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曹建明的老婆的职权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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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权力“运行图”:检察长检察官有什么权?
日08:23  来源:  (责编:盖纯、张t)
 提起“司法机关”,不少老百姓的脑海里,首先闪现的就是“公检法”。其实,中国的司法机关专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老百姓常与公安局、法院直接打交道,也比较清楚其职能和权责。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似乎与公众隔着一层神秘“面纱”。
  提起“司法机关”,不少老百姓的脑海里,首先闪现的就是“公检法”。其实,中国的司法机关专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老百姓常与公安局、法院直接打交道,也比较清楚其职能和权责。相比之下,检察机关似乎与公众隔着一层神秘“面纱”。
  近日,新华社记者走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分检)进行调研。2014年7月起,该院与其他三个区县检察院一起,成为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的首批单位,也是全国首批开展司法改革试点的直辖市检察院分院(含自治州、省辖市检察院)。通过它们,人们或许能大致了解检察院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司法改革的演进过程。
  检察院有什么权?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理解法律监督呢?事实上,法院的职权相对“整齐划一”,审判案件是法院的中心工作。和法院相比,检察院的职权比较“繁复庞杂”,类型也不尽相同。
  上海市二分检研究室主任董明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对检察权进行了划分。这种划分,长期以来被我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所认同。
  其一,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哪些是“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可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等职能部门,主要从事此类侦查工作。侦查权,带有鲜明的行政执法色彩。
  其二,批准或决定逮捕权。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上海和其他一些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的权力已经“上提一级”。“例如,我们辖区内黄浦区检察院侦办的案件,决定逮捕权在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具体负责的是我们的侦查监督处。这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制衡。”董明亮说。
  其三,公诉权。法律规定,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每个检察机关,都有一个强大的公诉部门。在上海市二分检,公诉处是第一大处。法庭上的公诉人,其对应方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一般是刑事辩护律师。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法官这三方具体职责不同,但努力方向都是维护公正司法,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其四,法律监督权。这项权力的实施范畴非常广。例如,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监所是否依法履职实行监督等。
  此外,检察机关的职权还有特种案件检察权(如叛国案)、司法解释权等。
  检察长有什么权?
  法律赋予检察院的权力,很大;检察长的权力,也很大。
  【“领导”全院】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注意“领导”这两个字。
  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权力运行中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特色,比法院要浓厚得多。法律规定,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在法院内部,院长原则上也不能否定合议庭、法官的判决。
  法律规定,在检察委员会中,“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而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院长也只有一票。
  上海市二分检检察长周越强介绍,从某种程度上说,只要检察长坚持,可以因“反对检委会多数委员意见”,而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当然行使这项权力应在法律程序内。”
  【权力清单】权力越大,越要谨慎。权力要在法律监督下运用,而且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限定。
  上海市二分检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于内部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特别是检察长的权力,进行了详细梳理,并做了规定。记者看到一张《检察长、检委会、检察官权限(试行)》表格,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125项属于检察长、29项属于检委会和96项属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
  【检察长办案】检察长有这么多权力,需要办这么多事,他还办案吗,还有时间办案吗?
  周越强说,“检察长本身就是检察官,检察官办案是天然职责。检察长办案主要表现在对办案的组织、指挥、协调,对案件重要事实、证据的过问和审核。”不过,他坦承,现实中大量行政事务占去了检察长不少时间。“这种状况需要改变,要让检察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办案。”
  “哪些案子应该是检察长办的?”对此,周越强说,“应该是我们认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子。(案子)不在多,而在精,要具有指导意义。(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要让检察长从大量事务里解放出来。”
  检察官有什么权?
  大多数检察官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需要于法有据、实事求是。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行使哪些权力?
  董明亮介绍,检察长的权力分两类:一类,是专属权力,必须由检察长行使而不得让渡,如“回避的决定权”“决定、批准逮捕权及抗诉权”等;另一类,是其他权力,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可以视情授权给其他检察官行使。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复杂疑难的刑诉案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30天。上海市二分检规定,检察长授权检察官行使一次,还有一次退查的决定由检察长授权分管检察长审批。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能片面理解成检察官“一个人说了算”。“我们的改革方向,是要成立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团队,检察长进行‘扁平化’的直接授权。”周越强说。
  检察官依法履职,坚持客观公正,发表和坚持独立见解的,其意见与案件审理结果相左,不应受责任追究。“改革首先要保证检察官敢于独立表达对案件的意见,依法公正履职。”公诉处处长陈为钢说,“检察官的意见和法院判决结果不同,不能简单地说是检察官办了错案。”周越强也表示,如果刑讯逼供、徇私舞弊导致错案,“是毋庸置疑的错案。”
  上海二分检在改革实践中提出四条“硬标准”:第一,明确责任权属,不能“谁官大谁说了算”,也不能把决定权往上推、往外推;第二,不能消极防出错,为“图省事”削减办案事实,为“图太平”选择轻罪名;第三,不能围着绩效考核转,只求办案效率;第四,不能滥用权力,公器私用。(记者杨金志 黄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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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书记
重庆市市长
12345678910主任检察官权力大了责任感陡增|改革|侦查_凤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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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检察官权力大了责任感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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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职务犯罪侦查部主任检察官的权力以建议权居多,是否立案、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事项,均需报请检察长决定,建立谁作决定、谁负责的权责体系,切实推行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
原标题:主任检察官权力大了责任感陡增图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主任检察官杨盛彪办案组在讨论案件。 □本报记者杨傲多文/图“原有46名检察官,首批聘任14位主任检察官,改革后主任检察官责任心更强了。”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姚广平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介绍,2013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龙泉驿区检察院为区(县)级试点单位,试点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2014年9月,龙泉驿区检察院完成14个主任检察官办案单元组建。一个区级检察院如何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办案机制和检察官管理制度做了哪些完善?建大部制精简机构职数“我们打破部门界限,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根据原有21个二级机构业务类别和特点,划设大侦查、大刑检、大监督、大综合、大保障5大模块。”姚广平告诉记者,龙泉驿区检察院将内设机构撤并整合为“六部三室”,即除保留政治处(更名为政治部)、监察室和两个派驻检察室外,其余机构整合职务犯罪侦查部、刑事检察部、诉讼监督部、检察事务部、综合保障部。大部制体系建立后,原有21个内设机构缩减为9个,缩减率57%。同时,一并撤销被撤二级机构领导职数,改为每个部门设立部长,部长作为行政负责人,主要承担综合事务管理和案件流程管理工作,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单元应当服从统一指挥,“但是,部长不能插手办案实体工作。”姚广平说,改革后全院共设部长6名、副部长5名,正科级及以上实职职数从21个缩减为12个,缩减比例达42.9%。“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说到底,是力求打造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队伍。”姚广平告诉记者,自2014年9月受聘上岗起至2015年3月,刑事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受案数占本部门受案数的48.8%,审结率87.7%;诉讼监督部主任检察官受案数占本部门受案数的83.3%,审结率80%,已成为执法办案主力军。“我们着力将一批高学历、高素质人员输送到办案一线”。姚广平表示,目前,全院54%具有法学背景人员、66.7%具有硕士学位人员在办案一线,办案人员素质得到提升。适度放权精减审批程序改革过程中,龙泉驿区检察院始终坚持适度放权原则,突出主任检察官主体地位,打破原有的“承办人——科长——副检察长”三级审批模式,将主任检察官办公室作为统一的办案单元,由1名主任检察官、1名检察官和1名检察辅助人员组成,主任检察官任负责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担任其助手,必须服从主任检察官的正确领导,充分赋予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权限。刑事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唐海榕告诉记者,他的权力以决定权为主,大多数案件可自行决定起诉,无须报请检察长、分管检察长、部长审批;对不逮捕、不起诉等少数带有诉讼终局性的事项享有建议权,须报请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议决定。唐海榕今年1月办理的熊某涉嫌盗窃一案系轻刑案件,因嫌疑人在本地无固定居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以前,承办人为了更好地保证嫌疑人到案,可能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如今,承办人更注重嫌疑人权利保障,通过社会危险性评估和对后续诉讼进程判断,确保嫌疑人能到案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结合办案实际,强化跟踪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移送起诉。该案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每个环节均在3日内完成,法院7日内开庭审理,判处熊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当天,熊某便与家人一起搭上回家过年的。据介绍,职务犯罪侦查部主任检察官的权力以建议权居多,是否立案、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事项,均需报请检察长决定,建立谁作决定、谁负责的权责体系,切实推行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据抽样统计,审查逮捕案平均办案周期由7天缩为6天,审查起诉案平均办案周期由28天缩为10天左右,办案效率明显提高。姚广平表示,权责一致原则下,主任检察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更加注重全面评估嫌疑人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记者了解到,改革推行以来,该院捕后轻刑率已从去年的11%下降到2.5%。职务犯罪侦查部办案人员主动查找案件线索意识明显增强,改革开始后截至今年3月,共初查11件16人,立案5件9人。完善配套机制严格究责龙泉驿区检察院不断完善相应配套工作运行机制。据检察事务部部长叶小舟介绍,该院出台《关于适应检察改革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严格限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范围。检察委员会主要讨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及依据疑难、典型、影响、主体四大因素确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内容也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意见明确建立议案提请过滤机制。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主任检察官提议,部长召集,分管检察长主持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会议的讨论意见供主任检察官参考。其主要功能在于发挥集体议事的优势,产生建设性意见,避免盲目决策。据统计,改革后检察委员会召开6次会议,讨论研究疑难、重大案件11件,同比改革前下降42%。会议议事职能增强,充分发挥了检察委员会总结全局性工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等方面的作用。“试点中,对改革后的职务犯罪侦查部、刑事检察部、诉讼监督部三大业务部门主任检察官办案流程作出明确,变更相应的统一业务系统配置,确定新的案件受理、轮案规则和办案规范。”叶小舟告诉记者,同时加强信息化保障,全力推行案件卷宗数字化。截至4月15日,已录入电子卷宗210余件,推动电子示证、便利律师阅卷,切实提高办案质效,有利于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已有各项机制基础上,龙泉驿区检察院逐步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构筑全方位监督制约体系,严格办案责任追究。建立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案件评查,修订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办法》,确定监督管理主体,理顺监督内容和程序,明确监督后果。加强纪检监察力度,重点对改革后主任检察官发挥自身能动性部分所附带的办案风险点进行办案风险、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全面铺设监督网络。“主任检察官每届任期3年,除对其本人进行考核外,还以组为单位考评,分一二三级,如果连续两年被评为三级,可以免除这个组的主任检察官。”叶小舟说,改革方案中还规定了主任检察官应当免职的9大情形,部长应于3日内报检察长决定。本报成都4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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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  中央巡视组:  我叫金京柱,男,56岁,中共党员,系原庆安县干部。曾被选为中共黑龙江省第七届党代会代表。与1996年下海经商。在黑龙江省嘉荫农场森心木制品厂、法人业主。身份证号码:230211 。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陈玉春,原嘉荫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现任伊春市新青区检察院检察长。  检查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侦查、立案、逮捕、起诉、审判和各机关办案是有明确分工的。哪些案件归哪机关立案、侦查都是有严格分工管辖,决不像陈玉春理解那样,想抓谁、想查谁随意,你不涉及此案还涉及彼案,最终什么案都不是,你也没场说理去。  陈玉春的行为是种不恪守职业道德、以言代法、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违规立案、违法办案行为。说其违规立案是因为没有事实和证据决定立案抓人,违规违法办案是他立案12年之久未结,我国《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规定期限,在公、检、法三个机关合计期限都不超过6个月,也无法结案。致使我个人经济上受到了巨大损失和精神上的摧残。搞得我农民工上门催工资,住房卖掉了,媳妇离婚了,无处居住。企业破产。  我作为公民,有权向党的纪检部门、司法机关或通过媒体控告陈玉春。并保留我适时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权。  一、 陈玉春滥用职权,立假案、损公肥私、变相贪污事实经过:  1996年9月,我从绥化市庆安县来到伊春市嘉荫县,成立了黑龙江省嘉荫农场森鑫木制品厂,为该厂法人业主。开始合法经营木制品生意。创业初期,一直是小本经营,年销售只有20万元左右。随着企业发展到2002年我厂实现年销售额800万元,年上缴税收100万元。还解决了当地就业150多人。成为小镇上的利税大户之一,我个人成了嘉荫县木业内知名“企业家”。  好景不长,日,劈雷由天而降!嘉荫县检察院干警把我从本厂领到检察院法纪局,据悉是嘉荫县国税局长被查,怀疑各企业都给该局长送钱的同时,怀疑我也行贿,关押我48小时。嗣后,陈玉春检察长见未忽悠出什么事,亲抓此案,向我摊牌,说你是想身体受罪还是钱受罚?我问此话怎讲?陈说:你若想身体受罪我就抓你不放,若想钱受罚就交20万元押在本院,放人。我出于厂里生产考虑,同意扣押20万元回去生产等候结论。我当时想案件搞清了有个说法,暂时扣押的钱必退无疑,因为我根本就不熟悉这个国税局长(我们在分局办业务和交税,我是一般纳税人),没有给钱行贿的事实。相信事实是有查清的时候,查清也自然会有定论。自会还我清白。没想到12年过去了,此事不明不白,无人问、无人管。此事发生在当今,几乎无人敢相信,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司法机关还有如此荒唐之事?  扣押2万元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一张写有扣押人民币5万元,另一张写着扣押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下面添有扣押人郭阳、汪慧杰,该有检察院公章。扣押车辆事实经过是陈玉春借他朋友金宝刚的车顶15万元扣在检察院,陈告诉我该车顶15万元,你出去就给金宝刚15万元。我出去后给了金15万元。实际是陈与金分配了这15万元。  此案到现在不知嘉荫检察院立的什么案(没有人告知本人),即没有结论的公文也未有通知。通过几年上访有一次是陈玉春让反贪局长答复我,说我曾盗买过木材,我说那是嘉荫县长超伐14万立方米木材,那时,捣木材的人一个倒一个,我取木材是未有发票,但公安局已经非法罚没我50万元结了。况且买赃也不归你检察院管。这个局长无话可说让找领导。我再继续找就没人管了。我交的20万元财物被非法扣押滞留在嘉荫县检察院至今没人处理。今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政法机关领导干部要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习总书记在十八大上也提到司法改革,就是强调公平、公正。我觉得我这块不公平,违法办案的事应当解决了。今年4月,我又找到陈玉春,他供职在伊春市新青区检察院,他先说让我听他信,后他说找嘉荫检察院并联系了电话,后来就不管了。我要求返还扣押财物,一直未果。  二、 控告的法律依据、证据及合理要求:  1、 上述事实已阐述嘉荫检察院非法扣押20万元是陈玉春一手导演的,亲自安排的。证据就是检察院的扣押清单2页,有扣押经手人签名、有公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通知中第六条:“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应视为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依法确认:(三)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认定为违法的文书”。  本人财物被扣押12年未有案件可结,实属违法扣押。  3、 本人要求:“一是依法追究原嘉荫检察长陈玉春的滥用职权,变相贪污的刑事责任、纪律责任。二是请领导督促嘉荫检察院返还扣押的20万元财物及按银行各年度借贷利息平均0.018元/月息计算,20万元×12年、144个月计算,约60万元。  4、 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附:扣押清单两页  举报人:金京柱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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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日第八届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外文名The procurato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修订时间日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项修改为:“(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删去第九项。
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并将第七项修改为:“(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项修改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关于“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辞退”的规定修改为:“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检察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核
第九章 培训
第十章 奖励
第十一章 惩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六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第十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十二条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四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第十九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十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第二十二条 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第二十九条 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检察官的培训,贯彻、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条 国家检察官院校和其他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 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二条 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四)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六)有其他功绩的。
第三十四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八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四十条 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四十一条 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二条 检察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三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四条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第四十五条 检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第四十七条 检察官对人民检察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检察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九条规定的检察官权利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 检察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条 对检察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检察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对人民检察院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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