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超过一年怎么办休息期间不按原来福利发 找公司协商一个推一个 我怎么办

工伤休息期间算病假吗?_百度知道
工伤休息期间算病假吗?
  停工留薪期内,应该按原工资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之内,按病假工资支付。病假工资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各省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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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法律,可以安装假肢如果已经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确认需要治疗的,报经办机构同意,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他们的作法对你是不合理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难以安排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先去劳动部门指定的医院做鉴定、六级伤残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朋友,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你们单位太黑了、社会发展状况规定: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视同工伤: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需交通;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工伤受伤期间工资不等于病假工资,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以去办理放弃伤残鉴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报省,因战。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标准为; (六)在上下班途中、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假眼,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现予公布,享受以下待遇:配偶每月40%;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标准为、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定好伤残级别。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自治区,享受以下待遇;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停发原待遇;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具体标准由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患职业病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40%或者30%,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自治区,停发伤残津贴,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后可以去医保报销工伤所发生的部分除自费药外的医药费用。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在停工留薪期内: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享受以下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自日起施行。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原来工资支付、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矫形器: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退出工作岗位、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时间限制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自治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按条例办理,员工和公司协商后同意不参加伤残等级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项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总 理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保留劳动关系;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标准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调整办法由省;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因公负伤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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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工伤事故,单位这样做是对的,因为你的补偿是由车主负责的,单位没责任
补充,如是单位造成的工伤事故,则是单位负责,应按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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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休息期间工资奖金如何发放?
悬赏分:15分 - 解决时间: 09:09:06
我在一个矿山单位干维修工作,4月初在一次工作中不慎将手轧伤,已做完手术,正处于恢复期,现单位通知让我回去上班,并说不回单位将停发工资奖金,我该怎么办?
因公受伤恢复期间我的工资奖金,单位应该怎么给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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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济宁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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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原有的工资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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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伤假期间公司不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工资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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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就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了,在停工留薪期内你要向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若公司不支付你在医疗期内的工资。认定为工伤后,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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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理部门出面替你说说话,你知道你们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那你可以搜集好证据,证明单位一直没有支付你的工资等等证明,比如能证明你的伤是工伤很显然,要是你们单位还是不给,正常的维权途径就是你到劳动管理部门投诉你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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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外出开会休息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可否认定为工伤
时间:日&&|&&作者:谭小辉律师&&|&&关键词:&&|&&浏览:128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高行提字第1088号行政判决认定如下事实:日,赵雨向朝阳区劳动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称自己系微软公司职工,其在日因微软公司召开会议入住九华山庄
职工外出开会休息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可否认定为工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案情】&&&&&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赵雨。&&&&&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动局)。&&&&&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高行提字第1088号行政判决认定如下事实:日,赵雨向劳动局递交《申请表》,称自己系微软公司职工,其在日因微软公司召开会议入住九华山庄,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次日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治。诊断结论为: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右侧腔骨平台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躁骨软骨损伤。赵雨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工作原因,故申请认定工伤,同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外资办事机构登记信息等材料。朝阳区劳动局受理赵雨所提申请后,于日就有关事实向赵雨进行核实,并制作《询问笔录》。微软公司亦向朝阳区劳动局出具证明,认可本公司员工赵雨参加单位会议入住九华山庄,在客房洗澡时摔伤的事实。2O04年10月25日,朝阳区劳动局作出《非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赵雨在前述事故中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工伤(视同工伤)。赵雨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提出行政复议。日,市劳动局作出京劳社复决字【2004】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非工伤认定通知书》。&&&&&【审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朝行初字第101号一审行政判决认为:朝阳区劳动局作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参加统筹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审查、认定职责。微软公司北京办事处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均在朝阳区缴纳,故朝阳区劳动局受理赵雨所提工伤认定申请并进行调查、处理,是该局在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的行为。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工作原因是指导致伤害结果发生的条件是因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在认定工伤时考察是否构成工作原因,应从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以及伤害的发生与工作职责的关系等方面综合考虑,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过于宽泛。赵雨因微软公司召开会议入佳九华山庄,在休息时间洗澡摔伤,其入住九华山庄虽由于工作原因,但洗澡才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条件,该原因与赵雨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赵雨的受伤不符合《》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朝阳区劳动局对赵雨所受伤害不予认定工伤定性正确。赵雨认为清洁个人卫生也是为工作所作的准备,其受伤系工作原因所致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该主张无限扩大了工作原因的范畴,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朝阳区劳动局在受理赵雨的申请后与赵雨进行了谈话,了解了有关情况,并向微软公司调取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朝阳区劳动局所作《非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非工伤认定通知书》。&&&&&赵雨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作出的(20O5)二中行终宇第253号二审行政判决的理由与一审判决基本相同,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赵雨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理作出的(2009)高行提字第1088号再审行政判决认为,赵雨系微软公司北京办事处员工,其应该公司要求于日人住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骨软骨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赵雨系按照微软公司的安排入佳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视为&工作原因&,赵雨在微软公司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综上分析,朝阳区劳动局针对赵雨作出的《非工伤认定通知书》依据不足应予撤销,由朝阳区劳动局重新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行终字第253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行初字第101号行政判决;2、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日作出的《非工伤认定通知书》,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评析】&&&&&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开会,在会议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否认定为工伤,涉及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解释问题。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可以分为文意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四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一般也应当先从文意解释开始,如果文意解释存在不明确的情况时,再按照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的步骤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一、关于文意解释的问题&&&&&所谓文意解释,就是从法律的字面含义和日常含义出发,来理解法律的意思。文意解释中还有两种特殊的情况:扩张解释和缩小解释。所谓扩张解释,就是作出比字面含义更广的解释。缩小解释就是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扩张解释不同于类推解释,缩小解释也不同于目的论限缩。类推和目的论限缩都属于目的解释,也就是说它们不是在程度和范围上改变原来的字面含义,而是在属性和本质上在两个概念之间进行比较,以限制或扩大某一个概念的使用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工伤。根据该条的规定,因工外出认定工伤应当具有以下儿个要件:一是职工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外出工作的。这里所说的单位指派开会应当是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指派的开会。不包括其以个人名义接受外单位邀请开会的情形。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伤亡的。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因此,&外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可从字面上进行缩小解释和扩张解释。缩小解释是仅仅将与外出工作之间关系作为条件,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才属于&外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与工作有间接关系如休息、旅途等时间、地点,都排除在&外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外。在考虑到因工外出工作场所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其工作状态的不确定和延伸要相对宽泛。扩张解释将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都包含在&外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之内。也就是说,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续,应认定为&外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因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有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具备这两个要素的,均应当认定工伤。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因开会而受到意外伤害的,其工作场所应当是开会场所、会议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及来回途中必经的地点。正因为对该项用缩小解释和扩张解释都有一定的道理,所以还须进行目的解释。&&&&&二、关于目的解释的问题&&&&&所谓目的解释就是不拘泥于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而是运用一定的方法来探究法律的原意。目的解释有三种最重要的形式:一是合宪性解释。在现代国家,宪法往往构成了法律目的的最基本表达,因此在探究某一个具体法律的目的或某一个具体案件的正义性标准的时候,我们不能够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另一个是类推解释。当某一个案件和规范之间形成的关系在价值判断上与另一案件事实与规范具有相似性,那么这个案件就应该同样得到另二个案件的处理结果。这就是根据法律的目的在这两个案件上的相似性,进行类推处理的结果。类推解释的法理基础在于,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我们不可能靠一部法律解决一切相关纠纷,因为立法总具有滞后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法运用明确的法律规则,而只能寻求抽象的法律原则来进行裁判。最后一个是目的论限缩的解释方法。当我们根据法律的内在目的进行判断,发现不能让某个法律完全按照其字面含义发生作用的时候,就要根据该目的对这个法律规范加上一些限制性解释,这个时候就发生了目的论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根据该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莉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规定确立了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思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处于强势地位,职工是被管理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使两者在法律地位上实现真正的平等,该条规定突出了对职工权利的保护。可以看出,关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偏重规定职工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可以说,有关工伤保险的立法是以职工为权利本位,以用人单位为义务本位。因此,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应当认定工伤&不明确的,应当从宽适用。换言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对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工作原因&存在缩小解释与扩张解释都有一定道理时,适用扩张解释更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日作出的【2007】行他字第9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申明确指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尽管,该答复所指的是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受到他人伤害的问题,但该问题与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开会的性质是相同的。故可以适用。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高行提字第1088号行政判决是正确的。&&三、适用裁判要旨应注意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工伤行政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2007)行他字第9号答复所确定的原则,适用于所有外出因工受到伤害的案件。该答复仅仅明确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需要指出,这里的外出学习,不包括脱产或不脱产学历教育学习、公派留学学习、停薪留职学习),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因工外出其他情况末作明确规定。因对于因工外出其他情况与外出学习仅仅是外出原因不同,其他完全相同。所以,其他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他人或者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等的案件,亦应适用该答复所确定的原则。&&&&&2、因工外出期间在与工作无关活动中受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扩张解释有利于弥补成文法的局限,但不能没有限度任意扩张,否则就会违背法律的目的和要苯。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从事违法行为或者完全是个人目的的行为而产生的伤害,如在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因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作无直接和间接关系,不能再扩张解释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故不能认定为工伤。&&&&&3、职工因工长期外出,休息期间在单位为其长期安排的住所中,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2007】行他字第9号答复中对因工外出&工作原因&做了扩张解释,因此,其适用范围亦应作较为严格的限定。单位派其职工长期在外工作(如驻各地的办事处等),并为其解决了长期住所问题,其在单位安排的住所于休息期间受到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撰稿人:蔡小雪)&&&&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是否属工伤认定范畴&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案情】&&&&&原告:郎毅娜。&&&&&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劳动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郎毅娜于日与北京外企服务公司签订《书》,被该公司派遣到宝马(中国)汽车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工作,合同约定由宝马公司决定郎毅娜的具体工作岗位和职责,北京外企服务公司为郎毅娜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其他福利待遇。日,宝马公司组织郎毅娜所在的销售部员工参加为期两天的企业团队建设活动,活动费用由该公司支付。翌日上午,郎毅娜按既定活动安排在月亮河度假酒店参加马术训练活动时,从马上摔下受伤,经解放军第二六三医院诊断为胸11锥体压缩性骨折。日,北京外企服务公司向朝阳区劳动局提出请求认定郎毅娜为工伤的《工伤认定申请》。日朝阳区劳动局向北京外企服务公司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对该公司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并开始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其间,宝马公司向被告朝阳区劳动局提交了该单位举行团队建设活动相关材料,包括该公司的《团队建设活动指南》、《销售团队建设活动安排表》及《事情发生的背景与详细经过》。2O07年10月8日,朝阳区劳动局作出被诉《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郎毅娜在参加宝马公司组织的骑马活动中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嗣后,郎毅娜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朝政决字【2008】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朝阳区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嗣后,郎毅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前述《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告郎毅娜诉称,我是北京外企服务公司派遣到宝马公司销售部的员工。根据宝马公司的工作安排,我于日、21日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并在马术训练活动中受伤,经诊断为胸1I锥体压缩性骨折。本人认为,本次团队建设活动是宝马公司销售部例行的一项工作安排,其目的是为促进销售团队的团队精神和增进公司员工的合作精神。我作为宝马公司销售部的工作人员,服从公司安排,参加团队建设活动应属于执行工作职责,是我的工作内容之一。因此,我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被告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为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朝阳区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被告朝阳区劳动局辩称,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内容纯属娱乐健身和旅游性质。从北京外企服务公司与郎毅娜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可以看出,该公司派遣郎毅娜到宝马公司的工作职责中并不包括这些娱乐健身活动。因此,依照相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不应包括游览、娱乐等非工作原因的活动。本案中,郎毅娜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时从马上摔下受伤,不属于工作范畴,故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综上,我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第三人北京外企服务公司述称,我公司认可朝阳区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审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目前,团队建设活动已逐渐成为一些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原、被告提交的宝马公司《团队建设指南》、《销售团队建设活动安排表》等证据显示,该公司组织团队建设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精神,促进公司的核心价值;团队建设活动对于促进该公司解决问题、改进程序、绩效大有益处;同时,该公司强烈建议每个部门每年至少举行团队建设活动一次。据此,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本案中,郎毅娜参加的马术训练活动是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既定安排的一部分,活动费用亦由该公司支付,并非郎毅娜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分担事故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郎毅娜在参加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综上,朝阳区劳动局所作非工伤认定结论认定郎毅娜所受伤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进而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队建设活动对于促进该公司解决问题、改进程序、绩效大有益处;同时,该公司强烈建议每个部门每年至少举行团队建设活动一次。据此,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本案中,郎毅娜参加的马术训练活动是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既定安排的一部分,活动费用亦由该公司支付,并非郎毅娜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分担事故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郎毅娜在参加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综上,朝阳区劳动局所作非工伤认定结论认定郎毅娜所受伤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进而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朝阳区劳动局于2007年I0月8日作出的京朝劳社工伤()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二、责令被告朝阳区劳动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原告郎毅娜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结论。&&&&&一审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未提起上诉。&&&&&【评析】&&&&&一、背景情况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工伤事故逐年递增,工伤认定类案件在行政诉讼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在此类案件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而工作原因又是工伤认定中最为棘手、最难把握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过于僵化地对工作原因等工伤认定构成要件作狭义理解,将无法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给予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因此,在法律对于工伤认定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之前,适当放宽尺度,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对于保护因工伤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且现实的意义。&&&&&本案涉及的团队建设活动是一个&舶来品&,在国外已被很多知名企业所广泛采用,成为一种较为先进和成熟的人力资源培训和管理手段。近些年来,很多外资企业和国内单位也都在开展各种形式的团队建设活动,以培养和促进职工的团队合作精神、沟通协作能力,最终实现企业的核心价值、增强企业的整体绩效。因此,团队建设活动在我国也己逐渐本土化,成为很多单位和企业进行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力资源培训工作中更是普遍应用。&&&&&二、确立裁判要旨的理由&&&&&本案系职工因在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属于工伤认定案件中的新类型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郎毅娜参加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内容主要为娱乐休闲性质,与土作原因无关,故郎毅娜不属于因工受伤情形。理由如下:首先,《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故原告请求没有法律根据。其次。宝马公司组织的活动虽以团队建设活动为名,但从其内容看,主要是在娱乐健身场所进行骑马和打高尔夫球等娱乐休闲活动。然而,从郎毅娜与北京外企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可以看出,该公司派遣郎毅娜到宝马公司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上述娱乐休闲活动,故郎毅娜在参加上述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再次,如果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受到伤害均予以认定工伤,将不利于用人单位组织和开展相关培训教育活动,最终损害的将是职工的正当权益。因此,郎毅娜在参加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第二种意见认为,宝马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积极鼓励员工参加的一项例行工作安排,郎毅娜在此项活动中受伤,理应获得工伤保护。理由如下: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原告要求认定工伤具有法律根据。其次,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该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实践中,劳动合同不能穷尽和概括职工所从事的和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内容,以此为判断标准过于狭隘。再次,郎毅娜所参加的团队建设活动系由宝马公司组织,属于该公司《团队建设活动指南》中规定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所有活动内容都是该公司事先安排,并非郎毅娜因个人目的而擅自从事的其他活动。而且,宝马公司组织团队建设活动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该公司绩效,即实现企业利益。因此,郎毅娜在公司强烈建议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原因,其在活动中受到伤害,亦应予以认定工伤。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后,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无辜个人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救助和精神安慰。因此,本案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组织和开展相关团队建设活动时,一定要考虑到由此可能产生的危险,应在活动之初和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既要圆满实现活动的预期目标,又要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综上,郎毅娜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应予认定工伤。&&&&&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三、运用裁判要旨应注意的问题&&&&&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与职工因个人目的而实施的个体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前者的活动目的是以此为手段最终实现单位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利益,其形式是由单位组织和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单位会积极鼓励或要求职工参加,在活动过程申职工是接单位既定安排进行活动;而后者属于职工个人行为,系为满足其个人目的而实施,与单位利益无关。因此,根据工伤认定的内涵和主旨,如果职工在单位积极鼓励参加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无疑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否则,如果单位事后仅以该活动内容与工作原因无关而拒绝进行工伤认定,致职工的伤害于不顾,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更是对工伤保护原则的背离,亦不利于当今社会的和谐稳定;反之,如果职工系因个人目的,在从事个人活动或者是在参加团队建设活动中擅自违反单位既定安排而从事其他活动(诸如一些活动日程安排以外的休闲娱乐活动)时受伤,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总之,如何理解和确定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案件的难点所在,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未给予明确规定,这种立法与现实的差距直接导致人们在工伤认定标准上存在认识分歧。在此情况下,法院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运用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来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只有通过文义解释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目的解释考查立法本意和精神,并运用一定的法律规则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有效地开展审判工作,并最终通过审判实践和司法判例来推动和引导立法的不断完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 [江苏-南通]专长: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保险理赔 律所: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17882积分 | 帮助5427人 | 5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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