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征婚待业证能否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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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文号:长政发[1999]20号
颁布日期:执行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福利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民政、劳动、人事、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及区、县(市)残联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就业对象是:系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无业残疾人。
第五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各类企业及驻长单位(凡劳务用工在3人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含下岗职工和用工一年以下的临时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城镇残疾人就业;乡村企业按本单位在职人员总数2%的比例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鼓励各单位安排重度残疾人就业。凡安排1名盲人或1名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按分级管理原则。父母双方系中央、省、外地驻长及市属单位工作的残疾子弟,由长沙市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父母双方系区、县(市)、乡(镇)、村属单位工作的残疾子弟,由所属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父母双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属于不同管辖级别的残疾子弟原则上按本人意愿选择服务机构推荐就业。
第八条 各单位已安排的残疾人,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后,可计入安排比例。用人单位因工致残的残疾人,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并计入安排比例。但用人单位不得以超过比例为由拒绝安排。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可优先安排在本单位就业。
第九条 符合就业条件要求就业的残疾人,须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填写未就业残疾人员登记表,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参加上岗前培训,合格者发给残疾人待业证,凭待业证推荐就业。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也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部分残疾人,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为所招聘、录用的残疾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合理核定劳动定额。在转正、定级、晋升、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险、评功评奖等方面应与健全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须在每年11月1日前向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局如实报送当年《单位职工情况和在岗残疾职工年报表》。就业服务机构有权对所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向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的计算方法: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应安排残疾人数-已安排残疾人数)。
第十四条 保障金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保障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湘财[1996]社字第28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障金每年收取1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核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用人单位须在12月30日前将保障金全部缴清。收取方法可采用同城结算方式,也可由就业服务机构向缴纳单位直接收取。直接收取的保障金须交财政专户储存,禁止转入其他帐户。所收保障金必须向缴纳单位开具《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险金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确无经济能力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预算报表一并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方可适当减缴或缓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得以缴纳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凡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其逾期未缴纳部分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请统计行政部门依照统计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财政、审计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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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符合就业条件要求就业的残疾人,须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填写未就业残疾人员登记表,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参加上岗前,合格者发给残疾人待业证,凭待业证推荐就业。&&&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也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部分残疾人,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为所招聘、录用的残疾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合理核定劳动定额。在转正、定级、晋升、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险、评功评奖等方面应与健全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须在每年11月1日前向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局如实报送当年《单位职工情况和在岗残疾职工年报表》。就业服务机构有权对所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向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的计算方法: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应安排残疾人数-已安排残疾人数)。&&& 第十四条 保障金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保障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湘财〔1996〕社字第28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障金每年收取1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核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用人单位须在12月30日前将保障金全部缴清。收取方法可采用同城结算方式,也可由就业服务机构向缴纳单位直接收取。直接收取的保障金须交财政专户储存,禁止转入其他帐户。所收保障金必须向缴纳单位开具《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险金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确无经济能力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结算或预算报表一并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方可适当减缴或缓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得以缴纳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凡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其逾期未缴纳部分从滞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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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残疾人教育就业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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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残疾人教育就业知识问答(民生类)  1、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动员全社会把解决残疾人的就业任务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鼓励社会各单位按比例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特点和工作岗位录用残疾人,并实行灵活便利的工作方式,改变就业环境和条件。根据《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都必须按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条,江苏省政府第31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南京市政府第258号令《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  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意义是什么?  答: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倡导社会文明,促进残疾人和谐地融于社会;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促使各单位均衡地承担社会义务;有利于残疾人参加社会劳动,给他们参与竞争的机会;有利于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障社会的稳定。  4、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指导方针是什么?  答:国家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指导方针是: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5、城镇残疾人就业有哪三种形式?  答:在我市城镇残疾人就业有三种形式和主渠道:一是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二是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应为单位)组织、城乡经济组织中按比例就业;三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机动灵活的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个体就业及社区就业。  6、农村残疾人就业的渠道有哪些?  答:在农村,残疾人根据自身特点,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同时在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中实行按比例就业。  7、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按比例就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征缴保障金为辅的原则;先进行技能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择优录取和就近就业的原则。  8、什么单位属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政府第31号令)、《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南京市政府第258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含外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外地驻宁单位)都属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范围  9、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应做哪些工作?  答:各单位应认真、如实地填报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如未达到规定的比例,应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或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所安置的残疾人应予办理国家规定的各种录用手续和保险,并接受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10、单位如何安置残疾人就业?  答:有安置残疾人就业意向的单位,可通过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推荐或自行招聘等方式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可优先安排就业。  11、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后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单位必须为录用的残疾人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报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备案。  12、残疾人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要求就业?  答:求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生活能自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无业残疾人。  13、安排残疾人就业应达到什么规定比例?  答: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单位如何进行残疾人就业年审?  答: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所领取《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进行年度审核。  需携带下列资料:①已填写好的《江苏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②已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复印件;③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④残疾职工的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⑤单位上年(度)末劳资报表。(最好注明时间)  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年审人员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资料,经初审、复核后,出具《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知单》,企业持《通知》单即可到税务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保障金交纳的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答: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批复》规定:经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百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如何计算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  答:单位应缴纳保障金=(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例上年度末社会平均工资为28439元)  举例1:某企业有7名职工,没有残疾人,该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计算方法为:7×1.5%×28439元=0.105×28439元=元(说明:0.105指单位应该安排的残疾人数,28439元是市统计局发布的2006年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  举例2:某企业有83名职工,有1名残疾职工,该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计算方法为:(83×1.5%-1)×28439元=0.245×28439元=元。  17、保障金计算中的单位职工人数应如何统计?  答:以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为准,含:签定一年以上合同工、有工资待遇的外籍员工。  18、哪些人可以计入单位残疾职工人数?  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的复退军人。  19、哪些单位应到南京市地税局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单位的保障金,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缴。  20、地税部门征缴时间及征缴方式?  答:保障金实行按年征缴,各单位年审后即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大厅办理申报缴纳手续;也可于每年1月1日(社平工资基数出不来)至6月30日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办理缴纳手续,由地税机关从缴费单位的涉税帐户中扣缴款项。  21、哪些单位可以暂缓缴纳保障金?  答:目前,0税收企业和经残联、财政免缓审批后的企业,可暂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此之外,所有单位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单位如何申办减缓保障金手续?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部分确有困难需缓缴或减征的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审批表》并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报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23、单位可否直接到地税部门交纳保障金?  答: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到地税部门申报、或网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及时与单位核实职工人数和了解保障金缴纳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意向。  24、外资企业是否可以免缴保障金?  答:根据省政府、市政府令规定,所有在宁企业包括外资、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等企业都要执行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都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保障金。  25、目前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保障金主要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用于:(1)残疾人就业服务;(2)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3)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4)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补助,对超比例安排的单位给予奖励;(5)资助残疾人教育;(6)救助失业贫困残疾人生活;(7)支持民办弱智、重度残疾人工疗庇护机构建设;(8)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支出等。  26、单位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南京市政府第258号令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残疾人劳动就业监察活动,对违反上述情况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单位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对逾期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7、残疾人劳动就业行政执法监察有哪些内容?  答: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是否执行了残疾人与健全人同工同酬、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是否保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28、残疾人如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答:国家鼓励残疾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技能培训项目,向户籍地残联申请,参加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也可参加劳动部门和社会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残联对一般的培训费用全额解决,对较高的培训费给予适当补助。  29、残疾人如何进行求职登记?  答:求职人员原则上在户口或居住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求职人员需详细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有学历或专业技能证书的需交复印件,有培训愿望的,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填写培训登记。  30、残疾人如何应聘就业?  答:求职者应按通知或持推荐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单位面试,如无故缺席,视作放弃或已经就业;求职者被录用后,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在试用期结束后,有权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求职者若落聘,可等待下一次的面试应聘。  31、残疾人可否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答:本市就业年龄段的无业残疾人,凡2004年以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本人或单位可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32、外地残疾人可否计入单位残疾职工人数?  答:企业有用工自主权,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含外地残疾人)均可以在企业就业,并可以计入单位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但不享受南京市安置残疾人的优惠补贴政策。  33、企业内退职工、下岗职工是否计入单位职工人数?  答:企业内退、下岗的职工,可以不计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但同等待遇的残疾职工也不能计入残疾职工人数。  34、企业内办福利厂,残疾人如何计算?  答:每位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只能享受一次残疾人就业政策;该残疾人在福利企业享受了税费减免政策后,就不能在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中计算比例;厂内办厂应分开计算,残疾人证不能重复使用。  35、残疾人个体经营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就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行政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贷款;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近年来,残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予以一定的奖励。  36、残疾人怎样才能获得就业机会?  答:首先,变依靠国家安排就业为主动参与竞争。残疾人应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要有参与竞争的信心、勇气和意识。其次,残疾人能否现实就业,关键在于残疾人本人就业能力和素质是否达到相应的水平。为适应社会的需要,残疾人必须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利用就业服务提供的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市场竞争的本领,为自己争取就业机会,成为合格的劳动者。最后,对劳动就业要有正确的态度。残疾人选择职业和单位,既要考虑自身的条件,更要考虑客观可能性和社会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扶持的作用,逐步形成'国家大力帮助,个人自主就业'的新机制。  37、怎样看待残疾人的劳动能力?  答:残疾给残疾人心理、生活带来障碍,但是通过残疾人自身的努力和社会的补偿,绝大多数残疾人可以与健全人一样为社会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罗斯福、奥斯特洛夫斯基、华罗庚、张海迪等众多的知名残疾人的劳动能力就证实了这一点。即使是一些重度残疾人,只要社会为他们提供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也都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因此,对于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问题,应予客观、辩证地对待,不能强调他们不能干什么,而应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看到他们能干什么,并通过提供必要的条件,使他们扬长避短,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38、收取保障金是否是乱摊派?  答:达不到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单位,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用来调整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单位的社会义务。同时,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之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主要用于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因而是开发残疾人劳动能力的合理收费,不能与乱摊派、乱收费相提并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合法的国家政府性基金。  39、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单位用人自主权是否矛盾?  答:单位用人自主权是以有关法律和政令的规定为规范的,与执行国家的法律应是内在的统一。单位实行用人自主权,前提条件是必须服从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了残疾人就业要受到保护,单位要按比例安排,用人单位就应该自觉遵守。单位用人自主权与承担社会义务是相统一的。《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提出:各单位按不低于城镇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暂时达不到规定的比例,每年度应当缴纳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一规定正是尊重了单位用人自主权,实行安排给奖励,不安排要交钱,这也是各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  40、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否是残疾人就业的唯一渠道?  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但不是唯一的渠道。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应继续给予巩固,并做好在职残疾职工的稳定工作。残疾人也应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与竞争,政府对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予以鼓励、支持和扶持。  41、残疾人进入高中阶段和高等院校学习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从日起,凡户籍和生源地都在南京的本市残疾人,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在领取此项补助时,必须提高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残疾人证、入学通知书、学校证明)。南京市对上述人员的补助和奖励,按宁残就[2008]91号文件规定办理。  42、残疾人自主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省、市政府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助。有自主创业意向和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请。  43、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哪些?  答:本市常住户口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残疾人,均有申请获得护理补贴的权利。(一)年龄在16-60周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二)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需他人长期照料;(三)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四)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44、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的标准是多少?  答:南京市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农村不低于每人每月50元,城镇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各区县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当扩大护理补贴发放范围。  45、残疾残疾人护理补贴如何申请?  答:申领残疾人护理补贴程序:  ①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明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  ②审核公示:由社区(村)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并在本社区(村)张榜公示,然后签署初审意见报送街道(乡镇)残联复审;街道(乡镇)残联应对社区(村)上报的相关材料认真复审,并深入残疾人家庭及所在社区(村)了解确认后,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应认真复核相关材料,同时组织抽查复审,并在区(县)政府(或残联)网站对申请人情况公示一周以上,然后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街道(乡镇)。  ③签订协议:街道(乡镇)残联应将区(县)残联的审核意见及时通知社区(村)和申请人,并指导社区(村)帮助申请人选择护理服务方式,明确护理服务提供者,同时完善护理服务相关手续,落实有关协议(或承诺书):①申请人与县以上残联评估确认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签订全托或日托服务协议;②申请人与县以上残联评估确认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签订入户护理服务协议;③当地暂时没有合格服务机构的地区,申请人应与当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认可的护理服务人员(包括亲友、邻居)签订护理服务协议;④当地暂时没有合格服务机构的地区,也可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同意的前提下,由合法监护人提供护理服务承诺书。  ④确认服务:承担护理服务的机构(人员)应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承诺),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做好服务记录,并让受到服务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地方残联和社区(村)应定期深入残疾人家庭和服务机构,督导检查护理服务工作,确保服务到位。  ⑤发放补贴:区(县)残联在收到申请人服务协议(或承诺书)后,按当地规定的发放补贴标准及时发放护理补贴。护理补贴一般应以护理补贴服务券、服务卡(本)等形式发放给申请人。对当地暂没有服务机构的农村地区,也可通过银行打卡支付等既符合当地实际又能保证资金安全的方式向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支付护理补贴。  46、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发放依据是什么?  答:《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苏残发〔2010〕8号&苏财社〔2010〕6号)、《南京市生活不能自理贫困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暂行办法》(宁残就〔2010〕20号 宁财社〔号)。(各区县也分别出台了相应的护理补贴办法)。  47、申请办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许可证》的服务对象?  答:有开办盲人按摩点需求的南京市户籍盲人。  48、申请办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许可证》的条件?  答:①从业人员中,除少量管理人员外,持有从业资格证的按摩人员,必须100%是盲人或其他残疾人,其中本地户籍盲人(含其他残疾人)不低于50%;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不小于60平方米;③具有培训合格、品行端正、持有盲人保健按摩场所管理人员资格证的管理人员;④申办工商个体执照经营者,必须是南京市户籍盲人,持有待业证或失业证,具备中级盲人保健按摩师资格,其亲属愿意承担其在经营过程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经营场所地址应选在本人户籍所在的行政区域内;⑤具有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  49、申请办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许可证》的流程?  凡南京市户籍的盲人,并自愿申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许可证》的,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房屋产权协议、盲人按摩从业人员登记表、南京市开办盲人保健中心申请表、开办盲人保健按摩场所资格证登记书、保健按摩师资格证或医疗职称证到区县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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