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法律意见书捣毁坟墓法律责任

有人故意挖死者的坟墓,死者家属去法院起诉他。法院可以根据哪条法律法规判他什么刑、罚款多少元?_百度知道
有人故意挖死者的坟墓,死者家属去法院起诉他。法院可以根据哪条法律法规判他什么刑、罚款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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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也可能成立本罪,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侮辱尸体罪、遗弃等等、侮辱尸体的、毁损、毁损、拘役或者管制,如从坟墓中、主观方面是故意侮辱尸体罪。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至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行为。犯罪构成、鞭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侮辱尸体的行为,是指以暴露,如奸淫。 侮辱尸体罪是选择性罪名 盗窃尸体罪:1、涂划。盗窃尸体的一部分的、焚烧。尸体、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从其他任何停放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盗窃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主观上为故意,是指秘密窃取尸体。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肢解、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猥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停尸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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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侮辱尸体罪
二楼的回答非常完整。
他一个人都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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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法律咨询父亲坟墓被他人坟墓下雨致摧毁咋办_百度知道
法律咨询父亲坟墓被他人坟墓下雨致摧毁咋办
尽快修好,他会说这是下雨弄坏又不是人为法律不会管。不用指望人对方赔钱,给重修一下,自己重新祭拜下,死者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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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  如果是意外原因、骨灰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故意破坏,可通过协商解决。
就上面所说是意外,我国的法律有保护的条款;情节严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quot,需要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先人的坟墓既是后代人祭祀悼念的依托,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也是几千年来的民风民俗;&quot,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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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缅甸曾发生过几次排华潮华人墓地被捣毁|缅甸| 中国远征军_凤凰卫视
缅甸曾发生过几次排华潮华人墓地被捣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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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人山是中国云南和缅甸北部交界处的一片无人区,方圆数百公里都是广袤的原始森林,1942年正是这片密林吞噬了数万中国远征军的生命,这一伤亡是中国远征军入缅作战当中最惨重的损失,其惨烈程度远远超过
考察组向莫的村前行 华人家庭格外谨慎小心 戈叔亚:首先说在莫的村这个地方,我们死了1500个人,所以说这个地方对于我,对于任何一个中国人知道这件事的一个人,就会有很深刻的印象,那么就会想像,莫的村这个地方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地方,到底为什么要在这个地方死掉了1500个人。 解说:戈叔亚所说的这1500人都是重伤病员,他们来自第五军下辖的第200新22和第96师,此前,这三个师和日军进行了同古,仁安羌等各个战役,由于中英美三方在指挥权上的纷争,中国军队付出了巨大的伤亡代价,第五军在撤退时,由军部用载着这些重伤病员进行撤退,原定撤退路线是从密支那方向撤退。由于杜聿明意外得知,密支那被日军占领,为避免与日军正面接触,于是选择从曼西往北进行撤退,在这张中国远征军撤退路线图上,满许就是曼西,曼西在缅语中的意思是公路尽头,于是,曼西成为远征军,由机械化撤退改为徒步撤退的转折点。从曼西开始一路到莫的村,部队开始把汽车,装甲车等辎重全部销毁。 刘桂英(野人山亲历老兵):在这个时候把伤兵集中起来,集中起来呢,就问他们,现在我们走到无路可走了,你跟我们走也是死路一条,你走不动,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了,你们自己想个法子处理吧,讲不下去,伤兵讲,你留一点汽油帮我吧,你留一点汽油,你们走吧,他们把汽油点了,自焚,1000多伤兵带不出来。 解说:这是一段刘桂英多年来不愿碰触的记忆。刘桂英是第五军新22师师部的卫生员,更是从惨绝人寰的野人山大撤退中,活着走出来的三名女性之一,这段拍摄于2002年的影像,一经播出,立即引起一片哗然,有人质疑,因为在国民政府抗战正史中,从来没有1500多名重伤员集体自焚的记载,也有人认为刘桂英的讲述向世人揭秘了一段被埋葬了70多年的历史。这本由台湾&国防部&史政编译局出版的书,叫《抗战时期滇印缅作战&一个老兵的亲身经历与毕生研究》,作者邱中岳是当时新22师的一个连长,后来晋升为少将,更为重要的是,邱中岳以台湾&国防部&史政编译局局长的身份,成为国民党方面研究抗战史的权威专家。 5月14日黄昏时分,第五军军部及各部队伤患1500余人,进驻莫的林东南边的村子里,5月16日,原先留在莫的林,或为战伤,或因重病不能跟随部队长途跋涉的1500余中华儿女,咸以生为中国人,死为中华鬼的志节,慨然于5月21日凌晨一时,引火自焚,含恨而终。 戈叔亚:我认为是真的,现在我们记录的,有刘桂英的讲述,还有邱中岳将军的讲述,那么还有一个是常识,他们是重伤,我们知道远征军要撤退的时候,完全不可能带着伤病员。 解说:进入莫的新村后,道路已经完全断绝,考察组只能徒步前往莫的村,日下午3点,考察组终于进入莫的村。今天的莫的村依旧人迹罕至,提到莫的村,当地人的表情都讳莫如深,相传由于这里地处偏僻,患有麻风病等其病症被赶出去的人,或者犯了重罪逃避官兵缉拿的犯人,才都会躲到这里,外人不愿意进入这个村子,甚至莫的村的原住居民也不愿意留下来,而是搬到距离此处1.5英里外面,建立了莫的新村,现在老莫的村里,实际只有60多户人家。 戈叔亚:莫的村这个地方有种种的传说,所以说我们还没有到莫的村之前,就给我们心目当中,造成了一种一种压力一种阴影,我就觉得莫的村这个地方,有一个很神秘的一种气氛,村子里面很少很少有人,偶尔有几个人他们都是带着非常惊愕的目光远远地看着我们,我觉得他们有些时候是惧怕生人,因为他们那个地方来的生人很少很少,几十年来的生人很少,那么我心里面就一直在想,莫的村,莫的村,这个地方死了我们那么多的人,我就觉得莫的村那个地方,一定是一个文明的尽头。 解说:这里与世隔绝,考察组或许是战后到访的第一批外国人,从曼西往北的沿途多个村子一路走来,为了印证1500伤病员的事情,只要遇到合适的采访人,考察组都要刨根问底,询问当年中国远征军撤退时的情景。莫的村的原住居民,75岁的老人乌普简向考察组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信息,他说他的回忆都来自于父母的讲述,因为1942年时他只有3岁。 乌普简:没有人敢留下来,都在山里,从山上看。 戈叔亚:他们烧车子的时候是不是可以看见远处熊熊的一团火,晚上烧还是白天烧。 乌普简:晚上烧的。 戈叔亚:有没有爆炸声。 乌普简:听到,他听到有炸弹声。他们说村子里被火烧了,完了,大家都哭,第二天早上来看,才知道村子没有被烧。 解说:但是当考察组问到,1500名伤病员自焚事件时,乌普简和考察组采访到的其他人一样,都回答没有听闻过此事。1942年5月,远征军来到莫的村时,害怕战乱的老百姓已经全体逃亡到山上躲藏了起来,缅甸属英国殖民地,当地人对英国军队处于一种敌对与仇视的态度,这也累及到中国军队。村民的回忆中多次提到,统治缅甸的英国当局也通知巴黎躲避中国和日本的军队,因此可以肯定,中国伤病员死亡时,当地老百姓不在现场。 戈叔亚:从汽车焚烧,遗弃汽车的情况,跟老百姓说的完全一样,但是现在伤病员自杀牺牲的地方,情况完全不了解,老百姓完全不了解,这一点呢说明两点情况,一个呢就是说明,当时中国军队伤病员牺牲了以后,中国军队为了保护伤病员的遗体,把他们秘密埋葬在某一个地方,不让老百姓知道,不让日本人知道,当然还有一个可能就是,也许不一定有这个事。《我的中国心》凤凰卫视中文台播出主持人:&首播:周六10:05-10:55重播:周日21:40-22:30
[责任编辑:何柄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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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捣毁我家祖坟,为何要我承担一部分责任?等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江西省读者朱某来信咨询:2010年10月,我选定一处“风水宝地”,经责任山主人同意,遂将我父亲的坟墓迁葬至此处。2011年,刘某发现我父亲的坟墓建在他家祖坟前,认为对自家的祖坟有影响,便将我父亲的坟墓捣毁。日,我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他赔偿损失。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捣毁坟墓的损失确定为2096元。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损失的70%,其余的30%由我承担。 中国论文网 /8/view-1065478.htm   请问,为什么让我承担部分损失?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朱炳辉答:《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11条均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耕地、林地……”因此,未经批准在林地建造的坟墓属于非法建筑,对于非法建筑应由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处理,但并不因此影响你要求刘某赔偿必要的材料损失、人工损失。《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明确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你要求刘某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同时,在国家明令禁止在林地建造坟墓的情况下,你迷信“风水宝地”,将你父亲的坟墓迁葬在与刘某祖坟相邻的林地,从而引发同样迷信风水的刘某挖毁你父亲的坟墓。所以,对于纠纷的发生,作为受害一方的你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你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是正确的。   出卖房屋后,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江苏省盐城市某村村民万某来信咨询:2009年,有人提议出高价购买我现有的房屋。我心想卖了房子之后再建一栋就是了,便欣然答应。我卖掉房子后,立即向相关部门申请宅基地,相关部门却拒绝为我办理。    请问,我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岗埠农场46号律师所李德勇答:《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同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也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因此,你出卖房屋后,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   责任山上树木因灾害而倒伏,私自砍伐为何构成巳罪?    读者汪娟来信咨询:1个月前,由于下雪,导致我弟弟责任山上的树木大量倒伏。我弟弟见状,雇人共采伐了31.5立方米。不料,近日我弟弟被森林警察以涉嫌盗伐林本罪逮捕。树木是自己责任山上的,况且因灾害而倒伏,砍伐了为何会构成犯罪?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袁梅答:首先,树木虽因下雪已经倒伏,但砍伐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因为林业部《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再次,《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为2~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为1~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数额巨大的起点,在林区为20~30立方米或幼树株,在非林区为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在林区为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为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对应的损失。你弟弟所伐数额达31.5立方米,明显属于“数额巨大”。你弟弟的行为确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雇员受伤,村委会为何要赔偿损失?    辽宁省某市孙家湾村委主任来信咨询:2009年4月初,我村村委会聘请胡玉兴作我村的水稻技术员,月薪1500元。日中午,我们几名村干部请胡玉兴吃饭。饭后,有些醉意的胡玉兴骑着摩托车在前往进行技术指导的路上,因道路狭窄不平,摔入水沟中,当即摔成重伤,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胡玉兴起诉到法院,要求我村村委会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4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村委会赔偿胡玉兴损失2.5万元。    请问,村委会为何要赔偿他损失?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答:村委会与胡玉兴之间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胡玉兴应村委会之约前来技术指导,属于从事雇佣劳动,其途中摔伤应视为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酒后驾驶摩托车属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作为雇员的胡玉兴是明知的,所以,造成自己摔伤的后果,其过错是明显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征地补偿款是否应全额发放给村民?    湖南读者苏铭来信咨询:不久前,我们村有些村民的部分承包地被征用,征地单位除按每亩耕地9万元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支付了其他补偿费。我们原以为每户能拿到十几万元,但最终拿到手的只有一两万元,大部分补偿费被村委会扣下了。    请问,征地的补偿费应如何发放和使用?    安徽省替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答: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
人员的保险费用。”    因此,被征用土地的各种补偿费并非都是给村民个人的,村民个人有权拿到的只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而这几笔补偿费的数额是有限的。至于土地补偿费归村委会所有的那部分,村委会应当依法进行合理支配和使用。你们若怀疑补偿有问题,可依法要求村委会公布收支情况,看村委会是否将村民有权拿到的上述补偿费足额发放了。   林地权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读者方华来信咨询:根据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立林业生产责任制――编者注)精神,我于1984年划分到一处自留山,县政府核发了《社员自留山使用证》。2009年全国林业改革时,我又领到了《林权证》。    请问我若因这块林地与他人发生争议,该以哪个证为准,应找哪个机关处理?    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答: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7条规定:“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你已经取得了《林权证》,在处理林地争议时应以《林权证》为依据。因林权发生争议的,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私自放跑他人耕牛,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读者王某来信咨询:我儿子今年28岁,与同村村民李某素有积怨。日中午,儿子将李某拴在村口的大树下的两头耕牛偷偷放跑。日,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我儿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请问,我儿子的行为为什么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谢兼明答: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为,一是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你儿子私自放跑李某耕牛,侵害了李某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构成要件。二是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你儿子虽未对李某的耕牛实施残害行为,但他私自放跑李某耕牛的行为当属“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范畴。三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你儿子放跑耕牛时28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四是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从本案来看,你儿子私自放跑李某耕牛是“为出一口恶气”,属于泄愤报复范畴,属直接故意,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同时,《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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