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了寻衅滋事最想要取保候审的条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戴雅静律师
[江苏-常州]
委托当地律师处理。
[江苏-南通]
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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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法律快车触屏版()手机咨询更方便寻衅滋事 轻伤 想取保候审 还需要跟被害人调节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当事人现在被关进了看守所 办案人员说他是个头 还有几个人没抓住 已经4天了,由于其妻子分娩在即今天以其妻子的名义像刑警队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书,请问这种情况需要去怎么做?办案人员只是说回家等着,如果需要钱保或是人保就通知了。多少天能通知批准或不批准,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去怎么做?做些什么?
您好,我有劳教前科
今年4月份跟朋友一起吃饭,酒后朋友与他人发生摩擦,于是我门5个人全都动了手,致人轻伤,主犯是我朋友,我们几个人全部取保候审了,现在案件已到了检察院了,还有与受害人协商一直没有协商成功,假如他追着不放的话我闷会不会被判实刑或是劳动教养,还有几个人就我自己有劳教前科,我会不会被判的比别人重·
您好,我有劳教前科
今年4月份跟朋友一起吃饭,酒后朋友与他人发生摩擦,于是我门5个人全都动了手,致人轻伤,主犯是我朋友,我们几个人全部取保候审了,现在案件已到了检察院了,还有与受害人协商一直没有协商成功,假如他追着不放的话我闷会不会被判实刑或是劳动教养,还有几个人就我自己有劳教前科,我会不会被判的比别人重· 还有我们几个人是投案自首
对方是轻微伤
我们三个人打的
对方的汽车挡风玻璃被砸 鉴定价格150
其他2人没到年龄 不负法律责任
我认罪态度较好
调解对方要天价 我负担不起
被关了一个月 取保候审
请问我这样判缓有多少机会!
三人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打架,对方一轻微伤,一人未去验伤.已赔偿对方.看守所第36天时办了取保候审,现检察院来电话,要求今天去,请问是否会再被拘留?是否需要请律师?后面将会是什么样的程序?
去年4月在KTV与人打架,被派出所拘留后家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现在派出所打电话要当事人和派出所联系,不然就要追逃?请问会不会再被抓进去被关啊? 办理取保候审是5月31号出来的,现在派出所打电话要会去办理手续,能回去吗?害怕再一次被关起来
取保候审不能超过12个月,如果超过了怎么办?
一起出事的人有判3个月,还有的甚至更长的,现在有的已经出来了,
为什么公安机关不联系同案件中其他的取保候审人员
前一段时间我弟弟和几个朋友喝多了在外面和别人发生争执,然后双发打了起来对方报了警,把我弟弟抓走了,是从犯,对方只有一个轻伤,派出所直接给了个寻衅滋事的理由给刑拘了,得且双方都有错,不是得先给治安拘留么?能不能取保候审? 他们可能找派出所熟人了,我们问派出所的人,他们有个人就说不能取保候审,是这样的么? 是在一家酒吧打的,对酒吧的物品也造成了损害,不过应该也不构成寻衅滋事吧
我一个表弟跟其他四个人打架被刑事拘留定的罪名是寻衅滋事还是未成年(未满18周岁):一天晚上我弟几个人出去吃饭,他们当中有一人就听到旁边有人骂他们,但我弟和另外一个人均没听到,然后那个听到的人就说要打架我弟和另外一个人劝他说别打了后来那个人又说如果你实在看不过去我给你找人打,然后过来两个人,这期间他们几个又去喝酒,没人喝一瓶但我弟没喝,其中一人用啤酒瓶把对方一个打到在地 我弟把另外一个人只踹了一脚,但是现在情况好像有变说是被啤酒瓶打的那个人死啦不是...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办取保候审必须要受害人家属同意吗
检察院要求我们双方把和解协议写到书面上
对方家属要求我先支付8万医药费同意我们办取保候审 但是需要保释后继续支付对方后续医药费
因为伤者是头部受伤
短期内定不了伤残
所以不能一次性了结
如果签订协议后续医药费没有及时给上还会被起诉吗
如果不签怕以后因为没有积极赔偿不能判刑从轻
想知道这种情况怎么做对我们有好处呢
我朋友于2010年11月因酒后造成被害人鼻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在看守所待了29天后取保候审,并于被害人民事调解完毕,赔偿5万元,写好不追究我民事责任。2011年初此案移交到检察院,继续对我朋友取保候审。可昨天法院来电话叫我朋友带上证件去,叫我朋友去干什么呢?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与其他故意伤人或者聚众斗殴不一样,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的客体特征中明确指出寻衅滋事的客体是社会秩序,也有的人理解成为公共场所,在客体要件中,对于暴力的定义为随意,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客体特征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但如何具体理解社会秩序&公共场所,则存在分歧。有二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人员相对比较集中,人们生活比较频繁的地方,如商店、车站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共场所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场所,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⑴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⑵在中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⑶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⑷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⑸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⑹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随意聚众斗殴的行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犯罪人的理性不同于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喜欢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随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换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有其产生的主观原因或动机。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但是,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并不是一种纯主观的判断,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多,遭受殴打的人数越多,被判断为“随意殴打”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单纯以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判断资料,而是必然同时考虑其他相关要素。所以,“随意”的判断具有相对性。例如,行为人虽然只是殴打他人一次,但殴打的原因是他人对行为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议。对此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即使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也会认为殴打的原因不可思议。再如,数人中只有一人作出了对行为人不利的举动,而行为人却殴打了在场的数人。对此也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行为人殴打无辜数人的行为,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接受”。反之,行为人殴打他人七八次,殴打的原因是他人讽刺了行为人的举动。即使殴打的原因本身或许可以被一般人“理解”,但殴打的次数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所以,随意并非单纯的主观要素,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在中国现阶段,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作出了“情节恶劣”的要求。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例如,随意殴打行为造成或者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随意使用凶器殴打他人的;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随意殴打多人的,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均宜认定为情节恶劣。但司法机关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本身评价为情节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求有特定的对象,对一般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恐吓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许多国家是一项刑事犯罪,无论有无向对方动粗,无论是否行使暴力行动,即使只是语言上威胁受害者(对方),有死亡威胁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财产权等。包括死亡威胁、诈弹威胁、以自杀做威胁等。若意图以此方式来获取他人财物或利益而实行者,称为&恐吓取财&。情节恶劣的判断,必须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程度为中心。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与刑法第293条第1项相比,第2项的要求似乎较为缓和。因为第1项除要求殴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随意”与“情节恶劣”;而第2项仅在行为之外设置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性条件。但在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不能将该罪中的两个类型作程度差异的解释。所以,大体而言,第2项成立犯罪的情节要求,应高于第1项的恶劣程度。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例如,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对方不收受出租费用的行为,也宜解释为强拿硬要行为。强拿硬要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任意与随意的意义相近,但其程度低于随意的要求,侧重于说明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与理由。就损毁财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任意”不仅是对损毁公私财物的限制,也是对占用公私财物的限制。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由于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同样,在自由市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经营,或者难以顺利在市场经营的,也应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当然属于情节严重(至于是否触犯其他罪名,则另当别论)。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例如,行为人是在公共活动开始时起哄闹事,还是在公共活动结束时起哄闹事,行为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少数人不能从事正常活动,还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多数人不能或者难以从事正常活动,对于判断结论会有重大影响。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主体特征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主观特征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在主观特征中指出,犯罪分子主观意志就是要破坏社会秩序,希望出现破坏社会秩序的安定结果。但是,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罪名不是特别容易分辨,所以如果大家对这类问题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365咨询在线律师,谢谢阅读。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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