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上班十年现在五十岁厂里解除了劳动合同要求签劳务合同合法吗是否合法

单位工作10年以上超过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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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单位工作10年以上超过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合同
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是一家制造企业的女性员工,非重庆籍农村户口,今年51岁,在该公司工作10年以上。
公司为我缴纳的社保情况如下:2011年前在上海缴纳综合保险,2011年至2012年在上海缴纳社保,从2012年开始在重庆缴纳社保。
目前与公司的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在我去年满50周岁时并未口头/书面通知或协助我办理退休,而是继续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并继续为我缴纳社保(工资单有代扣相关费用)。
现在,公司以到达退休年龄为由,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请问:
1. 这种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补偿金,如按工龄计算的补偿金(N+1),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2. 超过退休年龄,仍以原劳动合同执行,并缴纳社保,是否合法?公司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不通知或协助办理退休是否合适?
3. 上海综合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视同为社保的养老保险缴费?
4. 如果综合保险不能与社保接续并累计缴费年限,那目前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四年,无法领取养老金,是否能申请延迟退休?公司是否能提供任何补偿?个人是否能补缴至15年以便享受退休金?如果能补缴,是在重庆领取养老金吗?
办理单位:
劳动关系处
办理结果:
您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的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因此,如果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此种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未纳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四、如果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签订的是劳务协议,相关待遇按双方的协议执行。如果双方产生争议,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再次感谢你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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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已工作十年以上,公司能随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吗?
本人在中国电信工作已13年,一直都是劳务派遣制员工,现在公司通知有可能会和我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一下如果真的要解除,那我们是不是只能任凭用人单位处置呢?
 问题来自:四川 - 乐山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3:35 咨询人: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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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你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回复时间: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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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你好!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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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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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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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已退休人员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劳务协议解除时,要不要给经济补偿?
一、关于劳动者退休年龄
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因为有“法定”两字,人们往往以为是《劳动法》规定的,其实不是。《劳动法》里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性法规所规定的。
比如:《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1955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等等。&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关于已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劳务协议解除
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劳动关系即终止,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的,可随时解除劳务协议,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且目前佛山法院的主流观点是退休人员无需给予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用人单位因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先待遇或领取退休的人员而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5、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对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你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此,为充分维护退休再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宜将该类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处理,即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除非其与用人单位已就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否则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
&&&6、(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435号李顺意与佛山市亿来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关于亿来公司是否应向李顺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李顺意已于日年满50周岁,其与亿来公司的劳动关系因李顺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亿来公司无须就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李顺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其与亿来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故李顺意请求亿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支持李顺意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亿来公司主张不应向李顺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7、(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88号龙桂英与佛山宾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佛山宾馆是否应向龙桂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女年满五十周岁应该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龙桂英于日已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佛山宾馆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须向龙桂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对于龙桂英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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