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72419951202111 王海强 农村违法犯罪 何时了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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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1 王海强 犯罪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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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陈良宽、吴忠训、曾小波、陈波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瓯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强,男,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习水县习酒镇坪头村坪子组。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9月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被告人方太洪,男,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皋市九华镇郑甸局二十二组
66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银官,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小波,男,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习水县二里乡观摩村陶竹组60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波,男,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沙县沙土镇坪丰村底寨组8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忠训,男,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雄县林口乡木黑村大木孔村民小组55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良宽,男,日出生于贵州省平坝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坝县高峰镇尧上村铁林寨6-1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学用,福建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陈良宽、吴忠训、曾小波、陈波犯抢
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陈良宽、吴忠训、曾小波、陈波及其辩护人林银官、黄学用到庭参加诉讼。因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强是被告人方太洪的朋友,经方太洪介绍结识了做传销的被告人陈良宽及传销人员罗宾波,因罗宾波出手阔绰,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陈良宽遂共谋抢劫被害人罗宾波,商定由被告人陈良宽提供罗宾波的行踪情况,由方太洪、王海强等人实施抢劫行为。日,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吴忠训、曾小波、陈波在福建晋江玩时,被告人陈良宽与被告人方太洪通过微信聊天及打电话的方式,向方太洪、王海强二人透露了罗宾波7月29日早晨6时左右会坐火车到南平南站下车的信息,并告知被害人罗宾波乘坐的车次及其随身携带的现金、金项链等财物信息。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遂决定对被害人罗宾波实施抢劫行动。日凌晨,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吴忠训、曾小波、陈波乘坐被告人王海强租来的车牌号为闽G5Y661的小轿车到达南平市,因被告人方太洪与被害人罗宾波会认识,方太洪便与王海强商定其不出面,在火车站附近的宾馆开房休息,由王海强等4人出面实施抢劫活动。7月29日凌晨约6时许,被害人罗宾波下火车后出站,在南平南火车站出站口路边被守候在此的被告人王海强、曾小波二人强行拉上车。上车后,被告人王海强、陈波、曾小波、吴忠训对被害人罗宾波进行殴打,在确认被害人罗宾波的身份后,被告人王海强打电话告知方太洪罗宾波已被抓到。之后,被告人王海强、陈波、曾小波、吴忠训将被害人罗宾波带至建瓯城区,对被害人罗宾波实施殴打和恐吓,致使被害人罗宾波被迫将身上的现金人民币2600元,RADO牌男士手表一块,型号为X909的OPPO手机一部、重82.64克的黄金项链一条,重约10克的黄金戒指两枚交出,并被逼迫说出自己卡号为0149637的建设银行卡密码。之后,被告人王海强指使被告人陈波持被害人罗宾波银行卡到建瓯市公园路汇达小区楼下农村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上将被害人罗宾波银行卡内的2100元现金取出。实施抢劫完毕后,被告人王海强与曾小波为被害人罗宾波叫了一辆出租车送被害人离开作案现场并留给被害人罗宾波100元钱,之后被告人王海强等4人驾车上高速与被告人方太洪会合。到三明市将乐县后,被告人方太洪将抢来的黄金项链留下自用,将自己的一条黄金项链及从被害人罗宾波处抢来的两枚戒指一起拿到蒋乐县一家金店内换成5枚戒指,每人分得一枚。案发后,涉案赃物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罗宾波。经价格证明,该抢来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1196.3元,抢来的两枚戒指价值约为人民币2564.9元,抢来的手机价值约为人民币2798元。
日,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吴忠训、曾小波、陈波在南平市顺昌县富州宾馆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日,被告人陈良宽在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办理车管业务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伙同被告人陈良宽、曾小波、吴忠训、陈波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良宽、曾小波、吴忠训、陈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海强、陈良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曾小波、吴忠训、陈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认定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方太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认定的事实均不持异议。2、本案发起共同抢劫的犯意不是方太洪,是陈良宽多次向被告人王海强教唆所形成的抢劫犯意的结果,被告人方太洪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3、被告人方太洪是初犯,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及全案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方太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良宽辩解:其没有参与共谋,也没有参与抢劫,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良宽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1)被告人陈良宽未对被害人罗宾波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也未强行将罗宾波的财物抢走。(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陈良宽共谋抢劫被害人罗宾波,商定由被告人陈良宽提供罗宾波的行踪情况,由方太洪、王海强等人实施抢劫行为。根据现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陈良宽在何时、何地共谋抢劫被害人罗宾波,且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吴忠训、曾小波、陈波也未将抢得罗宾波的财物分给被告人陈良宽,被告人王海强关于共谋抢劫的供述又相互矛盾,方太洪的供述亦无法证实陈良宽与方太洪、王海强共谋抢劫罗宾波。因此,要认定陈良宽是本案抢劫的共犯依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3年间,被告人陈良宽得知方太洪等人要对罗宾波实施抢劫。日,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吴忠训、曾小波、陈波在福建玩时,被告人陈良宽与被告人方太洪通过微信聊天、打电话的方式向方太洪、王海强透露了罗宾波日早晨6时左右坐火车到南平南站下车及乘坐火车的班次、携带财物等信息。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得知该信息后,决定对被害人罗宾波实施抢劫。日凌晨,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吴忠训、曾小波、陈波乘坐被告人王海强借来的浙G5Y661小轿车到达南平市,因被告人方太洪与被害人罗宾波会认识,被告人方太洪提出不出面参与实施抢劫,在南平火车站附近的宾馆等待,由王海强等4人出面实施抢劫。7月29日凌晨6时许,被害人罗宾波到南平火车南站出站后,被守候在火车站出站口路边的被告人王海强、曾小波二人强行拉上车。上车后,被告人王海强、陈波、曾小波、吴忠训对被害人罗宾波进行殴打,在确认被害人罗宾波的身份后,被告人王海强打电话告知方太洪罗宾波已被抓到。之后,被告人王海强、陈波、曾小波、吴忠训将被害人罗宾波带至建瓯城区,对被害人罗宾波实施殴打、恐吓,致使被害人罗宾波被迫将身上的人民币2600元,RADO牌男士手表一块,型号为X909的OPPO手机一部、重82.64克的黄金项链一条,重约10克的黄金戒指两枚等交出,并逼迫被害人罗宾波说出建设银行卡密码。之后,被告人陈波持被害人罗宾波建设银行卡到建瓯市公园路汇达小区楼下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取出2100元。之后,被告人王海强给被害人罗宾波100元让罗宾波离开。之后被告人王海强等四人驾车上高速与被告人方太洪会合一起到三明市将乐县后,被告人方太洪将抢来的黄金项链留下自用,将自己的一条黄金项链及从被害人罗宾波抢来的两枚金戒指拿到将乐县一家金店内换成五枚戒指,每人分一枚。经价格证明,被害人罗宾波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21196.3元,两枚金戒指价值约为人民币2564.9元,手机价值约为人民币2798元。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提取并发还被害人罗宾波。
日,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吴忠训、曾小波、陈波在顺昌县富州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日,被告人陈良宽在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办理车管业务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到案经过证实,日,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吴忠训、曾小波、陈波在顺昌县富州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日,被告人陈良宽在贵州省贵阳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吴忠训、曾小波、陈波、陈良宽的自然身份情况。
3、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扣押了赃物黄金项链一条、戒指五枚、手机一部、手表一块及人民币3600元,并发还被害人罗宾波。
4、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实,日,卡号为0149637的罗宾波建设银行卡分两次被取走人民币2100元。
5、价格证明及情况说明证明,日,建瓯市黄金成色98%的市场中等销售价格约为256.49元/克。日,建瓯市全新的OPPO型号为X909移动电话的市场中等销售价格约为2998元/部及本案涉案物品的价值情况。
6、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及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海强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9月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良宽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7、被害人罗宾波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相片人员身份情况说明证实,日傍晚,其从安徽省黄山坐火车去福建省南平市。29日6时许其到达南平火车站南站。刚走出火车站,一名男子上前抓住其的包,其叫救命。此时,一辆小车下来两名男子,三人将其强行拉上车。在车上四名男对其殴打,并问其有没有钱,还对其进行核实身份,将其手机拿走。当车开至建瓯时,将其建行卡拿走,并逼迫其说出密码,坐在副驾驶室的男子将其卡上的2100元全部取走。之后,四人又对其殴打、威胁、恐吓,将其两枚金戒指、一块手表、一条项链、2600元拿走。之后给其100元放其走。
8、证人王勤斌的证言证实,日早上,其到建瓯市长途汽车站接罗宾波没接到,打罗宾波的手机也不通。后其在建瓯市阳光假日城门口遇见了罗宾波。罗宾波告诉其在南平火车站被人拉上车抢走了身上的钱、手机、金项链、金戒指,其叫罗宾波报警。
9、证人杨火能的证言、汽车借用合同及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日,经王海强介绍,其向金华市婺城区华程汽车租赁店倪惠芳租了一辆浙G5Y661起亚牌小汽车,租金由其支付,王海强作担保人。7月20几日,王海强将其租的车借走。之后其得知王海强出事,来建瓯公安局说明情况及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由车主领回的事实。
10、被告人方太洪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相片、辨认相片人
员身份情况说明,之前在浙江时,其、王海强、陈良宽在闲聊时有谈到抢罗宾波之事。2013年7月,其和王海强、吴忠训、陈波、曾小波到福建安溪等地玩。7月28日晚,其等人驾车去南平的路上,其与陈良宽微信聊天及通电话,陈良宽告诉其罗宾波要去建瓯找王勤斌,在南平转车并提供了罗宾波坐车的车次、具体到达的时间、穿着、身上携带的财物等信息。之后,王海强接过其手中的电话和陈良宽聊此事。得知罗宾波来南平的信息后,其和王海强、吴忠训、陈波、曾小波在车上商量,由王海强、吴忠训、陈波、曾小波去南平火车站等罗宾波,罗宾波出车站后将罗宾波带上车抢罗宾波钱财。因其和罗宾波的关系,其不出面,在宾馆等。到南平后,王海强等四人开车去南平火车站,根据陈良宽提供的信息找到罗宾波。第二天早上,王海强打电话告诉其罗宾波已抓到并打了罗宾波,从罗宾波身上拿走了项链、戒指、手表及现金等。其叫王海强让罗宾波约王勤斌出来搞点钱,因罗宾波不肯将王勤斌约出来。之后,王海强等人将罗滨波放走后回南平接其,后五人一起开车去将乐县。到将乐县后,其将自己的项链和罗滨波的项链调换后,将项链和戒指拿到金店换了五枚金戒指,每人分了一枚。王海强还给其2000元,手表给陈波,手机在王海强处。抢劫后的第二天,陈良宽有打电话告诉其,罗宾波报警了,并叫其不要与他们在一起,不要坐那辆车。
11、被告人王海强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相片、辨认相片人员身份情况说明,其与陈波、曾小波、吴忠训在一起玩时,都说要想办法赚点钱。作案前一个月,其在与陈良宽聊天时,陈良宽说:罗宾波是做传销的,有点钱。在作案前四、五天,方太洪要去福建省安溪县,吴忠训、陈波开其租来的小轿车与方太洪先去安溪。之后,其和曾小波也来到福建安溪。7月28日晚,五人在安溪玩时,陈良宽在电话中提供了罗宾波要去建瓯找王勤斌,7月29日早上6时会到南平火车南站及罗宾波身上携带的物品等信息。陈良宽知道其等人要对罗宾波下手,还叫其小心点。方太洪叫大家干,并与其、陈波、曾小波、吴忠训商量,都同意去南平抢罗宾波钱。当晚,五人一起坐小车来到南平。7月29日凌晨,方太洪说罗宾波会认识他,不直接参与到宾馆等待。之后,其与吴忠训、曾小波、陈波开车去南平火车南站。早晨6时许,其和曾小波下车找罗宾波,吴忠训和陈波在车上。之前,方太洪有传一张罗宾波的照片给其,其看到罗宾波背着包从出站口走出来,其与曾小波将罗宾波拉上车。上车后,四人均动手打罗宾波。其还打电话告诉方太洪罗宾波被抓到了。其还吓罗宾波说要把他送到派出所。罗宾波害怕,将身上的一条金项链、两枚金戒指、钱包、一块手表、一部手机都拿出来。到建瓯后,陈波逼罗宾波说出了银行卡的密码后,到一个农村信用社取款机取了2100元。期间,方太洪挂电话问搞到多少钱,其说2000多元钱,一条项链。方太洪说不可能,陈良宽说有两万多元,其又打了罗宾波,逼罗宾波拿钱,罗宾波说没钱。方太洪说要把王勤斌约出来弄点钱,因建瓯城里在修路不好找,便放弃了,其拿100元钱给罗宾波做路费放罗宾波走。后到南平高速路口接方太洪。五人到三明市将乐县将抢来的金项链给方太洪,方太洪的金项链及抢来的两枚金戒指,重新融成五枚金戒指,其与方太洪、陈波、曾小波、吴忠训各人分一枚金戒指,手表给陈波、手机在其处。
12、被告人陈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3年7月底,方太洪、吴忠训和其开车从浙江省金华市到福建玩。之后,王海强、曾小波也来到福建。7月29日凌晨,五人开车到了南平。之后,其和王海强、曾小波、吴忠顺开车到了南平火车站。王海强、曾小波下车找人,其和吴忠顺在车上等,一会儿,王海强和曾小波强行拉了一个人上车。上车后,车上四人都有打那人,还翻了那个人的包,从身份证上得知那人叫罗斌波。到建瓯后,王海强将罗宾波的银行卡拿给其,叫其去取钱,并告知其密码。其分二次从卡中取了2100元,取完钱上车后,其等人又打罗斌波,罗斌波就将身上的一条黄金项链、两枚黄金戒指,一块手表、一部手机还有一个钱包拿出来。之后,王海强和曾小波下车并叫罗宾波下车。接到方太洪电话后,四人一起去接方太洪。次日,五人到一打金店,将抢来的金项链及两枚戒指换了五个戒指,每人分了一枚。
13、被告人吴忠训供述证实,日,其与方太洪、陈波从浙江金华市开车到福建。之后,王海强和曾小波也来福建。7月28日晚上五人开车前往南平,7月29日凌晨到南平市,方太洪到宾馆休息。王海强、曾小波、陈波与其开车去南平火车站接人。29日早晨5点半左右王海强、曾小波下车去接人了,其和陈波在车上等。半小时左右,王海强和曾小波拉了一个人上车。上车后,王海强打了那个人,还对那人说,之前其被你手下骗去做传销,被害惨了。之后,王海强、陈波、曾小波打那个人,王海强问那人怎么解决,那个人就将包里的项链、手上的两个戒指、钱包等拿出来,还说卡里还有2000多元拿去买烟抽。其也打了那个人两巴掌,在建瓯下高速后,陈波拿着那人的银行卡取了2100元。之后还叫那个人带大家去找他做传销的朋友,因建瓯城里在修路,没找到那个人。之后王海强将那人放了。四人就回南平接方太洪,之后去将乐县,在将乐县将抢来的项链还有戒指换成了五枚金戒指,每人分一枚。
14、被告人曾小波供述,2013年7月的一天晚上,其和王海强从浙江省金华到福建。之后去找陈波和吴忠训。7月28日,王海强叫其去南平找骗他做传销的人,并说要去教训那人。当晚,吴忠训开车带王海强、陈波和其去南平火车南站门口等。7月29日凌晨6时许,罗宾波出站,王海强与其下车将罗斌波拉上车。上车后,四人均有打罗斌波。之后王海强吓罗斌波说做传销搞死一个人,要带罗斌波去派出所,目的是让罗斌波拿钱出来。罗斌波求饶,并将身上的钱包、项链、戒指、手表、手机拿出来。在去建瓯的路上,其与王海强、陈波有打罗宾波。王海强还叫罗宾波带路去找另一做传销人的朋友弄点钱,罗宾波不肯,并拿出银行卡说卡里还有2000多元钱,并叫他说出密码。之后,陈波就拿着建设银行卡取了2100元。后因城里在修路,没有再去找罗斌波做传销的朋友。其和王海强带罗斌波下车并给罗斌波100元钱路费。之后一起去将乐县,其与方太洪、吴忠训、曾小波、陈波到一打金店将抢来的金项链和金戒指换了五枚金戒指,每人分一枚。抢来的手机、现金在王海强包里。
15、被告人陈良宽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相片、辨认相片人员身份情况说明证实,方太洪知道罗宾波在传销中级别比较高,有钱,把抢劫目标对准罗宾波。日左右,罗宾波到安徽省黄山,方太洪得知罗宾波在黄山,当日下午,王海强等人开了两部车追到安徽省黄山。方太洪跟其说要抢罗宾波,其不同意,因这是其地盘,出事其脱不了干系,方太洪、王海强等人就没有动手。7月28日下午6时许,罗宾波坐火车离开安徽省黄山前往福建省南平市。当日吃晚饭时,方太洪打电话问罗宾波的去向,其告知方太洪等人。29日上午10时许,罗宾波在电话中告诉其被抢,其便叫罗宾波报警。期间,方太洪有打电话告诉其罗宾波被抓住了,但只有2000多元、项链、戒指。之后,其发微信给方太洪,叫方太洪不要做抢劫的那辆车。20号左右其得知方太洪要对罗宾波实施抢劫。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陈良宽、曾小波、吴忠训、陈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太洪提起抢劫犯意,被告人陈良宽提供被害人的信息,被告人王海强、曾小波、吴忠训、陈波具体实施抢劫行为,六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分主、从犯。但被告陈良宽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强、陈良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曾小波、吴忠训、陈波归案后尚能交代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认罪,且赃款、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提取并发还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方太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良宽提出其没有参与共谋,也有没参与抢劫不构成犯罪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良宽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陈良宽是共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方太洪、王海强的供述一致证实日抢劫被害人罗宾波的财物是在被告人陈良宽提供了被害人罗宾波到南平的信息后,才决定对罗宾波抢劫的。被告人陈良宽的供述亦证实是其向方太洪等人提供被害人罗宾波乘坐日下午6时许的火车去南平的信息,且被告人陈良宽还供述其之前就知道方太洪等人要对罗宾波实施抢劫。被告人陈良宽在明知被告人方太洪等人要对被害人罗宾波实施抢劫,还向被告人方太洪等人提供被害人的行迹信息,致使被害人罗宾波遭到被告人王海强等人抢劫,应认定被告人陈良宽是本案的共犯。故被告人陈良宽提出其没有参与共谋抢劫,也没具体实施抢劫行为,不构成犯罪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良宽不是本案抢劫罪的共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海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方太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曾小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吴忠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良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乐华
审 判 员  罗美珠
人民陪审员  吴义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培眉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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