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说车未汽车年审和年检但该车已年检应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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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车未年检保险公司不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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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合同,车辆未取得合格检验证订亥斥酵俪寂筹檄船漏的情况下,出现事故,保险公司是免责的,如果事故不是很大,就当自己长个教训吧。如果是撞到别人,可以从交强险内得到部分赔偿。如果损失很大,自己不愿意承担损失,可以进行诉讼,有可能法院会判罚保险公司进行部分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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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未年检就不是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免责的条件,所以出事故时保险公司要赔偿。但订亥斥酵俪寂筹檄船漏是对该车辆投保的其他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就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车辆未年检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件,那么保险公司就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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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车辆未年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时间:日&&|&&作者:安金龙律师&&|&&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浏览:1510
原告周某因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发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何平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车辆未年审,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但出现保险事故却以此为理由拒赔,缺乏诚信和免责条款无效,本案日开庭,各媒体政法频道电视台、湖南都市频道电视台、潇湘晨报、长沙晚报、三湘都市报、红网、华声在线记者等都参与旁听和采访报道此保险理赔拒赔官司,引起广泛关注。裁判主要依据:车损保险免责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属于无效或者不生效的条款。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芙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周某,女,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金龙,湖南普特律师。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某,女,日出生,回族。原告周某因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发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何平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静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金龙,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日,周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名下的牌照为湘AK7290轿车投保了商业险。在投保时,周某明确告知了某保险公司该车辆未年检,某保险公司仍然通过审核,同意投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没有明确告知周某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日,司机王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保险事故发生后,周某立即电话告知了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进行勘察后,口头以周某的车辆未年审为由拒绝赔偿,周某多次与某保险公司交涉,并向保监会、某保险公司总部投诉,某保险公司仍拒绝赔偿。故起诉,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因保险事故给周某造成的损失2794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1、某保险公司与周某订立的保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某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经已经向周某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2、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周某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符合免责条款的规定,某保险公司对周某的损失没有支付保险金的责任;3、车辆按期进行年检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周某可以不按期对车辆进行年检,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某保险公司对周王琼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予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日,周某在某保险公司参加机动车损失保险,并填写了投保单。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内容如下:1、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2、被保险人为周某,被保险机动车号牌号码为湘AK7290,厂牌型号为丰田TV7130GLM3轿车,车架号为LTVBB,发动机号为DS17984,车损保险金额为87900元,绝对免赔额为O元,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日起至日止,保险费合计2512.32元;3、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适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4、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日,案外人王某经周某允许后,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湖南省市鼎唐家坪时,撞上道路隔离带,致使被保险车辆受损。发生保险事故后,周某电话告知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当即派员工去事故现场对车辆进行了勘察。之后,周某为将车辆拖离事故现场花费施救费300元,在长沙市新湘泰进口汽车修理厂对车辆进行维修,花费车辆维修费23640元。周某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周某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之前,被保险车辆最后一次年检是2009年,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车辆也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年检,某保险公司知晓这一事实。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周某对该车辆进行了年检,检验结论为合格。驾驶入王某持有合法驾驶证。以上事实,有周某身份证、某保险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车辆行驶证、王某的驾驶证、保险费票据、投保单、出险信息、车辆受损维修结算单和维修发票、施救费发票、电话通话记录、《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车辆合格证、标志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周某与某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某系周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为被保险车辆碰撞道路隔离带,这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赔偿情形。周某虽然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确认某保险公司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免责条款向其作了明确说明,但周某向某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时,被保险车辆已经处于未年检状态,某保险公司在明知周某的车辆属于免责条款约定情形的情况下,仍与周某订立保险合同,也没有提示周某应当进行车辆年检,应当视为某保睑公司以实际行为确认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该保险合同。周某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车辆进行了年检,检验结果为合格,这表明该车辆性能完好,未进行年检并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也不增大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故被保险车辆是否进行年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我国对机动车辆进行强制性定期检验,系行政管理行为,周某作为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未按规定对被保险车辆进行定期年检,依法应当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事法律责任,故《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项免责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某保险公司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依法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周某主张某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其为将被保险车辆拖离保险事故现场所花费的施救费300元,对被保险车襄送行维修所花费的修理费2364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周某还主张某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其停车费4000元:因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某保险公司的辩称,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某赔偿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23940元;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50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 平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静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耋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司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作者: [湖南-长沙]专长: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务债权 法律顾问 房产纠纷 律所: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8078积分 | 帮助2637人 | 4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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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的唐先生开辆宝马,不慎出了事故,造成了1万多元的损失。但保险公司却以他的车年检过期一个多月为由拒绝赔付。像唐先生这样,因为未按时年检而出险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不在少数。
近来,广州一辆车因未年检被保险公司拒赔的诉讼,引起车主们关注。因为法院却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记者调查发现,投保时一些保险公司没把车辆是否年检当必要条件,但在理赔时就成了&硬杠杠&。
卖保险保险公司不问有无年检
&您的车险将于近日到期,现在就可以续保。&去年,唐先生投保前,收到了保险公司电销推销员的电话。于是,唐先生按上一年度买的保险投保。电销人员上门送保单时,唐先生问:现在还没年检,投保不要紧吧。推销员说:不影响投保。但理赔时,却因为未年检而拒赔。
&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年检并不是必要条件。&家住汉阳的陈先生说道。去年,他亲戚的一辆车因太多而无法年检,但仍然上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过后,他才知道,这些保费很有可能是白交了。
昨天,记者也联系了一些车险经纪咨询,买车险一事。但他们都没有告诉记者,需要年检才能投保。
出险后大多公司会&拒赔&
针对年检过期或未年检的情况,各大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都回复:&不能理赔&。平安、太平洋等保险公司表示,会严格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来,假如未能按时年检,商业险是不赔付的。
但少数公司则表示,有可以&通融&的条款。大地财险方面说,假如未年检或者年检过期,车主若能提供三个月以内的车辆上线检测合格证明,出险之后,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付。有些保险公司则要求,有替代的证明车辆能上路行驶的证明也可以得到赔付。
明知未年检仍然承保
保险公司不能以免责条款拒赔
前不久,广东某媒体报道的一起车险理赔案引起广泛关注。
2010年9月,冯先生给车子投保了商业险,当月30号,车子就发生了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坏、车上人员受伤。最后,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赔偿请求,理由是投保车辆未年检。但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未按期年检而投保,车辆出险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的霍琳律师说,法院的判决有理,保险公司不能以&免责条款&拒赔。
霍琳说,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车主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明知该车辆未年检仍然承保并收取保费,应视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抗辩权的放弃,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如前文中提到的冯先生获赔,就属于这种情况。
而针对投保时年检有效,但是出险时年检过期,保险公司就应该依据合同条款来。如果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未年检的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但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说明的,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也不得拒赔。
责任编辑: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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