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在,一方独自借贷,借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另一方是否应该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向银行贷款,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承担多少还款责任(百分比)?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夫妻共同向银行贷款,现男方死亡,女方及其他继承人无力偿还贷款,问:女方及其他继承人各自承担多少还款责任(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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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夫妻一方在婚后所产生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后所产生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09-10-23 &匿名提问 发布
当然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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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系期间,丈夫因酒后驾车,出了车祸,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后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为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需要,以及为夫妻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治病医疗等需要借贷产生的债务,无论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的借贷,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后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离婚时,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具体有:(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果妻子不能举证有上述证据,那么这个案例,妻子是有义务承担债务责任的,还是好好和丈夫家协商,共同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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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债务的承担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1) 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    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3)、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2、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     1)、共同偿还的原则     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     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欠条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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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以上几位的说法,个人认为你这个案子胜诉的可能性在50%以下。原因: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录音等视听资料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引为判案的主要依据,辅助证据的作用是对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锁链,如果把辅助证据做为主要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是不合适的。我想没有哪个法官在无其他佐证的情况下就依据录音对你这个债务进行认定的,这是对你最不利的地方。2、关于对方举证证明赠与行为的问题,不错,正如你所说,对方拿不出任何证据对赠与行为进行证明,但是3万元的实际交付是一个已经完成的法律行为,想重新对这一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借贷行为而非赠与,二是对方无法证明该行为为赠与而非借贷,二者缺一不可。所以,即便对方不举证,如果你没有相反的有利证明,法官只能采取维持现状的态度,即对已发生的实际法律行为维持现状。3、关于共同债务问题,首先明确一点,如果借贷行为本身的命题就不成立,那么研究是否共同债务就没有任何意义。共同债务的定义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所负债务,在你这个案例子里,“给父母装修”显然不是共同生活的目的,但是同样缺乏证据证明,如果我给对方代理,我就否认用于父母装修的钱是从着3万中出的。法律意见及解决办法:1、这个案子要双管齐下,首先,按照你自己设计的思路,起诉要求确认是借贷关系,这中间的法庭辩论要讲求技巧,说出自己观点的同时,为败诉之后的第二次起诉做准备。期间在否认对方观点的时候,要采用“增与夫妻双方”的字样进行辩驳,不能单纯的说是增与你丈夫个人的,为下一步起诉离婚埋下伏笔,最好能让法官把“赠与夫妻双方”之类的话反映在庭审笔录或者判决中,这样可以引为直接证据,如“增与夫妻双方”之类的话从对方口中说出,马上要求法庭记录在案。2、如果法院驳回了你确认借贷关系的诉讼请求,你可以采用起诉离婚的方式再次进行诉讼。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这里面第一场官司的结果和过程对你有很大意义,尤其是“增与夫妻双方”的字样。可以直接引为证据,要求对三万元进行分割,至少你还能拿回一万五呢,总比三万元都让对方无偿占有的好,以目前的状况,只能做这样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了。
银行的电汇收据可以证明汇钱进他帐户,再用录音证明他是借钱,这个案能立。他若是不承认,他就得拿得出那汇款不是借款而是别有什么原因的证据,他若没有证据,这官司你姐姐赢的希望就非常大了。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从这个道理上说“三万块钱用于装修他父母的房子”,就得看装修的目的了,如果是为了你们婚后共同使用,则是你们的共同债务,如果不是这个目的,则不属于你们的共同债务。你承认是共同债务对你姐姐是有利的,但她若以后真的找你还债,你就麻烦了。酌情定夺。
登记结婚后没有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起诉至法院,离婚是没有问题的。至于你说的债务,比较复杂:1.如果庭审中对方认可向你姐姐借有3万元,可免除你姐姐举证证明该债务存在的义务;如果男方否认有这3万元债务,你想在离婚时处理该债务,还得证明有这笔债务存在,象你说的汇款单之类的。2、假设3万元债务的存在没有争议,你要证明它是对方个人债务,则应证明该笔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或赡养父母,同样,对方也应提供证据证明该3万用于上述用途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建议你姐姐直接起诉你丈夫偿还借款3万元,法院会通知你一同应诉,你姐姐只要提供证据证明男的借了3万(如汇款手续、知情人的证言等,只要充分,没有借条也可以认定),你则要证明该3万男的没有用于你们共同生活(证明你们婚后因没有同居生活而没有共同的开支、父母也没有大笔赡养开支如生病住院等,同样的,证据充分法院可以认定为对方个人债务)所以,一切要看证据。建议你可以请一个负责任的律师,由律师替你取证出庭等。
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后的借贷,则一般视为共同债务,如你认为是个人债务,可提供相反证据。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你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并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按法律来衡量,你的案子应该判决离婚。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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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与B系夫妻关系。日,夫A向C某借款50万元,并向C某打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C某人民币50万元整,利息2分, 日前归还,借款人夫A。期满后C某向夫A催要该款3次,夫A一直未还,后干脆更换手机号码,致使C某无法联系到夫A。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日C某以夫A与妻B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开庭审理时,夫A没有到庭,妻B到庭述称两个多月来夫A就一直没有归家,家人也无法联系到他,而且这两年来与夫A之夫妻关系一直紧张;并认为,自己对夫A向C某借款根本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该借款不应当由自己来还,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C某亦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
【争议焦点】
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夫A以个人名义借款,妻B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二是夫A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妻B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由于妻B表示对夫A向C某借款根本不知情,并未就借条所载内容提出任何抗辩,在法院实际审理中,尚存在一个争议焦点,即对“利息2分”如何理解、约定的利息率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王律师分析】
首先,如何理解本借条约定的“利息2分”,“利息2分”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所谓利息,又称利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借款人所借本金数额的比率,在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借款可分为有息和无息借款两种;有息借款的利息率分为年利率和月利率两种,本案借款日期为日,还款日期为日,时间为2个月,借条中约定的“利息2分”应为月利息率,将其理解为“每月支付2分钱利息”或者作为年利息率有悖于常理。
此外,“利息2分”的月利率是符合法律规定限度的。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 21号)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对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的精神同样在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号)中得到了体现和强调。日至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短期贷款6个月(含)的基准年利率为6.10%,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期间民间借贷可保护的年利率为24.4%,可保护的月利率大于2%,因此,夫A具立给C某的借条约定“利息2分”,属于法律保护的利息率范围。
其次,夫A以个人名义借款,妻B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虽妻B述称与夫A夫妻关系紧张,然诉讼时妻B与夫A婚姻关系是存续的。因此,虽然妻B未在借条上签名但是借款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债权人C某就可以将夫A与妻B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一般也会认为主体是适格的。
最后,夫A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妻B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何为夫妻共同债务呢?根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基于此,笔者认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前提,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于本案而言,夫A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妻B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属于夫A个人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妻B就不承担还款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C某认为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妻B否认该款用于共同生活,且C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已用于两被告的共同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妻B分享了该笔借款带来的利益。因此该借款宜认定为夫A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其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合法的婚姻关系所要承担的风险明显大于同居关系,这一规则的立法价值导向必然会出现偏移;其次,如果债务人配偶不知举债事实,怎么可能去证明举债时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最后,夫妻约定财产制限于夫妻内部,债务人配偶亦无法来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显然,这一规则的确立,难以实现司法正义。
当然,本案亦给人们一个重要的启示,那就是自然人民间借贷时,债权人收受借条要斟酌,一是利率约定须明确,且不要超过法律保护的限度;二是借款应由夫妻双方均签字画押,否则,很容易导致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王冠华,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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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否合法?民间借贷利息怎样计算?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笔债务应当有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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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1:07:16
导读:&目前,我国法律在调整民间借贷方面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向公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贷款...
&目前,我国法律在调整民间借贷方面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向公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贷款而言,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借贷通常是指狭义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因此,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不属民间借贷的范畴,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特别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的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做会”的行为无效等。【特别提示】  出借人务必了解哪些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借贷行为。  无效的借贷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明知是贩毒的人而提供贩毒的资金、明知吸毒的人而提供吸毒资金、明知他人涉嫌犯罪正准备逃跑而提供逃跑的路费,等等,这类行为均涉嫌犯罪,不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刑事责任。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做会,通俗说法称标会,在法律上则为合会,是民间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的型态,具有赚取利息与筹措资金的功能。互助会的起会人称为会首(或称会头),其余参加互助会的人则为会员(或称会脚)。 “做会”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会脚”的本金部分还是会受到保护。  “做会”达到立案标准,“会头”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刑事责任。因此,参加“做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是本金部分,因为“做会”本身容易导致“倒会”,也是都有保证的。因此,参见“做会”应该谨慎。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特别提示】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4倍的部分才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4倍的利息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  比如央行中长期(1-3年)贷款的年利率5.4%,四倍就是21.6%。因此,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为21.6%,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下同)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特别提示】  民间借贷禁止复利,“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无息的民间借贷包括定期无息借贷和不定期无息借贷两种。  对于定期无息借贷,借款人到期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对于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后借款人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催告后的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特别提示】  无息的民间借贷并非一概“无息”,如果借款人迟延还款或者经催告后迟延还款的,还是需要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民间借贷最好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当然,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欠条”、“借条”等形式进行,这也是简易借款协议的一种,但相对于借款合同过于简单,往往会为纠纷的解决留下后患。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口头协议方式。口头协议的最大弊端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因此,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您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特别提示】  民间借贷最保险的做法是采取书面协议形式,这是发生纠纷时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当事人之间切莫碍于情面而采取口头协议方式,除非您确实不想到时候要回这笔钱。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  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  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了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帐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  因此,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证明您不仅同意借款,而且已经提供了借款。  除非您在借款合同内容上明确对方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不能证明您将借款交给了对方。此时,借款合同还尚未生效。  如,2008年2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后,王某就当场将3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后张某只承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不承认曾经从王某手上收到过3万元借款,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尚未生效,并因此引起纠纷。当然,您也可以不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必须在欠条或者收条之类的凭证中将民间借贷的两个要素包含在里面。【特别提示】  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双方借贷的“合意”和出借人已经提供借款的事实这两个方面要素用书面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9、如何书写一份规范的“欠条”、“借条”、“收据”之类凭证?  “欠条”、“借条”、“收据”之类的凭证,一般就是一页纸几行字,由于要将复杂的借贷关系浓缩在简单的凭证上,因此需要  更加规范的书写,否则将“后患无穷”。  (1)欠条的一般书写格式:  欠 条  兹×××(借款人)欠×××(出借人)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利息×%计算利息。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前。  此据  欠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日期:  (2)借条的一般书写格式:  借 条  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利息×%计算利息。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前。  此据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日期:  备注:借条应当写明“借到”多少钱,不宜写“借”多少钱。“借到”表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特别提示】  切莫小看“欠条”、“借条”、“收据”之类凭证,这些凭证有时基本上就是几万、几十万元债务的唯一证据,务必规范书写,以免发生纠纷。10、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特别提示】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的安全;同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  11、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笔债务应当有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笔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借款人夫或妻个人债务,由夫或妻一方承担: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特别提示】夫或妻一方对外民间借贷,夫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借贷双方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实行“AA”制且出借人知道是“AA”制的。该法律规定,一方面加大了对出借人债权的保护力度,但是另一方面也大大加剧了当事人结婚所带来的“破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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