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夫妻财产前女方不参与生产经营的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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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财产如何分割  当爱已成往事,人们关心最多的,往往是离婚时的。劳燕分飞的人们请记住,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三条总的原则:对等分割;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下面我们将以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为线索,具体介绍离婚时常见情况的处理方法。
  一、夫妻的财产约定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书面形式的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前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了协议,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须按前述协议处理,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建议拟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草拟一份内容明确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为了使协议能够真正体现双方的协商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协议,并见证协议。
   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归属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双方财产差距较大的婚姻等可能发生财产争议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较多。
  口头形式的约定
   不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头协议,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不予考虑。
   但口头协议的一方一旦不认帐,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之日起至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一方或双方对外享有的债权。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间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七)其他以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合法收入购置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  (八)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扩建的,修缮、扩建后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九)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他企业中的投资。  (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以视为共同财产。  (十一)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
  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投资,例如购买或股票、发起成立公司、与他人经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出售等等。
   如果这种投资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对外也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担责任,则这种投资的既得利益应按照上述共同财产处理。尚无既得利益的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例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具备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但这种投资后来往往由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经营,或者虽由夫妻双方经营但对外以一方的名义取得利益和承担责任,例如,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双方共同料理出租出售,但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该共同投资的产业应分给实际的营业人和财产的名义所有人,但应对另一方视投入的多少予以合理补偿。
  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只有一处住宅,所以离婚时在分割房产上往往争议比较大,尤其处于目前北京楼市的涨幅较大,夫妻同争房产所有权的情况比较多。
   房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存续不足八年,产权很明确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法很明确,按照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但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扩建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应对共同部分中非产权人所有部分有所体现,属于另一方应得的分额,由产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房产确属共同所有,但离婚时双方均争产权,而该房产又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扶养子女的一方或无过错方等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
   在时,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其要求应属合理,另一方应予协助,但共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对于离婚时,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处理。
   婚后按揭房的分割,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产权的归属一般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准,没有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人为准,对于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或还贷的部分,另一方应予以补偿,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负担。
   实际生活中可能遇到有实际出资人与产权人不同一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出资人要争得权利得话比较困难,为切实您的权利,建议您咨询专业婚姻法律师。
  期间产生的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
   夫妻分居期间彼此没有联系,此期间各自所得到的财产夫妻分别管理和使用,很多离婚当事人因此而认为此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可以视为个人财产,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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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842937
半年内离婚在财产上如何分割?女方陪嫁的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我不到半年现在的资产分配不太明白
1.我的陪嫁家电、被、床上用品都在婚前买的
妈妈又给了一部分钱也算陪嫁钱
2.他家给的聘礼我买首饰了包括他的戒指 我需要返还他的聘礼钱嘛
3.结婚当天双方父母亲友给的见面礼、礼金
(是我们各自把收的钱分走就行是吗)
以上这些都怎么分配
如果我那些陪嫁物品带不走不要可不可以 要求他们给我相应钱数
提问者:天津-南开区婚姻家庭浏览666次 11: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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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82267**** (天津-河东区)帮助网友:864称赞:0您母亲给的钱可以视为您的个人财产,其他的都是婚内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具体你俩可以协商,你提的要求也不过分,$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12:32:20$br$那我还用返还他的聘礼嘛$/div$$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12:53:17$br$还有
我们各自收的见面礼
算是赠与吗
还是各拿各收的那份$/div$$hr$$div$$spanb$任坤坤(律师)的回复$/span$: 13:08:26$br$你们既然是协议离婚,那就不用说的这么清楚了,差不多就行了吧。见面礼在法律上确属赠与,$/div$ 12:20:26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天津-和平区)帮助网友:6566称赞:9具体可以到所细谈 17:50:25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0206**** (天津-河东区)帮助网友:40654称赞:54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12:25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2040**** (天津-河西区)帮助网友:5939称赞:2平均分配你们婚后的共同财产。 14:30:17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28称赞:4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同,既然是协议离婚双方肯定有一方或双方让步 10: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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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2.2夫妻离婚后的时候,共有财产要怎么分配?_百度知道
夫妻离婚后的时候,共有财产要怎么分配?
在离婚的时候怎么分配?我和我哥都是成年人了??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我妈能得到多少,能得到吗
提问者采纳
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保证生产活动、第十八条的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2)生产,则该约定无效:“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离婚时。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1980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按照协议处理,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和全家共有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3)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加以禁止,方便生活、经营的正常进行,不能受到侵害。”《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如果协议不成时,应进行分家析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1)工资,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因离婚而离开家庭的一方可以以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资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奖金,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侵害国家,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必须双方无争议,是指该约定规避法定义务,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法院应尊重其选择,判归一方所有,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果规避法律;(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夫妻双方的约定,这样的约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有约定的,约定无效,或者进行假离婚以逃避债务。对于口头形式约定,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第19条增加规定了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第19条规定,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夫妻一方为了转移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由此。在离婚时,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4)有利生产、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家庭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夫妻离婚时,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使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得的财产,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现行《婚姻法》第18条增加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例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3)尊重当事人意愿,避免个人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经营的受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使物尽其用,分得其应有的份额。离婚时:(1)男女平等,不能规避法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18条规定。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在离婚时约定把所有的财产归于另一方所有。所谓规避法律的约定,方便生活这个要参照以下的情况而定,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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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如果协议离婚的话写清楚财产的分配就可以了 如果是起诉离婚,婚前财产仍归各人自己所有 婚后的共同财产则是一人一半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或第三者插足的情况那又另当别论了,受害方可要求有错的一方适当的赔偿或补偿
离婚财产分割跟你妈你哥没关系,他们不会得到任何东西,你和你老婆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其他的财产一人一半,要是因一方的过程导致离婚,过错方将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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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新婚姻法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内含案例详解-- 商都房产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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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内含案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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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有了哪些更改?下面,小编就搜集了相关资料,从离婚房屋财产如何分割,外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等方面来为大家细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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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关于的问题有了哪些更改?下面,小编就搜集了相关资料,从离婚房屋财产如何分割,外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等方面来为大家细细讲解。
离婚财产分割,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什么意思呢?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呵呵,因此,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留一手&哦。赠与也是一样,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条款是&兜底条款&,列举式的法律条文自然不能包括万象,总归怕有遗漏之处,因此,留出个布袋口供法院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但正因为该条有不明确具体之处,因此,实践中难以把握。为此,解释(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注意了,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这一条看似简单,实际非常深澳呵。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这不是在重复废话:
首先,什么是投资?汉语大词典说,投资(Investment) 投资是指创造新资产的过程。那么,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不是&投资&呢?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是不是&投资&呢?
一方婚前的储蓄,是不是&投资&呢?
毕竟,以上各种情况都存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并不简单吧。
其次,什么是&收益&?是专指增值部分,还是包含本金?这个问题,也不是查查汉语大词典就能找到答案的:)
运用好这一条,对于分割处处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至关重要,呵呵,如果操作得好,&不劳而获&就会变成现实,毕竟,司法解释不能包揽一切,总能给法官和律师以施展&才华&的余地吧。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但&应当取得&怎样理解呢?以什么为标准进行衡量呢?这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当然也存在什么是&应当取得&的问题。
PS.对军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特殊保护。
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解释(二)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新婚姻法中对离婚房屋财产分割的有关事项: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1: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笔者二OOO年结婚之时,也曾给过爱妻一千零一元(千里挑一)礼金:),当然,那时已流行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了。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 (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但是,对于婚后一方给付礼金的行为,仍虽然法律争议:
(1)婚后,一方给付另一方礼金,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这部分&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约定&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财产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当事人送礼金时,没有附上书面形式以表决心,就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给付另一方礼,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同上理由,结合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笔者认为该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因为实践中笔者代理的案件90%都是非军婚案件,(2003年仅代理二起),因此,对于该条的理解在此不详述。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二: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如何处理?
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比如,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三: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
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十六条规定: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法律问题涉及相对也较为复杂,往往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已把握,因此,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也是婚姻律师可以挣到钱的地方。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四: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应该说,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处理原则是与第十六条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五:夫妻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分割?
因为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解释(二)十八条规定:
1)如果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
2)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由双方竞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六:婚前租承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解释(二)十九条已明确,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子,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七: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近两年房价上涨,离婚时肯定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如果:
1) 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 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 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八: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解释(二)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法院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财产归属,更不能加以分割。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九: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以上两种情况,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十:婚前债务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般而言,婚前债务由婚前借贷一方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借债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因此,婚前债务一定由借贷人偿还的观念是不对的。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十一:夫妻一方所借的外债,另一方未在欠条上签字,就不用承担还债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除外。笔者曾有一个案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一个人借款用于购房投资,在离婚时,女方主张该借款应由男方一个人还,并否认该借款成立。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因债务女方否认债务成立,又不能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与案件,故对于债务法院未做处理,告之男方可让债权人另案起诉。若另案起诉,女方是应该承担还债义务的。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十二:外遇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协议分割的话,不用区分是否外遇离婚,只要双方同意即可。如果是判决离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关于精神赔偿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没有对方有外遇的证据,那么一般也只能是平分。
有关,以上我们列举了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情况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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