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产查封期限可否超过案值

设定抵押物合同可以申请先执行抵押物,再查封其他资产吗?_百度知道
设定抵押物合同可以申请先执行抵押物,再查封其他资产吗?
抵押权不成立,否则,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但债权人对此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则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承担合同责任,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变更。  四;  一;而抵押权: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合同生效、设定抵押物的合同与设定抵押权是两个既有关联又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虽然也可以申请执行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才能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0条。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如果订立了设定抵押物的合同,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  二,但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依法设定的抵押权、设定抵押物的合同是以一定的抵押物来保证合同主债权能够得到顺利履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三,以满足债权得到最先实现: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法律依据  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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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查封其他资产如果双方设定了抵押物合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执行抵押物,如果不够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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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价值1384万房产查封期间被过户 法院认定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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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封市法院审理认定一起虚假诉讼案,涉案1384万余元,同类案件中案值全省最高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据河南法制报报道:昨日上午,张淑梅等4人起诉李应斌等人,要求登封市法院对其房产确权。主审法官发现,其打官司是假,张淑梅等人是想通过虚构债务纠纷,非法转移纠纷财产。该涉案房产价值1384万余元,为全省虚假诉讼案中案值最高。
  房产查封期间被过户
  日,河南迪汇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汇达公司)与华诚荣邦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荣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万元购买了位于平顶山市的一处商用房,迪汇达公司付清房款,装修使用。
  2012年5月至9月,李应斌等人分七笔借给迪汇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等总计4050万元,迪汇达公司以买卖合同作抵押。因迪汇达公司无力偿还借款,2012年11月,李应斌等人向登封市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登封市法院对涉案房产予以查封。
  然而,之后迪汇达公司以拖欠张淑梅1000万元借款未还为由,将该房产于日转让给张淑梅。2013年9月,张淑梅等与华诚荣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与前一份合同相同。2013年10月,平顶山市房管局为张淑梅等办理了房产证。
  因违法为张淑梅办理房产证,2013年12月,登封市法院下达《罚款决定书》,对平顶山房管局罚款100万元。
  2014年4月,张淑梅等人向登封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登封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被驳回。
  2014年5月,张淑梅等人将李应斌等人作为被告,迪汇达公司、华诚荣邦公司作为第三人向登封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
  法官当庭出示关键证据认定虚假诉讼
  昨日上午的法庭上,原告张淑梅等人的代理人出示证据认为:日、9月1日、10月30日,张淑梅分别向迪汇达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朱存账户汇入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迪汇达公司与张淑梅分别签订3份借款合同,因在约定还款期限内迪汇达公司没有还款,日迪汇达公司股东会决议,将自己所购房屋转让给张淑梅。
  主审法官当庭出示了法院从工商银行提取的关键证据。证据显示,上述3日,迪汇达公司和朱存分别向张淑梅汇入专款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此后每笔专款的一个小时内,张淑梅又将每笔款项回转给迪汇达公司。这说明,张淑梅的1000万元借款,都是迪汇达公司支出。
  庭审结束后,经过合议,法官当庭宣判,因张淑梅同迪汇达公司虚构债务纠纷,其当庭提供的相关证据均不予采信,驳回张淑梅的诉讼请求,认定该诉讼为虚假诉讼,并将视情况追究参与虚假诉讼人员的相关责任。 (记者李向华)
编辑:任伟作者:“国际贸易巨额诈骗案”第三次开庭庭审争辩是否应查封被告人房产【】【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07:25:44  庭审目击
  目击者:法制网记者杜萌
  时间:日 星期四
  地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起案值达600万元的“国际贸易巨额诈骗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
  此案被告人系北京安卡拉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孟大鹏、公司副总经理周静。据辩护律师在此前开庭时提供的涉案事实基本框架为:日,安卡拉公司与北京中采世纪技术有限公司及另一单位共同签订了一份燃料油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安卡拉公司向两家公司供应俄罗斯燃料油。中采公司向安卡拉公司提供两张金额总计6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日,中采公司单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安卡拉公司返还600万元合同预付款。此时,安卡拉公司拟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向中采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双方矛盾升级后,中采公司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今年1月25日,北京市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隔35天,法院于3月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围绕着是合同诈骗还是商事纠纷的罪与非罪,就涉案事实和适用法律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互质和辩论(本报3月4日案件版曾作报道)。
  距第二次庭审128天后,主审法官第三次敲响法槌,宣布恢复进行法庭调查。
  今天的庭审,公诉人宣读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冻结房产通知书(回执),具体内容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禁止孟大鹏名下某小区1号楼903室房屋的交易以及该套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据主审法官解释,法院作出此次查封、冻结裁定,是应本案“受害单位”中采公司的申请而启动的。
  主审法官就此向两名被告人提问对该项“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人孟大鹏申辩称,他不理解法院为何要查封、冻结这套房产,这是他个人合法拥有的房产,与案件指控其涉嫌诈骗的行为没有关系。另一被告人周静没有发表意见。
  “这次被法院冻结的房产,是孟大鹏在2010年3月购买的,而涉案石油买卖事实中最早的一份购销合同是在2010年10月签订的。”被告人孟大鹏的辩护律师徐平提出,“上述房产应属于事发前的个人合法财产,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证据。”
  被告人周静的辩护律师张维锋发表意见称:所谓“受害单位”中采公司并非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参与人,不是诉讼适格主体,该公司无权要求法院查封被告人财产。
  此后的庭审中,主审法官询问公诉人是否有反驳意见,公诉人表示没有反驳意见。主审法官询问被告人孟大鹏、周静是否有进一步辩解意见,二人各自表示没有。法官向各辩护人询问是否还有辩护意见,两被告人3位辩护律师答复没有。
  然后,法官敲响法槌,宣布休庭。
  休庭后,周静的辩护律师柳波向作为合议庭成员的女法官询问此案已经用完审限,何时可以宣判?
  女法官回答说,此案审限还没有用完,并告知两名被告人在7月5日9时到法院看庭审笔录签字。
(责任编辑:葛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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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巨额诈骗案”第三次开庭庭审争辩是否应查封被告人房产发布时间: 07:17:30【】【字号&&】【】  庭审目击
  时间:日星期四
  地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杜萌
  一起案值达600万元的“国际贸易巨额诈骗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
  此案被告人系北京安卡拉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孟大鹏、公司副总经理周静。据辩护律师在此前开庭时提供的涉案事实基本框架为:日,安卡拉公司与北京中采世纪技术有限公司及另一单位共同签订了一份燃料油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安卡拉公司向两家公司供应俄罗斯燃料油。中采公司向安卡拉公司提供两张金额总计6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日,中采公司单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安卡拉公司返还600万元合同预付款。此时,安卡拉公司拟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向中采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双方矛盾升级后,中采公司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今年1月25日,北京市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隔35天,法院于3月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围绕着是合同诈骗还是商事纠纷的罪与非罪,就涉案事实和适用法律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互质和辩论(本报3月4日案件版曾作报道)。
  距第二次庭审128天后,主审法官第三次敲响法槌,宣布恢复进行法庭调查。
  今天的庭审,公诉人宣读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冻结房产通知书(回执),具体内容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禁止孟大鹏名下某小区1号楼903室房屋的交易以及该套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据主审法官解释,法院作出此次查封、冻结裁定,是应本案“受害单位”中采公司的申请而启动的。
  主审法官就此向两名被告人提问对该项“证据”有无异议,被告人孟大鹏申辩称,他不理解法院为何要查封、冻结这套房产,这是他个人合法拥有的房产,与案件指控其涉嫌诈骗的行为没有关系。另一被告人周静没有发表意见。
  “这次被法院冻结的房产,是孟大鹏在2010年3月购买的,而涉案石油买卖事实中最早的一份购销合同是在2010年10月签订的。”被告人孟大鹏的辩护律师徐平提出,“上述房产应属于事发前的个人合法财产,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证据。”
  被告人周静的辩护律师张维锋发表意见称:所谓“受害单位”中采公司并非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参与人,不是诉讼适格主体,该公司无权要求法院查封被告人财产。
  此后的庭审中,主审法官询问公诉人是否有反驳意见,公诉人表示没有反驳意见。主审法官询问被告人孟大鹏、周静是否有进一步辩解意见,二人各自表示没有。法官向各辩护人询问是否还有辩护意见,两被告人3位辩护律师答复没有。
  然后,法官敲响法槌,宣布休庭。
  休庭后,周静的辩护律师柳波向作为合议庭成员的女法官询问此案已经用完审限,何时可以宣判?
  女法官回答说,此案审限还没有用完,并告知两名被告人在7月5日9时到法院看庭审笔录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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