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审批表申请到审批超过20天可以起诉乡镇国土所吗

星期日 农历腊月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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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政发[2009]54号
孝义市国土资源局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孝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许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宅基地使用大量增加。由于农村粗放利用宅基地,导致农村宅基地资源日趋紧张,宅基地未批先建、一户多地等问题不断增多,为紧缩地根,节约资源,严格耕地保护,全面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审批原则
  1、必须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2、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废弃地;
  3、坚持&一户一宅&,平川乡镇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每宅原则不得超过二分,建筑不得低于二层;
  4、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在新批宅基地占用耕地时,村集体应向市政府交纳旧村复垦保证金,标准不低于同期同地耕地开垦费;
  5、政府鼓励利用低效、闲置宅基地,农村村民自动实施宅基地腾退的,凡自动腾退旧宅的重新批占耕地缴纳旧村开发复垦的保证金中支付。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宅基地。具体条件为: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拆除征收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三、申报资料
  个人宅基地用地申请书;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公示证明材料(包含张榜公布时间、地点、村民意见);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员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部门审核意见;乡镇、街道审核意见;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村委会拟定宅基地平面布置图(注明四邻及距离并加盖公章);乡镇、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A3幅)复印件,并同时出具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函;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凡符合申请宅基地用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审查。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用地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明确拟划定建房位置,然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会议要有详细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3、实地勘测。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接到村民委员会申报资料后,对拟建房名单、地理位置、面积以及地类进行现场勘察、定界、绘制宗地图,审查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张榜公告。村委将村民代表会议上研究的建房名单及用地位置等情况,在村委会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资料上报乡镇国土资源所。
  5、乡镇报批。经现场勘察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国土所负责人在《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报所在乡镇、街道批准、盖章,最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6、审核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宅基地申报资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
  五、遗留问题处理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使用的正摄影像图,在图上已形成建设用地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对乡镇、村有关责任人和用地户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后,予以补办占地手续;占用基本农田,且不符合规划的,在本次修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调整补充安排。
  六、追究责任
  1、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2、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的、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或者四邻范围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3、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两年未建房的由市政府批准注销,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
  4、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村民建房审批明细表(2012)
拟批准面积(㎡)
下栅乡道陆庄村
孝土(宅)字(2012)第1号
下栅乡道陆庄村
孝土(宅)字(2012)第1号
西辛庄镇西泉村
孝土(宅)字(2012)第2号
西辛庄镇西泉村
孝土(宅)字(2012)第2号
西辛庄镇西泉村
孝土(宅)字(2012)第2号
大孝堡乡南船头村
孝土(宅)字(2012)第3号
大孝堡乡南船头村
孝土(宅)字(2012)第3号
村民建房审批明细表(2013)
拟批准面积(㎡)
高阳镇高阳村
孝土(宅)字(2013)第1号
阳泉曲镇阳泉曲村
孝土(宅)字(2013)第2号
阳泉曲镇阳泉曲村
孝土(宅)字(2013)第2号
柱濮镇王家庄村
孝土(宅)字(2013)第3号
柱濮镇王家庄村
孝土(宅)字(2013)第3号
柱濮镇王家庄村
孝土(宅)字(2013)第3号
柱濮镇王家庄村
孝土(宅)字(2013)第3号
柱濮镇王家庄村
孝土(宅)字(2013)第3号
柱濮镇王家庄村
孝土(宅)字(2013)第3号
杜村乡东小景村
孝土(宅)字(2013)第4号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更新于& 12:41
桐庐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庄范围内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院落等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本细则所称村民,是指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四条 &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县级部门规划、乡镇街道审批、村级民主管理、农户依法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利用第六条& 申请、审批、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第七条& 宅基地规划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第八条 &宅基地规划和利用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统筹考虑废弃旧宅基地的复垦和新农居点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丘陵坡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科学规划村庄布点,合理控制村庄规模,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引导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村民建房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村庄布点规划中予以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户和受灾户外,不予审批宅基地。第十条& 县城核心区内的村民建房一律采取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县城核心区外、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原则上采取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利用村内零星宅基地和原基拆建的,根据规划可以采用2户以上联体式住宅。县城规划区外的村民建房鼓励采用多层或高层公寓式住宅,原则上采用2户以上联体式住宅。除村庄规划中已明确的区块外,原则上禁止建设单户独立式住宅。村民利用原合法宅基地拆旧建新的,有村庄规划的按照规划审批;没有村庄规划的,在审批前应当先编制村庄规划或局部规划。新规划的农居点建设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新规划的农居点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原有村庄人均建设用地超过120平方米的,除涉及古建筑保护的村庄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发展台地村庄、坡地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最大可以放宽到140平方米。第十二条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安排宅基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安排宅基地。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安排宅基地。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安排宅基地。第十四条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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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第十五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第十六条
宅基地面积包括住宅和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不论新建、扩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为:小户(3人及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中户(4至5人)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鼓励村民按规划原基拆建,在不超过原合法宅基地面积的前提下,每户最高可提高宅基地审批标准20平方米。第十七条
村民家庭户申请宅基地的人口计算标准,按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未婚独生子女凭有效证明可按2人计算。(二)符合单独分户条件的已婚夫妇,双方均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尚未生育子女的,凭结婚证可按4人计算。(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与父母或直系长辈同户的,少于4人的可按4人计算。(四)家庭成员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宅基地申请人口:1、配偶、未婚子女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该配偶、子女今后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2、原籍本村的在校学生;回村落户的1997年以后毕业,未曾被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3、原籍本村的义务兵、复转退军人(不含军官);4、原籍本村的、因服刑而迁出户口的服刑人员;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无房户&&是指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住房损毁的村民家庭户;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要求的住房困难家庭、分户后新成立的村民家庭户可以无房户论;(二)危房户&&是指现有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村民家庭户;(三)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或因住房结构等原因确实无法满足日常生活的村民家庭户;(四)因规划实施需要调整该户原住房位置的;(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一)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或地上建筑物的,或将原宅基地改作他用的;(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细则规定标准80%以上,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三)现有住房实际建筑面积已达到人均80平方米以上,再以分户为由申请新宅基地的;(四)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户需要,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五)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者不合理分户的;(六)同一行政村身边有子女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申请宅基地的(在原合法宅基地范围内进行危旧房改造的除外);(七)夫妻双方已有宅基地,离婚后单独审批宅基地的(再婚且符合建房条件的除外);(八)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或需拆迁安置,申请原基拆建的;(九)在拆迁改造、下山集聚等专项工作中,已享受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其他安置政策的;(十)违法占地、违法建房或&一户多宅&未处理结案的;(十一)涉及户口迁移,在原迁出地已有住房的;(十二)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的;(十三)申请的宅基地存在纠纷的;(十四)政府或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十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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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审批与登记第二十条
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经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会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农转用报批情况办理供地手续后,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实行村民建房&一表式&联合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一)村民申请。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房申请书、户籍证明材料、原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原房屋现场照片,有独生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材料。(二)村委受理。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审核村民提供的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人。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踏勘调查。(四)批前公示。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拟审批对象、规划选址、用地面积、旧房处理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天。(五)审核审批。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建房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审批手续。对审核未通过或公示有异议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和规划农居点需实施统一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基本建设项目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使用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优先满足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的建房要求。第二十五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时,原有住房可以拆除的,在审批之前应当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无条件退还给村集体,辖区国土所及时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若申请人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停止办理有关建房审批手续。因房屋结构、文物保护、规划保留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应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未办理变更手续前,停止办理有关建房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
在坚持&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将合法住宅调剂给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他村民,辖区国土所应及时办理调剂和变更登记手续。调剂双方应不存在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情形。受调剂方办理调剂手续后产生&一户多宅&的,应将老宅基地无条件退还给村集体。第二十七条
整合优化全县宅基地资源,除县城核心区以外的地区逐步探索宅基地跨村审批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要,可在中心镇(村)规划农居点,安排村民跨村审批宅基地,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将异地搬迁村民建房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宅基地跨村审批应当坚持&一户一宅、法定面积、有偿使用&和接受村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的原则。接受村安排宅基地用于跨村审批,应当在满足本村村民建房需求的前提下,编制专项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村民经审批建房的,原宅基地的注销登记与新宅基地审批手续同时办理。第二十九条
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宅基地审批登记手续。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落实村民建房&四到场&制度,确保选址踏勘、定点放样、砌基检查、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到场签字。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落实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筑并向县有关执法部门报告,县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村民建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新发生村民违法建房的行政村,在违法建筑处置完毕之前,停止审批除危房户、受灾户以外的宅基地;违法建筑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村民建房挂牌施工制度,挂牌告示内容包括审批户主、家庭成员、原有宅基地处理情况、建房批准位置、占地面积、建造层次、承建工匠、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一)根据本细则制定宅基地管理村规民约;(二)做好村民&户&和&宅&的认定,核定家庭人口;(三)公开村庄规划和宅基地安排计划;(四)做好宅基地申请审核工作,定期讨论村民建房申请并及时公开讨论结果;(五)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上级报告;(六)做好旧宅基地收回、调剂、分配工作;(七)调处本辖区内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宅基地级差排基方案和有偿退出机制。级差排基方案和有偿退出机制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本村宅基地管理。(一)级差排基。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宅基地的区位条件,有偿提供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使用,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内实行竞价选位。(二)有偿退出。对村民主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或符合分户条件而不分户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对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到县城或中心镇集聚安置的村民,县政府制定专门政策,以产权或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规范宅基地档案管理,及时将宅基地审批、登记材料立卷归档。第三十六条
宅基地确权登记时要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宅基地经依法审批后,自审批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需建房的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理,并依法撤销其审批手续。超过本细则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村民骗取批准的宅基地,依法撤销批准文件。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在村民申请审批宅基地过程中未按本细则执行,或对申请人真实性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帮助申请人骗取审批的,经查实后,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村民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骗取批准宅基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有文件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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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朋友是应该多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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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从我读大学开始就申请宅基地,现在我工作4年了,我的人民公仆还是没有给我审批,我还每月上缴个人所得税,想想满脸都是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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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泊明志,随遇而安,不作非分之想,心境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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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正常情况下申请宅基地建房从申请到审批完成需要多长时间
土地资源和村镇建筑管理部门及镇的领导,你们现在工作一定很忙,忙的连农民的切身利益多顾不上了。农民一生一世就造一次房,申请提交上起后盼星星、盼月亮就是盼不到批复。请问有关部门,农村村民正常情况下申请宅基地建房需要那些手续和步骤,从申请到审批完成需要多长时间,有没有期限的。3月提交了申请和材料6月份能不能或该不该批下来了?
& & 尊敬的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农村居民建房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关心。现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 & 一、申请宅基地审批的程序:1.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宅基地登记使用情况,其他权源证明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他证明。2.村委会初审后,及时联系镇建管所、国土所经办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并如实反映用地情况及提供有关户籍、用地证明,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经申请建房户签字后上报镇建管所及国土所进行审查。3.镇建管所、国土所受理申请后进行会审,审查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拟办意见,核定面积后反馈村委,由村委会讨论并进行公示5天。4.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即进入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 & 二、关于您反映“3月份交了申请和材料6月份能不能批下来”的问题,如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件和规定的,是可以批下来的。具体情况可自行到镇建管所、国土所作进一步的咨询。
不在新农村点上的是不会批的。去问问建管所吧。
别急,我家的从去年6月开始申请到现在才批下来,不过到现在还没来放样呢,等吧!
不符合审批条件吧!!
这种事待紧盯,不能松懈,盯得紧就给你办了
不符合镇村规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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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领导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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