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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祥、向英与刘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阿民初字第392号
原告马忠祥,男,1975年出生。
原告向英,女,1976年。
委托代理人张X,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芳,女,1979年。
委托代理人XX,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忠祥、向英诉被告刘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忠祥、向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静,被告刘芳的委托代理人王志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忠祥、向英共同诉称:2011年11月,被告因劳务合同纠纷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要求我们支付拖欠的劳务费。起诉时,被告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原告在阿拉尔建设银行以及阿拉尔信用社账户中的35万元资金予以冻结。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于日下达了(2012)阿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将我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后来实际冻结28万元。此案最终经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农一民终字第42号终审判决书,判决我们支付被告劳务费64075.8元。我们是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支付房租、人工工资、食品采购等需要大量的资金,但被告在超出实际支付劳务费的基础上超额保全,给我们造成了巨大损失,我们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财产保全错误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49560元。
被告刘芳辩称:我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所有行为都没有违法,没有过错,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一般侵权纠纷,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这要求被告在财产保全时行为上违法,主观上有过错。我起诉二原告劳务报酬纠纷中,因二原告长期拖欠被告的劳务报酬,我多次找二原告协商未果,法院的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证明了这个事实,判决书证明了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有事实依据的。我当时起诉二原告支付我劳务报酬元,法院实际保全28万元。应涉及到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般都适当大于起诉标的,我保全的数额并没有明显超过起诉标的。财产保全过程中,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至于法院最终判决只支持了我6万多元的劳务报酬,这并不能说明是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原告提供的关于其49560元财产损失的证据都是原告自己书写的,没有什么证明效力,我不予认可。
原告马忠祥、向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农一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师劳仲裁字(2011)46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2、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2)阿民初字第1号保全裁定书复印件一份;3,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2)阿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原件一份;4,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农一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5、原告向郝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出具的《欠条》及银行存、取款回单原件各五组。
被告刘芳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刘芳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阿拉尔市万福大酒店。日,原告向英与被告刘芳签订万福大酒店合作协议,被告刘芳担任万福大酒店总经理职务,负责酒店的营销业务。后原、被告为劳务报酬发生争议。被告刘芳申请劳动仲裁,日,农一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师劳仲裁字(2011)46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驳回了刘芳的仲裁请求。日,本院依刘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2)阿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马忠祥、向英在金融机构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二原告银行存款28万元。后刘芳以劳务报酬纠纷为由,起诉要求马忠祥、向英支付劳务报酬元,本院于日作出(2012)阿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忠祥、向英支付刘芳劳务报酬71606.8元。马忠祥、向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农一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马忠祥、向英支付刘芳劳务费64075.8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原、被告之间因劳务报酬产生纠纷,刘芳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刘芳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以及本院实际冻结的二原告的银行存款的数额,并没有明显超出刘芳作为原告起诉马忠祥、向英劳务报酬纠纷中的诉讼标的。刘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没有错误,本院对原告马忠祥、向英要求被告刘芳承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造成损失495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忠祥、向英对被告刘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9元,由原告马忠祥、向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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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正确运用财产保全制度措施,能起到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了条件,但也存在诸多问题,需加以完善。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条件规定得相当宽,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里“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的规定语义模糊,应从立法上制定一些严格的申请财产保全条件,供当事人和法院遵照执行。  对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何时开始执行,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这里立即开始执行是指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做出后立即送达裁定书,在裁定书生效后才开始执行。原告向法院起诉后,知道被告有财产可供保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合法有效担保,法院依此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后,需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但是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法院裁定则无法送达,不能生效,适用公告送达时间较长,而被告的财产就在那里存放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即使是被告能找到,被告财产保全的裁定书能送达,按民诉法规定,是送达后才能采取保全措施,但送达裁定书后,被告会采取种种手段财产转移、隐匿出卖、灭失处理掉,从而使法院的财产保全很难得到执行。因此,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也是在未将裁定送达被告前,先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再对被告送达裁定书。这种做法之所以存在,就是立法滞后现象的表现,应当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途径解决。  根据民诉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作出裁定,所以有些法院严禁以口头形式采取任何财产保全措施是不正确的。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这样可使财产保全措施规范化。但在紧急情况下,如要求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书面裁定书后,再去采取保全措施已为时已晚的,可采取口头形式作出裁定进行保全,先记入笔录,然后在规定的时间补送达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文书。口头裁定具有不受时间、地点及任何条件限制的优点,应予允许。  郑天玲政策监管信息&&
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财产保全 被告人抢走法官证件潍坊新闻网5月22日讯 5月18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在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涉及到的财产依法进行保全措施时,被告人刘某甲强行阻扰,并抢夺了司法人员的证件,导致财产保全工作不能进行。对此,该法院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被告刘某甲司法拘留7天。合办公司产生纠纷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甲协商在高新区新昌街道北冯家村附近,成立了潍坊金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甲的丈夫刘某乙,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并进行正式运营。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甲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甲方刘某甲自愿退出,将所有股份转移给乙方赵某,并就股份转移过程中的其他内容,刘某甲和赵某达成了协议。转让协议签订当日,原告赵某将协议约定的转让款付给了被告刘某甲,原告赵某开始独立经营公司。到日,刘某甲、刘某乙不再同意原告独立经营公司,双方发生纠纷,两被告将公司大门上了锁,原告也将公司大门上了锁。纠纷始终无法解决,双方对薄公堂,同年11月24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经过审判,民事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在这期间,被告刘某甲和刘某乙擅自使用了厂房里的原材料,被原告赵某发现,赵某立即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财产保全申请。高新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情需要,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5月13日,该法院的法官通知被告刘某乙到公司里配合清点原材料查封,可是遭到了刘某乙的拒绝。一直到5月15日上午,被告刘某乙到了法院,但不配合法院查封。18日上午,高新区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到达厂房,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由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不到场、不配合,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在依法将原材料运到异地保全的过程中,刘某甲突然赶到现场。法官表明身份的过程中,刘某甲强行抢走了法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随后,刘某甲又阻扰装卸机装卸材料。在法官的多次劝解下,刘某甲依然阻挠司法人员执行公务。随后,刘某乙赶到现场,同样不听法官劝解。高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给予刘某甲司法拘留7天。记者 邓永杰 陈怀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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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后,被被告人变卖,造成原告款项无法追回,怎么办?
责任吧,已经保全,还被卖掉,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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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价值大于实际价值,未予以抵偿的债务,需以公司其他未担保资产予以偿付,若你是个人或合伙企业,那就以你个人其余财产偿付,未能偿付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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