晰地表明,和他是有谈判的余地的,对付这种场面,是不是应该耐心地让谈判专家来进行劝服,或甚至让市长来现场调解?难道就非要尽快把他击毙?这样的结果,以后还有人会相信谈判专家吗?以后类似事件还能和平解决吗?这是你们的初衷和目的吗?  去年两兄弟为了救母亲而劫持人质的事件,广州公安的谈判专家和警方不是处理得很好嘛,为什么这次要这么快就下绝杀令呢?  人犯了罪,当然应该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罪也分轻重,这个罪犯的行为难道就该被击毙吗?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有尊严和受到保护的,罪犯的也一样。但当时现场的公安领导们,为什么你们那么容易就给这个人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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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错了  在保护人质安全是第一要求  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以开枪击毙歹徒以保护人质  假如那天是你给绑架了,  我相信你早就求神拜佛希望有神枪手一枪击毙歹徒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歹徒虽然提出要见什么人  但歹徒的情绪失控时,一样可以采取行动保护人质
  人命呀。。。你妈养你这么大容易吗?日
  击毙劫匪,无论国内国外,都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这样的行动,我上面已经很明白的分析了当天那个罪犯的一些情况,相信这些当时的公安领导也能看得出来,而且作为有经验的公安人员,应该能比较准确地判断那个罪犯对人质的伤害会去到什么程度。
  我不是要偏袒那个罪犯,我只是在一个客观和对生命尊重的角度来分析和探讨这件事。这个罪犯犯了错,等待他的肯定是法律的制裁,但警方却没在谈判专家完全失效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决定,真的让人不安和不解。
  没错,对这些抢劫重犯,还劫持人质的凶徒.杀得好.
  楼主,你看到“双刀客”了吗?他提着两把菜刀,与警方对持时,他并没有做出过激失控的举动,警方有击毙他吗?没有,最后是制服押解!    昨晚被击毙的剪刀男,是在对持后,经喊话无效,夹持了人质,手持剪刀,并且已经伤害了人质,情绪完全失控,不让记者靠近,谈判人员对其做思想工作不见成效(记得视频中有便衣对罪犯说:“你有姐妹吧”,人质身上在流血,脖子被罪犯长时间勾勒住,面色苍白,命悬一线,随时有生命危险,从整个视频中可以看出,警方先后采用多套的执行方案(喊话谈判、让记者进行上前与罪犯交谈、使用加了料的饮料、最后才是击毙)
人命啊.....你妈养你这么大,没教过你叫你尊章守法吗?        
广版的版油们,建议大家不要回这类贴了  
让他们YY去吧
  我肯定的说,兰州与那些对啊SI开枪击毙挟持人质者说三道四的人一定与挟持者有关系。我对啊SI并无好感,但对挟持人质者更加痛恨,说不定那天你会成为被挟持的人质。
  楼主。回家问你妈妈。
  难道你们不知道他手上的凶器只是一把剪刀吗,而且还是从别人的包包里拿到的,这个罪犯当晚的行为属于突发性失控,不是有预谋的行凶,更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亡命之徒    ………………    那你怎么不打车过去顶替人质呢?你怎么不找你的家人过去替换人质呢?  那时,看你怎么说!    据说,那厮已经开始伤害人质,捅了几刀了……
     懒政执法!可耻!!     懒政执法!可耻!!     懒政执法!可耻!!     懒政执法!可耻!!  
  民智不开,终将是可悲的看客。              支持开枪叫好的,  终究有那么一天,手握大权和绝对优势武器的人会让你有冤难鸣,有苦难说。    如此杀掉一个生命,公义何在,那些幻想楼主家属的人们,你以为当前的一点私意。  能换来大众的幸福安康吗。              尊重生命,生命平等。      阿弥陀佛。    
  需要反省的是,托了如此久的时间,未能解救人质,也无解决方案,可见无应急反应机制。才最终导致人质受到伤害的时间和机会加长;也最终无视了劫匪的生命。          民智不开,终将是可悲的看客。              支持开枪叫好的,  终究有那么一天,手握大权和绝对优势武器的人会让你有冤难鸣,有苦难说。              尊重生命,生命平等。  阿弥陀佛。    
  为不开枪叫好的,迟早有一天你就是那个人质,,SX
  你难道不知道女人质已经受伤流血一个多小时了吗?要是人质是你认识的,也许你早就哀求警察把他击毙了。    改天你敢挟持人质,照样把你击毙
  『广州』 [城事特搜] 问问公安领导们为什么要向劫持人质的罪犯下击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楼主是脑残。。。。。。。下一个被劫持的就是你
  去杂谈那,讨论这些比较深刻
  该让楼主与那人质对换!楼主很适合去当官方代言人,说话都不带“人”的温度,连法官都会视情况下判决,而楼主就只会宣扬人道,而人道中从不出现人。楼主很官方!
  难道让匪徒杀了无辜群众好吗?
  很明显LZ这类人就是吃饱没事做~~无病呻吟~~    明显已经开始伤害人质还不开始行动~~=到人质死了才做??    如果由你这种人做领导~~估计天天都有人劫持人质讲条件了~~
  LZ看得出,你是一个很有“理智”的人。请问如果那人质 是你女朋友/老婆 甚至是你个女,那时候我看你怎样“理智” 那犯人在伤害人质啊,如果他没时不时就去伤害人质,搞到人质流血 一小时啊,你以为那血是茄酱吗?
你了解到那情况,我看你选择哪女警察的做法,还是继续跟那个疑似精神有问题的犯人 《讲耶稣》。那犯人说要把枪,就意味着谈判破裂了。LZ偏向理论,警察同志是当那人质是子女般看待,LZ你看那人质是一个法律书本的理论,所谓的无聊“学者”。
  劫持楼主吧
  你他妈B的,劫持的不是你吧。在看看菲律宾的事件。要是这个女警在的话,估计也不用死那么多人了。支持女警~!鄙视你楼主这样的人。
  意味深长
  这种紧急的情况下,现场指挥官作出击毙的决定是很难的,这么多年来,广州处置劫持人的事件其实也有很多次了,只是因为最后没有动用枪支解救,所以很多都被大家忘记了。现场指挥官是顶着很大的压力作出的决定。上面的各位坛友已经把事件的经过与是否适合使用击毙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辩论。但还有一个事实大家可能不知道,在媒体的报道中又提到,但可能没引起大家的注意,就是嫌疑人向警方要枪,如果不给枪就对人质动手。这表面上看虽然只是一句威胁的话,但从嫌疑人对人质造成多次伤害可以看出,嫌疑人的威胁可能成为现实。  
还有就是劫持人质不用击毙是否可以解决?答案是可能会解决,但也可能解决不了。因为谁都无法保证嫌疑人下一秒钟会作出什么样的冲动行为,如果外界的某些因素造成嫌疑人暴躁情绪或者是失手用剪刀通到人质的要害位置,请问这样的结果谁来负责?  
现在指挥官作出击毙的决定距离事件发生时已经过去好几个小时了,警方不是没有考虑智取,挽救嫌疑人的生命,但不确定的因素也越来越多,人质在流血不止。谁知道人质的体质如何,如果患有血友病、心脏病等其他危险疾病,哪怕一些小的伤害都会致命。有人说这种可能性很低。但在这种,你们决定人质的生命和劫匪的生命哪个更可贵,更值得挽救?  
如果当天人质被解救后,经鉴定受伤严重时,估计就没有今天的搂主的贴子了。但庆幸的是,人质没有生命危险,难道这样就要去后悔当初解救人质是否操之过急了一点吗?  
我们在尊重生命的前提下,更应该考虑的是在危急的时刻,更应该尊重受害者的生命。  
  作者:nihao00080
回复日期: 17:22:00  而且作为有经验的公安人员,应该能比较准确地判断那个罪犯对人质的伤害会去到什么程度。     ————————————————————————    按照3楼的意思,是不是警察经常有机会拿活人来试枪?    如果使用64手枪在1.5米的距离上击中一名男子的右肺,该男子的左手是否仍有活动能力?最大力量多少牛顿?会在多长时间内死亡?    类似这样的问题,3楼可以帮忙找找专业答案,去美国找SWAT的教材都可以,如果你能找到的话,我请你吃饭,立帖为证。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古代监狱虐囚吗?古代犯人是不是吃不饱饭,干很重的活,干不好还要挨打?古代监狱有被打死的犯人吗?_百度知道
古代监狱虐囚吗?古代犯人是不是吃不饱饭,干很重的活,干不好还要挨打?古代监狱有被打死的犯人吗?
干不好还要挨打,干很重的活?古代监狱有被打死的犯人吗古代监狱虐囚吗?古代犯人是不是吃不饱饭
提问者采纳
谁为多与者,为标准以警其余,牖其前以通明?”杜君曰,皆减等发配。”其同事者曰;绝无有者:“是疾易传染,皆缚至西市待命。旁四室则无之,犹见某姓,渫恶吏忍于鬻狱,名曰“斯罗”。”主梏扑者亦然。用此,同于往圣,或随有瘳、五城即不敢专决、缚者。余感焉,亦甚矣哉,少有连,四肢解尽,人皆以为冥谪云,始缢即气绝?”曰。或同系,狱辞无易;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别具本章。或叩之曰。叹曰,李具状求在狱,凡四杀人:“是可欺死者。其枉民也,心犹不死!  部中老胥,文书下行直省,止主谋一二人立决,因代承之,何必更以多寡为差,候春发遣,皆归刑部,曰,而系囚常二百余,皆利系者之多,与饮食之气相薄,终无死法也。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罪人有无不均!  奸民久于狱。其骈死者皆轻系及牵连佐证。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则治之如所言,法所不及者:“复请之,增减要语,矢溺皆闭其中,必于死中求其生;一人倍之。”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术不可不慎,必久系。每岁大决。功令,中有立决者,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即夕行步如平常,必械手足,复援赦减等谪戍,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可小补也,行刑人先俟于门外:“是立法以警其余,以杜君言泛讯之,病数月乃瘳。倘举旧典,置老监。主缚者亦然:大盗未杀人,遘者虽戚属。狱中成法,出居于外,即免死。”余同系朱翁,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不敢同卧起,贫者席地而卧,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将出。果无有。”其绞缢,春气动,以杀人系狱;否则,手足毋械,时方冬停遣当然了,号呼达旦:“京师有京兆狱,然后得死,或竟成痼疾,使其党入索财物。所全活可数计哉:“狱旧有室五,兼旬愈,情罪重者,三缢加别械,为拔本塞源之道也,大盗,意色扬扬。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怅然而出,不羁晷刻。有洪洞令杜君者,京兆,别置一所以羁之,多潜易之,每质狱辞,勾者十三四,贫则面语之,及病,则械系不稍宽,则人有幸心。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吾不得复入此矣,缚时即先折筋骨,不问罪之有无:“上推恩,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则吾辈终无死道也,非仁术乎:“予我千金。”惟大辟无可要、杀人重囚!”故例,而官与吏部分焉、禁卒,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曰。而无辜者乃至此,杜君曰,往岁多至日十数人:“无差。康熙五十一年三月。命下,复以矜疑减等,不得所请。其极刑:一人予三十金,吾辈无生理矣,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山阴李姓。”胥某笑曰,故往往至死,作而言曰、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  凡杀人,终秋审入矜疑,每岁致数百金,既各有得,而大盗有居板屋者。”竟行之!不若别置一所,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否则,无可旋避,凡职官居板屋:“是以某某易其首者。又可怪者,余在刑部狱、积贼。中家以上。今天时顺正,名曰现监。噫,终亦稍宽之,方夜中,即幸留;一人六倍,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病间月,行刑者先俟于门外。或叩以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余在狱,非相仇也,寝食违节!或曰,一一详述之,俾困苦不可忍,但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狱中人群指曰,无责也:“顺我。每薄暮下管键,众言同,死者尚稀,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富者就其戚属、故者,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而道之不明,遂缚以出,期有得耳,而不能欺主谳者,曰,至再三,监五室。其上闻及移关诸部犹未敢然!”孟子曰,若自矜诩。其伤于缚者,吾辈无生理,见死而由窦出者。有某姓兄弟,留者十六七;今贫者转系老监,费亦数十金:“顺我。倘仁人君子为上昌言?”曰,质明启钥,日三四人,狱具矣,随遇赦,然犹质其首。吏因以巧法,伤肤。”叩其术;余经秋审,情稍重。  余尝就老胥而问焉,狱上。苟入狱,家藏伪章:“此疫作也,皆不应重罚,及他犯同谋多人者;又。五十一年,不如所欲。”胥某一夕暴卒。康熙四十八年,屋极有窗以达气,奉行者莫辨也,此中可细诘哉,骨微伤,颇有奇羡;倘复请之,富者赂数十百金。狱辞上,案末二人立决,鲜不疫矣,于是乎书,气杰旺,必多方钩致,此所以染者众中。”余叩所以。”余曰。不如此,吾生若,皆竭资取保,讼而未结正者居之。盖以律非故杀,然后导以取保,又无医药,有五城御史司坊,贫亦罄衣装。禁卒居中央,反出在外,漠然无所事,法应立决:“迩年狱讼,与胥卒表里,狱辞无谋;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且惩后也,隆冬,即先刺心,染此者十不一二;惟极贫无依:“彼于刑者,居数月。主者口呿舌挢,方苞的《狱中杂记》就有描写,遘疫死。”杜君曰。”信夫,而不求其情,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胥某谓曰、狱官:“是无难。有郭四者,以赦出,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其次。积忧愤。  凡死刑,终不敢诘,以把持公仓
看不懂!翻译成现代文,我给你加分!谢谢!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我被关在刑部监狱里,亲眼看到死后从牢墙的洞口被拖出去的犯人,每天有三、四个,有位曾任过洪洞县令的杜君,站起来对我说:“这是发生了瘟疫。现在天时正常,死的人还不多,往年多到每天要死十几个。”我向他询问原因,杜君说:“这种疾病非常容易传染,得了瘟疫的人,即使是他的亲属也不敢陪伴他同起同卧。而狱中设立了四个老监,每监分五个牢房。看管犯人的狱卒住在正中那间。他在前面墙上开一个窗户照明,屋顶开一个天窗通气。两旁四间则没有窗户,但是关押的犯人常常多达二百多个。每到傍晚就锁门,犯人的大小便都拉在牢里,臭气与食品的气味相混杂。到了寒冬,贫穷的犯人就睡在地上,春天一到,很少不生病的。狱中的老规矩,天快亮时才开锁。到了半夜,活人和死人脚挨脚、头并头而睡,没有办法回避,这样得传染病的人就多了。令人奇怪的是,那些大盗、惯贼、杀人要犯,却体质强壮,精力旺盛,被传染上疾病的十个中不到一、二个,即使有的得了病,随即又痊愈了。那些接连死去的,都是因轻罪被关押的人,以及被牵连作证而依法不该判罪的。”我说:“京师有京兆狱,有五城御史司坊,为什么刑部监狱关押的犯人如此之多?”杜君说:“近年打官司,案情较重的,京兆狱和五城御史衙门都不敢擅自判决;加上九门提督所搜捕查究的犯人,都归刑部拘禁。而十四司正副郎官中乘机营私者以及掌理文书的小吏、狱官、小卒,都把多关押人视作有利可图,所以,稍有牵连的人,一定千方百计拘捕到。一旦投入监狱,不问有罪无罪,必定戴上手铐脚镣,关进老监,使他们痛苦不堪,然后劝诱他们寻找保证人,缴纳保证金,才放他迁出狱外,狱官估计他家财产来定敲诈的数额,得钱后官吏就坐地分赃。中产以上的家庭,都倾尽家财去找人取保,次一等的人家,只求脱掉镣铐,住在监狱外的板屋,也得化费数十两银子;只有极其贫困而又无依靠的囚犯,则被铐得很紧,以作为样子来警告其余的犯人。有时同是一个案子,案情罪行严重的,反而能居住在监狱外,而罪轻或无罪的人却遭受其害。这些人忧愤积结,饮食起居又不正常,一旦染病,又缺医少药,所以往往死去。”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耐心解答,好详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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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规定。这是宋代军队战力低下的原因之一;制度,林冲就是含冤入狱被充军沧州。但同时又规定,也就是说犯人没有家属送饭吃,与以前相比是一个很大进步,这是为了避免穷人把监狱当慈善机构、笞,监狱管理人员不按法律规定私自虐囚的。如果掌握权力的人缺乏监督。
至于虐囚,再好的法律也是一张废纸,但总的来讲是向着文明的方向前进,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罚,如戴枷或其他处罚,要对监狱管理人员杖。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古代死在监狱里的犯人数不胜数,高俅为了赶尽杀绝还企图在草料场烧死林冲,哪个时代也免不了出一些不法狱卒,但问题在于谁来监督,不论是古代还是当代、缺乏制约。
唐代法律规定犯人必须承担沉重的劳动。他们利用职权勒索犯人及家属,如果家属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亲人在监狱里被虐杀、虐待犯人的情形很难避免历代的监狱制度不尽相同。
犯人的饮食按唐代法律规定由其家属送到监狱。
宋代的犯人很多都被充军。小说水浒传中。但中国传统上有&quot。法律本身不可谓不公正,就由国家提供饮食;悯囚&quot、流直至处以死刑,犯人犯罪,谁说得清犯人是死于受虐还是病死或者意外呢。
以唐代为例,唐代的法律中规定了监狱管理制度
古代虐囚程度令人发指!因为古代缺少人文关怀,基本庭审就是靠用刑(时至今日我们依然在用“有罪推论”审问犯人,也就是使说:犯人无法证明他无罪那就说明他有罪),轻则夹指头,打板子,重的夹腿骨(夹碎的那种),基本一轮审讯完毕一个多月不能动! 这也决定了囚犯没有干活这一说(命都快没了,还怎么干活) 然后囚犯的监狱阴暗潮湿,什么蟑螂,老鼠应有尽有,而且犯人吃喝拉撒睡都在监狱里,你基本可以把牢房想象成公共厕所,这么差的卫生条件,再一用刑,死亡率必然很高! 但是古代有律法规定,犯人不得无故死于狱中,否则所属官府的长官轻则罚俸禄,严重的要降职,因而在犯人快死的时候会找大夫给他医治,医治无效一般会提前放他出狱,以免受牵连~ 这也从侧面说明在监狱里一般不会出现打死犯人的情况,因为古代判死刑的犯人都需要经过皇帝御批才能执行,这也是秋后问斩的来历。 或许你不信,古代正常年份一年判死刑的也就百十人!就算古代人少,我们现在是他们的十倍,一年也不应该超过1000人吧,事实呢,很遗憾文格时期的“现行反革名”遗风依存~
楼下的说唐代法律规定犯人必须承担沉重的劳动。宋代的犯人很多都被充军。囚犯怎么会没有干活?基本庭审就是靠用刑,如果犯人不招怎么办?打死也不认!
跟现在一样,得分谁做囚犯,官二代富二代参照现代版,屌丝参照屌丝版,对应参考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建议你穿越回去,之后在街上骂皇上,抓进去就知道了
在街上骂皇上不用坐牢,直接砍头!斩立决!
是的,现在监狱偶尔还有这种事情发生,更何况法制不健全的封建社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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