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延期网上缴纳违章罚款罚款到期后无法追缴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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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一节 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 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节 一般程序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三节 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第五十四 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日前修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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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路政管理科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交通行政执法委托书、关于对超限站违法收缴罚款数额计算的情况说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123个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的批复”, 证明、被告人孙乐天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志强人口基本信息、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乐天、王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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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公文送达回证);14、罚款催缴通知书;15、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含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和发文处理单;16、强制措施记录(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17、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18、违法案件结案审批表;19、其他有关材料;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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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告知书,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5份,9、听证告知书2份,10、听证申请书和听证要求书,11、听证通知书2份,12、送达回证7份,13、案审 罚款申请及相关材料,30、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31、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上述证据证明三维公司尚未缴纳罚款。同时,海淀工商分局向法院提交《广告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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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的形式向海关提出,在申请书中应当阐明不能按期缴交罚款的原因和理由,并要注明申请延期的期限或者需要分期缴纳罚款的次数。 海关在收到申请人 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收缴款项的机构,通知书中应有如下内容: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延期的终止时间以及分期履行的次数;③批准的海关签章、日期。 申请人应该如何配合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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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规定的附送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纳税确有困难的,向纳税人发放《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填写后税务所受理。(二)审核批复。税务所审核并签注 。诉讼代理人如认为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制作《证据保全申请书》,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七)更正错误。诉讼代理人在应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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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税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提出申请,填写《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 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四)人民法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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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执。第四十七条《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是对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批的文书,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当 意见:主管领导: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 罚强申〔 〕号 人民法院:关于 一案的行政行罚决定已于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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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无形资产的受益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1.法律、合同或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 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9.交纳的滞纳金、罚金、罚款:核算延期缴纳各种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各种检查中缴纳的滞纳金等。 第八章所有者权益及利润分配 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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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期限】海关关于缴纳罚款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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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海关法》和原来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都没有关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期限】海关关于缴纳罚款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海关法》和原来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都没有关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往往一些当事人提出一些合理的请求,海关以没有具体规定为由,予以拒绝或者不给当事人答复。而恰恰有些当事人提出的要求确实有充足的理由,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不会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对当事人也是有利的。这样的事例越来越多,给海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关也要审视自己的法规是否跟上了时代发展的步伐。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去年11月1日实施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海关增加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批准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
  在海关的实际工作中,在正常的海关行政处罚的罚款之外,有时会出现受处罚的当事人由于特殊的经济困难,而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交罚款的情况。如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因遭受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我们把它称作不可抗力;或者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由于资金周转的原因,一时造成经济困难,而无法如期缴纳罚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类似于陈某所属工厂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并没有在主观上拒交上述有关款项,而是由于确实存在客观上的经济困难,而造成没有如期履行缴交上述罚款的能力。通俗一点说,在这种情况下,你让他缴纳罚款,他也没办法缴纳。因此,海关在实际操作中,要搞清情况,不能凭主观办事。要把这种情况同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交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应允许确实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缴交罚款的义务。但是,如果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缴交罚款却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则海关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如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将在扣财物、运输工具变卖抵缴,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等。至于对确实有特殊缴交困难的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海关则应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缴交罚款。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缴交罚款的程序是这样的: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海关提出,在申请书中应当阐明不能按期缴交罚款的原因和理由,并要注明申请延期的期限或者需要分期缴纳罚款的次数。
  ——海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严格审查,调查清楚申请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从而确定其是否有能力缴交海关所确定的罚款。 经过审查后,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通知当事人:(1)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该以书面形式予以驳回;(2)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的,应作出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交罚款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海关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的,属于程序违法,海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关同意分期缴交罚款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收缴款项的机构,通知书中应有如下内容: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申请人是单位的还要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要注明年龄、性别等);②延期的终止时间以及分期履行的次数;③批准的海关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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