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弃车逃逸妙巴黎十小时粉底液以后投案自首算逃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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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两人弃车逃逸 司机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通讯员陈平记者薛长明
网-兰州晨报&& 06:02
  撞死两人弃车逃逸司机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通讯员陈平记者薛长明)12月7日,宁夏海原县人马某驾驶大货车在会宁境内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致小轿车内乘员2死1伤后逃逸,后马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经警方调查,12月7日上午9时,宁夏海原县人马某驾驶车号为宁E&50xxx的红色大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07线会宁县境内甘沟段时,与相向而行的会宁县河畔镇人马某驾驶的甘D&87xxx号黑色小轿车相撞,致小轿车内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马某见事态严重竟弃车而逃。目前,肇事的大货车司机马某和同车乘员一同被警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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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 not find mark:zw_wzli无证驾驶撞伤交警 肇事者逃逸5小时后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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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月17日讯(记者 张珍)16日晚上8时左右,在长沙万家丽路火炬路口,一小车将一名执勤协警撞伤后逃逸。在逃逸5小时后,肇事者迫于压力主动向派出所投案自首。至l7日凌晨1点,芙蓉交警将肇事车辆和嫌疑人一并带回。    当晚受伤交警名叫周兴,是长沙芙蓉交警大队12中队一名执勤协警。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并无生命危险。事发后,芙蓉交警在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了现场调查,同时,警方和媒体发出的协查通报已经在网络和全市各媒体铺开。    警方根据目击证人提供的线索,对红色的小车视频跟踪排查,在追踪到车站北路时,车辆驶出视频范围。根据目击证人提供的线索,警方对于车牌号码中有8、6、尾数英文字母等关键字符的红色小车开展排查,并对其中一台车牌号码与线索提供的内容相似度最高的红色马自达小车进行了辨认,但最终排除了其肇事嫌疑。    围绕关键线索,警方进一步扩大了排查范围。这时候,警方和媒体发出的消息通过网络传开,李某某的家人看到相关消息后,想到李某某刚开回家的红色小车,便询问了他相关的情况。这时,李某某说出了实情。在家人的劝说下,李某某迫于压力主动来到了五家岭派出所投案自首。至17日凌晨1点,芙蓉交警将肇事车辆湘A-8366C和嫌疑人一并带回。距离案发五个小时。    经查证,肇事者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已涉嫌无证驾驶。据调查,李某某事发时闯红灯行驶,将车辆停放在斑马线上,正在此处执勤的协警周兴见状,上前劝止并要求其退回停车线内,李一直未予理睬。等信号灯变化时,车辆突然加油起步,左转弯将协警挂倒在地,随后逃逸而去。
&&& 目前,李某某已被移送长沙市芙蓉公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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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处理肇事逃逸司机 高速路执法队成被告    
  日15:44   商报滚动   
重庆商报 滚动新闻 记者 邱竹15:41报道  
肇事车高速路上连撞两车,肇事司机却在现场人间蒸发。十天后他向执法部门投案自首,称自己只是因受伤先行离开寻求医治并非交通肇事逃逸,但公路执法部门未对肇事者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此举引起受害人强烈不满,随即以执法部门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同时要求严惩肇事司机。今日,渝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肇事司机不知去向三位乘客均有酒气    
据受害人介绍,日凌晨,第三人曹某驾驶轿车行至渝武高速北环收费站时,猛烈撞上原告乘坐的出租车尾部,经撞击后出租车在向前滑行的过程中又与前方的轿车尾部发生碰撞。事发后,肇事车驾驶人曹某弃车离开现场,留下车上三位乘客均满身酒气,经执法人员、收费站工作人员和受害人反复询问,三人拒不告知肇事司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去向。    
十天后投案称自己先行离开是为了看病    
6月15日,一个自称杨某的人到高速公路执法部门投案称,自己就是肇事车的司机,由于开车精神不集中才酿成车祸,且当时自己受伤就先行离开就医。但杨某对事故的具体情节描述不清。在受害当事人的强烈要求下,执法部门才通过对杨某的询问,确定了杨某代人顶包的事实。杨某在询问笔录中称,肇事车真正的驾驶人是自己的表叔曹某。随后,离开现场十天后的肇事司机曹某才到高速公路执法部门投案,承认其肇事驾驶人的事实。并称当时离开现场是自己受伤先行看病去了,还出具了某医院的诊断书。    
不满事故处理将执法部门告上法庭    
随后,执法部门认为曹某造成事故后第一时间离开现场是为了看病,在主观上没有逃逸的动机,由于十天后才接受处理,是否酒后驾车已无法“血检”,因此认定曹某仅有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过错,不予以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对于这一处理结果,受害人极为不满,认为曹某的违法事实确凿,而执法部门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致使肇事司机逃避了法律责任。随即受害人以执法部门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同时要求严惩肇事司机。    
庭上,双方就案件本身作了详细的陈述,并出具了收集的相关证据。鉴于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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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个犯罪嫌疑人会承认自己有犯罪动机!!主观动机是要通过客观事实来反映的。法律规定不能离开现场,必须报警等候处理,离开了就是逃逸,北京的周杰闹了大半年,不还是逃逸么!至于为什么离开,法律无法调查,只能从事实行为来认定,这个案子,肇事者离开现场十天后才投案,如果不算逃逸,恐怕《交通安全法》都要取消逃逸之说了!
希望渝北法院依法审判
  &随后,执法部门认为曹某造成事故后第一时间离开现场是为了看病,在主观上没有逃逸的动机&  
如此定义,还不如说是&临时性离开&!!!!!!  
  当官 的越当月越哈了
      慢性咽炎是咽部粘膜的一种慢性炎症,多因屡发急性咽炎治疗不彻底而转为慢性,其次是烟酒过度、嗜食刺激性食物、常接触污浊空气、鼻塞而需张口呼吸等,均可诱发本病。主要为咽部不适感,如灼热感、痒感、干燥感或异物感,咽部常有黏性分泌物,不易咳出,早晨刷牙常引起反射性恶心欲吐。         来深圳工作几年了,身体感觉一直都很不错,但是早晨刷牙的时候很郁闷,总会有几口痰,(好恶心,自己都觉得恶心)。  回家跟做中医的叔叔抱怨,他说我是典型的慢性咽炎,说抽烟的人群有最高的发病率,特别是男生。当时我就更郁闷了,本MM 不抽烟不喝酒,怎么会这样呢?叔叔说,平时工作压力大容易上火,之后会有一些后遗症。NND ,我咋这么倒霉~~~~~还好叔叔给我一味中药,只要平时泡着喝就OK 了,我喝了一个月,现在刷牙不恶心了。这东西真不错,给同事带了些,同事也说不错。之后同事就建议我做淘宝,把这药卖出去,给别人方便的同时自己赚外快~~~~~~~~~  嘿嘿,不知道能否可以,淘宝已经开张,今天开始尝试跟大家一起分享~~~~~~~~  大家可以加我的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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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案子发生在重庆高速公路执法大队那里,太正常不过了。肇事者大摇大摆的跑了,又能把他怎么样呢!高速执法人员能采取强制措施拘留他吗!!!!不能,他不是交警! 这就是重庆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的怪相!
  “重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现行模式”的确避免了交通与交警的矛盾,但因此导致了更多问题,包括:(1)与普通交通参与者的争端,如对严重交通违法者处罚不到位,放纵交通肇事者逃脱刑罚,增长了嫌疑人气焰,增加了路面安全隐患,引发普通交通参与者不满;(2)与事故当事人的争端,主要因对道路隐患整改工作监管不力,造成责任交通事故,引起受害人不满;(3)与经营公司的争端,主要因经营公司的“要求”太高,导致执法人员在公司利益与群众基本利益之间不好科学决择,引起公司不满;(4)与执法对象的争端,特别是事故处理能力不强,处理不公,已经引起多起诉讼;(5)与地方派出所、交警部门协作时的争端,等等。
  据说,今年开展严打酒后驾车以来,重庆高速公路上没有出现一起酒后驾车案件。是重庆驾驶员自觉性高?还是高管不查?稍微动下脑筋都知道。只要不配合高管“血检”,高管根本拿驾驶员没办法,他不是警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进一步说,既使查到了,高速公路执法大队也不能拘留驾驶员,最多就扣证。这就是为什么高速公路上没有出现查处酒驾案件的真正原因!
  离开事故现场十天后才投案,其间还有他人来顶包,应该说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不过遇到重庆高速公路执法来处理,什么都难说哦!
  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重庆高管也该加强点法制培训了
  算,肇事司机离开现场就算。。  但是,如果是自己投案的话,估计会酌情考虑减刑。。
        
/a/763.htm  
媒体报道的,好像是肇事者离开后,来了个顶包的,几天后顶包败露,供出了真实的肇事者。        
应该不是主动投的案。
  顶起哦
  肇事者离开现场十天后才投案,其间还有他人来顶包,如果这不算逃逸,恐怕《交通安全法》都要取消逃逸之说了!
  离开现场十天后才投案,还不算逃逸!估计也只有重庆高管才能做出这种认定了! 从某种意义上讲,重庆高速公路执法本身就是一个不合理、不合法的产物,《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很清楚,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定部门就是公安交警,根本不分什么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交通部门去跟公安机关争这个权力,其实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一旦遇到重大、复杂的交通肇事案,高管处理得了吗!?酒驾和逃逸只不过高管执法怪相的一点皮毛罢了。据说,今天严打酒后驾车以来,重庆高速公路上没有出现一起酒后驾车事件,难道是重庆的驾驶员这么配合高速执法,只在普通公路上酒驾?稍有脑袋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真正的原因是高速执法部门不是交警,不能拘留酒驾者,而为此移送当地公安又严重挫伤其“自尊心”,所以,重庆高速公路上几乎不查酒后驾车。只要不担心个人安危,重庆的驾驶员是可以放心地在高速公路上酒驾的。简称之,重庆怪相!  
  大秦帝国》讲法不依,风不正,国难强。阅读后,深有感触。执法机关成为被告,应当使自己在不合理执法中清醒过来,严格执法,严惩肇事者。     造成车祸本是恶性,逃逸更是恶性,顶替更是罪恶滔天。在重庆严格交通执法的今天,对这样的肇事者要加大惩处力度,对执法队伍的建设更要加大工作力度,清除执法中的毒素。     不管什么原因,肇事者都应该全部赔偿医药费,同时赔偿精神损失。对不良执法人员,都应该剔除队伍,以正执法之风。不管什么原因,肇事者离开了,就有主观,就应该加大执法,不但要赔偿损失,还要终身取消驾驶资格,包括顶替者和肇事者。不良执法人员应该剔除,并用不录用。以正民愤和视听。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俺知道基本的常理和伦理道德。法律不正确可以修改,执法不正确可以改正,真心希望执法队能够秉公办事,不受权势利益所趋,严惩肇事者和顶替者,赔损失、安精神、正行风。    
  假称看病,主观逃逸,找人顶替,狡猾逃避血检。这些事情在常人来看,都是很恶性的卑鄙行径,必须严惩不贷。    
  既然肇事者能去看病,那就说明伤得很轻啥。明知自己肇事犯错,还主观逃避,既逃避血检,又逃避处罚,品行极端恶劣,应予严惩,全部赔偿看病损失和精神损失,终生不得开车。执法不严,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即使法院判决有误,有关单位也应当给执法者行政处分。  
  有错误则改之,才能说明执法者的高明与聪明。
  行车撞人之后,肇事者只顾个人安危,自己驾车前往前往医院,而对受害人的生命安全置之不理,难免有逃逸之嫌;加之,肇事者自首是在事故发生数日后,对其是否当时是酒后驾车撞人,尚未确定得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是无视受害人立场的行为,司法公正有待怀疑!希望有关部门能查明真相,作出公正的裁决!
        
有错误则改之,才能说明执法者的高明与聪明。      
  “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真希望“人民法官&为了纳税人排除干扰,早日宣判。我一普通草民看了商报的报道好像一点都不复杂的嘛,醉酒开车出事\找替罪羊\执法部门包庇。难道堂堂的人民法官还不如我一介草民?
  受害人的勇气和执着值得我们学习,据我所知,提起行政诉讼是需要勇气的,因为作为一个公民,起诉一个强势的行政机关,其勇气可嘉;六月份发生的事情,到现在已逾半年,法院还说案件复杂(复杂吗,我看不出来哈)还要改日宣判,其执着令我辈汗颜。这估计也是老百姓面临纠纷不愿意通过司法救济,而去上访的原因吧。
        
重庆内环高速的执法权不是移交交警了吗?还有这种事情!!??
      
如果是交警来处理,应该不会这么污!!!!
  和谐社会,公正执法!!!!!!!!!!!!!!!!!
如果“曹逃逃”花了RMB搞定了高管,你们就只能眼巴巴的看着老......
      
邪不胜正!!!薄书记如是说
  喝酒不是罪,喝醉了去害人就是罪大恶极,喝醉了去撞人、去跑路、找替身就是心里有鬼。
  心不正,则鬼入门。这样的家伙迟早要遭报应的。
  受害者,雄起!
  肇事者离开现场十天后才投案,其间还有他人来顶包,如果这不算逃逸,恐怕《交通安全法》都要取消逃逸之说了  ---------------------------------------------------    如果是真的  那还要法规来做什么啊。。。。
法律!中国的法律是为谁服务的?
法治进程需要很多人的牺牲!
法院现在判了么?
期待中!!
期待中!!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您好,欢迎来到江南时报网!
肇事后弃车逃逸
经规劝投案自首
时间: 08:00 来源:江南时报网
作者:江南时报网 点击: 次
&&&&& 近日,吴江警方通过缜密细致的走访调查和规劝工作,侦破一起交通死亡肇事逃逸案,并将肇事逃逸司机收入法网。&&&&& 4月30日13时46分,吴江交巡警大队七都中队接到过路群众的报警称:七都镇庙港社区南庄村道上有一男子死在一辆变型拖拉机车轮下,司机却不在现场。七都中队及时组织警力赶到事故现场,会同大队事故科民警一起开展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发现现场悬挂的鄂11/73085号牌的变型拖拉机是套牌,死者为七都镇庙港社区南庄村村民姚某。民警随即对肇事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驾驶室工具箱里有一张过期的施工车辆软牌照。根据这一线索,在同里、横扇交巡警中队的配合支持下,查找到了原车主,后得知该车已几经转手。后经2天的走访调查,初步确定逃回安徽颖上县的王某为肇事嫌疑人。&&&&& 5月2日,办案民警赶赴安徽颖上县,通过上门对其家属开展法律宣传和政策攻势后,在其家属的劝说下,王某迫于法律威慑,终于在5月4日傍晚,向吴江办案民警投案自首。&&&&& 原来,事发当日中午12时许,在横扇做木材生意的王某驾驶3个月前才买来的二手变型拖拉机,从横扇到庙港社区南庄木材市场采购木材,当车行进村道1000米处,为避让对方一辆轿车时,不慎将同向推行三轮车的姚某撞倒。王某急忙下车查看,见姚某已倒在右后车轮下,满脸是血,一动不动。王某自认为车辆是套牌,不会查到自己的头上,便弃车逃离了事故现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目前,王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何远长 迮菊泉
(责任编辑: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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