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法院判刑了,还可以申请年底复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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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文字号】法发〔2013〕15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日第03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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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官员醉驾免究刑责法院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判决书-中国青年报
03版: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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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往期回顾 & && &&&
深圳一官员醉驾免究刑责法院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判决书
本报记者 王梦婕 实习生 徐霄桐
中国青年报
&&&&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诉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究刑责。近日,这一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官员莫王松身上的故事,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龙岗区人民法院至今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判决书;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则坚称,“免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予抗诉;而莫王松所在的街道办,至今未按党纪和公务员条例作出处理。
&&&&法院拒绝公开判决书
&&&&莫王松是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日晚,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SG866的公车,被交警拦下。警方当时对他的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浓度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的标准两倍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但据莫王松本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他当日并未受到控制,经取保候审后一直正常上班。此后,虽然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诉“要求判两个月刑期”,但龙岗区人民法院却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免除刑责。
&&&&对何为“情节显著轻微”,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
&&&&6月18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龙岗区人民法院查询此案判决书,法院以“涉密”为由,明确表示拒绝公开判决书及案卷。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该法院的自助查询系统上获悉,该判决书的编号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263号,涉及罪名为“危险驾驶罪”,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法官为翟新立,其状态显示“已归档”。
&&&&但面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查档要求,该院研究室主任何尔海明确表示:“由于本案涉及一些审判机密和国家机密,案档不宜公开。单看判决书很容易让公众‘不明就里’,引起怀疑。但本案的判决是依法的、公正的,只因一些考虑因素,不宜对媒体公开。”至于是何因素,其并未说明。
&&&&依照我国现行审判制度,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认为判决有误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发回下一级别重审。但何尔海向记者明确表示,本案已报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级在看了我们的判决依据后,也认为这样判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认为,所谓“涉密”只是法院的托词。
&&&&“醉驾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是说只要你有这样的行为就可以定罪,而不是说你造成了怎么样的后果。”何兵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审判机密”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时候,法院才有理由拒绝公开判决书和案卷。
&&&&“但在这起简单的醉驾案里,显然不可能涉及到这些,莫王松案显然没有理由不公开判决书。”他说。
&&&&法官“自由裁量”&检方不干涉?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莫王松提诉时,要求刑期为两个月,。在法院作出“免刑”判决后,检察院并未表示异议。“检察院当时提议两个月刑期,肯定有它的理由,为什么就这样‘默认’了?”网友“三体执剑人”质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与龙岗区人民法院仅一墙之隔的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办公室主任苏忠进处获悉,他们选择不抗诉的理由是:“法院对莫王松‘危险驾驶罪’是有罪判决,只是依据情节、免予刑罚而已,这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
&&&&“认定醉驾罪名而被免刑的案例,也是有的。”他说,“不是所有的类似案件,检察院都会抗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虽然按照《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关键在于,对“情节轻微”应作何理解。
&&&&在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专家王钺翰看来,“醉驾”情节是否轻微,“目前还没有一套统一的标准”。但无论如何,“开得不远”不应成为醉驾免刑的理由。
&&&&“醉驾量刑是要考虑情节,但这个情节,至少应该是酒精超出醉驾标准的多少,有无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等。假如‘开得不远’都成为醉驾免刑责的判例,那今后醉驾超过500米、1000米,算不算?这必然会搅乱自由裁量权。”
&&&&阮齐林认为,醉驾作为一个新罪名,执法过程中肯定有一个磨合的过程。“各地的量刑尺度难免不一。但醉驾本身刑罚不重,‘顶格判’就是6个月以下,因此公正是最重要的。”
&&&&他指出,司法机关虽然有斟酌定罪免罚的权利,但在目前已经处理的诸多醉驾案中,“开得不远”而入刑的人,恐怕也不在少数。
&&&&“我俩都是醉驾,凭什么一个判刑两个月一个免刑?一旦判决不一致,就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的情况。”阮齐林教授说,“尤其是当公务员成为‘特例’时,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也在所难免了。”
&&&&街道办称“绝不偏袒”仍在等上级通知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莫王松不仅被免究刑责,连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都免了。
&&&&日起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醉驾行为也进行了更严厉地约束。其中规定:公务员醉驾将被开除党籍、公职,且终生影响入党入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也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但龙岗区坪地街道办18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莫王松在醉驾被报道时,就在正常休年假,目前年假还没结束,“未作变动”。
&&&&记者看到,根据该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5月28日印发的《机关公职人员“九不准”规定》,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准备”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本人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一系列“大棒”。而对莫王松而言,目前,还是一片平静。
&&&&对于将如何处理此事,该街道办宣传部负责人明确表示,一旦区相关部门下达了处理通知,街道将绝不偏袒,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但“街道暂未接到任何上级部门对本事件的处理通知”。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这一“九不准”规定中看到,本街道办的公职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一律先予停职,再依据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但当记者问及莫王松因醉驾被定罪、并经媒体报道后,是否属于应被“先予停职”的范围时,该街道办宣传部负责人则认为,“醉驾属于个人行为,具体怎么操作,还是要按一定程序,等上面定性了再说。”
&&&&中央党校教授、著名反腐败专家林喆认为,依照党纪要求,公务员只要被移送了司法机关,都会受到一定处分。“即使法院没给刑事处分,但单位党组织没给任何处理,肯定是不应该的。”
&&&&林喆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正常情况下,触犯刑律就要开除公职。“醉驾已经入刑了。这是很明显的。别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更应该成为民众的楷模。因为他握有的权力越大,所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不管他职务如何,都不该成为例外。”她说。
&&&&中国青年报记者数日来一直努力联系莫王松本人,但均未果,其手机已转至“来电提醒”状态。
&&&&本报深圳6月18日电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江苏全面布局“一带一路”,一批实体项目已落地。
传统厂商重视线上渠道,公开与IT厂商的低价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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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正文
泰州法院细化醉驾量刑 每超标准50毫克多判1个月
【字号:&&】【】
  中国江苏网3月20日讯
醉驾被审,是该被判拘役,还是缓刑?如果被判拘役,是1个月,还是3个月?为规范醉驾案件的量刑,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在全省首家对醉驾的量刑进行细化。昨天上午,该法院对当地6起醉驾案集中审判,三被告被判拘役,三被告被判缓刑。记者从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根据细则,被告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毫克,量刑起点为拘役1个月。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毫克,增加1个月的确定基准刑。江南时报见习记者葛剑桥通讯员赵玉保
  去年11月24日晚9时许,梁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永新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自行摔倒受伤并昏迷。交警部门事后认定,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梁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296.19毫克,已远远超过醉酒驾驶的标准。据庭审法官介绍,梁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296.19毫克,属严重醉酒状态,按照规定不适用缓刑。
  在昨天集中审理的现场,醉驾人梁某被判最重,其被判结果是拘役3个月,罚款3000元。此外,其他案件中的醉驾人孙某、陈某因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被分别判了2个月到2个半月不等的拘役。而吴某、张某、祝某等3人因酒精含量低于200毫克,且有自首、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都被判了缓刑。
  法规解读&&&
  血液酒精含量多50毫克增加1个月基准刑
  记者从随后由当地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根据细则,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毫克,量刑起点为拘役1个月。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毫克,增加1个月的确定基准刑。
  此外,醉驾人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增加1个月调节基准刑,即被告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微伤以上损害后果或财产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所驾车辆是营运车辆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或抗拒检查单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无证驾驶汽车的;在高速,城市快车道或者车辆、人员较多的城市闹市区路段上驾车的;醉酒时闯红灯、超速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前科劣迹或先前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2年内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血液含量超200毫克一般不会判缓刑
  细则还专门规定醉驾人不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无证驾驶汽车的;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以上的;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轻微伤或者一人以上轻伤或者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或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车道或者车辆、人员较多的城市闹市区驾驶的,等等。
  细则还规定,在农村车少人稀、偏僻道路驾驶摩托车,每百毫升血液含量为超过100毫克,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财产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
作者:&&编辑:程远、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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