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我跟我老公名下的个体工商户法院查封房子能查封吗?

法院对个体工商户如何查封保全?_百度知道
法院对个体工商户如何查封保全?
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是为今后拍卖和变卖作准备的,还要承担妨碍执行的责任,不仅处分行为无效,由于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最后拍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即对债务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  3,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变卖等变现程序。擅自行使处分权的、处分,但查封物禁止发生交易、使用、查封一经实施、查封是临时性的执行措施,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仍属被执行人,以保证案件的执行实现,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不仅适用于当事人,债务人及第三人均不得为妨害查封效力行为,即限制了被执行人对查封标的物的占有、收益的权能,法律特设了查封,一切违反法律规定对查封物的交易行为无效、毁损致使执行无法进行、隐匿。执行机关依法实施的强制措施,为避免标的物被转移1,同时对案外人也产生法律效力。  2、查封是执行机关作为公法上行为,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一经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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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多措并举 破解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司法保护难题
—— 湖北省武汉中院关于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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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年度武汉中院受理商标侵权纠纷及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数统计&&近年来,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案件在数量和比例上均显现较大幅度增长,该类侵权纠纷不断涌现,给司法审判带来诸多难题,为破解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司法保护难题,切实保护商标权人、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庭对近三年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了调研总结,以期构建防范和化解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案件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一、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案件典型特点
&&(一)侵权领域广、危害大且难以防控
&&个体工商户虽以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存在,侵权能力较大公司明显偏弱,但其设立门槛低、数量大,以点聚面汇成的侵权后果、社会危害不容小觑。从收案情况看,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所涉领域十分广泛,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服装、家电、装修材料,也有机器零部件、电源开关、健身器材等。在侵权形态上,个体工商户销售的侵权商品多为仿冒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知名度高的品牌,不仅损害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质量低劣的产品还会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安全。侵权行为制止上,个体工商户多零散分布,且多处偏僻地段,即使在较为集中的小商品市场,侵权行为又十分隐蔽,且多以“一次性交易”、“无票交易”出现,侵权行为难以防控。(见图表)
&&(二)经济赔偿能力不足,调判处于两难境地
&&据统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多半为城市无业、下岗再就业工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个体经营是家庭生活的唯一来源,受资金、经验等所限,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盈利能力显著不强,且多数家庭背负年老、疾病、小孩上学等多种经济负担,日常经营收入仅能满足生计所需。而权利人在侵权指控中动辄请求赔偿万元以上的赔偿,在赔偿损失外往往还请求个体工商户承担高昂的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即使个体工商户同意调解,过高的赔偿请求显然也让其难以承受。另外,商业维权模式的推动,律师等维权专业人士自身经济利益诉求的强化,对赔偿金额的刻意追求等也进一步加剧了案件调解的难度。
&&(三)人为制造障碍,逃避法律制裁
&&在商标侵权案中,部分个体工商户人为制造障碍,逃避法律制裁。具体体现为:1.在权利人寄发律师函后立即变更、注销营业执照,由于多数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处外地,难以核实其户籍地住所有无变更,公告又必须先行穷尽其他方式,导致此类案件审理周期长;2.无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不按规定悬挂。由于无法知悉实际经营业主,当事人又基本不配合,居委会、村委会、市场管理方也往往对法院的工作不予支持,法院留置与否,陷于困惑;3.滥开票据,致使侵权事实难以核实。在公证取证中,个体工商户基于防范心理,出具票据时,将产品名称、型号、签名进行不实记载,使得被控侵权实物与票据不对应,导致公证事实难以核实。
&&(四)合法来源抗辩多,成就者少
&&个体工商户基本以销售者为主,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均系他方提供,其中包括其他经营者、供货商、生产厂家。在庭审中,个体工商户基本都主张其仅是销售者,并出具相关的进货单据,拟免除赔偿责任。然而,几无例外的是,个体工商户向法庭出具的单据均非正规发票,多数情形下系无章、无签字的白条单据,且单据中商品信息的记载又往往极其粗陋。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要求主客观两方面均满足的情形下,对客观上商品的提供者,法院就无法予以确定,对此,除非有相应的供货商到庭认可该商品系其提供,否则合法来源抗辩几无成功的可能,而供货商在侵权诉讼发生后,除极个别情形下认可外,均一概予以否认。
&&二、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案件审理难的原因
&&(一)个体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市场准入门槛低
&&个体业主普遍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经营观念不强,开展市场经营主要关注进货价格、商品样式、是否畅销等关乎其经济利益的因素,进货时对产品标识疏于审查,有时甚至明知系侵权商品,仍进行销售,对侵权行为性质及危害后果估计不足。当前,工商部门简化了个体工商户注册手续,申领营业执照期限大为缩短,加之相关管理费的取消,造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随意性增大。由于既无需缴纳管理费用,也无需注册资本作为日后承担责任的担保,个体业主为贪一时之利,进货时对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涉嫌侵权产品视而不见,甚至是故意为之,更不用说,保存正规的买卖商品发票、审查商品包装、所附图案有无侵犯他人商标权。被诉至法院后,个体业主可将营业执照变更或者注销,然后拒不到庭,将个人名下财产转移到家庭其他成员,制造法律障碍,逃避法律惩处。
&&(二)相关管理主体监管职责缺位
&&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案件多发有很多原因,相关管理主体监管缺位是一个重要因素。一些市场开办方只和个体业主签订门面出租协议,收取租金、物业费、市场管理费等,对个体业主的日常经营行为不予监管,对商标权人委托律师就市场内存在的涉嫌侵权行为进行警告时,市场开办方往往置之不理。对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采取不配合、不支持的态度,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当和个体业主作为共同被告被诉至法院时,市场开办方往往以其无能力、无义务对市场内的个体业主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观上并不知晓侵权行为发生为由,要求免责。行业协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对个体业主侵权行为不能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制止成员的侵权行为或为相关部门制止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工商部门日常的例行检查很难有效发现并制止个体业主日益隐蔽的商标侵权行为。
&&(三)不同主体利益诉求不一
&&近年来,商标侵权诉讼呈现产业化趋势,诉讼目的由单纯维权向获取盈利转变,保护商标权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线,此种维权模式本身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此种基于利益分享的维权模式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相比之下,商标权人自身维权的目的比较单纯——保护商标品牌、净化市场环境,此种维权下,只要个体业主停止侵权,矛盾纠纷比较容易化解,然而,诉讼产业化之后,专业维权公司走到前台,维权公司关注的主要是经济利益,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一般都会提出较高的索赔金额。个体业主大多是城市下岗工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他们关注的也是经济利益,通常会倾向于拒绝赔偿或仅赔偿原告的合理开支。如何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既坚持依法保护商标权,又合理兼顾个体业主实际经营、生活状况,既保证法律效果,又保证社会效果,是一个艰巨的课题。
&&(四)送达规定与现实操作存在差距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现行的立案审查标准较低,在个体工商户侵犯商标案件中,部分原告仅仅依据工商行政网站上查询的信息进行立案,还有甚者按照公证侵权商品时取得的名片信息进行立案。由于工商行政网站信息更新不及时、名片信息随意等原因,案件在移交业务庭时就面临送达不能的问题。即使原告按照法院释明,到工商部门查询到个体工商户的备案信息,但由于个体业主通常无固定住所,法院送达工作也举步维艰。因为,留置送达要求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拒收事由、日期,且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告送达要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设置留置送达、公告送达严格的程序要求,主要是基于保障被送达一方的诉讼权利不被人为剥夺,但是严苛的程序给案多人少的法院送达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
&&三、破解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案件审理难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个体业主经营素质、严格规范市场准入行为
&&个体业主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依法经营观念不强是商标侵权行为屡有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加强对个体业主法律法规及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个体业主诚实、守法经营观念,营造依法经营良好环境。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较低,导致相关部门对其日常经营行为难以监管,规范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是治理商标侵权纠纷的治本之策,应明确在同一市区,个体业主仅能以身份证注册一个个体工商户,且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营业场所证明、租赁协议等文件进行备案。工商部门应针对个体业主日常经营状况建立诚信档案,对违反诚信经营的,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对一些为逃避惩处,随意注销、伺机另行注册的,应该规定注销不满一定期限,不得再次以同一身份证注册新的个体工商户。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可有效防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各监管主体切实履行职责
&&依法界定市场开办方管理市场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有效的制止个体业主侵权行为。市场开办方应该核实个体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签订租赁合同并予以备案,在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时,应及时检查,对涉嫌侵权商品暂时下架,等待处理结果。若接到侵权警告后,对市场内侵权行为仍然听之任之,则应与个体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行业协会是个体业主的自治组织,是个体业主依托信赖的组织,行业协会应积极的宣传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政策,自觉引导个体业主诚实合法经营。工商部门作为市场日常管理的行政机关,素以短、平、快著称,在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方面成效显著,但工商部门定期、日常的检查方式,面对个体业主灵活、隐蔽的侵权行为,打击效果不佳,建议工商部门应多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要求市场开办方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支持。
&&(三)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化解矛盾
&&当前,权利人针对同一市场不同经营者进行集中维权的案件明显增多,法院在审理此种纠纷时,可依托市场开办方采取集中调解方式,找准各方利益的契合点,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的同时,对权利人过高的赔偿请求,个体业主企图逃避法律惩处的,应该及时予以判决,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导功能。通过到侵权行为地开展公开宣判、判后释疑等活动,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提高个体业主法制观念,营造依法经营良好环境。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适时向市场开办方发出司法建议,明确其对个体工商户应承担的监管职责,规范个体业主的经营行为。将个体业主在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方式、领域、主要场所等基本信息函告工商部门,建议工商部门加强重点场所、侵权突发领域的防控,以达到形成合力,制止侵权行为、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
&&(四)协作配合破解送达难
&&有效破解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案件送达难题,应抓好以下几点:明确市场开办方协助送达义务。根据“谁开办、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市场开办方应对个体业主经营行为负担监管职责,应向法院提交个体业主的身份信息、常住居所等,对法院送达工作予以协助。与工商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协作制度。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缺乏协作、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是侵权行为难以得到遏制的重要因素,建立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协助制度,是破解法院送达难题最为简便有效的方式。探索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对于案件争议较小、侵权事实明晰,原告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财产担保的,探索将财产保全制度引入到送达程序中,对部分拒不到庭、逃避法律惩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业主,可决定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迫使其主动接受诉讼文书并积极应诉。
&&(课题组成员:何 震 尹 为 魏大海 杜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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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如何执行判决中确定的个体工商户字号
来源:中国法院网萍乡安源频道
作者:叶伟
   【案情】
  萍乡某海鲜大酒楼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孟某的劳动关系,经法院判决该海鲜酒楼赔偿陈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7300余元,同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补办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该案进入执行后,发现萍乡某海鲜大酒楼系伏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字号,现经营者伏某已转让该大酒楼,萍乡某海鲜大酒楼的字号也已注销。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主体为萍乡某海鲜大酒楼,但该酒楼字号已注销,其权利义务已经由经营者伏某承受,应追加伏某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可见,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并非适格主体,判决确认字号名称为义务承受者,于法无据,应中止执行,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个体工商户对经营中产生的所有债务都应承担无限责任,无论其字号名称注销与否,均不影响其实体责任的承受,本案应变更被执行人为伏某,由其对萍乡某海鲜大酒楼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追加被执行人的前提之一是原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已被继受,而本案中萍乡某海鲜大酒楼非适格责任主体,并不存在可执行性;对追加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也无相应法律规定。另,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无较大实体错误且无程序重大瑕疵,再审易影响判决严肃性,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相应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在《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中,对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作了总括性的规定。对于以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该公民个人是个体经营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他应该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不论个体工商户取字号与否、字号取消与否,均不影响其实体责任的承担。因此,根据相应实体法的规定,萍乡某海鲜大酒楼经营者伏某为本案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裁定变更伏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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