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新预算法修订的意义内容在国务院通过的《决定》中是怎么样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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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完成首次大修 地方举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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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法完成首次大修 开启财税体制改革新时代
& & 昨日(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 & 有专家称,这场预算制度改革,对于包含一般公共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意义重大,是一个新的起点,将开启我国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
& & 一位参与昨日表决的全国人大常委向记者感慨地说,很少有法律要历经四审才会被通过,由于在是否允许地方发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等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前三次审议均无果而终,四审稿也是在讨论并修改后才获得广泛共识。
& & 预算法实现20年来首次大修
& &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
& & 昨日的会议以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 & 财税专家李文海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财政是政治与经济改革的交叉点,从启动预算法制化开始,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其他领域的改革拓展更大空间。改革能否实质性前行挺进,撬动深层的固化利益格局,预算法的修订将成为一个关键的突破口。
& &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梳理逻辑链条时提出,我国要构筑坚实而强大的财政基础和财政支柱,要依托于科学的财税体制,科学的财税体制又必须要建立在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上。
& & 而这其中预算的角色至关重要,高培勇表示,财税就是政府的收支,收入是一个基本要素,而支出就是第二个基本要素。收入与支出要纳入一个制度体系加以管理,然后就是预算,预算是财政体制的第三个要素。
& & 对此,业界的普遍共识是,预算制度的改革也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的前提。因为预算改革是要解决财政收支的合理、合法问题,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税制改革,在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就能顺理成章解决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了,整个财税改革中预算制度改革要先行。
& & 强化财政收支审查监督力度
& &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浏览预算法四审稿全文后发现,此次围绕财政收支监督和公开力度都有明显加强。
& & 高培勇此前也曾指出,政府预算的公开与透明,既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实际上,除公共财政预算外,三类预算的收支均由不同政府职能部门掌控,犹如它们的“私房钱”。
& & 他说,由于不能将所有政府收支纳入统一制度框架,人代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批就只能是“区别对待”式的。既不能将全部政府收支关进“统一”的制度笼子,本属同一性质的各种政府收支运作也就难免“政出多门”。
& & 而修正后的预算法在此着墨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表示,预算公开是全面公开,既包括中央预算,也包括地方预算,不但政府预算要公开,部门预算也要公开,“预算活动的全部内容,除了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其他全部内容都要向社会公开。”
& & 在监督和审查力度上,法律同样也予以加强。“实践中反映的关于预算审查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预算细化程度不够,‘看不懂’,无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多数预算只是编列到类,而且只有支出方向,没有支出用途。”王超英说。
& & 他举例说,代表们只能了解某一领域预算支出的大数,如教育支出总金额是多少,但对具体内容,如多少资金用于教育部门的行政经费,多少资金用于解决教师待遇,多少资金用于学校建设等,都不是很清楚。
& & 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预算法在预算编制阶段,要求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通过功能分类反映支出方向(如是教育支出还是科技支出),通过经济性质分类反映支出用途,二者结合可以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支出,便于审查和监督。
& & 地方举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 & 按照修正后的预算法: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 & 对举借债务的用途规定,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 & 新预算法正式有条件放开地方政府发债权限,意味着此前预算法规定的“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历史。
& & 地方自主发债是否开口,这在整个预算法修订中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环。2009年的初审稿就提到允许地方发债,但二审将这扇门关闭了;最终经过三审的过渡,四审终于又回归至一审稿的方向上。
&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会上说,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立法机关的监督。
& & 根据审计署公布的全国截至去年6月份地方债务的情况,按偿债责任看,地方政府约有12万亿元的债务,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和救助责任的债务。
& & 楼继伟说,“到去年底,从财政管理的角度来看,总规模并没有明显扩大,风险还是可控的。”
& & 一位国务院智囊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有些事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做,尤其以地方债最为典型,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肯定信息对称性更好,要承担更多职能,允许地方自主发债能够提高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
& & 目前,已有上海、浙江等地方政府试点自发自还地方债,今年确定自发自还债务规模总计109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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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预算法落地探路
广东应进一步完善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对具体预算进一步细化;同时,要通过加强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和审查等方式,建立健全各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日起施行。
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终于完成了20年来首次大修。据统计,即将实行的新预算法,对现行预算法的修改多达82处,对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转移支付、预算审查制度、地方债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多个方面作出了突破。
“新预算法实际上吸收了广东近年来财政改革的一些探索经验,可以说,一些内容目前广东已经在实践了。”近日,广东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俞雪花在接受《南方》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配套工作,不断完善细节,为新预算法的贯彻实施先行探路。
完善“全口径预算”实施细节
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写入立法目的,并确立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被认为是此次新预算法的一大亮点。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因此,此次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这意味着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人大审议,政府的四本预算都要依法进行审计、报批、审议、执行和监督。”俞雪花对记者分析,这一修改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
“全口径预算”是将全部政府性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收入性质建立各类预算,明确功能定位,划分收支范围,加大征管力度。全口径符合公共财政所讲的“全面性”,加强人大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是实现民主理财的保障。
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俞雪花介绍,在财政资金的规范化、透明化分配方面,10多年来广东在预算监督方面一直在进步。尤其是一些地市做得很好,基本实现了全口径,而且比较细化。
据了解,2013年1月,在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广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账本首次提交人大审查。2014年1月,在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账本也首次提交人大审查。加上之前提交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省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广东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全口径预算编制和监督。
“在全口径预算方面,广东一直走在全国前面,这次修法,实际上也吸收了广东在政府财政预算审查方面的创新成果。”俞雪花说,接下来,广东应进一步完善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对具体预算进一步细化;同时,要通过加强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和审查等方式,建立健全各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发行国内首单“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预算法中,关注点之一集中于地方债务:赋予地方适度举债权,对地方债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并公开政府资产负债表。
“这是从法律上首次允许地方政府有条件地举债,是本次修法的最大突破。”有财经专家分析,相较于原预算法中“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规定,本次修改实现了很大的突破,体现了从法律层面为地方举债“开明渠、堵暗道”的政策思路,同时通过设置举债范围、举债规模、债务管理方式、问责机制、债务公开等“九道锁”,对债务风险的扩张进行了严格防范。
实际上,尽管原预算法有规定,但近年来,地方政府变相发债的情况比较严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迅速上升。根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55.7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72亿元,三类地方政府性债务总额接近18万亿元。一些地方的负债率逼近警戒线,债务风险较大。
“过去地方政府发债,潜规则替代明规则是既定事实,地方政府的负债余额绝大部分是隐形负债,规范性、透明度不足,无从知道债务风险如何发生,更谈不上防范。”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新修订的预算法允许地方在一定条件下自发债,让其阳光化,更利于控制地方债风险。
日,广东省审计厅发布《广东省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这是首次公布包括省本级、市本级、县本级、乡镇四级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结果。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广东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931.64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1020.85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2212.88亿元。广东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6月23日,广东省发行总额148亿元的“广东省政府债券”,成为国内首单“自发自还”的地方政府债券,这意味着政府举债“阳光化”改革步入正轨。
“虽然在举债透明化、控制债务风险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但新预算法实施后,广东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比如公开借债具体项目,加强对债务审查,有效防范债务风险等,都可以加快实践步伐。”俞雪花说。
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
日,在北京召开的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跑部钱进”这个词由来已久,现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我们必须对转移支付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今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要减少13左右。
所谓转移支付,就是从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出发,为解决财政收支失衡而以一定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每年转移支付资金庞大,但资金管理却一直缺少法律规范,因此利用关系网,到上级部委部门跑动沟通,达到要项目要资金的“跑部钱进”现象愈演愈烈。
粤北地区一位财政部门官员告诉记者,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在地方预算中,往往是公共服务支出占了大头,涉及经济建设等需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就要靠拼关系去争取,这既不利于地方发展,也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
此次新修订的预算法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这些新修改内容,在转移支付的具体操作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俞雪花分析,比如配套资金一直就备受争议,一些地方拿到了项目,但上级财政并不是全额下拨资金,而是要求地方配套一部分,而这些地方由于本身财力有限,根本拿不出钱来,这就导致了项目无法顺利推进,影响了当地的发展,“这次预算法的修改,为解决这些问题带来了契机。”
广东在转移支付方面也进行了初步探索。今年6月,广东省政府印发实施了《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从设立审批、分配使用、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方面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规范。同月,广东省财政厅通报称,广东省级财政力争2017年底前将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支出的比重提高到60%或以上。
“新预算法的规定,让广东之前的这些做法有了更明确的方向。”俞雪花建议,接下来,省政府可以从加强全面统筹,科学管理,加快推进现代财政制度改革入手,探索解决“跑部钱进”“配套资金”等难题。(刘龙飞)
来源:《南方》杂志
(责编:冯芸清、陈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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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举债谁借谁还 国务院新规更强调疏堵结合
  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地方政府举债“谁借谁还”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意见中一大亮点,是跳出以往出台的有关地方债管理政策法规“更侧重于如何堵后门”的局限性,新规更强调“疏堵结合”。
  修明渠 堵暗道
  这份4000多字的意见从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如何控制地方举债规模、如何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如何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多方面做出部署。早在2010年,国务院曾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仅是针对融资平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像此次全面发布管理意见,尚属首次。
  意见在基本原则中明确―――“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该表述与新修订的预算法实现对接,在强调部分“开闸”地方发债同时,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
  同时,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凸显“全面性”
  在加强债务管理具体内容上,新规凸显“全面性”―――并非仅仅强调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而是围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作出规定。
  如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控制举债规模、严格举债程序等,主要解决“怎么借”的问题;通过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主要解决“怎么用”的问题;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主要解决“怎么还”的问题。
  对接新预算法
  国务院地方债管理新规在多处实现与新预算法的对接,如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将所有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并限定债务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等。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意见将对我国经济更好防风险、稳增长发挥积极作用。为更好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意见,还将陆续出台一系列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配套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好用好。
  勾勒债务治理路线图融资平台改革将开启
  继新版预算法为地方政府举债开出“明渠”后,国务院发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新规又清楚勾勒地方债务治理路线图。值得关注的是,此前饱受诟病的上万家地方融资平台也将由此拉开改革大幕。
  将于明年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允许有限放开地方发债,但设置“八道锁”强化监管和风险防控,其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债,由此一直作为地方政府举债搞建设“灰色通道”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何去何从备受关注。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尽管新预算法限定地方政府举债方式,但此次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宽重点领域融资渠道。
  此外,国务院意见也对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后,以前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如何保障做出规定。业内人士建议,未来对于公益性项目可增加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对于经营性项目收益较差的,可允许采取债务重组方式化解风险,地方政府可出售其有形和无形资产,以换取民间现金流,为民间腾出经济空间。还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或成立新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方式,对地方债务重新定价,剥离问题资产,隔离处置风险,再向私人部门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出售。
  “要破解地方政府融资乱象,就不能让本来逐利的资金搞政府公益项目,把融资平台政府融资的功能剥离出去很重要。”首席宏观分析师徐高说。
  新华社
  融资渠道
  商业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
  融资平台公司是原来地方政府举债搞建设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那么新预算法允许地方举债并限制举债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发行债券之后,对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今后怎么办?
  意见中明确三个渠道:
  ―――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其债务等同于一般竞争性企业债务;
  ――― 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
  ―――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认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体现出市场化的思路,能走市场的走市场。
  过渡措施
  地方政府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处置政府资产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中同时制定各项过渡期措施。对项目自身收入不够偿还的债务,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增强盈利能力等措施,增强偿债能力。对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
  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允许各地区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乔宝云表示,利用债券置换是一项创新之举,即引入规范透明的机制。政府利用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政府信用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通过发行债券本身就是降低风险的过程,将高风险的置换成低风险,短时限的置换成长时限的,有利于平稳过渡。
  这份意见还明确:“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新华社
  地方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万亿元
  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万亿元
  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4万亿元
  财政部测算,如果将后两类债务按近年政府实际代偿比例折算,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12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举借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超过4万亿元。
  (数据来源:审计报告,统计时间截至去年6月底)
  怎么借?
  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
  意见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怎么用?
  债务资金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
  对于地方债务用途,意见中明令,“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对于使用债务,还要有硬性的监督。“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这份最新规定明确要通过预算之手来管理债务。
  怎么还?
  谁借谁还,中央政府不救助
  此次出台的意见突出强调地方政府偿债的“责”,明确“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边界,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对于债务风险防范要贯穿各个环节,意见中明确,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规模和增长速度。
  地方政府债务与地方政府性债务有何不同?
  国务院意见中出现“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两种表述,这两个概念是否相同?不同表述出于何种考虑?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及债务范畴并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范畴,除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外,还包括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的政府性质的债务。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今后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只会保留“政府债务”,不再有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性债务。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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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这部法律的决定。修改内容主要有立法宗旨、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券、人大审查监督以及问责等方面。新《预算法》将于日起施行。
  十年磨一剑。早在2004年《预算法》的修订工作启动,历经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三审&稿对《预算法》立法宗旨、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做实人大预算监督、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等方面做了大幅修改。在此基础上,&四审&稿对地方政府发债、专项转移支付、超收和短收、国库管理等方面又做了修改。
  规范地方债务
  在修订过程中,一些备受争议的焦点话题,随着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而最终敲定。
  譬如,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是《预算法》修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解决了债务&怎么借&、&怎么管&及&怎么还&三个问题。修改后的《预算法》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并规定,资金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如何防控地方债务风险,也成为《预算法》修改过程中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在2012年6月份的二审稿中,明确指出地方政府&不列赤字&,&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也就是说,是否允许地方在预算执行中增列赤字,一直是预算法修订中争议的话题。
  明确&央行经理国库&
  再如,《预算法》修正案最终恢复了现行法中&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的规定。
  此前,在二审稿中,删去了&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且改成了&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还添加了&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如果这样修改,则是将&央行经理国库&改成了&央行代理国库&。但《预算法》最终修正案恢复了&央行经理国库&。整个修改过程背后是艰难的斟酌。
  强化公众对预算的监督
  此外,《预算法》修订后对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明确。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分清中央和地方的职责,中央和地方共同安排支出,完全属于地方职责的那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取消掉,变成一般转移支付。委托地方的事项尽量减少。楼继伟表示,下一步的方向,就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规范整合,&总的来说,目标明确,手段明确,不要切得太细。&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专项转移支付将会减少,一般转移支付会增多。&楼继伟说。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着,《预算法》的功能在于控制、约束政府的预算权,强化公众对预算的监督。预算既是政府管理的手段,更是人大、社会控制政府预算行为的手段,从理念上实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型。
来源:中国投资咨询网
关键词: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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