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物价部门的鉴定,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后果如何判决

3月8日,习近平到广西代表团参加审议时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都能感受到......
上海医药将与自然人季军共同投资设立上海医药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涉水医药电商,其中......
商务部公布的《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显示,网购刷信誉、虚构信用评价等手段......
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点名要求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关于大热的“个人征信”,我们整理了9个问题你必须知道。
回顾2014,互联网医疗毫无疑问是最热概念之一!我们带你数数2014年几个互联网医疗的烧钱大手笔。
福布斯杂志近日发表文章认为,2015年中国的医疗器械设备、制药和新医疗服务市场依然强劲,并预测了2015年中国医疗经济的七大趋势。
面对大数据应用的普遍性难题,百度于2014年4月正式发布的“大数据引擎”或许可以成为一种普适性解决方法。
日前卫计委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省派人参加3月26日召开的全国药政会议,全面深入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有消息称,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今年将采取“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对药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严格监管,切实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主任科员范晶近日对国家卫计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的部分问题做了解读。
此前盛传的“网售处方药新政”年后将解禁,但时至今日却未如期出台。有业内人士对外透露,处方药网售一事被暂时搁置,据说因为药监部门出现人事变动。一个商品的价格的鉴定权,谁是关键?厂家?物价局?还是法院?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楼上漏水到俺屋内,但这渗漏是断断续续,好象跟天气下雨变化一样有的时候有,有的时候全没,一年里有几天特别利害,一个月里有时仅有一天,有的时候几个月都全没,想起诉楼上,但法院的流程又没法知道需要多久?倘若鉴定机构来的时候根本没有水渗出来,只有过去旧的痕迹那会出现什么的鉴定结果呢?或者是根本不给鉴定?真不知如何是好?
一个主犯叫我和他一起去一个倒闭几年的厂,我当时不敢,去看了下,果然乱七八糟,大白天的还有人在弄窗户,我就陪他去了,他撬下来,我帮他捆的,利用我的电动车运输,次数较多,之后被当地派出所抓获,之后被送进看守所待了16天,现已经取保出来两个月了,今天开庭了 ,是否会被判缓刑呢?
请问:1、选择司法鉴定所是法院指定、还是原告与被告共同参加抽签? 2、法院没有把部分重要证据转给鉴定所,是否有袒护被告的嫌疑? 3、3个鉴定专家只有2个到会,对结论是否会有影响,需要提出疑义吗? 4、如果司法鉴定不公平,下一步怎么走?是否能上诉? 谢谢!
请问:1、选择司法鉴定所是法院指定、还是原告与被告共同参加抽签?
2、法院没有把部分重要证据转给鉴定所,是否有袒护被告的嫌疑?
3、3个鉴定专家只有2个到会,对结论是否会有影响,需要提出疑义吗?
4、如果司法鉴定不公平,下一步怎么走?是否能上诉?
一次交通事故、我占7成责任、对方3成责任、物价局给我的车损定了14000元、对方定了15000元、保险公司说太高、不认可、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及鉴定是由物价局鉴定么?
车辆已定损
但伤员仍在治疗期间 车残损部分是否能先进行处理 车辆鉴定费及停车费应由谁负担? 对方大车全责 车已提走 我是小车
医疗纠纷案件: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举证期内被告医院在举证其内没有提出任何鉴定申请,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发回重审被告医院在举证其内也没有提出鉴定申请,并且在庭上法官明确说明被告负有举证责任,问是否提出鉴定,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也不同意我重新鉴定,被告同样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我提供被告医院在我就诊期间为我出具的全部医学文书,证明被告医院给我的治疗不写和不如实写病历,病历内容前后矛盾等违法违规的诊疗行为,还证明被告给我提供的烤瓷牙是不合格的医疗器...
我侄女在连云港被车撞后被判同等责任,肇事者一分钱都未支付,后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参加了开庭,另外三个被告缺席判决(从案发时到公告到期满始终未出现的人),我于日收到法院判决书,我想问何时才能得到补偿?法院判决书到何时能生效?另外三个被告缺席判决的人怎样才能送达判决书?保险公司能否先执行赔款?
我家组织几个下岗职工开了个小店,绝大部分使用了物价局制的标签,但生鲜猪肉用物价局的签太小,不醒目,我们就自制了几个大标签放在了和肉块相对照的地方,物价检查部门去了以后,说未使用他们的标签,根据物价法第14条和第44条,要罚款2000元,他们这样执法对吗?难道未使用物价局的标签,就得承担这么严重的后果?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价办【201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市)物价局(发改局),全省各中基层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黔价办〔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办理案件的重要保障。各级物价部门、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客观公正,规范高效。
二、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国家机关专门负责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刑事案件中的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进行估价。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要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承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鉴定水平,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准确、公正的价格鉴定依据,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一)价格认证中心接到《价格鉴定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要求及相关材料。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当立即与委托机关协商,材料不齐全的,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受理。
(二)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价格鉴定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
(三)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确实需要时,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提取证明材料。
(四)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或价格存在争议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委托书》,由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价格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购置地点、购置价格、质量状况、财物性质(指盗窃、抢劫、抵债、拍卖、罚没等),鉴定目的、价格类型、鉴定基准日期、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加盖委托人印章,并根据需要附有关实物或图片、合同、图纸、产权证明、技术说明、质量鉴定结论等资料;
(二)查封、扣押、追缴、罚没财物应当注明查获的时间、地点及其损坏程度,涉案财物如有图片的应附图片;灭失财物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委托人应提供案件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的说明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三)委托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公安、检察机关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应当附有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如没有或仅有其他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办案机关重新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不得以机构资质不全、人员资格不具备、办公经费缺乏等事项为由拒绝受理各级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不得将受理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另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价格鉴定。目前个别地方尚未设立价格认证中心的,其职能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
五、各级物价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建立督导和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基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物价部门、人民法院要加强本系统内的沟通协调,形成上下沟通、相互协助、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市(州)物价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定期对本地区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案件数量、案件质量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相关内容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于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进行半年报和年报。各市、州物价局报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传真电话:);各市、州人民法院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办公室(传真电话:)。
&&&&&&&&&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涉案& 财物& 价格鉴定& 通知
抄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
抄送:省公安厅、省检察院。
贵州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印发
&&&&&&&&&&&&&&&&&&&&&&&&&&&&&&&&&&&&& 共印300 份
主办单位: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贵州省信息中心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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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万英、龚晓静、龚飞红与荀汉文、旬中兵、旬中群、曹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州民一终字第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万英,女,日出生,苗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晓静,女,日出生,苗族,系龚万英大妹。上诉人(原审被告)龚飞红,女,日出生,苗族,系龚万英二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荀汉文,男,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旬中兵,男,日出生,汉族,系荀汉文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旬中群,女,日出生,汉族,系荀汉文长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华,女,日出生,汉族,系荀汉文二女。上诉人龚万英、龚晓静、龚飞红因与被上诉人荀汉文、旬中兵、旬中群、曹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泸溪县人民法院(2014)泸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晓静、龚飞红、被上诉人旬中兵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龚万英、被上诉人荀汉文、旬中群、曹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3年曹发桂从彭林购买一栋与被告方相邻的房屋。由于被告方房屋四处裂缝,经过国土、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于日开工拆除重建,被告方超规划建造一栋五层楼的住房,日竣工。2012年6月初原告方发现其住房出现多处裂缝,便找到泸溪县房地产管理局,日泸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湘泸房鉴字(2012)第05号湖南省泸溪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房屋损害原因:1、一层①④轴水平断裂,新裂缝,因地基产生沉降变形所致;2、一层厕所、厨房隔断墙斜裂缝,屋背后水池,围墙开裂因地基沉降变形所致;3、二层③轴A交B段斜裂缝,属悬挑物件产生挠度变形引起;4、三层裂缝属温差变形开裂。原告方与被告方多次经泸溪县白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于日诉至法院。一审中,原告方于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对房屋开裂原因以及该开裂房屋维修所需费用进行鉴定和评估,一审法院于次日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为造成原告方房屋裂缝的主要原因是与被鉴定房屋相邻的邻居房屋的拆除重建所致。被鉴定房屋在自然环境下的结构性能退化或材料老化对裂缝的产生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鉴于此原因,建议采用压力注浆,钢丝网砂浆对房屋地基基础、开裂墙体等病害进行加固修复整改,根据湖南省加固修缮行情,考虑当地实际情况,该房屋加固修复总费用为39185元。原判认为,本案定性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方房屋墙体和地坪裂缝是否与被告方房屋拆除重建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被鉴定房屋墙体、地坪裂缝产生病害主要原因是房屋地基基础局部产生了过大的不均匀沉降,被鉴定房屋地基基础局部产生过大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是与被鉴定房屋相邻的邻居房屋的拆除重建;被鉴定房屋在自然环境下的结构性能退化或材料老化对裂缝的产生也存在一定不利影响。据此,被告方的拆除重建行为与原告方的房屋墙体、地坪裂缝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故对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赔偿因其拆除重建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方房屋在自然环境下的结构性能退化或材料老化对裂缝的产生也存在一定不利影响,可减轻被告方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方要求赔偿损失600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其实际损失应按责任比例划分为31348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方辩称原告方房屋墙体、地坪裂缝与被告方建房无关联性,被告建房具有合法性,被告拆除重建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对原告房屋损害进行赔偿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万英、龚晓静、龚飞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荀汉文、旬中兵、旬中群、曹华因房屋损坏的经济损失3134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荀汉文、旬中兵、旬中群、曹华共同负担260元,被告龚万英、龚晓静、龚飞红共同负担1040元;鉴定费22000元,原告荀汉文、旬中兵、旬中群、曹华共同负担4400元,被告龚万英、龚晓静、龚飞红共同负担17600元。被告龚万英、龚晓静、龚飞红应当承担的费用,原告荀汉文、旬中兵、旬中群、曹华已垫付,被告龚万英、龚晓静、龚飞红在给付原告荀汉文、旬中兵、旬中群、曹华赔款时一并支付。宣判后,上诉人龚万英、龚晓静、龚飞红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程序违法。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4)建鉴字第60号《鉴定意见》提出三个方面的异议: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和邻居周小丰的房屋均建在回填的地基之上,建成后不久,上诉人与周小丰的房屋均因地基下沉开裂,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均被一审法院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分析,被上诉人的房屋开裂是在上诉人没有重建房屋以前而且是与上诉人的房屋同时开裂的,鉴定机构的意见显然盲目草率;2、该鉴定未附修复明细,对地基基础采取压力注浆的措施,没有勘察的依据,故鉴定被上诉人房屋的修复费用39185元没有依据;3、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的收取超出了物价鉴定部门核定标准,上诉人在一审已经提出证据反驳,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违规收取的鉴定费用显然不当。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原审法院应该该职权通知鉴定机构出庭,对上诉人的诸多质疑作出解释,对22000元的收费作出说明是非常必要的,一审法院不作为显然程序违法。二、实体判决显失公平。即使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成立,原审法院也应该综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的地质情况,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房屋开裂成因分析的深度以及逻辑缺陷及被上诉人房屋在自然环境条件下的结构性能退化和材料老化的因素,进行居中裁判。特别是上诉人房屋与被上诉人房屋相邻部位共用同一基础,上诉人房屋开裂了,被上诉人的房屋就没有开裂了吗?难道是上诉人重建房屋所致吗?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泸溪县人民法院(2014)泸民初字第242号判决。被上诉人荀汉文、旬中兵、旬中群、曹华共同答辩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同意由泸溪县人民法院对房屋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垫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现场进行勘验,并作出鉴定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二、原审判决责任划分是否恰当。关于原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意由泸溪县人民法院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了湖大司鉴中心(2014)建鉴字第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作出后,上诉人虽对该意见书进行质疑,但未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也无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采信该意见书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对该意见书提出质疑后,一审法院应当依职权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因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并不是属于法院依职权传唤的情形,故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鉴定费用22000元,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是正规税务发票,上诉人在一审时虽提供了《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拟证明鉴定费用收费不合理,但该办法只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一份文件,并不是针对本案的一份特定证据,且上诉人在一审也未申请鉴定人进行说明,故一审法院认可上述鉴定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审审理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审判决责任划分是否恰当的问题。根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涉案房屋裂缝的主要原因是与被鉴定房屋相邻的邻居房屋的拆除重建所致,被鉴定房屋在自然环境下的结构性能退化或材料老化对裂缝的产生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根据该鉴定意见,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按比例承担房屋修复加固总费用39185元中的31348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判决结果显失公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龚万英、龚晓静、龚飞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龚万英、龚晓静、龚飞红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志友审 判 员  张安成审 判 员  龙少松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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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三江农场白石村“5.14”砍伐椰子树案件物价鉴定弄虚作假请依法查处  中共中央纪委:  现向您们投诉反映海南省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弄虚作假,违法作出物价鉴定事件,请你们立案查处。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三江农场白石村“5.14”砍伐椰子树案,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已作出了判决,但判决结果实让我们受害者及当地百姓感到不公。主要问题是物价“鉴定结论书”是有人作了手脚的违法鉴定结论书。  一、鉴定结论书弄虚作假违法。  1、鉴定书上的所采用的鉴定方法是:同时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是违法行为。根据专业技术法规定,物价鉴定只能采用上述一种鉴定方法,各种鉴定方法不同,不能混在一起,这是玩专业游戏骗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达到减轻罪犯量刑减少赔偿之目的。  2、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所得的结论价值与本案的结论6971.00元(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表重置价格,成本法也叫重置价格)差距很大,本案的结论6971.00元实际上是成本费用,本案如果采取市场法或是收益法去估价,至少每株椰子树的价值约在元之间,因为收益法、标的价值=成本费用+30年的收果期(林业部门规定椰子树有30年的收果期收益),因此,操作者有意采用鉴定方法是市场法、收益法、结论是生产成本费用以达到瞒天过海之目的,手段非常高明。因为表面看来,我家的椰子树、莲雾树、菠萝密树正好在收果期(刚收果几年),用市场法、收益法填在鉴定方法栏目里,人们看了是合情合理,可是在结论上作黑文章是林木的成 本费用。而不是市场估价,收益估价的价值。  3、从鉴定表来看,成年收果的椰子树的价值每棵408元,是乱套用2009年海南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是错误,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错误违法的。因为,本案被砍的树木属于市场调节的涉物,应该按照市场的平均成本(408元)加社会平均利润(30年的平均收益),不能套用政府定价标准、应科学的估价。我家的椰子树是非材质树(椰子树树身不值钱只靠收果),是进入成年收果期,年年都进入市场带来收益,合理采用收益法是正确的,应按一定的程序参照市场平均价格进行估价,而不是套上政府的定价。难道乱套上只计生产成本的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就是收益法吗?可以看出,鉴定人高明地套用这一标准作为依据,以达到合法化之目的。使不懂这一专业知识的人认为是合法了。  4、结论书上的审批时间为“日(盖章)”。结论书和鉴定表的打印时间是“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即日。我们在海口市公安局签名确认时间是日。从结论书和鉴定表上可以看出,内部审批时间在前打印时间在后,先审批后打印,这明显是造假的法律文书。  5、根据《海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定》第12条的规定,鉴定结论书除约定外,出具结论书的时间不超过15天。可本案的物价鉴定的受理时间是“日鉴定人员到现场测量调查”。森林公安局收到的结论书是2012年7月中旬,与法定期限15天内作出结论不符,超过近两个月时间,结弄虚作假创造机会拖长时间,严重违法。  6、我家从今年6月18日到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复印结论书回来看看,发现弄虚作假以后,6月21日到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找李国武主任反映情况,要求纠正重新作出鉴定,李国武表示本案结论书确实存在问题。日该中心给森林公安局去一函件将“市场法、收益法”变更为“成本法”。请问生效一年的法律文书说改就改的吗?鉴定人的违法行为只要一个函件就免受法律制裁吗?太腐败了。变更行为是违法、无效的,法律文书变更是要有法律依据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不能更改的,本案的更改更说明鉴定人有违法乱纪行为。请问法院的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能改吗?  二、了解价格鉴定专业知识就可识破违法鉴定的阴谋,价格鉴定的方法一般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  1、成本法:成本法也叫重置成本法,指的是进行价格鉴证时,按照价格鉴证标的现时重置成本扣除各种损害来确定价格鉴证标的价格的方法。  (如买车10万,上牌需用2万元,总12万元是重置成本,车10万元是成本)。  2、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也叫现行市价法,它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对分析比较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也就是说参照物与鉴定物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的作价方法,关键是参照物。   3、收益法:是指将价格鉴定标的在未来的预期收益,按设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一种方法。本案的果树都是成年收果期,应选用的收益资本化法,即价值=生产成本费+30年的收益评估。  通过了解以上的专业知识,可以看出鉴定人为达到阴谋目的有意套用征地标准(椰子树408元/棵)来充当市场法,收益法的价格价植,真是胆大包天,鱼目混珠。难他们不懂吗?为什么鉴定人这样做?大乱了。  三、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的操作是严重违法行为,这样做是有动机的。鉴定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罪犯减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综上所述,本案的物价鉴定,以市场法、收益法为鉴定方法作为药方,其结论是成本法入药的骗术太高明了,骗过无数个公安司法办案人员,鱼目混珠,明显是严重的一起弄虚作假违法乱纪事件,已构成犯罪行为,我已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和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书面反映,我们认为,本案的物价鉴定应按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所规定的原则、程序、方法及《海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定》第13条规定作出科学的估价(见附件)。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鉴定书的变更行为是违法无效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然而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和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仍坚持以6971元作为裁判本案的依据,美兰区人民法院对罪犯石应和的判决仅为9个月监狱和赔偿6971元,这实在不公!物价鉴定弄虚作假最终达到了让罪犯减刑、大事化小的目的,可悲啊!想想我都年近80岁了,好不容易在自己的房前种几十棵椰子树,种植管理十多年了,希望收果卖个价钱养老,想不到是腐败与我过不去,不放过我,石应和砍了我的树半年才立案,一年才结案,更想不到的是物价部门也搞骗术吃我,几万的树木才鉴定几千元,不让我有个棺材本。所以,我向你们反映,依法查处追究海南省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请你们按照《海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定》第20条的规定,责令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撤销市价鉴字[号鉴定,重新作出鉴定,以示公平科学估价,同时要求美兰区法院依新评估出物价依法重新审理此案,还俺们老百姓一个公道。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本案的公平正义。  中共中央总书记指出:“让民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十八大的召开全国迎来新的反腐风瀑,本着有案必查,一查到底的原则,为我们农民作主。本案的科学估价应是:市场成本(408元)+椰子树30年收期的利润。谢谢!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三江农场白石村
  “5.14”砍伐案受害人:林明婷
  附:1、物价鉴定结论。  2、鉴定表。  3、《海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规定》。  4、《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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