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的取保候审被公安传唤在什么情况下被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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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013307
因证据不足取保候审后被传唤。
律师您好!
我的妈妈在我们县城开了一家旅馆。去年四月份在旅馆中被一行**逮捕,送进了县**局。随后家人前去询问,值班的**说是我妈妈涉嫌贩毒被附近的几家住户(商家)举报,因此被逮捕,但是**在旅馆内没有搜查到一丝证据。我妈妈被关押在县**局看守所内长达三个月,**局不允许家人前去探望,家里也没有收到任何来自**局的通知。
后来我们得知我妈妈的病情恶化后经过多方努力和我姐夫的担保下在**局办理了,将我妈妈送至医院治疗。释放时**局签发了一张 取保候审决定书 和一张看守所的 释放证明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 上有这么一段话: “我局正在侦查xxx贩卖毒品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日起算。” 另外,看守所签发的 释放证明书 上有这么一段话:“因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被逮捕,现因取保候审??????。”
今天下午我姐夫接到来自**局的电话,**局要求我妈妈迅速到**局来,具体因何要去没给我们说。现在家里人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希望律师先生能为我们解答。谢谢!
提问者:四川-凉山取保候审浏览78次 08: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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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56836**** (四川-广元)帮助网友:644称赞:2案件处于侦查环节,侦查机关(本案指公安机关)有权根据侦查需要,对取保候审人予以传唤、讯问。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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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要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无论从立法构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致使这一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取保候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着手,探寻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措施。科学且行之有效的取保候审制度,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 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 完善机制 制度构建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法,规定了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力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等内容。其不仅保障了刑法的实现,而且具有其独立的价值。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之一,而这两个目的往往是对立统一的,那么二者在发生冲突时,就要求我们进行价值性的评价和选择。惩罚犯罪固然重要,但在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衡量中,如何能够准确追诉犯罪而毫不伤及无辜、侵犯人权,则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境界。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取保候审与拘传、拘留、监视居住、逮捕构成了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但由于取保候审明显的特征而较其他强制措施具有更大的作用。但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合法适当的行使,能有利的保障诉讼的进行,反之,必然会导致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并没有&物尽其用&,或说有些&名不副实&,在人权保护之声愈发高涨的今天,笔者发现取保候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并针对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建议不断完善,既是人权保障功能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推动,也是司法和法治的进步。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历史沿革、概念及适用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逃避侦查和审判的意外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和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性方法的总称。
  &少捕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这种理念可追溯至1951年,当时毛泽东说过&凡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犯了错误&,但建国后的法律始终没有对取保候审做出类似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在历史和传统上缺乏以非羁押方式作为强制措施的观念,这种落后的法制观念,对于取保候审制度的施行产生了消极影响。直至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取保候审制度才作为调节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一种方式被完善。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形态。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于取保候审制度都有所规定。综合以上法律法规,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其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四,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还不充足的;其五,不能在法定时限内结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其六,其他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提出申请,经办案机关批准,可以取保候审。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1、该制度的设计有空白,缺乏明确性,造成适用上的偏差
  如果撇开超过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不论,根据以上列举,无论从刑期角度考虑,还是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我们都不难发现&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成为适用取保候审制度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就是指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涉嫌的罪名,以及平时表现、个性特征,罪中表现和事后态度进行综合考虑以后,如果认为其犯罪性质较轻,涉嫌罪名不重,犯罪情节不很恶劣,犯罪手段一般,平时表现尚好,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以后又有悔改之意并积极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等等,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适用取保候审,行为人不至于再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不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他也不会再违法犯罪,综合以上即可认定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就可以对其适用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多或少带有一点主观色彩,因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人身危险性强及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等标准都太过笼统,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后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缺乏明确的、量化的判断标准。相似情节不同处理的情况时常出现,因人情而取保也并非罕见。在执法人员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给予其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可能造成工作中的种种失误,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容易激化矛盾,造成对国家司法权稳定性与一致性的质疑。
  2、诉讼参与人对该制度的法律意义认识不清,对于司法权产生负面的影响
  取保候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必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能够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体现了人性化的司法政策。同时,也减轻了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减少国家财政用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而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人依法传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经常会这样讲&这事不都完了么,怎么检察院又找我&,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以为自己案结事了,误以为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就是&释放&行为。以上情况的出现,在于当事人并没有了解取保候审的真正含义,简单的认为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而并不了解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逮捕一样都是刑事强制措施一种。如果说这几种强制措施之间有什么不同,也只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地点与人身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而其根本性质是完全相同的。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被害方往往也不了解取保候审的法律意义,&他打完我就完了,他就逍遥法外了&,这样激愤的言语经常出自被害人之口。在被害人看来,取保候审就是未对犯罪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纵容,是司法权力的滥用。而深追原因,往往是公安机关并没有向被取保候审人、被害人讲清何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性质,案件将要经历的诉讼阶段,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一般义务等,所以才会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3、取保候审的保证效力过低,无法起到对被取保候审人的制约作用
  取保候审的保证效力是指在决定和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所依法采取的保证方式,能否足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起到的制约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二种保证方式,即人保和财保。但这两种保证方式都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
  特别是在适用人保的情况下,保证人往往由被保证人提出,二者有着特定的关系,这样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时,既有对被取保人的行为加以约束的一面,又有对其姑息、纵容的一面,对于被取保人可能实施的隐匿、毁灭证据、串供、逃跑或者继续犯罪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保证很难对被保证人产生有效的制约和约束。此外,实践中还有这样的情况,被保证人随便找个同事或朋友作为保证人签署保证书,而保证人并不清楚自己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保证人疏于保证职责,未能真正起到保证作用。
  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肆意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使得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违法现象。如何将保证的效力落到实处,真正有效发挥其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作用,如何真正缓解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则应当从根本上解决保证制度欠缺科学性、制约性不强的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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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4809805
取保候审期间流程走完就要被法院传唤吗?如果证据不足
期间流程走完就要被法院传唤吗?如果证据不足会不会被撤销案件,民警说一个月内会随时传唤我回去是结案还是录口供?
提问者:福建-福州取保候审浏览130次 09: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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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福建-福州)帮助网友:105713称赞:300公安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会将案移送检察院。法律事务尽量委托律师处理 10:22:1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福建-福州)帮助网友:20851称赞:33你好,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我是福州本地专业律师,需要帮助可以找本律师 1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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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被公安传唤时被扣押了财物,比如电脑、手机等,可以返还吗?要符合怎样的条件才会归还?他们能随意收缴或没收吗?如果被传唤的人并不是犯罪嫌疑人,而仅仅是证人,公安机关随意扣押财物违法吗?
对于以上问题,个人理解:
1、关于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规定:
1)只有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与文件才可以扣押,对于其他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都不得查封、扣押。
2)对于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依法登记、入卷并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截留或挪作他用。
3)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会同在场证人、被查封人、财物文件持有人当面查点清楚,开列清单一式2份,一份案卷存档,一份交财物文件持有人,防止办案人员私自截留或挪作他用。
4)退还与没收: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如果查实属于犯罪所得、赃物,依法应该没收、上缴国库的,应移送法院没收违法所得。
2、侦查机关是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与是否传唤没有必然联系。
1)不论财物文件持有人是否被传唤、是否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该财物涉及到某刑事案件、能够证明某犯罪嫌疑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证据,侦查机关查封扣押该财物文件,是基于保全证据的需要对财物进行保管,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查封扣押。
2)如果被传唤的人无犯罪嫌疑、持有物品与侦查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无任何关联,属于被传唤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侦查机关不得查封扣押。
3)非犯罪嫌疑人员如证人、被害人等持有的合法财物,如果与案件无关、不属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证据,则侦查机关不得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个人合法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在公安机关扣押手续合法的情况下,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后,要看公安机关是否撤销案件,如撤销,则扣押的财物应予以返还!具体条件咨询公安机关!
如果只是证人,公安机关无权随意扣押其财物。具体可以咨询律师。
要回复问题请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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