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小孩,没有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是不是离婚容易点?

离婚财产怎么分割?一岁半的孩子归女方吗?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已解决问题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离婚财产怎么分割?一岁半的孩子归女方吗?
&06-15 14:30&&悬赏 0&&发布者:迷茫的米小洛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10)
我现在和我老公的感情性格不合已经无法修复了,近期准备离婚,想详细咨询一下财产怎么分割,具体情况如下:现在共同存款3万元,婚后购买约4万元汽车一辆,婚房是婚前由我老公父母出资购买约45万,房本写着老公的名字,一直由二老还房贷,每月1000,婚后装修及买家具电器共约7万元,婚后第一年老公工资上交公婆(买房已经没有积蓄了,补贴家用),第二年工资卡交给了我。从和他谈恋爱一直到结婚到现在一共8年时间,当初知道他家条件一般,所以结婚时就没要彩礼。现在孩子一岁半(未断奶),一直由我带着,我从婚后到现在一直没有工作。
我想问一下,离婚的话我能分到多少财产?(具体数额)孩子抚养权是不是可以归我?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天津-河北区]
回复时间:日 14时56分
孩子抚养权归你,存款一人一半,汽车作价依法分割。可以要求住房补贴。
追问:住房补贴有标准码?离婚后我和孩子回河北,那边物价还没天津这么高
回答:没有,你还可以追讨他给母亲那一年的工资。如果不是天津人,有可能住房补贴不会支持,但建议你提出来要求支付。
追问:好的!谢谢您!
[天津-津南区]
回复时间:
现有的存款,家电等原则上平均分割。房子归男方所有,如果是夫妻共同还贷就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给你补偿。双方认可是男方父母还贷则没有你的补偿。离婚只分现在存在的钱,至于你说的以前工资给公婆了或是花了,没什么意义,没了的就是没了不能分了。孩子原则上归女方
[天津-河东区]
回复时间: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孩子归你的可能性较大
[天津-河东区]
回复时间:
孩子未足2岁,可以由你抚养。房子你不能分割,其他财产平分
[江苏-南京]
104697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财产判决分割,小孩由女方抚养
[天津-河东区]
回复时间:
孩子归你是没有大问题的,至于财产会在庭审中出现对方否认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辽宁-大连]
437118积分
回复时间:
婚后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平分,孩子的抚养权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可以由女方抚养。
[天津-和平区]
回复时间:
存款和汽车平分,房贷有争议,孩子归你的可能性较大,抚养费为你老公月收入20%~30%
[天津-和平区]
117195积分
回复时间:
具体需要看证据,无协商孩子原则归女方
[天津-宝坻区]
回复时间:
孩子原则是归女方,但也有例外。婚后财产照顾女方分配,原则上平分,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最佳律师解答
(尊而光工商法团队)()&
(李保忠)()&
(杨鹏首席)()&
(李新建)()&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朝阳区
人气:182356
人气:30906
人气:97041
人气:57577
人气:30857
人气:15146案情:AB为夫妻,A的父亲死亡,遗留房屋一间,A兄弟三人,房子一直由A兄居住,其他手续没人办,三年后,AB要离婚,B是否有权分得房屋的部分?另: A的母亲早已去世,父母均未留有遗嘱,也不存在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条件。  
我的答案是:B无权分割此房屋。理由如下:  
从案情介绍可以看出,该房屋现在处于继承开始,但是遗产尚未分割的状态。在这个时候,AB对房屋享有什么权利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可以明确反推出:在此时A对房屋的权利还仅仅是继承权,而非所有权。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 条中规定“...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似乎与此矛盾,但是我认为,此时的共同共有,应当理解成一种待定的共有。继承人范围的确认、遗产范围的确认、某些基于法律规定手续,都需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属权利待定状态,这也正是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    
同时,继承权是一项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继承人--A,只有在该继承权转化为所有权之后,B才因夫妻共有而对该房屋享有权利。而继承权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因此,B对此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那么,对于该权利,B是否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而得到补偿呢?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尚无这样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似乎可以作为一种参照,但是该法条一直因为过于含混,自由裁量余地过大,缺乏可操作性被抨击。况且,该继承权在转化为所有权的过程中,存在风险,如果补偿一旦作出,对继承人又是一种不公平。马裤同学曾经提出,可以在得到利益后予以补偿,如果没有得到,即不予补偿。这是一种很有操作性的意见,但是,既然是对可期待利益的“补偿”,如果在事后作出,就失去了它的意义,而成为一种分割了,也并不妥当。  
综上,我的意见是,夫妻共同财产应限定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所有权的财产,而夫妻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财产,不属这一范围。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那么B不可以就这个“待定的共有”提出确认吗?    
  B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啊  他自然也没有资格提出确认
  试一下我重新注册的ID。趴趴熊,快来说说。    
  有点想法,还不太成熟,写出来大家看一看。    楼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这一条,反推出,在继承开始,但是遗产尚未分割的这个阶段,继承人对遗产所拥有的是仅仅是继承权,而非所有权。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因为该《意见》的51条明确指出:“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个人对此的理解是:继承权自继承开始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即归于消灭,取代其的是所有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无论这是不是一种待定的权利状态),再经过遗产分割之后,转化为每个继承人单独的所有权,应该是这样一个过程。    因此,本案当中所涉及的房屋,因没有经过析产,应该属于A兄弟三人的共同财产,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说完了,表砸我哈~~~~`  大家都知道,趴趴熊这个id是虚心学习的好学生的典范~~~~~~
  同意又来一只叭叭熊的观点。
  支持熊的观点……  
  支持熊的观点          我。。。。。。。。。的飘过
  支持我家熊的观点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A享有的是继承权,而B享有的是分割财产的权利,这个财产指的是共有财产,而不是遗产。  同意趴趴的观点。
  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如这种情形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离婚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财产权利是否也属于“夫妻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明确规定,离婚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权利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嘛。
  长夜百合创造出了一个新名词--待定的共有。呵呵,什么是“待定的共有”?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但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就转化成一种现实的权利了。遗产就是这个现实权利--所有权的载体,遗产未分割,如果有多个继承人,法律关系就表现为共有。共有并不否定所有权,恰恰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A在其父死亡之时,其对父亲的继承权已经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了。其三兄弟对父亲的遗产的法律关系属共有。A在此份遗产中的共有份额此时应该属A家庭的共同财产。在A与B离婚时,B理应该分得该项财产。
  抱歉又懒了很久,不想动手,希望能有一个成熟的思维,但可惜到现在还没有。先说不成熟的吧  引用趴趴熊的一段: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这一条,反推出,在继承开始,但是遗产尚未分割的这个阶段,继承人对遗产所拥有的是仅仅是继承权,而非所有权。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  从这一法条是明显可以推测出后边的结论的,不是一句“不正确”就可以被打发。    因此,这条明显和那个共同共有条款发生了矛盾,我于是认为这个共有依然是处于待定状态。因为继承人的范围份额之类,在没实际分割之前,都是“待定”的,即使现在该夫妻对方要主张权力,也没有实际的标的额,而必须等遗产分割之后才能确定  各位说到了“理应分得该财产”,那么该财产到底是房子的几分之几呢?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继承人书面放弃了权利呢?    
  看遗产的来源,以及婚前遗产有无公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  这段话不能推出:所有权的起点是遗产分割后。  
  反推的逻辑不成立。
  个人对此的理解是:继承权自继承开始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即归于消灭,取代其的是所有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无论这是不是一种待定的权利状态),再经过遗产分割之后,转化为每个继承人单独的所有权,应该是这样一个过程。  ——————————————  轻轻地来一下啊    意见11条: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又52条,……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熊,想清楚了啊    作者:oyall  遗产就是这个现实权利--所有权的载体,遗产未分割,如果有多个继承人,法律关系就表现为共有。共有并不否定所有权,恰恰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A在其父死亡之时,其对父亲的继承权已经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了。  ——————————————————  捣糨糊啊~~    继承权是啥?最简单的,参与遗产分配的权利    被继承人死了,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没分配前,是继承权问题;分配后,才是所有权问题。    分配过程中,权利就是待定的。继承人在分配完成前,不能主张所有权。    回到这个案子,继承过程没完成,继承权仍为期待权,未转为实在的所有权,其财产就不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人配偶就不能主张      各位轻砸啊~~~
  和趴趴熊斗一回    我国法律中的继承权,包括两方面的意思:继承资格权与财产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之后,继承资格一经确认,就已经实现了继承资格权。这个权利不是被消灭了,而是实现了。现在的问题是第二个:财产继承权。必须因为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才能引起财产继承权的出现。在人没死的时候,我们虽然经常谈论其儿子有继承权,但这个时候我们所指的“继承权”,并不是一个实在的权利,而是一个值得期待的权利。即使代位继承权,也是在爷爷死亡之后才出现,而不是说:儿子死了,孙子先继承了一个父亲的实体继承权。
  各位,现在对继承权的意思到底是啥我都不清楚了。  我承认我基础不好,所以,我去看书去,回来再答。
  对相关问题没什么深刻的认识,个人浅见:如果将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这一阶段的权利认定为继承权,则将有一段时间出现所有权的空白,而一个很古老的声音告诉我们说,所有权是不可以空白的。并且如果认定为继承权,共有期间的一切处分行为将无法实现。  表砸我~~
  另外,愚以为继承权、所有权之间似乎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  
  作者:天天天灌   所有权是不可以空白的。并且如果认定为继承权,共有期间的一切处分行为将无法实现。  ______________  不让砸啊?    只好闷笑不语了  
  别憋坏了,说吧小竹  
  说可是包括了砸的哦    
  嗯  俺主要是想学习学习
  嘎嘎,给我一张凳子  
  趴趴熊捏?快也过来一起学习了  
  我来学习
  欢迎胡说霸道加入,自己找位坐哈  
  作者:南山小竹 回复日期: 11:01:54   回到这个案子,继承过程没完成,继承权仍为期待权,未转为实在的所有权,其财产就不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人配偶就不能主张    不同意小竹的观点。  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权已不再是一种期待权。  那为什么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分割相关财产呢?  我的看法是:  1、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之前,遗产处于所有继承人的共同共有状态。而此阶段,继承人配偶没有继承权。  2、B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共同共有人对遗产进行分割。而共有财产的分割是非常复杂的,均等分配只是一般原则,在分割中还应考虑继承人的一些实际情况。在共同共有未分割或分割不明的状态下,再行分割,无疑乱上加乱。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体现这一精神。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没啥的    所有权是不可以空白的——你先解释下吧,反正我是不明白    至于“并且如果认定为继承权,共有期间的一切处分行为将无法实现。”——更不明白了,认定为继承权,为啥还是“共有期间”呢?    退一步,难道遗产分割完毕前,你能不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而处分遗产?    
  支持0YALL的观点,B有权分得A的房屋的部分。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A兄弟三人房屋共有,A所有部分为与B的夫妻共同财产。
  1、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之前,遗产处于所有继承人的共同共有状态。而此阶段,继承人配偶没有继承权。  ——————————————————    啥此阶段彼阶段啊,除了12条情形,继承人配偶什么时候有过继承权啊?    2、这个解释解决了刀刀提出的问题了吗?    
  先来汇报一下哈,现在有一种新观点,观点人:小竹的偶像。  他认为:  1、继承权自继承完成之时起归于消灭(先别跟我追究用词是否正确)。  2、继承开始之时至财产分割完成之时,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原死者。  3、继承开始之时至继承完成这段期间,是一个继承权部分部分实现直至全部实现的过程。    报告完毕,我正在领会消化当中。  欢迎来砸(反正砸的也不是我^_^),不过,发言前,请想仔细上述先。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楼主介绍的这种情况,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但是一直处于没有分割状态,这期间房子为三兄弟共同共有,如果a在分割前表示放弃继承,那他的老婆就分不到遗产。如果a不做这个表示,则他老婆有权分得房子的一部分
      作者:南山小竹 回复日期: 16:20:05 
            啥此阶段彼阶段啊,除了12条情形,继承人配偶什么时候有过继承权啊?      1、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之前,遗产处于所有继承人的共同共有状态。而此阶段,继承人配偶没有继承权。         ===============      我说此阶段没有,难道就可以理解为彼阶段有?    
  回楼上啊,我可不知道你怎么理解啊,你要理解为彼阶段有,我也不打算阻止你啊    
  是不是走胡同了?  我认为B是有权分割A的继承份额的。
  正确答案:B有权分割A的继承份额。  玩继承和继承权的浆糊。嘎嘎~~  表要砸俺。。。   (世态炎凉,为了买片片熬夜挣分分)    
  所有权是不可以空白的——你先解释下吧,反正我是不明白      至于“并且如果认定为继承权,共有期间的一切处分行为将无法实现。”——更不明白了,认定为继承权,为啥还是“共有期间”呢?      退一步,难道遗产分割完毕前,你能不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而处分遗产?  ————————————————————  呵呵,所有权不能空白好像是基本法理,不过说实在的,真要解释,我还真说不出什么东西来,靠自己体会。  至于第二点,我认为所要表达的意思其实也很明确,无非就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这个期间。当然,称其为“共有期间”有先入为主之嫌,为不可取。  第三,通过我的话似乎推不出“如果认定为所有权,则在这一期间可以进行任何处分行为”的结论,并且我也不这么认为。另外,如果认定为继承权,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债务清偿问题该如何解释?    回过头来看自己的观点,其实也不够成熟,把所有权变更为“拟制的所有权”或许会稍恰当一些。最后,归结到刀的案例,我认为B是有权分割A的继承份额的。
  小小的弱弱的砸小竹偶像一个:      “1、继承权自继承完成之时起归于消灭(先别跟我追究用词是否正确)。”  
------  这一条我同意。      “2、继承开始之时至财产分割完成之时,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原死者。”  
-------  这条不同意,因为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死人不享有民事权利,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用法条砸小竹他偶像,小爽一把)      “3、继承开始之时至继承完成这段期间,是一个继承权部分部分实现直至全部实现的过程。”  ----------  这条基本同意,不过有点废话的感觉,直接说实现的过程也一样啊,这是为了反驳什么观点,小竹他偶像才一反常态,说话这么罗嗦捏?  
      作者:胡说霸道 回复日期: 10:49:47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    这段话不能推出:所有权的起点是遗产分割后。   =============================  这段话起码可以推出:遗产分割前享有继承权吧?  然后,如果假设二者可同时存在,只表明放弃继承权,而不表明放弃所有权,后果如何?
  再再次声明啊,玩儿啊,莫伤和气      我还真说不出什么东西来,靠自己体会  ————  你自己体会是你的事啊,但别拿来当砖啊。既然论证不出来,那你还说是基本法理?还“好象”是基本法理,有这么烧砖的吗?    为不可取。  ——  我就不说了,能认识自己错误的都是好孩子    如果认定为所有权,则在这一期间可以进行任何处分行为  ————————  你牛,又把所有权拆件零卖,佩服    我给你推啊,继承人共同共有,夫妻又共有,如此,继承人一起处分遗产,岂不是还得征询继承人配偶的意见?    这是啥世道啊?    另外,如果认定为继承权,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债务清偿问题该如何解释?  ——————————————  我无法理解你这一问啊,有啥好解释的啊    行使继承权,就要承担偿债义务;不行使,就不承担啊    有啥问题啊?和本贴有啥关系?      回到刀的案例,分割一日未完,配偶就休想动遗产一分。    
  刀,我偶像啥时有过那样的观点啊?        
  飘过  看过  学过  晕过  最后走了
  你自己体会是你的事啊,但别拿来当砖啊。既然论证不出来,那你还说是基本法理?还“好象”是基本法理,有这么烧砖的吗?  ——————————————  呵呵,玩玩儿哈  有事要出去一下,下次再回复小竹。临走之前先澄清一个问题:到底是你要砸我,还是我砸你啊?  以下回复希望可以说明:    作者:南山小竹 回复日期: 15:38:43 
    作者:天天天灌     所有权是不可以空白的。并且如果认定为继承权,共有期间的一切处分行为将无法实现。    ______________    不让砸啊?        只好闷笑不语了  作者:天天天灌 回复日期: 15:47:18 
    别憋坏了,说吧小竹  作者:南山小竹 回复日期: 15:51:42 
    说可是包括了砸的哦  作者:天天天灌 回复日期: 15:53:01 
    嗯    俺主要是想学习学习  
  以上诸位的一大串看得我头晕眼花头脑发胀,我的继承法没学好,以下要说错了什么千万别笑哦.(罪过罪过,其实我是边翻书边打的,顶多算是引用错误)  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从期待权变为既得权的时间,是遗产所有权开始转移给继承人的时间.也就是说,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财产转化为遗产,其所有权转移归有权获得该遗产的人所有.  可见在此例中,A兄弟三人有继承权,但继承权在其父死亡起,已由期待权变为既得权,即其父遗产的所有人为A兄弟.由于尚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可以认定遗产处于A兄弟三个共同共有的状态.  虽然在父亲死后,房子一直由A兄住,未办理任何手续,但不可否认A兄弟三人对此财产的所有权.在被继承人死后而继承人又为及时办理房产等不动产的变动登记,这只能说明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上的一个漏洞了.从法理上说财产当前处于无主状态(原主已身亡).但是事实上所有权已归属A兄弟.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宗上所述,我认为A妻有权分割该房产中属于A继承的一部分.至于房产该如何分割,这就是A三兄弟的问题了.
  竹子:贵偶像在群里说过,小熊也整理到版面了    还有啊,你那个中间的空格,在你发言较多的时候,不要那么夸张啦,偶机器慢的说,友情建议哈,体谅一个。
  作者:长夜百合 回复日期: 13:47:43   “2、继承开始之时至财产分割完成之时,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原死者。”     -------    这条不同意,因为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死人不享有民事权利,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用法条砸小竹他偶像,小爽一把)      ============================================================  劳驾,这是个肯定性的规定,但该法条没有否认公民在出生前,或死亡后,就没民事权利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劳驾,您也看一哈:“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这个是规定了起止时间的,其权利资格从出生时候起,到死亡时候止。    然后那个胎儿份额问题,要记得是保留份额,不是权利,而在处理办法里头,是胎儿如果出生时是活体,后死亡,其份额给胎儿的继承人,如果胎儿出生时候就是死体,则是原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办理,这明确说明,胎儿并不享有继承权,只有其活着出生,才享有权利。  另:《继承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保护的是“公民”的继承权,《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籍因为出生等等取得,这个就别找法条了,总之,胎儿不算公民吧?     著作权法的法条,我承认我无法解释。这个用语是与民法通则相矛盾的。但是立法意愿不矛盾,法理上认为它是对死者“生命痕迹”的保护。当然,你可以对这个说法嗤之以鼻 :)  ------------------------  对死者是否享有民事权利,法律研究界是存在争论的,但是在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则明显是否定观点。同时,我要提醒K兄回来看看主贴,本帖在探讨死亡后财产的归属,你举出的法条,无法证明死者享有所有权。
  记号……
  劳驾,我首先要证明死者是有权利的啊,要是按你所说,死者是没有权利,那我还有什么可说的?  
  在劳驾,我在这里可没想回答主贴啊,我是被人砸进来的啊
  反劳驾,如果你想证明死者有和生者完全一样的民事权利,那您趁早歇会儿啊。还是直接证明有所有权简单点,偶也不忍心您累着啊,是吧?    再者,既然都劳驾了,您就有空再看看主贴吧,谢谢哈,适当活动对身体有好处嘛    第三,被谁砸进来的?谁这么大胆啊?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糨糊捣完了    没得玩了
  看明白我贴的法条了吗?有想法了吗?
  楼主是明显错误的。这个问题实际上非常简单。  《婚姻法》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所说的“财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而不是说拥有所权的财产”,否则,债权就不可以被视为是财产。  
这里所说的“财产”,应该是指确定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财产,继承人无论拥有“继承权”,还是“所有权”,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区分的必要。即使确定是属于“继承权”,那也己经是确定可以获得的利益,属于上面定义的“财产”的范围。  到于说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它是否能带来经济利益,尚不能确定,故不当作共有财产处理,与这里的继承权是完全不同的。  
  我觉得大家都忘了考虑一个问题,就是是在a父死亡三年后才离婚的。此时,虽没有分割遗产及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分割遗产的起算时间应为其父死亡之时,而a夫妇的婚姻关系在此时仍存续,在后来离婚时,妻子当然有权利要求分割房屋。  至于提到所谓期待权问题,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后,直接转为了继承人们的财产权,已经不在是期待权了,欢迎讨论。  第三,如果丈夫放弃了继承权,可以认为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自然会归于无效的,当然,丈夫有合理合法的原因而放弃继承,(如某位兄弟没有劳动能力)也是可以接受的。
  即使确定是属于“继承权”,那也己经是确定可以获得的利益  ----------  这句话也不知道依据在哪儿  
  作者:pk传奇 回复日期: 19:26:32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他P偶,在下看明白了,俺和您的思考有所不同的说。  但是这一思考捏,就涉及到了法理,您会嗤之以鼻滴  要不再开一贴讨论死者民事权利?  这个贴走远了的说
    作者:长夜百合 回复日期: 15:55:21 
    即使确定是属于“继承权”,那也己经是确定可以获得的利益    ----------    这句话也不知道依据在哪儿  ----------------------------------------------------------  这个也要找依据,那你每天吃饭有没有依据?  
  每天的吃饭的生理学依据多了去了    法律的严谨性,不可太过胶柱鼓瑟,可也不能百分之百自由心证吧??
  晕。都不知道你们扯到哪里去了。    虽然还没有分。但是该遗产中确实有1/3是属于A的。只是还没有确定哪个墙壁是属于A的而已。    比如我们有3个人各出1/3盖了间房子住,虽然没有分哪个角落属于谁。但是3人同时都享有处分权,都可以去住。    同理,此案中三人都有所有权。只是在ab的离婚案中要把这个房屋共有的所有权具体物化。    我也不知道有没有把我的观点表达清楚。  其实我现在思想有点混乱。
  比如我们有3个人各出1/3盖了间房子住,虽然没有分哪个角落属于谁。但是3人同时都享有处分权,都可以去住。  ————————————————  关于都有处分权的说法明显胡说八道。大家别在意,其他人继续讨论。
  作者:合作建房 回复日期: 1:02:44 
    楼主是明显错误的。这个问题实际上非常简单。    《婚姻法》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所说的“财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而不是说拥有所权的财产”,否则,债权就不可以被视为是财产。     这里所说的“财产”,应该是指确定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财产,继承人无论拥有“继承权”,还是“所有权”,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区分的必要。即使确定是属于“继承权”,那也己经是确定可以获得的利益,属于上面定义的“财产”的范围。    到于说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它是否能带来经济利益,尚不能确定,故不当作共有财产处理,与这里的继承权是完全不同的。    举手赞成建房的观点,  
  先说哈,我真的只是来学习的。  晕忽忽的看了半天,在晕死之前也不晓得理解对没有,请各位指教,主要观点如下:  1、作者:蛮族勇士 回复日期: 11:05:03 
    我国法律中的继承权,包括两方面的意思:继承资格权与财产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之后,继承资格一经确认,就已经实现了继承资格权。这个权利不是被消灭了,而是实现了。  --------------------------------------------------------+  同意上述观点基础上,我的理解是被继承人死亡,继承权实现伴随着继承同时发生。即继承资格权和财产继承权同时实现了。当然这种实现只是理论上的实现,在实际上还包括继承资格确认、继承人同意继承、财产范围认定等诸多操作程序。但我个人认为这时财产的所有权已经从被继承人转移到继承人身上。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这一点是对第一点的进一步说明。    综上所述,我的结论是:目前房屋所有权为A兄弟三人共有,B有权分割其属于A的那部分产权。
    强帖留名~~~~~    
  挖坟。
  挖个坟  手上有个这类案子,现在B已经被判决离婚,要实现那套房产的分割要另案起诉,怎么操作,把其他人拉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来?法院是否会继续对尚未析产的暂不处理?直接析产?并非法定继承人如何参与进去? 继承析产和离婚析产合并?
  被继承人是在A、B婚前还是婚后死亡的?
  贴一个参考案例。  ==================================================  丈夫离婚继承权怎么分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了女方放弃的应是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女方的放弃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原被告1994年登记结婚。2000年5月女方父亲去世时,在市内留有住房一套,至今都未继承分割,一直由女方母亲居住着。日男方起诉离婚,24日女方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3月两人调解离婚。离婚后,男方以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放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
女方认为放弃继承父亲财产,无需征得原告同意,且继承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应是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放弃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原告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却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定义务的履行,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房产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关键是把握好三个时点
就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二审审判长任华芬。
任华芬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此案中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放弃权利,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
任华芬认为,该案要辨析放弃的是遗产继承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要把握好三个时点问题,即继承的时点、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和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点。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时点即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人是从继承开始时取得了继承权,被告于其父去世之日就取得了继承权。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
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在该案中非常重要。该案女方父亲去世后,其与妻共有房屋一直由其妻子使用,并未对该房屋中遗产部分进行过分割。对遗产的分割处理,就是将被继承人遗产转化为继承人财产权,使遗产不再是遗产的过程,若没进行分割处理,女方享有的始终还是继承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显然,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物化的财产,而非权利。“所得”两字描述了这一财产的性质,是得到了的财产,而非期待的财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为公示要件的要求,该案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件,是将房屋中属于被告方的那部分遗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即为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
因此,在遗产分割前,女方表示放弃继承权,是有效的法律行为。而且在此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调解离婚,这样即使女方没有放弃继承权,争议房产也不能成为两人的共有财产,男方也无法要求进行分割,故一、二审法院不但对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均予以了认可,同时判决男方无权分割房产    
  如果离婚同时,另一方要求继承析产呢?
  留名关注
  法院判决说的很清楚了,如果房产已经转名过户就视唯遗产已经分割,没转名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不需要配偶同意,不放弃的,那就是共同财产。
  楼上的理解不对吧。  法院的意思是,如果离婚之时,遗产没有分割,那配偶就无权获得,因为还不算共同财产。
  呵呵,什么叫分割,楼上你想一想。
  和前面同样的案例有个不同的判决结果  -------------------------------------  试论夫或妻单方放弃继承之效力   
一、案情简介:  
刘爱萍与段长江于1985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其夫妻共同财产不要法庭解决。  
经查,段长江父母段全林(1972年1月去世)与黄志君(1993年5月去世)共育有五子女:段明明、段新玉、段长新(本案被告)、段长秀、段长江。段全林与黄志君去世后,留有遗产房屋一套。日,段明明、段新玉、段长秀分别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示其自愿放弃对该遗产房屋的继承权,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分别经其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同日,段长江给重庆市沙坪坝区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其内容为:“委托段长新到你处办理继承父亲段全林、母亲黄志君的私房遗产公证。继承份额为我与段长新各50%(按中墙分为东、西两侧,我继承西侧)。”经查,该房屋现仍然登记在黄志君名下。  
日,段长新(甲方)与段长江(乙方)签订《关于共有房产份额分配的协议》,其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父母遗产(重庆市沙坪坝区土湾一房屋,建筑面积97平方米)全部由甲方继承等。  
2005年11月,段长江以刘爱萍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含上述房屋)。庭审中,刘爱萍获知上述协议及内容,遂于2006年2月,以段长江、段长新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段长江与段长新所签订《关于共有房产份额分配的协议》无效。审理中,段长江承认该协议及内容未告知刘爱萍。  
二、本案争议焦点  
经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如下:  
基于身份关系所获得的财产权利的接受与放弃,其行为效力如何判定。  
婚姻关系解除后,基于婚姻关系所建立的财产继承共有关系是否相应解除。  
继承权与财产权区别与联系。  
三、处理意见  
审理中,合议庭在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判定上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被告段长江在与原告刘爱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被告段长江在与本案被告段长新签订的《关于共有房产份额分配的协议》中放弃对本案所涉及的遗产房屋继承权的行为,未经原告刘爱萍同意,实际单方处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其行为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属无效。
原告刘爱萍与被告段长江、段长新确认分配协议无效一案,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于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建华独任审判,同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基于上述第一种观点,于同年5月18日作出(2006)江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段长新与段长江签订的《关于共有房产份额分配的协议》无效。  
被告段长江不服上诉。经审理,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于同年7月15日作出(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2395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干脆出个答复算了,这类案子该怎么判
  我觉得这个案例和第一个有所不同。  这个案例里面,被告段长江已经实现了继承权,也就是已经成了这套房子的共有人。因为他和段长新已经办理了继承公证手续,所以这套房子的50%份额就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一种期待权。  那么,他之后签订的《关于共有房产份额分配的协议》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面处分,因而是无效的。    这个案子的法官用“被告段长江在与本案被告段长新签订的《关于共有房产份额分配的协议》中放弃对本案所涉及的遗产房屋继承权的行为”这种表述方式,我认为是不正确的。
  根据案号搜索了一下,我发现楼上的同学好像很粗心啊。第一种观点的理由,你并没有贴全。  -----------------------------------------------------  http://www./Information/InformationDisplay.asp?NewsID=35488&rootid=  主要理由:  1、本案所涉及的遗产房屋继承权系在原告刘爱萍与被告段长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  依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及的房屋,根据现有证据表明,应系案外人段全林与黄志君夫妻共同财产。段全林与黄志君死亡后,继承开始。因未发现其留有遗嘱,故应适用法定继承。其法定继承人段明明、段新玉、段长新、段长秀、段长江均享有该房屋继承权。此时,原告刘爱萍与被告段长江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985 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  2、在与段长新约定继承份额后,段长江所享有的该房屋继承权已经实现,亦即取得该房屋的共同共有权。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双方平等享有,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 “所得”是指对权利的取得,而不是指要实际占有或控制某项财产。如夫或妻婚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权,对这些继承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因继承财产的权利移转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移转权利。因此,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所得”包括夫一方所得,妻一方所得以及夫妻共同所得;当然,“所得”财产,不包括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个人专有财产。本案案外人段明明、段新玉、段长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的书面意见,且分别经其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确认。由此,该房屋实际由段长新、段长江共同共有。而段长江所享有的对该房屋的共同共有权,因系与刘爱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故应归其夫妻共同所有,亦即原告刘爱萍与被告段长江对段长江所享有的对该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享有共同所有权。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完全平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共同所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而不问财产的来源以及各自贡献的大小。不论某项具体财产是谁取得的,是谁付出更多,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归夫妻共同共有,共同享有管理、支配等权利。处分时,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已处分的,如一方不追认,可请求确认处分无效,或由擅自处分人赔偿对方损失;夫妻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不等于夫妻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绝对平均分配;夫妻在享有对财产的共同处分权的同时,也平等地承担义务。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先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等。  4、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对财产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其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丧失,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依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原告刘爱萍与被告段长江离婚时,双方未对该房屋所享有的共同共有权进行处理。因此,刘爱萍与段长江仍然对段长江所享有的对该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享有共同所有权,亦即双方对该房屋所享有的共同共有权尚处于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现原告刘爱萍以被告段长江放弃继承权侵犯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权利为由,请求法庭确认其与段长新所签订的《关于共有房产份额分配的协议》,实为单方处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对不起,我看错了离婚日期。  零三年离婚,零五年办理的继承公证。  那我更同意第二种观点,呵呵。  ------------------------------------  另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对财产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其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则相应解除。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际取得的财产权,双方平等享有,但不包括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实际取得。继承权实际为权利资格,而不是指实际财产权。权利可以放弃,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且放弃行为的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因此,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需要配偶一方同意。更何况本案被告段长江放弃继承的行为发生在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故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理由:  1、继承权定性:继承权实际为民事权利资格,或者说是财产期待权,而不是实际财产所有权。继承法解释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上述规定表明,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是有区别的。  因此,被告段长江与原告离婚时,对其母亲的遗产房屋仅有继承权,没有所有权,故该遗产房屋不应是被告段长江已取得的财产,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所签协议亦载明,段长江放弃的是继承权而非所有权。故被告段长江在与原告离婚后放弃继承的行为,并不违反继承法规定。  2、基于身份关系的权利的接受与放弃,是权利人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换言之,接受与放弃,由继承人自行表示。原告并非继承人,无权就本案所涉及的房产继承与否作出意思表示。  3、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对财产期待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则应相应解除。被告段长江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对继承财产共有关系,其基础是婚姻关系。其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基于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对财产期待权的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因此,原告无权对被告段长江在所签协议中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提出异议。  4、继承法解释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既然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并非同一性质,基于身份关系的权利的接受与放弃,是权利人单方行为,因此,被告段长江在与原告离婚后放弃继承的行为,溯及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换言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继承权即已放弃,何况在双方离婚后。
  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怎么行  大家都认可继承权是种期待权,但是没必要钻到期待权里去,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对象也包括已经确定的未来能够取得的财产。  
  我开始也觉得不太一样,但仔细一看第二个案例虽做了继承公证但 &该房屋现仍然登记在黄志君名下&,遗产并未进行实际分割,办了继承公证确定了份额可以主张继承权进行析产,法定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也可以主张啊,也是财产共有人啊.所以实质并无区别.权利还是介于取得继承权和遗产分割之间.
  看过,暂不乱发表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 条  ===============================  一共就64条,怎么弄出个177条呀?
  @又来一只趴趴熊 4楼
21:08:08  有点想法,还不太成熟,写出来大家看一看。  楼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这一条,反推出,在继承开始,但是遗产尚未分割的这个阶段,继承人对遗产所拥有的是仅仅是继承权,而非所有权。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因为该《意见》的51条明确指出......  -----------------------------  支持趴趴熊
  马克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女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